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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2016-08-13 12:52:3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文章库 浏览:

导读: 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共6篇)当前地税人员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当前地税人员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从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资料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的渎职犯罪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地税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地税干部尽职与否,有无失职渎...

篇一: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当前地税人员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地税人员涉税

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从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资料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的渎职犯罪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地税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地税干部尽职与否,有无失职渎职,直接关系到税法尊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当前,地税人员失职行为还比较普遍,渎职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地税部门形象。因此,加强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防范是减少各类税务执法过错,保护干部,预防和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最可行的手段。

一、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

失职和渎职字面意思相近,通常失职指“没有尽到职责”,渎职指“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严重错误”。涉税失职渎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法过错(工作失误) 或违法违纪行为,

在未达到立案标准前并不直接构成渎职犯罪,所以工作失误并不是渎职犯罪。但任由其发展和扩大,必然会由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为涉税渎职犯罪。

按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执法过错行为,即税收执法人员工作失误,但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行为。二是违法、违纪行为,即涉税渎职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纪律,并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渎职犯罪行为,即我国《刑法》中列举的税务人员可能触犯的若干渎职犯罪行为。在以往的案例中,工作失误和渎职侵权犯罪交织这种情况突出,涉案的税务人员往往会“有意或无意”的通过失职渎职行为(工作失误)为自己徇私利。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表现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二是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的直接的领导责任。三是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的次要的领导责任。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税务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危害后果严重。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特别是有的税务渎职涉税案件金额巨大,金额至少在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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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是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多。

三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税款核定、欠税管理、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税收稽查等成为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由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腐蚀。

四是权钱交易,曲从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五是查处难度增大。一方面,税务渎职犯罪方式隐蔽,查处难度增大。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另一方面,有些渎职犯罪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这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他们往往以此进行辩解,拒不承认,这无疑增加了行为认定的难度。

二、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成因

【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因素,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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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一是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 和理解,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有的税务人员头脑中 存在“不为自然无罪”、“做多错多,不做不错”的心态,从而在税收征管查处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是一些税务人员认为自己是单位的业务尖子,或为单位工作有过贡献,自己吃一点,拿一点,也是应该的,久而久之就走向了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碍于情面,丧失原则。重人情,讲面子,而碍于情面的虚荣心理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四是高高挂起的求全心理。一些领导干部,他们对税收管理上的违纪违规现象或身边同事的失职现象视而不见,懒于过问,做老好人。对该做的事不去做,对该管的事不敢管,任由小事变成大事,由量变到质变。五是管理责任不明确。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对出现的问题不是积极配合寻求解决办法,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而是相互推诿扯皮,最终导致监管缺位。

(二)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不高致使制度落实不到位。有些 税务人员业务不精、能力不强,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缺乏工作责任心,凭习惯、凭经验随意执法,凭意气、凭感情盲目执法,论关系、讲人情胡乱执法,在执法中经常出现履行工作程序不到位、制作税务文书不严谨、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等错误行为。对征管软件操作不熟悉,随意录入、修改数据,导致系统数据失真、效率低下,从而为渎职犯罪埋下了隐患。

(三)税源管理难度加大。当前,社会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地税部门管辖纳税户多且经营、收入方式复杂,私营经济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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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交易为主,帐外经营普遍存在,使得税源变得较为隐蔽。这些情况使得基层分局征管人手不足,工作上疲于奔命,税源监控难度很大,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如存在漏管的“不作为”渎职风险或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等的漏征的“玩忽职守” 的渎职风险。

(四)监督机制弱化是重要诱因。近些年来,税务系统征、管、查的管理体制已建成,在内部也建立了很多规章制度, 权力得到了一定的监督制衡,但在内部监督中仍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甚至流于形式;在外部,由于社会各界对税收制度、法规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这些都使监督机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于是,缺少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失职渎职行为也就会随之发生。

(五)地方财政体制上的缺陷。税收计划的刚性过强,由于普遍存在政府干预和上级对调度任务的要求,加之出于自身政绩的考虑,可能出现有税不收,压任务、压基数,为下期收入埋伏笔,或者强征过头税、协商预缴税甚至贷款缴税等两个极端,容易形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以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为考核目标,一俊遮百丑,必然诱使税收管理部门重视税收收入,轻视税收管理,从而不利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六)对失职渎职行为处罚偏轻。在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 处罚时存在着行政处罚偏轻,即使是刑法中对各类渎职侵权 罪的处罚规定中,相对其危害大的情况处罚也算偏轻。这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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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发生的主要环节201403

