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教学设计 >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2016-11-21 12:34:1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共9篇)学籍管理制度附件13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学籍管理制度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一篇

附件13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或学校批准的事由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自入学之日计起)。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研究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北京科技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短期治疗后可达到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准予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立即回家治疗,在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或不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于次年新生报到时,向学校递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提交入学申请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用于修读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所对应的课程。重新修读课程或延长修业年限者,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批准

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学制、修业年限与分类管理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6年(含休学),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

凡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计划内容和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由于未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修业年限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按一年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并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

第八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分类管理:

1.对要进入毕业环节的学生,由学院在第八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按照学校相关办法进行资格审核并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本科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资格审定及相关问题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分类审核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2.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六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拟毕业学生或延期毕业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毕业申请”或“延期毕业申请”。

第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第二专业,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跨校修读辅修专业等。在校际间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按入学年级和专业编班,称自然班。学生按入学年级、专业、自然班取得学号。不论何种原因,学号均不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1.确有特长且获得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奖励,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3.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院内转专业,须经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学校内转专业,须经相关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于一年级的第二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

2.确有特殊困难,转学方能继续学习。

市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北京市教委批准。省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受理下列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的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

3.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

4.注册累计六学期(含)以上。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可休学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一周。

1.因事需中断学习者,应申请休学。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应办理休学并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其最长修业年限(六年)不含服役期。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疾病、休养累计超过六周者,应申请休学。

4.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学生提交学院,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批准。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贴。往返路费自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公费医疗待遇,执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

3.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

4.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需按下列要求办理:

1.休学期满者,应于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处理。

4.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五、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学业警示”:

1.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包括实践环节(下同)。以每学年开学第二周末统计的学分为准。

2.一学期内未经请假离校超过五个工作日而不足十个工作日的。

3.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五个工作日而未注册的。

“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发,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通知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的学生降到下一年级,补修所欠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60学分(含60学分)以上的。

2.降级一年后,原不及格课程累计不及格学分仍在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的。

3.降级后,第二次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的。

4.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7.该办理延长学制手续而不按期办理的。

8.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十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 (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款处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处理,经学校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

学籍管理规定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二篇

校政发教〔2014〕36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2日

— 1 —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 — 2 —

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招生部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报到入学手续。

第三章 注册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缓注册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视为未取得学籍或未延续学籍,学校将不予安排选课、不予安排课程考核、不予记载课程考核成绩。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超过缓注册期三个月的,经劝告仍不履行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依照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取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

— 3 —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

必修课、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各种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年进行一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游学。在他校修读或游学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予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或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申请或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的申请,原则上仅限一年级学 — 4 —

生: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院)考核,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务部门根据专业班级容量、师资条件等因素核定的转入计划数内进行,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教务部门批准。

转专业不得由提前批录取转到非提前批专业,反之亦然;不同专业若在不同批次招生,不得跨批次转专业;其它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 5 —

学籍管理规定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三篇

福建武夷学院海外教育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校本科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五年第二十一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九号令《高等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福建武夷学院海外教育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本科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学生,必须持《入学通知书》和体检表(原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十个工作日)。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福建省相关卫生检疫所验证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海外教育学院学生管理科提出入学申请,由福建省相关卫生检疫所验证,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当天,依据其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照一学期)额度足额缴纳学费(包括学杂费、住宿费等)。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者,应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在七天内缴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于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返校报到。学生应当先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海外教育学院招生与学生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海外教育学院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十个工作日)。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计算

第八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内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两大类。各大类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应当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应当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中所列必修课程;

(二)指定选修课是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面、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要求本专业学生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而开设的课程。

第九条 计算学分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每学期上课时间一般以十八周计算,课程学分原则上以每学期按每周一学时即十八学时为一学分。学分数最小单位为0.5(0.2舍、0.3入为0.5、0.7退为0.5、0.8进为1)。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了课程和有关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十条 课间实习、见习、体育课、课堂讨论等三十学时为一学分;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含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工作)、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毕业考试中理论考试及实践技能考试各2学分;毕业论文2学分。(各专业学分设臵不同需修改)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成绩依据出勤情况、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完成实验(实习)、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评定;课终考核成绩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评定。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专题综述、课程论文等。除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提出书面方案,报分管院长批准、海外教育学院备案后实施;开卷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场与时间发卷并完成答卷;

(二)考查主要依据学生平时测验成绩、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和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记录与及格标准规定如下:

(一)必修课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并均按整数记载,满六十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考核成绩按及格(Pass,简写为P)与不及格(No Pass,简写为NP)记载,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Incomplete,简写为IC)。

第十四条 所修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我校学生本科标准学制四年(汉语授课)。

第十六条 学生均实行学年学分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学生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等)规定如下:

(一)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出其学制三年(即不得超过七年);

