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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制度

2016-07-13 16:26:22 文章库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户籍登记制度(共6篇)高校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1 户籍迁入(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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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登记制度 第一篇

户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

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

【户籍登记制度】

由户籍科开出遗失证明。原校毕业生,由本人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他人领取须有委托书。

(8)毕业生暂缓户籍迁移的对象:①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②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9)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从毕业之日算起)。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学院不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校,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

2.调离我院的集体户教职工,需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教职工集体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教职工需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迁入我校集体户的学生需更换身份证。更换身份证由保卫处户籍科按照派出所的要求,统一组织办理。办理后交至系部分发学生,并办理交接手续。

2.身份证遗失,需持学生证和登报声明到系部开具证明,凭系部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科开具补办证明,最后到派出所补办。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户籍迁移办理中所交费用以公安部门要求为准。

户籍制度问题
户籍登记制度 第二篇

户籍制度问题

满分100分 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 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 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 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资料

1.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主要功能:一是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对公民基本情况的登记管理,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二是通过户籍登记为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包括治安管理在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提供人口数据及相关基础性资料。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户口登记制度。规定城市和农村人口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七项内容的户口登记制度。二是户口迁移制度。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三是居民身份证制度。为16周岁以上的公民颁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可自愿申领身份证。

2.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03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30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有7项与户籍制度有关: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其中“婴儿随父落户不再有年龄限制”的规定是对1998年《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的完善。

3.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对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划分,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政府实行优先发展工业的政策,让农业为工业“输血”。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吸引了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村开始出现劳动力短缺,城市则出现了食品供给紧张。1958年,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而最重要的控制手段,就是严格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从此,户籍制度就像一堵无形的高墙,将人们泾渭分明地分割成了两种身份:农民和市民,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长期处于凝固状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但身份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除。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被贬为“黑户”,甚至“盲流”。

从经济学角度看,现行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它的一个缺陷是阻碍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包括产业结构在内的经济结构调整是新世纪初我国经济改革的主线,但产业结构调整客观上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要素,能够不断地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中,以推动产业的升级。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却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现行的户籍制度的另一缺陷是,大量来城市务工的农民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不得不将土地作为自己的最后保障,即使自己暂时不种,也不愿意放弃土地的承包权。这不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科技含量的提高,从而制约了中国农业的市场化、现代化进程。

4.在各地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背景下,为免户籍改革单兵突进,国务院户籍改革调研组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与户籍改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户籍登记制度】

户籍制度附加多种社会福利

2006年,国务院14个部门组成6个调研组,分赴全国12个省市,就户籍改革工作进行了综合调研。在调研回京的汇报表示,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

一位参与听取调研组汇报的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公安部已草拟了一份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但户籍制度改革非公安部一家所能推动,更需要国务院出面,统一协调组织相关部委。

“现行户籍制度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合理附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户口登记为依据、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公务员录用等行政管理工作,给户籍管理附加了过多的不合理的社会管理功能,使户籍登记失去了本来面目,也严重制约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黄双全表示,户籍改革关键是户改以后二元结构要改变。如果户籍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未能衔接好,其他方面还是二元的,仅户口改成一元的,没有实际意义。 为此,调研汇报提出,请国务院出面对相关条文进行调整。

户籍改革探索十五年

实际上早在1992年,国务院就成立了由国办牵头、公安部等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

上述人士表示,考虑到风险,随后进行的改革并没有完全执行该方案,而是首先推行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先试点,后推开,大城市的户籍制度则保持相对的稳定。 本世纪开始,在国家重点推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面对市场化给户籍制度带来的冲击,各省市开始进行程度不一的户籍制度改革,如广东、湖南、河南等地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其后又陆续出现了阻力。

而从全国层面,户籍改革如何统一推进,相关部委至今没有提出一个系统方案。 挂钩住房

鉴于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近日以个人身份草拟了改革方案建议稿。党国英表示,他的改革基本技术性思路是,通过控制住房来控制城市人口。 而这个方案实施的两个技术关键,一是住房的普查和“标准住房”的确定,另一是全国“纳税与社会保障账户”的建立。即公民必须在常驻地进行户籍登记,在常驻地必须居住(租住)在标准住房中,“常驻地”是指一年中在标准住房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同时,地方政府必须为户籍居民建立纳税和社会福利账户。