守住法律底线 预防职务犯罪

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肩负

着为国聚财的重任,代表国家行使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对社会财富实行再分配的权力。作为行使这种税收执法权的税务人员,是联系征纳双方的纽带,是税收政策直接的执行者。近年来,税务部门虽然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分权制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队伍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使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时一些税务干部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为了私情私利,违背职业道

德,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挪用私分税款、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危害了社会经济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一、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近年来,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也为税务干部敲

响了警钟。究其本质,可以看出,目前税务人员违法乱纪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滥用行政管理权。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

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有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采购收取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内蒙古自治

区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2.滥用税收执法权。多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

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发生。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四是挪用税(公)款。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五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目前一些

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就不会犯罪,殊不知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也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一己之私或图一时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

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发生的主要环节

税务机关作为一个经济执法部门,管辖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涉及的社会面较广,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相对较多,行政执法环节是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发生的主要领域。

1、税务认定环节。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认定、下岗职工、福利企业等各种税收优惠认定,该环节是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减免税款的重要通行证。部分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不严,实地调查存在走过场等形式主义,认定把关不严,为不法分子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创造了条件,势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2、发票管理环节。《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发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部分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审批不严,对发票发售数量核定过多,没有执行验旧供新制度,对发票的保管和开具监管弱化,为纳税人违法倒卖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谎报发票丢失等提供了可剩之机,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逃税、骗税案件的发生,损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

3、税款核定环节。《税收征管法》第35条赋予了税务【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权,部分税务人员在核定税款时,调查研究不够,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掌握,税款的核定不准确,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相差甚远,公平税负的要求没有落到实处;核定过程和核定结果不及时向社会公开,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纳税人的意见较大,向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投诉、举报较多,税务人员面临被调查、查处的风险。

4、税款征收环节。《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部分税务人员对逾期未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催报催缴工作不重视,纳税人欠税现象较严重;对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加收滞纳税和处以罚款,执行税法的刚性不强;定税、处罚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弹性太大,很容易导致渎职犯罪现象。

5、税务强制环节。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随意扣押查封纳税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查封了临时经营纳税人的其他财产,未及时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应视为渎职行为,存在渎职风险,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税务稽查环节。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主要负责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查处,实施稽查时,

稽查人员擅自行使调账和银行存款查询审批权,存在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嫌疑;违反执法先后顺序、时限规定等法定程序,导致辞处理(处罚)决定无效的后果;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楚,违法证据不确凿,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案件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不正确,存在较大的执法隐患。

三、几类易发的职务犯罪

【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近年来,湘乡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发生的犯罪情况: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毒品、寻衅滋事、赌博、滥用职权。柳云才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刑15年,国土局陈光荣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半,规划局鲍志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刑五年。

1、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篇三: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2016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

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笔者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对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简要进行分析。

一、税务职务犯罪成因

分析、探讨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对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思想根源。理想信念动摇、法纪观念淡薄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职务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个人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改革开放在引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会飞进来苍蝇。经济与国际接轨,西方的奢侈生活时刻展现在人们面前,吃高档、穿名牌、夜生活,让人眼花缭乱,一些税务人员羡慕不已,却苦于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现走邪路、捞外快的现象。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为了金钱和个人利益抛却党纪国法的约束,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认为,即使发现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贪污能“天衣无缝”,受贿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不出事,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

(二)体制、制度根源。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完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转变,但是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四是财政体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

(三)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滞后,也是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重要原因。

二、当前税务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在税收第一线的特殊性,形成了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这种业务上的联系,给纳税户产生一种直观上的错觉,那就是“税官”有权,纳税与否、纳税多少全凭他的一句话就可定局,只要与他们搞好关系,就能少交税甚至不交税。结果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自觉和不自觉被那些“有心人”当成了重点“目标”成了被腐蚀的主要对象。从发案情况看,发生在基层的案件占90。

(二)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从查办的税务人员犯罪情况来看,凡是发生在税务机关的案件对外影响较大,因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在执法的前提下知法犯法。一方面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或几千万的损失。

(三)连续作案的占多数。由于税务机关人员整体素质好,懂业务,加之他们辛苦,给领导和群众留下了较好的印象。而一些“见利忘义”的人员,在这种“好”的掩盖下,私下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为了防止事情的败露,一些人还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手段,实施连续的犯罪行为。【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四)渎职方面的犯罪较为突出。税务机关及其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以已之私或图一部门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是我国刑法禁止的。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此类案件近一个时期频频见诸报刊。尽管此案在犯罪数额上并不算太大,但其性质是很严重的。

