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大学排名 > 大学介绍 > 辽宁电子学籍

辽宁电子学籍

2016-07-12 13:28:0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辽宁电子学籍(共6篇)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办〔2013〕65号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电子学籍》,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辽宁电子学籍(一)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办〔2013〕65号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颁布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 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应就学时间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超过四周的,学校应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籍主管部门。

第六条 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随班就读学生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

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依据《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籍建立后,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程序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

辽宁电子学籍(二)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普通高中。

第3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4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全省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5条 初中毕业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6条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2.已被其他学校录取;3.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7条 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为42-46人,不得超56人。

第三章 转学

第8条 因户籍迁移外省、市、县或我省、市、县的学生可予转学。

第9条 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10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11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12条 从国外转回来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做相应认定,安排学校就读。

第13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 借读

第14条 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频随父母跨省、市、县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

第15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16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17条 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

第18条 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19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

第20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第21条 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退学

第22条 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木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23条 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24条 自动退学。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经

【辽宁电子学籍】

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埋。

第25条 按规定退学的学生,学校不退学费。

第七章 留级、跳级

第26条 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存在留级与跳级。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27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为C等级 (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丢失只予补发一次,收职工本费。

第28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辽宁省普通高申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最低144学分,或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有一项评定为不合格及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有一项评定为D等级,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29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的,由学校出具就读证明。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30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予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31条 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六种。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32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33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管理权限

第34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提供学籍管理网络平台,检查、指导市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

第35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36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辽宁电子学籍】

第37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辽宁省教育厅。

第38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9条 1997年省教委颁发的《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委字[1997]3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辽宁电子学籍(三)
教育部解答20个中小学生电子学籍问题

教育部解答20个中小学生电子学籍问题

2015年1月初,国家教育部发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教育部及各省份投诉受理电话邮箱和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通知中包含学生家长关注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例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留级、跳级吗?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家长关心的20个学籍问题吧!

一、处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

二、学生家长应向哪级教育部门反映问题?

为明确责任,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学生家长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如建立学籍、更改学生信息等,应向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涉及两所学校,如转学、删除重复学籍等,应向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不同省份的,向教育部反映。【辽宁电子学籍】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

政部门只处理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遇到学生家长越级反映情况时,上级部门将会告知下级部门公布的热线,或以督办形式转交下级部门处理。

三、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电子学籍系统是否对入学截止日期进行控制?

【辽宁电子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学生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由各省依据法律设定,全国未做统一规定。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但已经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设置截止日期。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留级、跳级吗?

义务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是学籍异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备管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动的功能,但是否启用及具体操作权限,均完全在各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五、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

学籍是招生的结果,而不是招生的条件。对于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招生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如省级没有作出规定的,依次由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如果地方允许高中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则可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

籍系统中进行相关招生操作。

六、因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吗?怎样操作?

可以补建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提交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学校为学生补建学籍。

理论上,学校均应为没有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但为防止恶意或过失重建学籍,确保学生学籍全国唯一,保护相关学生利益,维护学籍管理秩序,对非一年级学生补建学籍的,必须进行全国查重。

七、在输入地无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是否可以返回原籍就学,如何建立学籍?

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当前有关规定,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可以在输入地就读也可以返回原籍就读。不符合条件的,应返回原籍就读。在未经批准的“学校”就读的,将无法建立学籍。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为其建立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八、小学生毕业后,跨省转学去一个不同学制的地区就读,如小学生毕业地区为“五四学制”,目的地为“六三学制”,如何处理?

除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外,原则上学生小学毕业后不应跨省就学。

对于少数确需跨省就学的,如果两地学制不同,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应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依据本地规定确定就读年级。

转入地学校确定要接收的,由其直接通过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

统,在网上发起学籍转接申请,不需要家长往返奔波。

九、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

跨省转学与省内转学一样需要四方核办: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需要正确输入学生姓名和学籍号,输入有错的,将无法办理而退回转入学校,需要重新发起),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四方核办无误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告知家长。

整个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学校已经正确发起转学申请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省份对转入学生的时间有规定,家长为孩子转学时应了解相关省份的要求。

十、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

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三方核办: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毕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接收学校发起跨省就学申请,接收学校核办,接收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毕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通过三方核办后,由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接收学校应告知家长。同样,整个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学校已经发起转学申请即可,不需要额外再做其他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此功能仅在招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开放,开放时间由各省在教育部确定的全国统一时间段内安排。

十一、如何查询学籍转接工作进度?