5.从事过大量相关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学者都阳,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户籍制度影响经济发展首先体现在其阻碍了劳动力流动和国内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他说,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不仅城乡之间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难以形成,而且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开始以户籍的方式排斥外地劳动力。

由于作为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力不能自由和有效地流动,从而加剧了部门、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缩小差距的重要方式就是通过人口的自由迁移实现地区间的平衡发展。而任何劳动力流动的障碍都会加剧部门、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但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村劳动力无法有效地从生产率低的农业部门真正融入到城市化过程中去,导致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无法根本提高,并扩大了和其他经济部门的差距;同样,由于农村劳动力无法在城市永久居住,使得城乡间的人口比例一直无法迅速地提高,这样也无法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数量长期不能下降,是城乡差距的根本原因。”都阳说。

他认为,户籍制度已经成为一些社会不公平的根源。只要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补贴(无论是明补还是暗补)、福利措施和制度安排(如社会保障措施)没有和户籍相剥离,户籍制度就会成为一些社会不公平的根源。这些政策的剥离也将成为户籍制度下一步改革的核心。

甘肃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杨慧敏认为,正是户籍管制造成了中国产业结构的畸形发展,即第一、第二产业过重,而第三产业严重滞后。而且滋生了诸多腐败现象,比如,曾经为争得“农转非”指标,获得“城市户口”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一些相关人员不择手段,大肆行贿受贿,使本来应该按有关政策规定运行的程序变成了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

6.记者从南京市公安局了解到,2004年7月,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通过改革,存在多年的“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被打破。

户籍改革后,农业、非农等户口性质消失,有关部门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分别称为城镇人口、乡村人口。目前,全市户籍人口595.8万。其中城镇人口435.3万、乡村人口160.5万,城镇和乡村人口比例为73:27。

南京市公安局户政处有关人士介绍,取消户口性质,改变了几十年的城乡分割户籍管理二元结构,许多长期受“农”、“非农”不同户口性质影响而不能正常迁移的户口得到了解决,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转移与集聚。

在城乡分割户籍管理的年代,“农转非”曾是许多人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户籍制度改革后,“农转非”制度自然消亡。

7.近年来,全国十多个省市探索实施了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简称“三投靠”)落户的条件限制,进一步放宽对投资、兴办实业和购房人员的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政策,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等。有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日前指出,这些户籍改革措施解决了一些现实的突出问题,在服务经济社会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向深水区推进,一些地方开始感受到多种壁垒。《瞭望》新闻周刊近日在河南、广东、宁夏等省区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调查中发现,率先推动“户改”的城市虽然在户口形式上都统一为“居民户口”,但一到落实相关政策和附加的社会福利待遇时,差别常常就浮现出来。城乡户口差别背后隐含的社会不公仍旧不少,诸如社会地位、收入标准、子女入学、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保、福利、高考、升职、培训等等并没有完全消除,这些壁垒正制约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全面推进户籍改革的目标是解决城乡户口性质统一问题,让户口回归本位。户籍制度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不研究解决好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问题,不破除各种壁垒,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难以全面稳步推进。

8.河南省鹤壁市居民张汉其由农民户口转成城市户口后发现,这只是名称上的不同,计生、医疗、低保等政策待遇还是按农村待遇,只有孩子上学享受城市户口便利。

鹤壁市建设局副局长彭树勇介绍说,户籍制度改革,农民的积极性是关键,但据调查,鹤壁市有84%以上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对换户口没有积极性。相当多的人进了城也不愿迁户口,因为迁了户就不能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两免一补等优惠政策,而城市的社会福利待遇一时又享受不到。很多打工、做买卖的人也没有迁户口的动力。

鹤壁市卫生局副局长王玉峰介绍说,虽然户口改了,但是目前的政策是农民迁户后,暂时不能享受城市医保,允许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由城市卫生部门指定卫生医疗点就医。

记者在郑州、银川、新乡、鹤壁、广东佛山、东莞等城市采访中发现,一些群众对户籍改革存在不满情绪。宁夏固原市许多农转非的群众由于长年未能享受城市待遇,反而失去了退耕还林、两免一补等农村优惠措施,纷纷要求非转农,在户口上呈现返乡潮。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河南、广东、宁夏等省区公安部门反映,其实户口改革的难点不在户口本身,而是户口背后附带的社会利益。说简单点,公安部门可以迅速将户口变更,但由于配套改革成本很高,致使社会各部门的配套政策一时难以到位。

