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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2017-06-14 09:36:3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共7篇)陕西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引领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7)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 (2014—2017)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

篇一 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陕西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引领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7)

  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

  (2014—2017)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全省完成大学生创业培训10万人,小额担保贷款36亿元,引领36000名大学生创业,表彰200名大学生创业明星的预期目标。

  其中2014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0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8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8000人;2015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5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 8.5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8500人;2016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5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9.5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9500人;2017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30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10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10000人。每年表彰大学生创业明星50人。

  二、政策措施

  (一)普及创业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通过开展创新创业类讲座、开设创新创业类选修课、组织主题教育活动等,广泛、系统、灵活多样的开展创业教育实践活动。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将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学分管理。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创业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和培训机构建设,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进高校活动,突出抓好高校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社会信誉好的高校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认真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免费提供创业培训。

  (三)提供创业便利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注册资本出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高校毕业生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登记注册的住所,可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支持网络创业,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用其居住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对依法注册并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大学生,可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对高校毕业生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制度。

  (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持适合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有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建或合伙经营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通过创新金融产品,量身打造融资方式,积极给予支持,帮扶企业进行战略发展规划,并结合行业特点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扩大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规范和完善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涉农专业背景大学生面向农村创业,加大对大学生村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高校毕业生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村创业,为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注入新生力量,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动农业科技和生产体制的创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增强造血功能。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有条件的市(区)要积极探索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进一步拓宽渠道,为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

  (五)落实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大学生创业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各级人社部门要落实自主创业大学生的补贴政策,减轻其创业负担。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其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各级人社、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帮助创业大学生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引导和支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调动民营经济实体在承载就业、支持创业上的积极性。加强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以高新技术、绿色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为重点,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孵化成功率和大学生创业质量。制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足额落实补贴资金。

  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良好环境。

  (七)提供创业项目支持

  各级人社部门要大力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创业项目征集、论证、推介机制。坚持社会征集和自主开发相结合,主动加强与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协作,根据本地经济产业和文化特色开发收集创业项目,特别是要筛选一批适合大学生创业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推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入选创业项目库的进程,实现其与创业者的有效对接。举办创业大赛与创业博览会,及时收集优秀创业项目充实创业项目库。加强创业项目评估筛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分析、评审、论证,重点筛选准入门槛低、吸纳就业多、经营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库存项目,确保创业项目质量。

  (八)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协调有关方面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大力加强高校大学生创业服务站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归集梳理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加强政策宣传,组织举办“厅局长校园行”、“大学生创业明星事迹宣讲”等活动,面对面为大学生提供政策解读。

  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拥有丰富行业经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的创业辅导。

  通过组建大学生创业俱乐部、创业协会、创业联谊会、创业宣讲团,举办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示活动等形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

  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托管档案业务并加强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

  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作用,加强留学回国创业人员针对性服务,认真落实“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陕西省留学人员企业经理人扶持计划项目”、“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不断加大对留学人员来陕创业的支持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各高校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和进度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对本计划的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数据统计

  各级人社、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创业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注册登记信息等相关内容的统计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为及时改进创业服务,促进本计划落实提供依据。

  (三)加强绩效考核

  各市(区)要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既定目标、进度、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大学生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方面,接受监督质询,不断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人社、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要将涉及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工作流程上墙公示,置于显著位置,方便大学生了解掌握扶持政策。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宣传报道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工作创新。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大学生、创业导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创业部门等典型。加强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各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篇二 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2016全国各地大学生创业优惠及扶持政策一览

  对于那些初出校门怀揣创业梦想的年轻人来说,创业该怎么开始?国务院又为他们准备了哪些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首先要有资金来源,政府企业如何给予创业大学生帮助呢?

  现在,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出台了很多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一是国家设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具体可请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帮助申请;二是很多高校设立了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三是有些创业项目,可以通过市场融资,吸引天使资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支持。

  我们来看一下其它一些主要城市的大学生创业优惠及扶持政策规定:

  北京

  北京市教委与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公布《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河北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将对每个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给予最多5万元奖励,对遴选出的“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给予每校50万元的支持。

  “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包括“北京地区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项目”、“北京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项目”、“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项目”。其中,“北京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项目”按照每个高校5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主要用于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校的创业教育与指导、创业教师培训、创业工作场地建设、大学生创业场地建设等;“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项目”按照每个创新创意实践团队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个创业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补助。