(五)犯罪形式隐蔽。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掌握专业知识,了解法律法规的空隙和漏洞。

三、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贪污税款较多。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大头小尾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中国第一大税案——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问题就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日益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有的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四、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

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我们认为加强教育是根本,健全机制是基础,强化监督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

(一)加强教育,提高税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务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党纪政纪学习,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依法行政,为国聚财,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自觉维护和遵守税法。二是加强业务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有的税务干部政治素质政治素质不低,但业务水平不高,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学习,执行政策不到位,执法程序不严谨,最后成为了被告。所以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税务干部税收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统一测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确实使税务干部懂得税如何征、法如何执。三是加强正反面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税务机关在加强税务人员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教育的同时,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单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结合实际中先进典型事例,经常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的先进事迹,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感染人、带动人、教育人。同时,利用反面案例,警示税务干部自觉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整改,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依法治税为税收的根本原则,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避免滥用职权,滋生腐败。一要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和落实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构建科学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没有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就形同虚设。要使税务人员明白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去做,解决职责不清,责任淡化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减少职务犯罪的土壤。二要着力加强检查监督,实现预防的关口前移。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税收执法检查,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那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针对税收执法中容易发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环节,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查处,使税收执法人员慑于法纪后果而不敢滥用税收执法权。

(三)深化体制、制度的改革创新,强化权力制约

当前,主要是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一是改革现行“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实现由“计划或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的转变,只要税务机关确实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和上级机关均应实事求是地调整收入计划,严格做到依法治税。二是完善税收执法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上收执法权、分解执法权、制约执法权、规范执法权”的要求。三是深化税制改革,公平税负,统一税率,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从而消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税制因素。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对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实行机构、人员、职责三个方面的明确分离,切实健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体系;推行办税公开制,完善评估标准,增强税收执法权运作的透明度,减少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分局(所)长以税谋私的筹码。

(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要经常对税务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五)实施综合治理

要坚持走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总之,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是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措施,是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因此,要使税务人员正确认识手中权力的性质,让大家牢固树立人民赋予的权力受人民监督,受法律制约的观念,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为进一步加强国税队伍思想政治,真正夯实思想政治基础,筑牢思想政治防线打下良好的基础,使每个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地从思想上尊重、遵守法律,不闯警戒线,不碰高压线。

篇四: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2015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

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笔者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对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简要进行分析。一、税务职务犯罪成因分析、探讨和总结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对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一)思想根源。理想信念动摇、法纪观念淡薄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职务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个人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改革开放在引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会飞进来苍蝇。经济与国际接轨,西方的奢侈生活时刻展现在人们面前,吃高档、穿名牌、夜生活,让人眼花缭乱,一些税务人员羡慕不已,却苦于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现走邪路、捞外快的现象。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为了金钱和个人利益抛却党纪国法的约束,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认为,即使发现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贪污能“天衣无缝”,受贿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不出事,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二)体制、制度根源。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完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转变,但是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四是财政体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三)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

篇五: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2015新形势下权力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文章标题:新形势下权力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__县国税局

惩腐兴廉,整肃史治,是国家兴亡之所系,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治理腐败的重大措施,解决了多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消极腐败问题,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其遏制的力度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反腐败形势仍很严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职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把惩治腐败作为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来抓,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对新形势下产生腐败的成因进行再透析,并进一步探究反腐败对策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

权力腐败所谓权力腐败,即公共权力的错位,就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领导者和其他执法人员违背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原则,使公共权力私有化,错用、滥用权力,造成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现象。

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腐败而言,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人员把公共权力据为己有,以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轻者吃拿卡要,重者贪污受贿,有的甚至丧失人格公开索贿,非法攫取经济利益。二是有些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好高骛远,突出表现为失职渎职行为和严重官僚主义。三是个别领导不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奉行个人专断、搞“一言堂”等家长制作风,个人说了算。四是少数人在改革开放以来抵制不住奢靡之风的侵蚀,生活糜烂。五是有的地区和部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形成严重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凡此种种,虽发生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或少数人身上,但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妨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使党的执政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二、权力腐败的原因