户口迁移的限制减少,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速度可能加快,随之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优

抚安置、教育以及基础设施等造成压力。湖南省预测,2006年至2010年,全省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约564万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将增加78万人,未来5年城市生活、生产污水处理量将增加5.1亿立方米。广东省预测,2006年至2010年,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落户约为480万人,优抚安置费用每年将以10%的速度递增。

鹤壁市有关部门预测,放宽准入后鹤壁市受冲击最大的是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如对社会保障资金额很大,每增加一名参保人员需增加管理成本21.65元/年。而在城市低保方面,需要资金26460万元,净增加财政支出23500万元。如果上级不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鹤壁市资金缺口太大,无法实现应保尽保。

实施户改至2010年,鹤壁预计增加10万城市常住人口,需要新增住房300万平方米左右。拉大城市框架,进行道路、供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管网、垃圾处理、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等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增加道路建设投入6.75亿元、供排水、污水、供热管网建设投入4.68亿元,加上垃圾处理厂建设、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合计投入约需12亿元。

所有这些,都是对财政的压力。由于鹤壁市没有申请改革专项资金,试图探索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户改之路,而对巨额资金缺口,只能采取过渡性措施,户口虽改,配套政策暂时不能跟进,在医疗、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失业救济、退伍安置等诸多方面仍然按过去的办法区别对待,过渡期为5年。但是5年之后怎么办,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广东省佛山市实行城乡一体化后,由于一些配套政策难以协调,导致各部门仍按自己的标准统计数字和执行政策。如在村改居方面,民政部门统计还有476个村,而农业部门考虑到有些村改居没有实质性转变,只是名称变化,便统计还有580多个村。计生部门在户口一元化后还保持二元管理,继续执行广东省的计生办法,甚至超生罚款也还是两个标准,即城市户口超生罚14万元,农村户口超生罚8万元。此外,各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复员军人的安置问题,也没有实现一体化。还是城市、农村区别对待。

9.日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针对户籍改革问题进行了一次网络民意调查,在参加调查的11168人中,91.7%认为有必要进行户籍改革。

10.2006年10月23日,四川成都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市委、市政府10月20日出台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要求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不断提高该市城镇化水平。 《意见》提出,到2010年,全市城镇化率要达到65%以上。中心城区2007年城镇化率达到100%;第二圈层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50%,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比例达到25%;第三圈层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45%,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比例达到20%。

三、申论要求

1.认真阅读给定材料,概述我国户籍制度的作用及弊端。要求:层次分明、概括准确、表达简洁、语言流畅,字数不超过500字。(25分)

2.假设你是公安部户政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针对目前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改革的方案,要求方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字数500字左右。(25分)

3.当前户籍改革势在必行,但又存在很多的问题,请你就如何认识“户籍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写一篇文章。要求:观点明确,自拟标题,条理清楚,行文流畅,字数在1000字左右。(50分)

2015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登记制度 第三篇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

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性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公安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公安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亚洲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

,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涉密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成人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彩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性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证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身份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阁,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公安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涉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公安部门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公安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证,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2)流动人口中的以证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政府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公安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第3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户籍登记制度】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委托书范本
户籍登记制度 第四篇

【一】

XXXX派出所:

由于工作调动原因,本人户口需要调出至昆明市官渡区派出所。现本人委托 (身份证号:XXX) 代理本人前来贵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请接洽为盼。

委托人: (身份证号:XXXXX)

委托日期: XX年X月X日

【二】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户籍登记制度】

委托原因:

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到贵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特委托 代本人办理,出现其他责任事故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公民身份证号: 公民身份证号:

2015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户籍登记制度 第五篇

第1篇:餐厅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员工宿舍保持一个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生产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住宿条件

1、在市区内无适当住所或者交通不便的员工可申请住宿。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

3、不得携带家属住宿。

4、保证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免职、解职、退休、深造等),应于离职日起3天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

第四条宿舍设立管理员,其工作任务如下:

1、监督管理一切内务。

2、监督值班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关闭门窗。

3、保管住宿者如血型、紧急联络人等方面的资料,以备急需。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通知主管及总务部门:

(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情节严重;

(2)留宿亲友;

(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人员;