(二)超出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能注册,学籍自然取消。

第五章 考 勤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于首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考勤要求与具体办法。在教学过程实施中应按该考勤办法实施考勤,应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并及时向海外教育学院反映学生旷课等出勤情况。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实习、或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工作等,按每天九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应由辅导员审核同意,海外教育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应当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海外教育学院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学院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院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在海外教育学院招生与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查,并适时统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十九条 课程原则上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教学进程表规定的学期修读,不必选课。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果通过自学等方式确实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可以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填写《福建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分管院长与海外教育学院领导会签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该成绩作为课程学习成绩,并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的考试和审定应在该门课程开始授课前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已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海外学院审核,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可申请免听一门课的冲突部分,通过自修方式学习,但应当完成任课教师布臵的作业。生产劳动、体育、实践类课程(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等)、毕业论文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 对以自修方式攻读课程规定如下:

(一)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自己已选定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程要求者,申请者应当先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向课程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后,一份存海外教育学院,一份存开课学院,一份送任课教师;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臵的学习任务、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经一次补考后成绩评定仍不及格(F),必修课、指定选修课应当申请重新学习与重考(以下统称重新学习)。学校对重新学习规定如下: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向海外教育学院招生与学生管理科申请重新学习,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办理修习手续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予评定成绩和登分;

(二)需重新学习的课程应按规定缴纳课程重新学习费用。

(三)学生因重新学习而导致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对重新学习课程间断性听课。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应当在该课程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经开课学院批准,报海外教育学院备案,并由开课学院教学管理人员通知任课教师。学生间断性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应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参加全部实验(见习)课,完成全部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每位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间断性听课;

(四)课程不及格可允许重新学习,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新学习的实际成绩记载;

(五)学生对某些考核已经及格的课程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在一年内申请另行缴费重新学习,但仅限一次。重新学习后成绩可按所得最高分登录。

第二十五条 重新学习和缓考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应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海外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咨询重新学习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重新学习或重考手续。

第七章 学业规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

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准时到达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上课。进入教室、实验室后手机等通讯设备应当关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理论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迟到、不早退,未经老师同意,不得离开教室。学生上实验(见习)课时应当遵守实验室(实践场所)纪律,专心听讲,认真做实验(实践),独立获取实验相关数据并完成实验报告等;学生上课时不得影响教师授课或他人听课。独立完成作业等各项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考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当次考试无效,成绩以零分计。

(一)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自带的草稿纸、计算器、手机、电子设备等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

(二)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文具或资料进入座位;

(三)不按考场规定座位就座或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六)在考场内或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

(九)在试卷规定位臵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考试无效,成绩以零分计。

(一)在考试开始前,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

(二)在考试过程中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或在考试开始后仍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和电子视听器材等留在座位课桌;

(三)事先在身上、桌面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七)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八)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十一)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

学籍管理规定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四篇

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技能职业教育是我国技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能中心的基本任务之一。为健全本班级成人技能职业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和学籍

第一条 班级按照国家成人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凭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规定日期缴费并到各专业班级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或相应证明,事先向各专业班级请假,无故不缴费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各班级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由成教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三条 凡在籍就学学生,每年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向学校缴费,每学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凭所在单位或相应证明向专业班级书面请假。 不缴费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成教学员的班级以入学的年份称。如2006年入学的简称“06”班级。

二、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成人技能职业教育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学校规定的面授课、上机课、实验课,考试等都实行考勤。教学考勤的结果与学员的成绩、奖惩挂钩。

第六条 学员因病因事一定要做到事先向班主任请假。病事假者,需凭乡、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单位证明。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面授学习期间,请假应由学员本人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须经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送班级办公室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须经班级办公室同意并签署意见,送班级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请假者必须及时销假。

第九条 对缺、旷课情况作如下规定:

(1)期 缺课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者作重读一年处理;旷课累计5天以上(含5天)者作退学处理。

(2)一期年旷课累计5天以下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学员工作单位。

(3)缺课超过某门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无效。在补足课时后,经本人申请,由班级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班级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4)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缺课1节计;旷课1节按缺课6节计。

三、成绩考核

第十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不及)。课程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提问、测试等方面情况,其比例根据课程不同分别占总评成绩的30%,详见《成教学员平时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一般只举行一次全面的结业考试。开课两学期以上的课程中途是否安排考试(或测验),由主讲教师决定。每门课程只计一次总评成绩。

第十二条 学员一律凭学员证参加考试。无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者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学员要按时独立完成作业。缓交作业者酌情扣分;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无效。在补齐作业后,经本人申请,由班级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班级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十四条 学员补考必须申请,经班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取得参加补考的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凡取消考试资格者仍擅自进入考场,其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事前提出缓考申请,待批准后可以同补考者一起参加考试。缓考无补考,补考无缓考。本科学位课程不能缓考。如果确因特殊原因必须申请缓考,则同时取消申请者的学位申请资格,按普通课程的缓考申请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凡无故旷考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记载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对作弊考生根据情节轻重,作记过处分并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凡补考课程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四、转专业和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员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确有特殊原因者,凭有关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所在班级签暑意见,送成教院审批,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外校学员转入我校学习手续,经省教育厅批准,编入相应的班级、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级一律不予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员入学后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2)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交费注册者;

(3)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三十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除名):

(1)旷课累计五天以上者;