各种各样的权力腐败现象是政治系统的痼疾,它的形成与蔓延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主观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旧体制交替,分配不合理,是滋生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体制的某些做法还在起作用的情况下,经济活动很容易受到权力的左右,给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分配调节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公务员的收入比较低。一些公务员对收入低和不同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现象不满意,造成一些人心理失衡并动摇一部分党员的信念,致使这些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变化,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自觉或不自觉地走进“金钱至上”的误区。

(二)设权失当。主要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职责不清,在具体工作中往往以政代党,或以党代政,有些是党政交叉任职,削弱了党对权力的监督作用。二是因人设职,权力设置过多过滥,用人失当也就造成了设权失当。三是权力分配过于集中,对于关系个人利益的重大问题,往往少数人说了算或个人说了算。

(三)权力制约机制还不很健全,监督乏力是造成权力腐败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一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太远。“天高皇帝远”,鞭长莫及。二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太难。表现为无法监督,不敢监督。三是同级对同级的监督太软。好人主义盛行,你好我好大家好,保持一团和气,所以这种监督软弱无力。四是法纪监督太晚。现在执纪执法多是一种事后监督。“你不告,我不动;告了也不一定管用”。且不说有的案子很难查清楚,就算查了个,作了严肃处理,这种处理也只能起到警示作用。

(四)行政行为不规范,是造成权力腐败的温床。行政审批事项过多,程序过繁,环节过多,自由栽量权过大,政策透明度低,为一些权力部门和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从目前看,掌管人、财、物和证照发放、项目审批等部门容易滋生权力腐败现象。如工程建筑、金融证券、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具有特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干部人事工作部门等。

三、遏制权力腐败的对策

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在以往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要求,并且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一)权力监督法制化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制约机制。目前,在立法制权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监督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命令性特征,它要求无论什么时候,监督的实施往往受到干扰阻挠,权力主体这种对权力监督的破坏,

篇六: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源及对策
2015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文章标题: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暴力抗法主要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乱搭乱建、违法户外广告,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经营、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物品的过程中较易发生。近年来,全国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暴力抗法行为且有蔓延的趋势。现就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

暴力抗法一般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受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对抗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不服从管理,使用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依法扣没物品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行政执法的管理对象一类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残疾人,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弱势群体,为了生活摆摊设点、小本经营,以达到养家糊口的目的;另一类为逃避各种规费从而获得最大利润的“老游击队员”;还有一类是征地拆迁户及违建户。由于这些相对人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的关系,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暴力抗法行为的主要群体。

2、行政执法环境的孤立性。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市民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后果的认识不深,对依法行政工作缺乏理解。对执法队伍权力的使用,有的市民在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管其它情况一味“支持”,要求立即行使并见效;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同时,由于相对人经济地位低、知识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更容易获得不明真象的市民同情,导致行政执法环境孤,如有居心不良者蓄意煽动,就很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3、执法保障的脆弱性。由于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强制手段,除非由政府组织的重大拆迁、强制施工等重大活动,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保障。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严重时执法人员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而且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一般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打击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对暴力抗法者的惩处不及时、不到位,这就助长了抗法者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导致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轻视,暴力抗法事件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并且导致暴力抗法事件恶性循环。

4、执法手段的欠稳妥性。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一部分也与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执法作风、执法用语等有关系。随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违反执法程序、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只一味地强调严格执法,不重视做好相对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方式方法欠稳妥甚至简单粗暴,而没有从亲民执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和高度去执法,从而导致暴力抗法行为瞬间发生。二、暴力抗法的危害1、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征地拆迁速度不断加快,征地拆迁户不断产生。而同时,受经济利益的趋使等因素影响,一些村民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建设。在强制拆迁和拆除过程中,部分违建拆迁户为维护自己不正当利益,采取上访、阻挠施工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影响城市的整体建设。

2、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对生存现状不满。而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又没有为他们留下足够的市场空间,即便有市场可成本又太高,从而使他们“有市不进”,于是就有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违章现象,成为城市“脏、乱、差”的根源之一。而清理、取缔占道经营,维护市容市貌是行政执法人员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当这些相对人因违法经营被处罚时,往往会把行政执法人员当作发泄对象甚至直接暴力抗法,影响城市形象。

3、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严重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妨碍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个别事件甚至危害极大,严重危害着执法人员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4、侵犯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冲击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侵犯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障碍。三、对暴力抗法的对策暴力抗法的产生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一旦发生都是不小的损失甚至损失难以弥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有必要提前加强防范和加强事中控制,以有效遏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为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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