(4)员工身体不适以致病重,应及时送医院并通知其亲友。

第五条员工对所居住的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

第六条员工不得将宿舍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第七条公司主管和总务部门主管应经常视察宿舍,住宿员工不得拒绝。

第八条宿舍所有器具设备(如电视、玻璃镜、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住宿员工有责任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修理费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者给予处分。

第九条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管理员管理、派遣与监督;

2、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3、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4、起床后棉被叠放整齐;

5、烟灰、烟蒂不得丢地上,室内不得存放易然物品;

6、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在室内,暂不用的衣、鞋必须放入柜内;

7、洗完衣物在指定住置晾晒;

8、使用电视、收音机不得妨碍他人休息;

9、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10、宿舍不得留宿亲友,外人拜访登记姓名、与员工的关系及进出时间;

11、夜间最迟应于23时前返回宿舍,否则应向管理人员报告;

12、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违反规定放入室内而致丢失者责任自负;

13、不得在墙壁、橱柜、门窗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14、废物、垃圾等应集中倾倒在指定场所;

15、房间清洁由住宿人轮流负责;

16、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人去灯灭;

17、不得在床上抽烟;

18、不得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第十条住宿人员轮流值班,负责公共地区的清洁,公共设施的修缮,水、电、门窗等的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住宿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为之一者,即应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呈报其所属部门和总务部门处理:

1、不服从管理员监督、指挥;

2、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酗酣;

3、蓄意毁坏公司物品或设施;

4、擅自在宿舍内接持异性或留宿外人;

5、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

6、严重违反宿舍安全规定;

7、无正当理由经常外宿;

8、有偷窃行为。

第十二条住宿者迁出应将床位、物品、抽屉等处理干净,带出物品应先交管理员或主管员检查。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为住宿者办理临时户口登记。

第十四条本制度报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是亦同。

第2篇:美容院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工作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住宿条件

1、在市区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的员工可申请住宿;

2、凡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传染病者;

(2)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

3、不得带家属住宿;

4、保证遵守本制度。

(二)员工离职,包括:

自动辞职、被免职、解职等,应于离职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和搬家费。

(三)宿舍设立管理员,其工作任务如下:

1、监督管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护整洁,维护秩序,水、电、气及门户管理;

2、保管住宿员工的紧急联络方式,以备急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通知主管或经理(店长):

1、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情节重大;

2、留宿亲友;

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

4、员工身体不适以致重病,应及时送医院并通知其亲友。

【户籍登记制度】

(五)对所住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

(六)员工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七)公司主管和店长应经常视察宿舍,住宿员工不得拒绝;

(八)宿舍所有器具设备,住宿员工有责任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担负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九)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管理员管理、派遣与监督;

2、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3、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4、起床后棉被叠放整齐;

5、室内严禁吸烟;

6、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暂不穿的衣服、鞋帽必须放入柜内;

7、洗后的衣物,在指定位置晾晒;

8、使用电视机、收音机不得妨碍他人休息;

9、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10、宿舍不得留宿亲友,外人拜访应登记姓名、与员工关系及出入时间;

11、最迟应于24时前返回宿舍,否则应向管理员报告;

12、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带,违反规定带入室内而致丢失者责任自负:

13、不得在墙壁、橱柜、门窗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14、废物、垃圾等集中倾倒于指定场所;

15、宿舍卫生,住宿员工轮流负责清扫;

16、节约用水,用电,人去灯灭;

17、不得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牌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十)住宿员工轮流值班负责公共地区的清洁,公共设施的修缮,水、电、门、窗等的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

(十一)住宿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应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呈报店长处理;

1、不服从管理员监督、指挥;

2、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酗酒;

3、蓄意毁坏公司物品或设施;

4、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或留宿外人;

5、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

6、严重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7、无正当理由经常外宿;

8、有盗窃行为。

(十二)住宿员工迁出应将床位、物品、抽屉、衣柜等清理干净,带出物品应先交管理员或主管检查。

(十三)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为住宿员工办理暂住证,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3篇: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司员工宿舍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财产的安全,给员工创造一个安静、整洁、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1、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由人事部统一规划宿舍设施,员工本人有权选择是否住宿厂舍;凡是住宿厂舍的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宿舍管理条例》之规定,若有违反者,人事部视情况给予处罚或取消其住宿资格。

2、住厂舍员工,必须服从宿舍保安安排,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严禁乱住、混住,若有违者,给予罚款50元。