(2)由于旷课而不准参加正常考试以及旷考累计课程达三门以上者:

(3)连续两次留级者;【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4)补考后历年累计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5)休学期满,经审查不能复学或因原专业停止招生而无法复学者;

(6)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又不能休学者

(7)考试作弊经核实累计2次以上(含2次)者。

五、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思想品德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面授学习和班级活动,表现出色成绩优秀的函授生,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不遵守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员处分由所在班级办公室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班级分管领导批准执行,并报成教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有关文件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通知学员本人及工作单位。

六、毕业、结业和鉴定

第三十四条 学员按教学计划修满学业,经全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员修业期满,毕业前经补考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凡结业的学员,在结业一年内由来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对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鉴定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作永久结业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其他班级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矛盾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东方培训中心。

学籍管理制度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五篇

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导处负责。负责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习过程中有关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持学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不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新生录入学籍管理数据库,于入学年十月三十日前,将电子表格报学校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应进行入学逐个复查。复查合格并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取消学籍。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 。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校证明,短期内治疗不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其学籍;短时间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提出意见,报请学校批准,可标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校申请入学,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校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报请学校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持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没有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内将未注册名单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九条 学生的成绩包括专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主要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实践性环节考核);操行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由学校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所学课程 (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察两种,考核方式分为学校考、校际联考与学校统考三种;成绩评定,理论课、实际课均采取百分制,按学期记载。课程考核取得60分或(合格)以上即取得相应的学分。【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一般设3-5门,起总评成就一平时考核占30%,其中考核占30%,期末考核40%计算。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的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试等情况综合评价。考核课程的成绩由任课老师根据平时考核来评定。实践课程的考核根据教师对学生的技能的来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前由任课老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的学校教务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取消学生的考试资格:

1、缺课累计超过该们课程教学计划的三份之一以上的。

2、平时无故缺少作业三分之一以上的。

3、有实验的课程,灭有完成规定实验的。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在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的医校证明,经学校教务处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

学后两周内进行,体育课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定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后,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该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补考的课程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分数。

第十七条 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内将学生上一学期期末课程考核成绩报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由学校每学期或每年进行一次,学生毕业时由学校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三分之二,准以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之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条 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或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原则上应留级。

第二十一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来班级正常学习的,应留级。 第二十二条 对应毕业生,学校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累计有12学分(或者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为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后,原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时间、实验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良或有专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可以再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学校批准报学校备案,可以免修。

第二十七条 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考试。学生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想所在学校申请,并提交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校证明,经学校同意,课减少考核项目,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者按60分和相应学分记载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可具一定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有利起发挥能力的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校检查证明,确定不合适原专业学习,而本校没有开设学习的。

3、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转专业的。

第二十九条 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因身体原因之外)。

2、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业记录。

3、外校转入。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学习,必须修完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由本人在学年结束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相关手续在开学前一周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手续按下类规定办理:

1、在学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批准,报学校备案;在学校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学校批准。

2、申请转出学校者,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函向转入者学校联系。

3、申请转入本学校者,就、须由原所在学校提供同于转出的公函和学籍材料,竟转入学校同意,学校审核我校出具同意接收的报告,放可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4、凡申请转学、装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后之前,必须在远校或远专业学习,不得先到转入学校或专业试读,后办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5、转专业和转入本校的学生,成绩考核均按转专业的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要求,所缺学的课程可同过插班生学习或自学,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以学校同意后转到本校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报学校备案。相关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校证明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因某种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出具相关的证明,学校批准并报学校备案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间,不享受学校提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车船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类生活学习补助金;户口不迁出本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故须请假,一学期中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应予停学。停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报学校备案,保留学籍。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和停学时间累积不得过一年。休学、停学期间,其在外进行的活动,学校和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县以上的有关证据,向学校复学。休学、停学到其不办复学手续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2、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该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一年级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也可给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同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生活准其退学,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留级),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不含两年)的。

2、休学、停学及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超过一个月不办复学、入学手续的。

3、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在以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4、经指定医校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6、因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批准学生退学,均须向学校提交办理意见,并由学校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会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学习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者发给毕业证明。

4、未经学校比准擅自离校者,不发任何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后20天内与学校核对本学期注册、休学、停学、转学、转专业、留级、开除等学籍搬动情况。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锻炼身体,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七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实现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造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经评选,对德智体全面发,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办法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 凡是违反学校、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视情节严重由学校给与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处分有以下五种: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收留校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明显进步,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动言论及行为的;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屡教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务,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

对学生作出的开出学籍处分,须由学校校长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实行电子化管理,学校也应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学校留存毕业生永久性相关电子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书面学籍档案《学籍卡》、《体验表》、《奖惩决定》、《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由所在学校保管。

第五十三条 学籍材料有学校定期上报,学校每隔半年与学校核对一次。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使用符合学校,参照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导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5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六篇

第1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2篇: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3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4篇:2015年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5〕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2015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015学生管理制度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七篇