  上海

  上海专门设立了大学生创业“天使基金”。大学生创业贷款最高30万元,大学生开办企业可获5万至30万元支持。"天使基金"下设两种创业资助计划:"创业雏鹰计划"、"创业雄鹰计划"。分别以债权与股权两种方式,对青年创业者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并提供相应的后续支持与服务。

  另:杨浦区对有创新创业意愿、并且积极实践的大学生,在创业的前期,杨浦区将主要以“生活补贴”的方式给予创业者鼓励。例如在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实习、见习的上海市应届(

  江西

  江西省2016年将实施创业引领计划,计划每年引领万名大学生进行创业。

  据了解,为引领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新创业,江西去年不断扩大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并提高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共为2.2万名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241.3万元。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对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补贴,共发放补贴1628万元。

  另外,江西省将继续搭建孵化基地创业服务平台。目前,江西已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园、创业示范街和其他创业平台208个,入驻创业实体1.7万个,带动就业13.1万人;建立专家和项目平台,聘请创业导师5000余名,发布项目近4000个。

  重庆

  半年以上未就业,有固定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申请3000至4000元人民币的银行抵押和担保贷款。

  重庆渝中区在2016年加大融资担保力度,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资金保障。放宽融资条件,对有融资需求的优质诚信企业,不需要抵押物,实行市、区、银行三方联保机制,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个体最高可贷款10万元,企业最高可贷款200万元,有效缓解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问题。

  郑州

  为加大创业扶持力度,2016年后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更名为创业担保贷款,同时调高对创业者创业贷款的上限额度。

  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上限额度调高至20万元,财政贴息;大中专学生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上限调高至30万元,财政给予贴息。

  小微企业方面也加大了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一年内新招用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200万元以内的贷款。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额度可放宽至400万元。

  太原

  太原市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想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大学生个人创业贷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福建——根据当地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青岛——青岛拨款1000万元,设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

  部分城市最新大学生创业优惠及扶持政策:

  黄石市正式启动2016年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请工作。

  此次扶持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项目。在鄂创业的台籍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历认证后,可作为扶持对象。

  申请人所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湖北省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应一致;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对象条件,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工商注册(或工商变更)时间在通知下发之日前4个月以上,且项目正常运营4个月以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据介绍,申请人于4月1日8∶00至4月30日17∶00,网上申报项目。申请人可登录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平台注册。按程序申报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获得2万元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一对一”导师创业指导,及创业孵化、项目融资和政策咨询交流等服务。

篇三 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总

篇四 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

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

(2014—2017)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全省完成大学生创业培训10万人,小额担保贷款36亿元,引领36000名大学生创业,表彰200名大学生创业明星的预期目标。

其中2014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0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8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8000人;2015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5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 8.5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8500人;2016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5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9.5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9500人;2017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30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10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10000人。每年表彰大学生创业明星50人。

二、政策措施

(一)普及创业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通过开展创新创业类讲座、开设创新创业类选修课、组织主题教育活动等,广泛、系统、灵活多样的开展创业教育实践活动。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将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学分管理。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创业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和培训机构建设,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进高校活动,突出抓好高校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社会信誉好的高校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认真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免费提供创业培训。

(三)提供创业便利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注册资本出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高校毕业生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登记注册的住所,可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支持网络创业,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用其居住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对依法注册并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大学生,可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对高校毕业生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制度。

(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持适合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有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建或合伙经营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通过创新金融产品,量身打造融资方式,积极给予支持,帮扶企业进行战略发展规划,并结合行业特点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扩大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规范和完善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涉农专业背景大学生面向农村创业,加大对大学生村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高校毕业生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村创业,为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注入新生力量,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动农业科技和生产体制的创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增强造血功能。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有条件的市(区)要积极探索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进一步拓宽渠道,为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

(五)落实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大学生创业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各级人社部门要落实自主创业大学生的补贴政策,减轻其创业负担。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其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各级人社、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帮助创业大学生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引导和支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调动民营经济实体在承载就业、支持创业上的积极性。加强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以高新技术、绿色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为重点,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孵化成功率和大学生创业质量。制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足额落实补贴资金。

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良好环境。

(七)提供创业项目支持

各级人社部门要大力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创业项目征集、论证、推介机制。坚持社会征集和自主开发相结合,主动加强与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协作,根据本地经济产业和文化特色开发收集创业项目,特别是要筛选一批适合大学生创业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推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入选创业项目库的进程,实现其与创业者的有效对接。举办创业大赛与创业博览会,及时收集优秀创业项目充实创业项目库。加强创业项目评估筛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分析、评审、论证,重点筛选准入门槛低、吸纳就业多、经营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库存项目,确保创业项目质量。