关于转学进度,学生和家长向转入学校咨询即可。转入学校有接受学生和家长查询的义务,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实时查询。【辽宁电子学籍】

十二、转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吗?

因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实现全程网络调转,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的核办操作都是在授权下进行的,其行为与传统的纸质签字盖章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学生跨省转学,除家长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外,可以不再提供其他纸质手续。

考虑到管理权限和工作习惯,省内转学是否需要纸质材料,由各省自行规定。

十三、跨省转学需要提供学籍号,如何获得?

请家长主动联系转出学校,获取学籍号。按照要求,转出学校必须主动配合提供。如果学校不配合,家长可以向其直接的学籍主管部门投诉。

【辽宁电子学籍】

十四、学生办理跨省转学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输入的身份信息和户口本上或者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完全一致,但系统提示“转出省份校验错误”,不能提交转学申请,该怎么办?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初次建立学生学籍时录入的相关信息有错误,在学籍系统中查不到该学生的信息,所以无法办理转学。具体解决办法是,联系转出学校按规定程序修正学生信息,再提交转学申请。

十五、转学流程需要多长时间完成?

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转学需要四个环节核办,每一环节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理论上最多需要40个工作日。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全部在网上进行,绝大多数转学实际所需时间要短得多,最快的一例从广东转往河南的转学,所有环节共用8小时即完成。但目前也存在核办不及时的情况,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增加了核办的监控提醒功能。可以预见,随着电子学籍系统不断应用的深入和工作人员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转学将更加快捷。

十六、转学流程中,转入学校已发起申请,并且转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都已审核同意,但总是被转出学校驳回,该怎么办?

辽宁电子学籍(四)
全国电子学籍学生基本信息表填表说明 (1)

表2.8 学生基本信息表各指标说明(注意:指标名称中加“★”为必填项。)

辽宁电子学籍(五)
2014年大连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

  18日,大连市教育局发出《做好2014年中小学暑假工作通知》,确定大连市中小学生暑假自2014年6月28日始至8月31日止,春季开学时间为2014年2月11日。

  大连市教育局要求,依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高一新生电子学籍信息注册完成时间要求,各初中学校要提醒应届初三学生务必在高中入学前办理好居民身份证,以免影响高中学籍注册。

  大连市教育局要求,全市所有的中小学教师要与所在学校签订责任状或承诺书,保证每位教师认真履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不组织、不参与有偿补课等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教师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实施严格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解聘、取消晋级和评先资格等处罚。要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参与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打工,坚决抵制社会上各类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非法招工行为,尤其要警惕和抵制企业、中介机构在假期以社会“实践”、“实习”为名组织在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非法打工行为。

辽宁电子学籍(六)
2014大连中小学生 1月18日起放寒假

       大连市教育局发出《做好2014年中小学寒假工作通知》,确定大连市小学、初中学生寒假自2014年1月18日始至2月28日止,高中学生寒假则从 1月23日始至2月28日止,均为3月1日开学(3月3日正式上课);小学、初中教师假期自1月23日始至2月23日止,高中教师假期自1月25日始至2 月23日止,均为2月24日上班。中小学召集日全市统一规定为2月28日。

  市教育局要求,依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高一新生电子学籍信息注册完成时间要求,各初中学校要提醒应届初三学生务必在高中入学前办理好居民身份证,以免影响高中学籍注册。

  市教育局要求,全市所有的中小学教师要与所在学校签订责任状或承诺书,保证每位教师认真履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不组织、不参与 有偿补课等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教师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实施严格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 解聘、取消晋级和评先资格等处罚。要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参与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打工,坚决抵制社会上 各类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非法招工行为,尤其要警惕和抵制企业、中介机构在假期以社会“实践”、“实习”为名组织在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非法打工行 为。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的精彩成考报名资源。想要了解更多《辽宁电子学籍》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辽宁电子学籍系统 辽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辽宁电子学籍”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辽宁电子学籍"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daxuejieshao/480539.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