第1篇:大学生纪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基础文明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共同创造一个优美、安静、舒适、文明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大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文明学习,文明生活,做文明的大学生。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1、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上午上课时间不得开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2、自觉维护教学秩序,禁止在图书馆和教学大楼内举办舞会(节假日除外);禁止穿拖鞋、裤衩、背心进入教学区;严禁在教学楼附近进行体育活动;严禁在教学大楼内滑旱冰、骑自行车和高声喧哗等;

3、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试作弊。

第三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

1、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

2、男女交往,文明大方,举止得体;

3、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在集体活动中,不鼓倒掌,不起哄;

4、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将废弃物品投入果皮箱内,严禁随地吐痰;

5、通知、广告、海报、标语等经批准后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6、禁止雨雪天穿越足球场,禁止翻越栏杆;

7、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8、禁止在操场等地露宿,严禁在教室和实验室睡觉;

9、严禁打麻将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0,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第四条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宿舍环境。

1、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时起床,按时熄灯就寝,严禁夜不归宿;

2、午休和晚上熄灯以后,严禁从事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3、禁止私自拆装宿舍设备;

4、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5、禁止在异性宿舍长时间逗留,严禁留宿异性;

6、禁止学生在宿舍内抽烟;

7、严禁在宿舍点蜡、违章使用电器和各种明火炉,严禁生火做饭;

8、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宿舍干静整洁,争创文明宿舍;

9、严禁学生在外租房住宿。

第五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之内由班政治辅导员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系领导审批。

第六条对违犯本规定的人员,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2篇:学生会宣传部的管理制度

一、部门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职能

1、始终不移的以服务团学联以及我学部所有师生为宗旨,认真开展好本部门的每一项工作;

2、充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工作,把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地传递给广大师生,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进行宣传;

3、协助学生会其他部门开展各项活动,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4、负责学生会宣传条幅、会场布置、宣传海报、展板等的制作工作。

二、工作理念工作理念工作理念工作理念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

三、例会要求例会要求例会要求例会要求

1、每周例会务必准时到达,有事者应向部长或者副部长请假示意;

2、开例会时,带纸和笔,记下重要的工作;

3、例会期间,可以适当活跃一下气氛,但是把握好尺度;

4、请假次数不得超过5次;如果屡次未请假而不参加例会者,我们会采取相关措施给予警示或者开除。

四、工作要求工作要求工作要求工作要求

1、能购积极主动的参与部门工作。包括海报制作,会场布置以及临时的任务。在工作中能够自我思考,力求创新;

2、能够有始有终,踏踏实实的完成上级交待的每一项任务。从而培养自己的责任心;

3、具备一定的自学能力。能够在海报制作和会场布置的工作中,学习绘画技法,颜色搭配,比例缩放和PS等相关内容。

五、其他方面其他方面其他方面其他方面

1、待人礼貌。遇见老师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打招呼,公共场合不得与各部门负责人顶撞;

2、要主动维护部门形象,特别是在大型活动与其他部门联合做事的时候;

3、严禁以个人名义把部门相关资源外借其他个人或单位,如有需要须向部长或副部长请示,应允方可;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4、严禁以部门或者团学联名义做一些违反校纪校规的事情;

5、每周下达的任务或通知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沓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警示或开除处分。如果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会由学部或学院给予相关处分;

第3篇: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树立起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治、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处、后勤办、团委、各二级学院(系)、公寓管理部门及自管会组成,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指导自管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生宿舍实行楼长和管理员负责制(

第五条每层设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等事宜,受楼长的直接领导。

第六条各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室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七条每栋宿舍楼设保洁员若干名,负责督促学生卫生清洁及公共部位的保洁工作和垃圾的清运。

第八条学生宿舍楼内的所有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创建文明楼、层、室的活动。

第三章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节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学生宿舍卫生要求

第一款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

1、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2、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

第二款学生寝室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并实行垃圾袋装化。每月的第一周要进行一次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寝室长全面安排与监督;

第三款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面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制,包干区域的划分见附表:值日生表。包干区域人员的确定,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寝室各成员协商解决;

第四款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整体要求(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一:评分标准):