(八)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协调有关方面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大力加强高校大学生创业服务站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归集梳理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加强政策宣传,组织举办“厅局长校园行”、“大学生创业明星事迹宣讲”等活动,面对面为大学生提供政策解读。

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拥有丰富行业经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的创业辅导。

通过组建大学生创业俱乐部、创业协会、创业联谊会、创业宣讲团,举办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示活动等形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

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托管档案业务并加强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

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作用,加强留学回国创业人员针对性服务,认真落实“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陕西省留学人员企业经理人扶持计划项目”、“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不断加大对留学人员来陕创业的支持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各高校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和进

度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对本计划的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数据统计

各级人社、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创业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注册登记信息等相关内容的统计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为及时改进创业服务,促进本计划落实提供依据。

(三)加强绩效考核

各市(区)要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既定目标、进度、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大学生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方面,接受监督质询,不断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人社、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要将涉及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工作流程上墙公示,置于显著位置,方便大学生了解掌握扶持政策。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宣传报道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工作创新。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大学生、创业导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创业部门等典型。加强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各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篇五 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150号

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劳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西安、宝鸡、咸阳市商业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政策,鼓励、支持创业,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9)7号)等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向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享受政策的便利,规范自主创业政策的执行,扶持、鼓励和引导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9)7号)等促进就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创业优惠证〉)是持证人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全省通用。

第三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业优惠证〉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创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对持证人自主创业在相关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四条 (印制)〈创业优惠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二)申请和发放

第五条 〈创业优惠证〉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并不得附加任务收费。

第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创业意愿的下列人员,可申请领取〈创业优惠证〉: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进入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高校在校生。

2、登记失业人员。

3、农业富余劳动者。

4、失业退役军人。

5、失业残疾人员。

6、省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申领〈创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先行选择自主创业项目,拟订自主创业计划,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可,并由有关部门推荐。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档案托管部门推荐;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就业服务指导部门推荐;登记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者、失业残疾人员、失业退役军人由社区(行政村)、街道(乡镇)推荐。其中,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 《创业优惠证》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创业优惠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1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经认可的《个人自主创业计划书》(1份)。同时,根据本人身份分类提供高校毕业生的《大学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的《学生证》,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富余劳动者的最高学历证书,残疾人员的《残疾人证》,退役军人的《复员证》或《军官转业证》及发证机关确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各类证件均应提供复印件。

(二)申请人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申请材料,发证机关应认真受理个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完善。

(三)发证机关按规定对个人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制证工作,通知申请人领取;不符合规定不予以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以办理的理由。对审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约谈申请人或进行调查核实的,可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创业优惠证》的使用

第九条 《创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由本人负责保管。持证者申请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时,应按要求提供政策执行部门查验。

第十条 《创业优惠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三)各主管部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具体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应对持证人已经享受的政策在《创业优惠证》进行具体登记,作为认定持证人享受政策的依据。

(一)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障补贴由审核该项补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

(二)免交的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工商、税务、卫生、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免受费用的部门登记。

(三)减免税情况由具体承办的税务部门登记。

(四)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登记。

(五)贷款贴息情况由具体经办的财政部门登记。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有关创业扶持政策由具体执行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持有《创业优惠证》的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享受的创业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一)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工商、税务、卫生、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税务部门。

(四)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人民银行和各类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社会保障补贴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创业优惠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有10位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代码含义如下:

(一)第一位为证件代码,以S表示,代表《创业优惠证》。

(二)第二位为市级单位代码,按各市序列依次为大写英文字母A、B、C、D、E、F、G、H、I、J、K,具体含义为:A代表西安市,B代表宝鸡市,C代表咸阳市,D代表铜川市,E代表渭南市,F代表汉中市,G代表安康市,H代表商洛市,I代表延安市,J代表榆林市,K代表杨凌区。

(三)第三位为县(区、县级市)级单位代码,有各市以大写英文字母从A开始统一编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如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证件发放工作,市本级以A表示,所属各县(区、县级市)从B开始顺次编码。

(四)第四至五位为发证年份代码,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五)第六至十位为自然顺序代码,代表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当年所发放《登记证》的顺序号,以阿拉伯数字从00001开始阉割按办证的顺序编码。各县(区、县级市)不得在该范围内再对所属乡镇(街道)作单位编码。

第十四条 实行《创业优惠证》上网查询制度。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运行前,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10日前,将《XX市创业优惠证发放登记表》(样表见附件2)电子文本(以

