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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

2016-09-27 10:46:4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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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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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二)
2015青海高校专业排行榜

    2015年全国高考即将拉开帷幕,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根据艾瑞深中国校友会最新发布的2015青海省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2015 青海省民办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2015青海省独立学院最佳专业排行榜和2015青海省大学三星级以上专业排行榜等榜单而整理的2015青海高校专业排行榜,希望能给即将参加2015年全国高考的考生、外国留学生填报志愿挑选青海高校及本科专业提供权威参考指南,详情如下:

 2015青海省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

名次 学校名称 类型 2015综合排名 2015星级专业
全国排名 星级排名 办学层次 6星级 5星级 4星级 3星级
1 青海大学 综合 139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0 0 6 11
2 青海师范大学 师范 333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4 7
3 青海民族大学 民族 321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3 7

  2015青海省独立学院最佳专业排行榜

名次 学校名称 类型 全国排名 星级排名 办学层次 6星级 5星级 4星级 3星级
1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综合 250 1星级 区域知名独立学院 0 0 0 3

  2015青海省大学三星级以上专业排行榜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
门类 专业名称 学校名称 专业排名 办学层次
法学 法学 青海民族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法学 社会工作 青海师范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法学 政治学与行政学 青海民族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工学 测绘工程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工学 化学工程与工艺 青海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工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工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青海师范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工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工学 水利水电工程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工学 土木工程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工学 网络工程 青海民族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工学 资源勘查工程 青海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管理学 工商管理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管理学 旅游管理 青海民族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管理学 人力资源管理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3星级 中国独立学院知名专业
管理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3星级 中国独立学院知名专业
教育学 教育学 青海师范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经济学 经济学 青海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经济学 经济学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3星级 中国独立学院知名专业
理学 地理科学 青海师范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理学 生物科学 青海师范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理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青海师范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理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青海民族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理学 物理学 青海师范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理学 心理学 青海师范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理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青海师范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理学 应用化学 青海民族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历史学 历史学 青海师范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农学 草业科学 青海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农学 动物科学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农学 动物医学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农学 农学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农学 园艺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文学 汉语言文学 青海民族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文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青海师范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文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青海民族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医学 藏医学 青海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医学 药学 青海民族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医学 药学 青海大学 3星级 中国知名专业
医学 预防医学 青海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艺术学 艺术设计学 青海民族大学 4星级 中国高水平专业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三)
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编号:

注:1、此表一式三份,院系、教务处学籍科各保存一份;任课教师保存一份。 2、此表有效学期为当前学期,其他学期需重新申请。

3、此表于2013年6月25日前附成绩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至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制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四)
青教〔2010〕号 - 青海省教育厅门户网站

附件1

青海省第四届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暨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青海赛区)组织委员会名单

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 员:秘 书 长:

赵海平 青海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 刚 青海大学副校长

崔 巍 青海师范大学副校长 马维胜 青海民族大学副校长

梁留元 青海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

王永杰 青海大学实验室管理处副处长

唐 敏 青海大学实验室管理处副处长 解宏伟 青海大学水利电力学院院长 谢 琨 青海师范大学科教务处副处长 马有忠 青海民族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刘康宁 青海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唐 敏(兼)

- 1 -

附件2

青海省第四届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青海赛区)专家组名单

组长:成员:

- 2 -

李钊年李文秀张志福段新文李银轮蒋 维乜国荃青海大学水利电力学院副院长,教授

青海大学水利电力学院电工电子实验中心主任,

高级实验师

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授 青海师范大学物理系主任,教授 青海师范大学物理系教授

青海民族大学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教授 青海民族大学物理电子工程学院教授

附件3

青海省第四届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报名表

- 3 -

附件4

青海省第四届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参赛学校报名汇总表

- 4 -

附件5

高职高专学生组参赛,否则必须作为本科生组参赛。请各学校教务处认真审查,以免出现问题。 2、此表由各学校教务处盖章有效。

提交人签字:

- 5 -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五)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

Ver1.2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工学、理学等学科的本科学士学位。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委员会,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对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作出撤销的决定;

4.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五条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

1.接受本学院(系)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

4.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六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

2.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3.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违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理者;