1、门、窗地面整洁

(1)、门上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灰

(2)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

(3)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

(4)房门口、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积水

2、物品摆放整齐

(1)桌子按规定摆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

(2)桌面、书架和行李床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

(3)洗漱用具放在统一位置

(4)床下鞋子的摆放、室内衣物的挂放要整齐

(5)被褥叠放整齐

(6)床上不乱扔杂物

(7)蚊帐统一挂放

3、无蛛网积灰

(1)天花板、四周墙壁无蛛网积灰

(2)日光灯、风扇上无蛛网积灰

(3)各类家具上无蛛网积灰

(4)床板下无蛛网积灰

4、阳台、卫生间

(1)阳台整洁,无杂物

(2)卫生间整洁,无异味,垃圾入袋

5、不违章用电和电器

(1)不私拉电线,电线不绕床

(2)床上无台灯

(3)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4)不使用蜡烛

6、维持家具和其它设施完好,创建文明环境

(1)不在门、家具和墙上涂写刻画

(2)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图片

第五款学生寝室卫生每周检查一次,成绩每周公布一次。

第六款成绩突出者或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奖惩条例》奖优惩劣。

第十条奖惩条例

第一款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连续五次为优的寝室获“卫生先进”流动红旗一面。

第二款卫生先进寝室和免检寝室在“文明寝室”评比中给予加分。

第三款以学年为阶段,凡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达三次者,取消其评定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第四款对于卫生成绩一月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张榜警告,张榜警告时把寝室长、班干部、党员的名单一并公布,第三次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节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十二条每个宿舍用水用电按每间宿舍的水表、电表实用数抄算,每月每人免费用水3立方米,每间房免费用电30度,超支部分的水电费由室长按时交到管理室。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拆动水电表,违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严禁灯具私拉到床上,若二次劝告不听,除没收灯具外,另外给予校纪处分,造成灾害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外,其它电热器具如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电热毯、电热棒(杯)等不得使用,违者依本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第三节钥匙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宿舍每人发放门锁钥匙一把(或壁柜钥匙一把),各楼宿舍管理室掌握一把,为严格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十六条新生进校时,交付押金,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同时每把铂匙收押金10元,并建立使用登记册,学生离校交还钥匙后退还押金。

第十七条学生不准私自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宿舍管理室,钥匙由管理室另配,并由遗失者付工本费,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时要交还全部钥匙,如交的钥匙和所用锁不配套者每把钥匙赔偿工本费五元。

第十九条无特殊情况,宿舍管理室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管理室钥匙时,要凭本人证件登记,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二十条钥匙只借给本居室的人,非本宿舍同学一律不借。

第四节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宿舍楼6:30开门,24:00关门,学生24:00以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卡,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二十五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第二十六条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二十七条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扔玻璃瓶等杂物。

第二十八条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卡式炉,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

第二十九条宿舍楼内禁止买卖经商,严禁酗酒、斗殴、搓麻将。

第三十条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

第三十一条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三十二条禁止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第三十三条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五条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由被访者带入会客。

第三十六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赔偿。

第五节假期学生留校住宿规定

第三十七条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留学生住宿,确需留校住宿的外地同学,须经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批准,开出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宿舍楼的管理室登记,办理出入证,并交纳管理费。家住本市(含市郊)的同学寒暑假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八条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证出入指定宿舍。

第三十九条为安全起见,留校学生采取相对集中原则住宿,不住宿的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封门,此后,不得随便出入,遇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核实签字后由本宿舍楼的管理人员陪同入内。

第四十条学生假期留校住宿,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住宿登记日期和其它事项详见本宿舍楼通知。

第六节校“文明寝室”评比条例

第四十二条“文明寝室”评比制度

1、校“文明寝室”的评比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1月份,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选;

2、评比小组:各楼楼长和物业管理学生会宿舍负责人;

3、评比小组评选出“文明寝室”,学年末把名单递交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文明寝室”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积极向上;

2、寝室成员一学年每门课程均需及格(包括补考及格);

3、寝室成员年度内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警告者;

4、寝室成员无严重违反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

5、寝室无火灾和重大伤亡事故;

第四十四条评比项目

1、评比标准

(1)地面、墙面3分:地面清洁,无烟头、纸屑、痰迹墙面无蛛网积灰,无乱涂写刻画,无乱张贴;

(2)床铺,被褥4分:被褥叠放整齐,朝向一致,床单、枕巾干净平整,无乱放杂物;

(3)物品摆放4分:桌凳按标准摆放,洗漱用具、书籍、箱子等物品摆放整齐;

(4)门窗玻璃、灯具3分:

(5)阳台、卫生间4分:阳台整洁,无乱堆放杂物,卫生间无异昧积垢;

(6)文化氛围,整体形象2分:

2、加分因素(上限10分)

(1)一月全优寝室加1分,“卫生先进”寝室加2分;

(2)寝室成员有积极参予学生宿舍管理活动,积极配合楼长、层长工作的寝室加0、5分一1分;

(3)工作出色的楼长、层长所在的寝室加1分。

3、扣分因素

(1)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有一次不合格扣O。5分,有二次扣1分,有三次扣1、5分,以此类推;

(2)寝室成员有不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晚归者,有一个扣O。5分;

(3)平时有使用违章电器、私拉电线者扣1——2分。

第四十五条奖励方式

1、给予“文明寝室”物质奖励,并贴上“文明寝室”标志;

2、“文明寝室”成员在评奖学金时加分。

第七节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各宿舍凡有损坏的公共财产,要及时报告修理,须交维修费的要一次交清,否则不予修理或修理后从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七条毕业班的学生要在学校规定离校日的前三天内全部办理完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八条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离校,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公寓服务中心,由管理员验收宿舍及家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生离校前要清点好各自的物品,待有关人员按宿舍设备清单检查验收,清查无误,完好无损后,方可发还押金。如有丢失损坏,按物品管理办法,照价赔偿。收还钥匙后,退还押金。如家具用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丢失处理。

第五十条办完离校手续后,在三天内离校,如仍滞留在原宿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室内人员有先后走的,查验后的宿舍物品即由后走者保管。

