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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教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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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教务(二)
2015青海高校专业排行榜
2015年全国高考即将拉开帷幕,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根据艾瑞深中国校友会最新发布的2015青海省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2015 青海省民办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2015青海省独立学院最佳专业排行榜和2015青海省大学三星级以上专业排行榜等榜单而整理的2015青海高校专业排行榜,希望能给即将参加2015年全国高考的考生、外国留学生填报志愿挑选青海高校及本科专业提供权威参考指南,详情如下:
2015青海省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
名次 | 学校名称 | 类型 | 2015综合排名 | 2015星级专业 | |||||
全国排名 | 星级排名 | 办学层次 | 6星级 | 5星级 | 4星级 | 3星级 | |||
1 | 青海大学 | 综合 | 139 | 3星级 | 中国知名大学 | 0 | 0 | 6 | 11 |
2 | 青海师范大学 | 师范 | 333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4 | 7 |
3 | 青海民族大学 | 民族 | 321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3 | 7 |
2015青海省独立学院最佳专业排行榜
名次 | 学校名称 | 类型 | 全国排名 | 星级排名 | 办学层次 | 6星级 | 5星级 | 4星级 | 3星级 |
1 |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 综合 | 250 | 1星级 | 区域知名独立学院 | 0 | 0 | 0 | 3 |
2015青海省大学三星级以上专业排行榜
门类 | 专业名称 | 学校名称 | 专业排名 | 办学层次 |
法学 | 法学 | 青海民族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法学 | 社会工作 | 青海师范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法学 | 政治学与行政学 | 青海民族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工学 | 测绘工程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工学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青海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工学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工学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青海师范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工学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工学 | 水利水电工程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工学 | 土木工程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工学 | 网络工程 | 青海民族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工学 | 资源勘查工程 | 青海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管理学 | 工商管理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管理学 | 旅游管理 | 青海民族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管理学 | 人力资源管理 |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 3星级 | 中国独立学院知名专业 |
管理学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 3星级 | 中国独立学院知名专业 |
教育学 | 教育学 | 青海师范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经济学 | 经济学 | 青海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经济学 | 经济学 |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 3星级 | 中国独立学院知名专业 |
理学 | 地理科学 | 青海师范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理学 | 生物科学 | 青海师范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理学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青海师范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理学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青海民族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理学 | 物理学 | 青海师范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理学 | 心理学 | 青海师范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理学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青海师范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理学 | 应用化学 | 青海民族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历史学 | 历史学 | 青海师范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农学 | 草业科学 | 青海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农学 | 动物科学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农学 | 动物医学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农学 | 农学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农学 | 园艺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文学 | 汉语言文学 | 青海民族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文学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 青海师范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文学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 青海民族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医学 | 藏医学 | 青海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医学 | 药学 | 青海民族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医学 | 药学 | 青海大学 | 3星级 | 中国知名专业 |
医学 | 预防医学 | 青海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艺术学 | 艺术设计学 | 青海民族大学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专业 |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三)
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编号:
注:1、此表一式三份,院系、教务处学籍科各保存一份;任课教师保存一份。 2、此表有效学期为当前学期,其他学期需重新申请。
3、此表于2013年6月25日前附成绩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至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制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四)
2016年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调剂公告
2016年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调剂公
告
2016年我校以下专业需要调剂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欢迎有志之士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开通后第一时间填报调剂我校的志愿,我校按志愿时间先后确定复试名单。
一、拟调剂专业:
(一)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拟调剂专业:
文艺学(050101)、汉语言文字学(050103)、中国古代文学(050105)、中国古典文献学(050104)、中国现当代文学(050106)、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050108)、中国史(060200)、语文课程与教学论(040102)、民俗学(030304)、中国哲学(01010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030501)、思想政治教育(030505)、区域经济学(020202)、人文地理学(070502)、教育学原理(040101)、英语课程与教学论(040102)、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040202)、少年儿童组织与思想意识教育(0401Z1)、基础数学(070101)、计算数学(070102)、应用数学(070104)、运筹学与控制论(070105)、统计学(071400)、数学课程与教学论(040102)、计算机系统结构(077501)、计算机应用技术(077503)、软件工程(083500)、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050107)、物理课程与教学论(040102)、计算机应用技术(077503)、分析化学(070302)、无机化学(070301)、物理化学(070304)、有机化学(070303)、高分子化学(070305)、化学课程教学论(040102)、自然地理学(070501)、人文地理学(070502)、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070503)、植物学(071001)、生态学(071300)、动物学(071002)、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071010)、地理课程与教学论(040102)、体育教育训练学(040303)、英语课程与教学论(040102)、跨语言文化研究(0501Z1)、音乐课程与教学论(040102)。
(二)教育硕士拟调剂专业领域:
学科教学·语文(045103)、学科教学·历史(045109)、 学科教学·数学(045104)、学科教学·物理(045105)、学科教学·英语(045108)、学科教学·地理(045110)、教育管理(045101)、学科教学·化学(045106)、
(三)体育硕士拟调剂专业领域:
体育教学(045201)、运动训练(045202)
(四)其他专业学位硕士拟调剂专业领域:
公共管理硕士(1252)、软件工程(085212)、社会工作(03520 0).