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厂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厂舍;法定假日若有本厂员工亲属需留宿者,必须填写书面申请,经人事部经理或工场长批准后,方可留宿,否则,一律不得留宿。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50元。

4、严禁在宿舍私拉电源线及电源插头、电炉、煤油炉、使用电饭煲等,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后果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禁止在员工宿舍内饮酒滋事、赌博,凡被查获利用纸牌或麻将在员工宿舍赌博者,给予无经济补偿解雇;无理取闹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房间,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或保安检查宿舍除外)

7、爱护宿舍各类公用设施,保障设施的完好,对人为因素损坏公用设施的,将严惩违纪人,并责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针对个别房间不能举报肇事人的,由其房间员工均分承担赔偿金。

8、各房间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乱扔、乱放,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30元。

9、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厂人员进入宿舍,请员工出入宿舍大门时,自觉出示厂证,配合当值保安人员的检查;针对不自觉出示厂证或不接受当值保安人员检查的,给予罚款50元。

10、宿舍当值保安员应加强宿舍检查及管理,杜绝已辞工、解雇、自离等人员留宿厂舍,凡因当值保安员值班不严,造成留宿厂舍者,给予当值保安员从重处理。

11、住宿厂舍的员工,必须在晚上24:00时之前返回厂舍,超过24:00时未返回宿舍者,宿舍当值保安员有权拒绝公进入宿舍(

12、住宿厂舍的员工,每人每月用水为5方,用电为2度,超过部分由同宿舍人员均分承担。(每月底以保安人员抄表数计算)

13、禁止员工将饭菜带到宿舍就餐,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50元。

14、晚上24:00时,所有宿舍必须关灯休息,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因工作需要开灯时,离开后一定要将灯关掉,以免打扰他人休息。

15、要求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员工宿舍管理条例》,携手共创文明宿舍。

16、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施实施。

第4篇:餐饮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保障全体员工的正常工作和休息,建立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酒店全体员工的共同利益。

二、宿舍实行定置管理,员工服从酒店统一安排,实行统一编号,对号安排床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换住房和床位,不得擅自拆离床位,违者每次扣5元。

三、宿舍卫生管理制度:(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凡有不符合以下各项要求的寝室均做扣10元处理):

1、保持宿舍的内务卫生干净,各宿舍内应该做到窗明镜亮,被褥叠放整齐,桌椅摆放整齐,各种用具摆放整齐;

2、保持各宿舍墙面原有面貌,严禁乱贴乱划乱钉;

3、地面无纸屑、果皮、瓜壳等杂物,保持地面光亮。

4、垃圾、纸屑扔到指定的垃圾筐内。

5、换洗衣服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鞋必须收入柜内。衣服、被褥在规定位置晾晒。

四、不准往走廊和窗户外倒水或扔东西,发现一次扣5元。

五、保持公共卫生间和各公共区域的清洁,不准乱扔卫生纸、塑料袋、旧牙膏等杂物,以免堵塞下水管。违者每次扣15元,并支付疏通下水管的费用。

六、未经允许不得在外住宿;

1、不按酒店统一安排住宿,要求单独出外住宿者由申请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工作部,由总经理工作部批准后方可迁出宿舍;

2、办公室将按员工的休、请假情况不定期检查员工的归寝情况。

七、所有员工必须在23:00之前归寝(正常上班和加班除外),未经休、请假回家,又未及时归寝者,发现一次扣10元处理,重犯者作待岗直至开除处理。特殊情况需及时向总经理工作部请假,未经批准而未及时归寝者每次扣5元。

【户籍登记制度】

八、宿舍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违者每次扣1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开除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

九、会客管理制度:

1、23:00以后男女宿舍不得互访,违者每次扣5元。

2、宿舍管理员应做好会客登记,员工亲属或客人进入宿舍须进行登记,由所访员工迎领方可进入,如所访员工不在可在值班室等候。

3、未经允许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父母、兄妹等直系亲属来探望,确需留宿者应提前向总经理工作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留宿。留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天。

十、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

1、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及使用电炉,未经批准不得使用300W以上的电器设施,违者每次扣10元,并没收设备。

2、故意损坏公共门锁、桌椅等设施照价赔偿并扣10元处理,性质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作除名处理。

