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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

2016-12-06 11:32:30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是2003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内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市属唯一一所综合类高职院校。学院有50多年的办 ...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是2003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内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市属唯一一所综合类高职院校。学院有50多年的办学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办学资源和办学经验。学院新校区位于内江市长江大道教育园区,总面积830亩,规划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http://jwc.njvtc.cn/web/web/web/index.asp

  学院介绍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是 2003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内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市属唯一一所综合类高职院校。学院有50多年的办学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办学资源和 办学经验。学院新校区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1777号,总占地面积830亩,规划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742.14万元,固 定资产83833万元。新校区的建设和投入使用,使学院办学充满活力。

  自 举办高职教育以来,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学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坚持“以德立人,以职立教,以特立校”的办学理念,坚 持“自强博爱,严谨勤勉,合作共进”的办学精神,培养具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人才。学院先后获得了四 川省文明单位、四川省高等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四川省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四川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四川省特色文化旅游 品牌院校等称号。

  学院现有六系:会计系、艺术系、机械工程系、电气电子工程系、建筑工程系、农业工程系(生物技术系);一个二级学院:电商管理学院;三部:基础部、思政部、中专部。设有图书信息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2个教辅部门。共开办52个专业,涵盖了内江市六大支柱产业。

  学院现有教职工572人,专兼职教师423人,其中教授9人、副教授106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116人,“双师素质”教师320人,“内江市学科带头人”1人,“内江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3人,“内江市第四届科技顾问团顾问”2人。

  学院现有在校生10000余人。近5年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42%的毕业生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一大批毕业生迅速成长为企业骨干、优秀企业家和各级领导。

  学院科研成果丰硕。近5年,教师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百篇,部分文章被三大检索、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公开出版教材、专著数十部,获得国家专利三项。近年来,学生在国内各级各类大赛中获奖322项。

  学 院注重与企业深度结合,搬课堂进工厂,共建“厂中校”。与70多家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为当地企业提供了一大批“下得去,吃得苦,用得上,发展好”的技术 技能型人才。学院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院是四川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内江市企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内江市汽车零配件生产研究培训基 地、四川省旅游艺术科研教学基地。

  学 院设有经国家劳动部批准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省劳动厅批准的内江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可开展60项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考试工作,学生在毕业 前可在校内参加技能等级鉴定,取得“双证书”。学院与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理工学院等高校联合办学,帮助有志学生进一步深造。

  学 院是省级示范建设重点培育单位,通过三年建设,学院将不断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好畜牧兽医、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会计3个 重点专业(群),发展夏布艺术,培育夏布艺术品产业链,不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为成渝地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目前,畜牧兽医专业 和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两个专业被确定为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面向未来,学院将进一步加快发展,强化内涵,突出特色,努力建设成为办学规模适度,专业结构合 理,教学条件完善,教育质量优良,高职特色鲜明,竞争优势明显的四川省示范性高职学院,按照“三步走”的学院建设发展思路,努力建成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 院校。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写信或电报)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着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由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需要离校者,应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入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半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还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或不再保留学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费者,须办理缓缴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交证明,向系主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在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资格,该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各系应在开学二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未经批准选读的课程,一律不予考核。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为充分反应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来衡量其学习的质量。

  (一) 成绩和绩点的关系:

  成绩成绩课程绩点

  90-100优4.0

  80-89良3.0

  70-79中2.0

  60-69及格1.0

  <60不及格0

  学分的计算如下:

  1、理论教学:每16-18学时计1个学分。

  2、实践课: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3、集中进行实践环节,每周计1个学分。

  4、体育课每上课一学期计0.5个学分。

  5、军训计1.5个学分,入学教育计0.5个学分。

  6、学生经批准注册,修读课程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二)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为某门课程的学分数与课程绩点的乘积。它是该门课程的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2、累计学分绩点:是衡量一个学期或某个学习阶段或整个学习期间学生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累计学分绩点=3、平均学分绩点:为一个学期或某个学习阶段或整个学习期间学生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它们可以作为学生增修、缓修、奖励、评优等的依据,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七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法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对学生思想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进行客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

  第八条 考核方法以及成绩评定方式。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考试课程

  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计分,以整数计。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考查课程,

  凡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课程实习等)的考核分两种情况:

  ⑴属于课程安排内容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不及格。

  ⑵独立设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若考核不及格则不具备毕业设计资格。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系主任批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作业、实验、课堂提问、个别质疑、平时测验等)各种考核,和期终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50%,期终考试成绩占60%~50%(少数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两部分成绩的比例)。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出勤、作业、平时测验、课堂纪律、学习报告或设计等)评定成绩。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

  中专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2005年后(含2005年)进校的三年制大专生按照学分制计算。

  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按全班人数计算,一般不及格率不低于3%,优秀率不超过15%。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学生因体残或者病弱,应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院长(基础部系主任)审核批准同意。

  第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考核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以实际补考成绩登记入学籍。补考考核不合格者,进入重修,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成绩。

  第十条 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的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分别记载。

  第十一条 统考统测课程的考核和成绩管理统考统测的考试科目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学生必须按时参考。因故不能参考,需向系请假,交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考处理,且取消校内考试资格。统考统测的成绩均在学籍上注明(如:CET-2,CET-3或计算机Ⅰ、Ⅱ、Ⅲ级)等。若统考统测的高于原修读的成绩,以统考统测成绩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十三条 学生未完成作业、旷课、缓考、旷考处理方法