2.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长6年)修读的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者;

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解除者;

4.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5.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在院(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 2.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的学生逐一进行初审后,填写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核意见并按院(系)汇编成册,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对于经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通知院(系)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审报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5.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和有关有关材料的归档、数据上报、网上注册等工作。

第九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毕业后两个月内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合于普通全日制学分制本科学生,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从2006级学生起开始执行。原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条款若与本细则冲突,以此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青海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2.《青海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申报表》

*** **** ***

(学分绩点说明)

1.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 等级制 五级制

95-100 A+

90-94 A 优秀

85-89 A-

82-84 B+

78-81 B 良好

75-77 B-

72-74 C+

68-71 C 中等

64-67 C-

60-63 D 及格

P(Pass) 合格

60以下 F(Failure) 不及格

2.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学分绩点计算的例子:(某学生选修5门课程)

课 程: 课程一 课程二 课程三

学分: 4 3 4

考核成绩: 91 87.5 72

对应绩点: 4 3.7 2.3

学分绩点: 16 11.1 9.2

平均学分绩点=(16+11.1+9.2+4+0)÷(4+3+4+2+3)=2.5

绩点 4.3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0 0 0 课程四 课程五 2 3 C 56 2.0 0 4 0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六)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在下一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中,不得享受各类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学金及助学金,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 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根据行为性质延长留校察看期或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六条 解除留校察看期,需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务会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产、他人合法财产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窝赃、销赃、挪用公款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偷窃财物或挪用公款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 对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 对实施诈骗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隐匿、私拆、销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设置困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或订立攻守同盟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凡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有其他肇事行为者,给予以下 处分:

(一) 策划、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策划、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持械聚众斗殴、闹事者,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提供凶器者,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六) 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伤害他人或其他方式触及他 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 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一经发现,除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理外,学校给予记过处分,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除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 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者, 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 聚众赌博的组织者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火灾等后果者,视其 情节轻重,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私接电源、私烧电热器具者,除按学校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 侮辱或伤害他人,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 在教室、食堂、宿舍等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 其他有损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印刷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凡收看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淫秽声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制作、复制并传播淫秽物品或非法印刷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贩毒、运毒、藏毒、制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威逼、恐吓、诬告、诽谤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散布谣言或发送有碍校园和谐稳定的手机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学生聚众静坐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 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时间喧闹、乱扔物品,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学生宿舍夜间关门后,无故不归寝室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宿 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 酗酒喧闹、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乱贴、乱挂、乱放物品,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 在学校公共场所乱倒污水,抛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 扰乱课堂、会场、食堂、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 妨碍学校或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累计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1—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舞弊或旷考者,除其成绩按课程考核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通过不正当方式窃取试题或窃获考试内容者;

5.被发现作弊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参加国家或青海省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舞弊按课程考核同等处理。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七)
青海师范大学关于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的

有关要求

(2010年修订)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自学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 组织工作

1、教学管理处负责全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协调工作。汇总各系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和指导教师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抽查各系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结题、答辩情况,负责对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2、各系成立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系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教研室主任和相关教授、副教授担任,负责本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运行并保证各阶段的质量。系领导小组向各教研室布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协调安排指导教师。各系以本规定为依据,认真安排毕业论文撰写等工作,应开设指导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讲座,就如何选题、参考文献搜集、撰写大纲、格式、答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指导。

二、 选题

1、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是搞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前提,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有着直接影响,选题必须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出发,结合藏区教育、藏文信息处理、双语教学,体现专业专门人才基本训练的内容,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有利于巩固和应用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

2、 结合所学专业知识,设计专题研究课题,论文(设计)题目不宜过大,围绕一个具体的问题进行选题,难易程度要适当。

3、 要充分发挥专业实验室的作用,利用现有设备的条件进行选题,重视培养学生实验研究与撰写论文相结合,提高实践能力,可与教师的科研方向相一致或与其科研任务相结合,以利教学相长。

4、 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课题内容在保证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学生的专业基础、语言能力、未来服务对象等差异而有所不同,充分发挥学生的潜力,使各类学生都能达到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