3、寝室应做到人走灯熄、熄灯就寝,随手关灯。

4、随手关好水笼头和电器开关。

5、23:30时后员工娱乐室停止一切活动,违者每次10元处理。

十一、严禁乱拿乱翻同事的物品,不准私拿他人物品,更不得乱翻他人箱包,偷看他人书信、日记,违者每次扣3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自己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由总经理工作部配合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室内不得使用和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十五、积极主动配合消防安全员搞好宿舍防火工作,宿舍内禁使用明火,发现火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迅速报告处理,以免引起火灾事故,造成损失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十六、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1、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2、讲文明风格、不准骂人、吵架,违者进行严肃处理。

3、宿舍严禁打架、斗殴及酗酒,违者每次扣30元直至辞退,造成伤害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自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七、宿舍钥匙由办公室统筹管理、分配、复制,其他人员非经同意不得复制,违者每次扣10元。

十八、本制度解释权属总经理工作部,修订权属总经理办公会。

(宿舍每间寝室设寝室长一名,其职责如下:1、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清洁,维持秩序,负责管理水电,门户等;2、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3、检查本寝室员工的归寝情况。4、员工身体不适应负责照顾,病情重大者应通知主管及亲友并送医院。)

十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行。

第5篇:工厂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住宿员工。

第三条责任部门:公司员工宿舍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职责包括:员工宿舍人员出入手续情况登记、负责员工宿舍公共设施的购买、维护及统计报修,监督检查员工宿舍的各种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章入住与退房相关手续

第四条员工申请住宿条件及方式:

4、1公司员工于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至行政人事部申请住宿。

4、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4、2、1患有传染病者。

4、2、2有不良嗜好者。

4、3不得携眷住宿。

4、4需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退宿: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解聘等)时,应于离职当日内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移交手续,清点财物,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违者由保卫人员强制迁出;员工因其他原因不需在员工宿舍住宿,应至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并立即办理宿舍相关物品(如房间钥匙等)移交手续,并于当日内在行政人事部指定人员监督下将个人物品搬离员工宿舍。

第三章宿舍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任何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留宿外人。

第七条公司为每位员工配置床位一个,员工必须严格服从行政人事部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随意调换房间、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或多占床位,若有更改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对于每月不在宿舍住宿达5天(特殊情况除外)的员工,公司将收回床位,取消该员工住宿资格,另行安排人员入住。

第八条宿舍评出宿舍长,负责本宿舍的管理工作,住宿人员必须服从舍长的有关安排,不服从者将依规定处罚。

第九条员工不得于宿舍内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骂架或有伤风化之行为。

第十条员工不得攀爬宿舍窗户;在未受邀请或得到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私自进入他人宿舍或动用他人物品;违者一经发现以盗窃嫌疑论处,视情节轻重处理或交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并装接额定功率大于400W电器;人员离开务必检查并关掉所有电器电源。

第十二条注意安全,放火防盗;员工离开宿舍必须关好门窗;室内严禁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现金、财物等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

第十三条员工宿舍的公用水电设施若有损坏,宿舍长必须及时报告行政人事部派人修理,如不报告出现事故由该房室员负责。室员不得擅自违章维修,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按时作息,宿舍就寝时间以不超过晚间十时为原则;休息后不得有干扰他人宁静之行为。上、下夜班员工应保持安静。

第十五条住宿人员不得有意损坏宿舍公共财产及设施,如造成损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酌情处理,由责任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处罚。

第十六条除有关人员查房、检修外,任何男士不得进入女宿舍,女员工不得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在男宿舍逗留;员工亲友来访,男性不得进入女宿舍,女性不得长时间(超过两小时)逗留;若确需长时间逗留,须报经行政人事部批准。

第十七条员工宿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应遵守:

17、1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不得随手乱抛垃圾;垃圾应及时清理至垃圾池。

17、2每个宿舍由宿舍长安排卫生值日人员并应保持地面及门前清洁;每周应最少组织一次大扫除以清洁卫生死角;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室内无杂物,地面、墙面无污迹,天花板无蛛网,空气清新、无异味;下水道因卫生不清洁造成的堵塞由责任人承担其维修费用,如无法明确责任则由所住房间员工平均分摊。

17、3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17、4宿舍及宿舍区内一律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17、5不得于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