第五十二条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五十三条在校期间,如有应缴款项而未缴清的,离校时必需全部交清,如拒不缴款或以任何理由拖延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四条家具及物品验收合格者,由管理人员在离校通知书上盖章后,方可发给学生报到证或毕业证等。

第五十五条提前办理离校手续,按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通知进行。

第五十六条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最后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前经宿舍管理人员验收盖章后,在三天内持离校通知书到有关部门领取派遣证。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4篇: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生组织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如下制度。

一、奖惩制度

第一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或其他单项称号。

第二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发给奖状、证书、奖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⑥勒令退学⑦开除学籍。

第四条对第三条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其他处分一年内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个人申请可撤消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报市教委批准开除学籍。

二、考勤制度

第五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上课、自习、劳动、政治学习、班团活动、集会、两操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凡需请假一节课者,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一次性)。请假必须由家长或医院出示请假条或证明,假期完毕,按时返校,且应及时销假。

第七条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或离校,否则以迟到早退论处,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时以内)折算旷课一节。

第八条全期累计旷课两天(14节),给予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三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五天,给予记过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七天,给予记大过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九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十五天以上给予处分勒令转学。

三、课堂制度

第九条课堂是教师授课、学生学习的主要场地,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

第十条集中精力,认真听课、作笔记,不得讲小话,做小动作或上甲课做乙事,不得看其他外书籍。

第十一条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否则按第七条处理,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方可走出教室,进教室必须报告。

第十二条尊敬老师,讲礼貌,上下课教师进出教室,学生必须全体起立,课堂提问或作答,必须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方能起立提问或作答。

第十三条学生进入学校、教室,必须注意仪表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裤,不得抹口红,涂指甲油和纹身,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佩戴各种“吉祥物”,不得穿高跟鞋,体育课不能穿皮鞋。

四、课余制度

第十四条课余休息不得在教室内或走廊上大喊大叫,无特殊情况不能随便进入老师办公室,因故进入必须征得老师同意,报告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来校或回家

路上,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秩序,注意安全,骑自行车必须礼让三先,不得在路上逗留,不得进入“两室三厅”。

第十六条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不得打架、吵闹,且纠集社会青年寻衅闹事、影响教育秩序者,一律从严处置或移交派出所处理。

第十七条男女同学之间倡导正常同学友谊,但不准谈情说爱。

五、卫生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爱整洁、讲卫生、不吸烟、不喝酒的好习惯。

第十九条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

第二十条注重个人卫生,要求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严禁购买小商小贩的东西;男同学头发不能过耳,不蓄胡须,女同学不烫发。

第二十一条积极参加周末大扫除,坚持教室、走廊、楼梯间每天一小扫。

六、爱护公物制度

第二十二条不得涂抹或损坏校内的一切刊物,不得乱写乱画乱张贴。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二十三条教室内课桌、椅、门、窗、玻璃、黑板,必须指定管理的责任人,损坏照价赔偿,进行教育并酌情处罚。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教室内乱接电源,冬天严禁生火,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坚决杜绝偷盗事故,防止火灾等人为事故发生。

七、考试制度

第二十六条未经家长同意必须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

第二十七条考试不得交头接耳、夹带、传递纸条等舞弊。

第二十八条开考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前30分不得交卷,交卷后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前走廊上逗留,不得大声喧哗,上下楼梯脚步要快,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5篇:学生管理制度

一、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二、学生考勤制度

为营造学校良好学风,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要求,特制定学生考勤制度如下:

1、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报到,自开学起开始考勤。

2、学生上课(包括自习课)、班会、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全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事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3、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4、迟到、早退以上课铃声为准,在上课铃声完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响以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算。

5、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班主任认真登记迟到、早退、旷课学生名单。班主任每月向学生科报送一次考勤表,学生科将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学生处出勤情况。

三、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请各班级严格学生请假制度,做到手续齐全,遵章执行。

1、学生因正当理由请假不到学校上课,要求其监护人(家长或教练)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写好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因正当理由请假离开学校,须向班主任报告并写好请假条,班主任应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予以证实或证明。请假单由班主任保管、备案。

2、凡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同意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须由班主任向学校教务(学生)处申报。

3、对于无正当理由随意不到校或对于不按规定手续请假的学生按旷课论处。

4、学生请假出校

①必须填写离校请假条。

②班主任必须与监护人(家长或教练)电话联系,取得同意。

③离校请假条上必须由该班的班主任同意请假签字并由监护人(家长或教练)补签意见。

④遇到特殊情况,如学生生病,需要有老师、教练陪同,并及时通报家长。

5、凡上课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允许请假。

6、各班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请准假老师问清情况,对理由不确定、不充分的不予准假,严格把关。

7、对没有按时返校的学生由班主任及时弄清原因,并与家长、教练及领导联系处理。

四、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无锡市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网上注册。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含实践教学,下同)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四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六条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第七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八条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

1、考试课程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中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

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60%,平时成绩占40%。

3、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条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及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在企业实习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十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一条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三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或补考后合格的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安排在毕业前补考。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留级:

1、一学年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三分之一者。

2、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不足两学期总门数的三分之一者,家长或本人要求留级者。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2、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学校学习,但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3、学生家庭居住地迁移。

4、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同一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

2、毕业年级。

3、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4、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5、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6、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一以上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7、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9、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学生家长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取消学籍,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开除学籍要通知家长),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者。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极为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第二十九条处分学生,须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并按下列权限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报主管副校长备案;留校查看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撤销后,有关处分材料和决定从本人档案中取出,由学校统一保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能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待处分期满有显著进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所在单位鉴定同意,报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毕业总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可发给毕业证明书。

2015教育制度改革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八篇

第1篇:释放教育改革的制度“红利”

(一)

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和根本是实现人的现代化,是从知识体系、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到行为方式的全面发展与升级,随之而来的教育治理方式的转变是根本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

有学者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视同“第五个现代化”,与以往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的“四个现代化”偏重器物层面的现代化相比,治理现代化更偏重于制度层面的现代化,且更具有变革意味。这对教育治理现代化同样适用,因为教育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当“老人摔倒了该不该扶”成为大学思政课上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典型案例时,当老师们面对独生子女一代陷入说不得、罚不得的教育困境迷茫和困惑时,“教书育人”也便被新时代赋予了新的内涵。从这个角度看来,以问题为导向,着力破解教育治理现代化中,对“教育应该培养什么人”和“教育依靠谁来培养人”这两大关键问题的回答,都蕴含着鲜明的现代化意味。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对以人为教育和服务对象的教育治理现代化,更是如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人们受教育程度及经过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才能已经成为促进现代化的决定性因素,没有人的现代化,教育治理现代化便失却了运转的基础和动力。

2015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突出强调要使学生具有中华文化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国际视野,力求使立德树人的方向性、民族性和时代性更加鲜明。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无论在任何时代背景下,只要国家在进步、社会在前进,立德树人便是一个没有终点的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建国100周年时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教育现代化要先于国家现代化30年实现。再用6年时间,让世界最大教育体系整体进入现代化,任务紧迫而艰巨。

没有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教育现代化的目标便是镜中花、水中月。在这种时代需求下,用行政管理的缺位、越位、错位制约学校办学与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以权责交叉、责权不明制约基层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以简单粗暴的“唯分数论”、“唯升学率论”制约教师、学生的创造性,显然都是不合时宜的,甚至是历史的倒退。

马克思曾说,“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教育能生产出一种可卖的商品”,即劳动力本身。而作为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从“教育管理”到“教育治理”,一字之差,却包含着教育领域从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到组织结构、制度机制等各个方面的深刻变革。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教育必须培养出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相适应的人才,充实现代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本,这也成为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

改革的动力、创新的活力和发展的内驱动力,连接着中央和地方,连接着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主体,也连接着家庭和社会,而这些都是衡量教育治理现代化是不是真的现代化的多维度标准。

2015年2月底,一场为期一周的雾霾笼罩在北京上空,北大附中为此停课,北京市海淀区教委严令禁止之下,北大附中仍坚持停课,此事件引发了教育界和社会关于“学校是否有权停课”的广泛讨论。

能否停课不能由学校说了算,职称待遇问题不能帮助教师有效解决,教师住房等待遇没有保障……面对这些困惑,期待学校获得更广泛办学自主权的呼声从未间断过。

教育治理能力如何?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是否体现了现代化特征?关键看权力与权利二者关系的处理以及二者的现实状态和未来走向。在围绕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展开这一对关系的实践中,以权力的实施压制权利的行使,绝不是现代化的教育治理。

教育作为连接整个社会的末梢神经,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全局性作用。教育领域的每一个问题,每一步走向,都涉及公共利益,必须行之有据、处之有理。此前广州媒体曾报道,白云区教育局宣布因承办合约到期,收回几所民办学校承办权,重新进行招投标。舆论质疑集中在对两所已经建立了18年,广受欢迎且被评为“区一级学校”、“特色示范学校”的学校,停止招生的依据在哪里?又有多大的必要性?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将教育行政权力配置的各种失衡归纳为五个方面,越权管理教育、扩权管理教育、交叉管理教育、集权管理教育、代替地方和学校管理教育。

善政必简,政贵有恒。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教育行政权力配置的科学性与效率性问题。权力下放不充分,则抑制发展活力;财权、人权与事权不匹配,则制约教育改革。这也是为什么改革开放30多年来,自上而下的改革,越往下行,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自主性越弱。

要真正释放基层改革的活力和创造力,就要敢于自我革命,积极简政放权,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管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构建“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新型关系,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释放和提高教育改革的执行效率。今年以来,教育部的一系列举措可以视为对这一变革的积极回应。

7月,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10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通知,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10月28日,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等一批行政审批文件,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

在政府转变职能的背景下,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形势的变化,以教育综合改革的路径,破解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2015年上半年,陕西、吉林、湖北等多地民办幼儿园违规给幼儿服用“病毒灵”事件相继被曝光后,公众的震惊与疑问久久挥之不去:为何以危及幼儿健康为代价的事件如此频发?为何民办幼儿园总能成为监管的死角?