5、 选题原则上每生一题。两人或两人以上选同一课题的,要明确每个学生独特的问题侧重,毕业论文必须要各自完成。

6、 学生确定题目后,从查阅文献、调查研究开始,按每天工作6―8个小时计算,不得少于教学计划要求的6周的工作量。

三、 撰写

1、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一项独立工作。学生应充分认识毕业论文(设计)对自己全面素质培养中的重要性,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论文要概念清楚,内容正确,语言流畅,文章结构严谨合理。

3、论文正文的字数一般要求3000字左右,正文前要有内容摘要、关键词。

4、论文中所用引文按学术论文规范都要在篇未注明出处,论文后应对作者在撰写本论文时所阅读的文献、参考书目标注清楚。

5、各系根据专业特点,要提出本系关于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比如资料搜集、时间进度安排、指导老师指导要求等,撰写的各环节要有具体要求。

6、学生如果不按撰写论文的各环节要求提交论文,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论文质量的评价要实现过程管理,否则,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7、毕业论文(设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反复修改,修改过程作为评价论文质量和指导老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 毕业论文的基本格式

本科生毕业论文一律采用纸介打印的和电子版形式呈现。应按以下项目依次编排:

1、 封面从上到下依次为:

(1)校徽;

(2)“****届毕业生论文”字样,宋体4号或BZDBT5号;

(3)论文题目,要对论文的内容有高度的概括,简明、易读,字数应20字以内,黑体2号或BZDHT3号;

(4)系别:民族师范学院***系

(5)专业:********

(6)班级:**** 级

(7)学号:*******

(8)姓名: ****

(9)指导教师:*****

(10)职称:****

(11)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从(4)至(11)为仿宋_GB2312,4号或BZDBT小五,加粗)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

2、 目录

3、 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摘要应简要说明毕业论文(设计)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内容、目的、方法(含实验)、主要成果和特色,一般为150―300字左右。

关键词:一般3―5个。

4、 正文

正文要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

毕业论文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与本人所学专业和未来工作相结合,涉及到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的都要有出处(引注),涉及的计算内容的数据要求准确。

数字标题从大到小的顺序写法应为:‘一、’、‘(一)’、‘1.’、‘(1)’、‘①’……。

5、 注释

注释一律采用尾后注形式,注释要与文中提及的页码一致,序号不能与参考文献的序码相混淆。

6、 参考文献

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和附录,参考文献要写明作者、书名(或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版次。

五、 论文答辩

1、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各系要组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3―5人,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指导教师一般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2、答辩情况要有专人如实记录,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在答辩过程中反映出的对论文内容所理解的深度及该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按评价指标给出论文答辩评语。

3、每名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六、 成绩评定

1、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后,指导教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并结合学生撰写的全过程,写出详细评语,在答辩前一周将完善的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各位委员手中。

2、毕业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的打分共同构成。一般情况下,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学生总数15%。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标准参照如下比例评定:

论文撰写质量70分,论文介绍10分,论文答辩20分。

(详见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

七、 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老师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学生选定论文题目,制订论文撰写计划,指定必要的参

考书目并指导学生收集有关资料,为学生审定论文提纲和初稿,并提出修改意见。

2、指导教师要熟悉所指导学生的论文研究方向,与个人的教学科研相结合,以自己的教学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指导学生,职称应在讲师以上。指导教师与学生比例一般不能超过1:5。

3、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严格按计划进行,指导老师严把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关,认真评价学生在撰写论文各过程的表现和实际能力,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结束时评定成绩的重要依据。

4、自开启指导论文工作起,每周至少一次与学生见面,全面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对出现的问题及错误及时做出必要的指出和纠正,过程要有记录。

5、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指导义务,直接对所负责的学生进行指导,不能找其他人代为指导,对初次参加指导学生的教师,系(部)应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协助其工作。

八、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的存档与保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论文(设计)原件、附件及其它相关资料,由所在系统一存档。按照借阅制度,负责保管与借阅工作,一般毕业论文(设计)保存四年。

九、 总结工作

每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系要及时做好本届毕业论文(设计)总结工作,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学院教学管理处。

十、本规定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学管理处。

附件:

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审批表

2.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表

3.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语表

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

5.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汇总表

6.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教学管理处

2010年1月6日

附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审批表

系别: 班级: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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