二、基本要求:
1、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公布的所报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和拟调剂专业所属学科门类的二类地区复试分数线;
2、报考专业与我校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统考科目必须相同,业务课至少有一门相同);
3、本科毕业专业或原学专业与报考研究生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的考生优先调剂复试;
4、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合格证书或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或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英语成绩在50分以上者优先调剂复试;
5、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调剂。
三、调剂程序和材料:
1、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网址:
2、考生从网上收到我校回复并确认后,准备下列材料,在复试时予以交验(注意:请勿邮寄)。
(1)初试成绩单,若没有成绩单,则提供成绩打印件并注明查询网址和准考证号、密码。
(2)最后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生需开具教务部门证明);
(3)本人业绩证明材料(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获奖等情况)。
(4)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成绩通知单复印件。
3、考生填写和提供的信息务必准确真实,若提供错假信息,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录取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4、具体缺额信息以复试分数线公布时发布的信息为准。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五)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
Ver1.2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工学、理学等学科的本科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委员会,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对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作出撤销的决定;
4.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五条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
1.接受本学院(系)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
4.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六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3.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违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理者;
2.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长6年)修读的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者;
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解除者;
4.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5.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在院(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 2.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的学生逐一进行初审后,填写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核意见并按院(系)汇编成册,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对于经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通知院(系)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审报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5.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和有关有关材料的归档、数据上报、网上注册等工作。
第九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毕业后两个月内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合于普通全日制学分制本科学生,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从2006级学生起开始执行。原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条款若与本细则冲突,以此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青海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2.《青海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申报表》
*** **** ***
(学分绩点说明)
1.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 等级制 五级制
95-100 A+
90-94 A 优秀
85-89 A-
82-84 B+
78-81 B 良好
75-77 B-
72-74 C+
68-71 C 中等
64-67 C-
60-63 D 及格
P(Pass) 合格
60以下 F(Failure) 不及格
2.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学分绩点计算的例子:(某学生选修5门课程)
课 程: 课程一 课程二 课程三
学分: 4 3 4
考核成绩: 91 87.5 72
对应绩点: 4 3.7 2.3
学分绩点: 16 11.1 9.2
平均学分绩点=(16+11.1+9.2+4+0)÷(4+3+4+2+3)=2.5
绩点 4.3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0 0 0 课程四 课程五 2 3 C 56 2.0 0 4 0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六)
青教〔2010〕号 - 青海省教育厅门户网站
附件1
青海省第四届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暨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青海赛区)组织委员会名单
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 员:秘 书 长:
赵海平 青海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 刚 青海大学副校长
崔 巍 青海师范大学副校长 马维胜 青海民族大学副校长
梁留元 青海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
王永杰 青海大学实验室管理处副处长
唐 敏 青海大学实验室管理处副处长 解宏伟 青海大学水利电力学院院长 谢 琨 青海师范大学科教务处副处长 马有忠 青海民族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刘康宁 青海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唐 敏(兼)
- 1 -
附件2
青海省第四届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青海赛区)专家组名单
组长:成员:
- 2 -
李钊年李文秀张志福段新文李银轮蒋 维乜国荃青海大学水利电力学院副院长,教授
青海大学水利电力学院电工电子实验中心主任,
高级实验师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授 青海师范大学物理系主任,教授 青海师范大学物理系教授
青海民族大学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教授 青海民族大学物理电子工程学院教授
附件3
青海省第四届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报名表【青海师范大学教务】
- 3 -
附件4
青海省第四届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参赛学校报名汇总表
- 4 -
附件5【青海师范大学教务】
高职高专学生组参赛,否则必须作为本科生组参赛。请各学校教务处认真审查,以免出现问题。 2、此表由各学校教务处盖章有效。
提交人签字:
- 5 -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七)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在下一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中,不得享受各类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学金及助学金,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 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根据行为性质延长留校察看期或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六条 解除留校察看期,需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务会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产、他人合法财产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窝赃、销赃、挪用公款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偷窃财物或挪用公款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 对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 对实施诈骗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隐匿、私拆、销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设置困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或订立攻守同盟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凡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有其他肇事行为者,给予以下 处分:
(一) 策划、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策划、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持械聚众斗殴、闹事者,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提供凶器者,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六) 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伤害他人或其他方式触及他 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 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一经发现,除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理外,学校给予记过处分,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除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 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者, 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 聚众赌博的组织者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火灾等后果者,视其 情节轻重,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私接电源、私烧电热器具者,除按学校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 侮辱或伤害他人,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 在教室、食堂、宿舍等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 其他有损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印刷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凡收看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淫秽声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制作、复制并传播淫秽物品或非法印刷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贩毒、运毒、藏毒、制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威逼、恐吓、诬告、诽谤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散布谣言或发送有碍校园和谐稳定的手机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学生聚众静坐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 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时间喧闹、乱扔物品,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学生宿舍夜间关门后,无故不归寝室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宿 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 酗酒喧闹、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乱贴、乱挂、乱放物品,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 在学校公共场所乱倒污水,抛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 扰乱课堂、会场、食堂、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 妨碍学校或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累计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1—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舞弊或旷考者,除其成绩按课程考核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通过不正当方式窃取试题或窃获考试内容者;
5.被发现作弊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参加国家或青海省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舞弊按课程考核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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