  (一)有实验、作业等环节的课程,学生未按时完成实验、实验报告及作业等环节。抄袭他人实验报告和作业的,当事人双方的实验报告、作业均按作弊处理,根据学生的认错态度和补做情况,可以考虑是否给予取消考试资格。

  (二)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免修生除外)在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即使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都以“0”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任课教师随即抽查缺课6次以上者,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即使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都以“0”记。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供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并附取消的材料加以证明。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批准,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1、个别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2、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教务办公室或者任课教师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校医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缓考学生的考试一般安排在补考时进行。

  申请未批准或者擅自不参加考试均以旷考论。

  (四)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提出申请,经系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成绩登录、查询

  1、教师在考核后三天(基础课五天)内在校园网上登录所授课学生班的成绩,并打印成绩报表两份,交到所在系、部,每学期期末结束前一天由系教学秘书统一成册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经提交后,不能修改。如有错、漏报、晚报成绩等,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改。并按教学事故记责任点。对尚未实施网上选课的课程,成绩报送到系和教务处。

  2、学生在校园网上查询自己成绩,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每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开课教师在系组织复查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分管校长批准,交教务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公布。

  第三节 课程选修、重修

  第十六条 课程选修原则

  1、学生按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所选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必修课不得缺修,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由学生自主决定,导师确认。

  2、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变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安排,可多修、缓修、免修、重修各类课程。学生可提前或滞后毕业,允许延长1—2年完成学业。延长的学制,须按规定交纳培养费。

  3、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学校排课将尽量保证课程之间不冲突,为学生最大限度地选择上课教师创造条件。学生选课相对集中在某位任课教师时,学校将按优先权高低安排选课学生,确定该位教师上课班的学生名单。

  4、学生多修、缓修、免修、重修课程:原则上学生一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分数(25—30分),且一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不能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数(20分)。

  5、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学期学分绩点为优秀),可准予提前选修部分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增修4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可增修6学分)。增修必须由本人申请,经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允许交费修读超出学分的课程。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提前选修学分。

  6、学生选修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退课,必须参加考核。

  7、关于重复开课:为满足学生多修、重修、缓修的需要,全校公共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人文社科类、管理类、文学艺术类选修课,原则上每学年重复开课一次。专业或专业方向选修课重复开课次数由各院(系)确定。

  第十七条 选课程序

  (一)选课时间及流程

  1、在每学期教学周的十二周在校园网上公布并下发下一学期的课程预告表,学生根据自己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下学期课程。

  2、选定课程后,学生通过教务处网站进行选课提交。

  3、第十四周周一教务处在网上公布学生初选名单,第十四周周一至周四开始通过网上进行第一次改选。

  4、第十五周周一教务处在网上公布第一次改选后的选课结果。

  5、第十八周周一教务处在网上公布课表(已安排时间)周一至周四学生通过课程安排表进行第二次改选,此改选原则上只允许改选课程安排冲突的课程、增选新增课和删除课程。

  6、第二十周周一教务处在网上公布学生第二次改选后的选课(最终选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下发。系导师和学生须在选课结果上共同签字认可后交教务处存档。

  (二)退选课程

  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得更改选课数据。在开课三周以内,确因选课不当,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可以退除课程,在指导老师指导下重新选课,但要求另选课程学分仍不能小于退课规定的最低学分。

  (三)重修、辅修、补修的选课与正常选课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付费重修。

  1、重修成绩记载,重修按实际成绩计分。

  2、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课程的课程考试成绩,可申请重修。学生重修课程必须交纳重修费。交费标准参照准教育成本。

  3、办理课程重修手续的程序为: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星期一和星期二,学生到所在系领取课程重修申请单,到学校财务处缴纳重修费,再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办理课程重修听课手续。

  第四节 课程免听、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在前一学期平均绩点在3个绩点以上(含3个绩点), 在本学期16周以前可对下一学期开出的1—2门课程提出免听申请,学生免听申请须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才能免听。免听课程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和绩点;考核成绩不合格,须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在前一学期平均绩点在4个绩点以上,可在16 周以前对下一学期开出的1—2门课程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教务处组织对这些课程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在2.5 个绩点以上者,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和绩点,下一学期该课程即可免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习及其他单独列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免修。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要求申请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加能发挥其专长,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批,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3、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要求转学、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对成绩优秀者或确有专长者,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在全院范围内选择专业。允许选择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同届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2、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期中间不受理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各系应根据本系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院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三年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二)两年制专科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的课程均按照我校学分计算办法折算。并付费补修所欠教学环节。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档次低于转入专业或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项式 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4、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5、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它院校,一经发现取消学籍。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

  (七)不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在两周时间内离校,回生源所在地落户。

  2、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学杂费不予退还,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修读与辅修

  第四十条 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跨世纪人才,进一步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打好基础之上拓宽专业,适度文理式渗透,实行复合培养。

  1、辅修专业条件:

  凡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以前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0的学生均修读。

  2、修读跨专业系列选修课条件:

  学生在第二学年末,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取得相应学分(含补考或重修合格)者,均可申请修读。

  3、申请程序:

  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所在院(系)领导推荐,接受院(系)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

  4、修读完成辅修专业或读跨专业系列选修课教学计划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发给相应的写实性学习证书。

  第九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一条 毕业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有如下选择:

  1、条件允许时可提前就业。

  2、可选读复合型人才培养中的辅修专业、系列选修课学习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然后参加换证考试。补满所欠学分,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时间填写。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而不是休学,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对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九条 凡毕业实习和设计(或论文)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道重作设计(或论文),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作或重作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补作。

  第五十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我校其他学习层次的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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