EXCELS格式)按内部制定渠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公布,以便有关部门查询和社会公众监督。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运行后,由发证机关于发证当日在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凭《创业优惠证》对持证人自主创业在先关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在执行创业扶持政策时,可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办的网站查验确认;网上无法验证的,以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该证件的真实性证明为准。

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出具该证件真实性证明申请后,原发证机关应对申请人所持证件进行验证,该证件真实有效的,原发证机关应于持证人提出申请的当日内出具真实性证明;该证件系伪造假冒的,没收证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创业优惠证》年检制度。

(一)年检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具体时间由发证机关确定,并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网站发布通知或通告,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建立网站的,年检通知或通告可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其网站予以发布。

(二)个人应按通告的时间带《创业优惠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发证机关应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将有关情况录入电子档案。年检合格的,加盖年检专用章。每本《创业优惠证》的年检手续办理时间一般不超5个工作日。

(三)发证机关对《创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年检,不得收取年检费用。

(四)持证人未按规定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的,《创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并由公布该证件信息的部门于发证机关年检结束后1个月在网站上注销。

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租《创业优惠证》,违者予以没收,并取消持证人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创业优惠证》的管理,严格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创业优惠证》的,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主创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应于本办法实施后2个月内,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创业优惠证》。在规定的换证时间之后,不得再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传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 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解读陕西省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

解读陕西省2017综合评价招生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提出,加快高职分类考试,高职招生与普通招生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进行录取,2017年成为高职招生主渠道。

2015年陕西省教育厅,已针对陕西省所有院校开始实行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给出了指导性建议,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以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般左右;2016年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完成计划的有12所院校,其中本科院校1所,高职院校11所,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本科院校共9所,2所院校完成招生计划90%以上。

综合评价招生背景—近两年招生情况:

1、2015、2016年专科录取人数呈下降趋势,而综合评价录取人数呈上升趋势。

2、综合评价录取数占专科总录取数比率逐年提高。

3、2017年综合评价录取将成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

综合评价招生政策:

关于做好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6〕44号)。

凡参加2017年高考报名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陕西省高职综合评价招生。

综合评价招生政策—毕业证书:

【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高职综合评价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综合评价招生流程:

1、申请条件:申请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职教育单独考试(“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

2、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和各高职教育院校招生网站进行。

3、分为考生申请、测试考核、预录取、报到注册和正式录取备案5个流程。

综合评价录取规则:

一、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录取规则—普通高中毕业生

二、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录取规则—三校生:

三、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录取规则—普通高中毕业生:

四、综合评价录取规则——三校生

五、综合评价录取规则——其他(所有院校)

专业前景:

1、经抽样调研,高职(专科)专业就业率排名前三位的专业分别是:材料工程技术、金属材料与热处理技术、药品生产技术。

2、根据2016年中国高校毕业生专业类易就业指数排行,易就业前三名专业类分别为:经济学、医药学及教育学类。

3、未来最具前景行业排行榜:

4、根据2016年中国行业发展趋势,最具潜力专业排行前三名专业分别是:城市热能应用技术、互联网金融及营养食品与健康。

学历提升:

篇七 2017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川委办〔2014〕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简化大学生创业流程,取消《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四川省将8000元标准提高至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享受创业补贴:四川省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

新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和通过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上述高校创新创业平台以外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以及在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创业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四川省将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象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在校创业大学生。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提出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创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4)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享受培训补贴:四川省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从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的在校大学生,扩展到在校大学生。对自主创业愿望强、有一定创业潜力和培训需求的在校大学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

培训。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6)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四川省已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网络平台和部分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2017年底前,四川省所有高校普遍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讲座培训、创业规划大赛、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专题活动;搭建大学生之间及大学生与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创业导师、金融投资经理人、政府部门负责人之间随时沟通、深入交流、学习研讨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评估预测和投资融资服务;推荐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四川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办公,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7)对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创新创业给予资金补助:四川省结合发展农业产业园区、扶持种养殖大户等政策,对到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和农村创业、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大学生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经认定,对大学生领办家庭农场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农业设施补

助,并对其购置农机具累加补贴至60%。所需补助资金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解决。

(8)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四川省对省级获奖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进入前期孵化的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金补助。所需补助资金从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中安排。

(9)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四川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重视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其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100%归研发者及其团队所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带领大学生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突出成效,或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10)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要求放宽: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12)实施弹性学制: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13)高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的优惠条件:建设一批大学生

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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