第十八条行政人事部每周对宿舍卫生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每月综合评比一次,确定相关的奖惩制度并据以实施。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团结一致,互谅互让,互勉互助,取长补短,和睦相处。

第二十条处罚规定。违反上述款项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记过、开除及10元-100元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实行。

第6篇: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宿舍区的文明建设,使职工有一个清洁,宁静、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特制订职工宿舍文明守则如下:

熄灯时间:每天凌晨12:00之前。舍长:

1、保持生活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

2、宿舍区内的走廊、通道及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杂物、养三鸟和其它宠物,不允许养狗。

3、讲文明礼貌,不从楼上抛丢垃圾、杂物和倒水,不准弄脏和划花墙壁。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垃圾、杂物要倒在垃圾池、桶内。

5、注意安全,不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不准使用明火炉具(用电炉具)及超负荷用电。

6、预防火灾,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火和鞭炮。

7、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安静,在中等、晚上休息时间不使用高音器材,大声吵闹,不进行有噪声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8、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

9、各住户生活区的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

10、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区的秩序。

11、尊老爱幼,尊敬他人就息习惯,学会互相帮助、互相体谅,共创和谐就息空间。

12、遇到他人行为看不惯或他人影响自己休息的,听从舍长安排,调配工作,不能发生过激行为,否则肇事方的,按开除出厂处理,造成他人伤害的,工厂追究肇事方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责任。

13、得不到被访方、全休宿舍员工的同意,来访方一律不允许进入被访方宿舍区域,非本厂员工一律不能进入和留宿,否则视事态的性质对当事人按“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厂规处理。

14、其它未述,请自觉执行,有需要帮助的,请与厂长或技术员、前台联系。

以上规定希望广大职工自觉遵守,违者按公司住房管理规定的条款给予处理。

2015土门镇集镇建设情况汇报
户籍登记制度 第六篇

土门镇集镇建设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土门集镇具有200余年的历史,位于郧西县城西北12公里处,郧漫公路穿境而过,镇内地势平坦,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住户集中,具有建设大集镇的优势。集镇现有住户1300户,常住人口5000余人,集镇建筑面积1.2平方公里,是郧西县城郊区域中心镇。

二、集镇建设成就

近年来,我们抢抓机遇,立足开发开放,把集镇建设作为全镇经济发展的龙头来抓,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格审批,严谨管理,初步形成了建设规模化、设施配套化、环境园林化的新型集镇。镇委、镇政府先后投资335万余元改造老街、新建硬化土门二街及土门广场。土门集镇主街道长1200米,宽20米,土门二街长960米,宽14米,小康路长250米,宽25米,土门广场面积4500余平方米,形成了两纵四横相互贯通的街道布局。进一步完善配套建设,增强吸纳、辐射带动功能,修建排水道2000米、防洪堤450米,铺设自来水管道2500米,安装路灯60盏,栽植广玉兰560株,建垃圾场1个,开通了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和有电线电视。目前集镇有线电视用户达470户,530户居民用上了自来水,程控电话2000余门,手机200余部。同时,狠抓规划和管理,于2000年进行了第二轮集镇详细规划修编,对关帝庙等中心村进行了规划。

三、存在问题及制约集镇发展的主要因素

我镇集镇建设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设资金不足,规划难以实施,集镇配套设施不完善,功能难以发挥。由于缺乏建设资金,我镇的新建集贸市场和改造集镇水厂的规划迟迟不能实施;二是我镇建镇时间长,规划早,起点低,集镇改造任务大;三是贯穿集镇的惠河河堤防洪能力差,急需进行加固。

制约集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三点:一是资金制约;二是配套政策如户籍管理、集镇管理、土地流转等政策不配套,难落实;三是技术因素,规划起点低,标准不高。

四、想法和建议

一是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集镇建设投资机制,采取县级政府拨一点,依法开征合理的税费收一点,鼓励社会投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引一点,引导集镇农民筹一点多种办法解决。在集镇规划区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国有土地出让金、工商部门在乡镇收的市场管理费等应返还乡镇,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二是积极推进集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三是加快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居住地进行户籍登记制度,鼓励吸引农民进镇落户,务工经商;四是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县级政府应采取以奖代拨的形式,对乡镇集镇建设给予补助扶持;对集镇贫困户拆迁安置应设立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将集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如我镇惠河河堤代路工程、集贸市场建设等项目列入县城镇建设统筹考虑,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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