办学主体管理的不规范、主管部门监管的不到位、信息严重不对称不啻为导致“病毒灵”事件频发的“三宗罪”。在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思路下,我们有理由期待在教育内部形成一个制度化的治理架构,通过教育综合改革突破体制掣肘带给教育改革的困境。

伴随着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15所高校章程核准书的正式公布,先期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的47所高校的“家规”中,政校分离、教授治学等去行政化内容都占据显要位置,其中,“自主”一词共提到了553次之多。

高校章程的集体亮相起源于教育规划纲要针对政府对学校管得过多、过细、过宽等问题提出的明确要求,其核心就是“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不绕路、不迂回地推进以“管办评”分离为显性标志的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需要完整和科学的制度安排、协调有效的教育组织体系和有效形成及充分发挥教育治理能力。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政府、教育和学校的关系,教育改革与体制机制的关系,教育改革与社会领域改革的关系。

2015年8月,教育部发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就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提出92条要求;11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幼儿园监管体系……从教育改革的局部出发,汇聚成综合改革的一盘棋,应该可以视为行政层面对教育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探索与尝试。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在2015年教育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用“坚定方向、保持定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化改革、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务求实效”32个字来诠释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和信心。

从简政放权到权益保障,从民主参与到基层活力,从公平正义到资源共享,从区域教育现代化到全面教育现代化,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前进之路承载了太多渴望与期待,而这些无疑都需要通过剥茧抽丝的变革来实现,每一步走起来都不轻松。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子进程,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是一个教育治理价值导向调整优先于教育治理技术革新的过程,从解放思想出发,为体制机制禁锢松绑,便会让更多的期待与渴望一步步成为现实。

第2篇:要用制度促进教育改革

现在对教育的议论和意见很多,这是坏事还是好事?我认为是好事。当教育还是精英教育的时候,我们可能不会有那么多意见。正是因为教育发展了,大家有学上了,才突显了教育公平以及一系列的问题。问题多不可怕,而是要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在议论最多的还是教育公平问题,教育到了大众化的阶段,确实是人人关心的。从国家来讲,教育的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是不是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要求,能不能培养出一批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关系到我们国家的软实力,关系到能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梦;从每个学生来讲,关系到他的潜能能否得到发挥,他的人生成就和人生幸福指数到底有多高。

教育改革要解“中国结”

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永远是教育改革的主题。改什么?我认为,首先是要改革教育的观念。大家一直很关注“钱学森之问”,我们是大众教育,但还要培养一批精英,国家如果没有精英,怎么发展?这里面就有一些矛盾,要想解决就得考虑中国的国情。

教育评价改革的方案已经出来了,大家议论纷纷,我认为改革是受传统观念和中国国情影响的。比如说考试,传统观念说学而优则仕,没有说学而优则工、学而优则农。我们的文化里面攀比思维很严重。在聊天的时候,他的孩子考上了清华、北大很有面子,我的孩子考了地方大学觉得没有脸面。我们制定教育规划纲要的时候,讨论了许多方案,国外的方案都研究了,但是拿到中国就行不通。

又比如学生做义工,报纸上曾经报道一位居委会主任就感到为难,说:明明这个学生没有做,却要把单子拿来让我盖章,不盖显得没人情,盖了是在弄虚作假。确实,当前我国的诚信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所以我们的改革要考虑到国情和观念的问题,诚信和传统文化问题。

人才首先要成“人”

观念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要有制度保障,用制度促进改革。这次高考(课程)改革涉及综合素质评价,有媒体问我怎么评。我认为不是评分,而是要从高一开始,学生做了什么事,参加了什么活动,都要客观地记录下来。结果不是排队看谁的综合素质高,而是看高等学校的选择,这所学校注重动手能力强的,那所学校要求的是学术研究强的……这样的评价,可以引导我们观念的转变。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我们要把“立人”作为教育的主要目标,人才首先是人,然后是才,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同时我们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对教育来讲就是依法执教。要完善法律,比如学校法,其实学校是有限的责任,不能承担所有的责任,但是现在学校承担了所有的责任,比如孩子的安全问题,孩子跑步走路磕掉了门牙,学校要赔钱,这本来不应该由学校承担的。学校的压力太大了,所以要设立学校法。我们还要设立投入法,原本我以为东部地区人均教育经费非常高,而西部地区很低,没有想到河南作为人口上亿的大省,生均经费却是最低的。我请政协委员写了提案,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来统筹,有一个最低的标准,每个省都是一万元。能不能做到这点,需要法律保障。所以,观念的转变和制度的建设两者要结合起来,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教师要成为体面的职业

在我60多年的工作中,除了当过小学教师和中学

教师以外,这50年来我主要是在师范大学搞师范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最重要的,任何政策、好的方法和措施都要落实到教师和学生身上。

教师的自我学习非常重要。我一生中做的工作并不多,但是有一项是自己比较满意的,我为中小学教师争取到了教师专业研究生的学位,现在中小学教师还可以拿教育博士学位。教师要受到社会的尊重,本身就要能够值得让社会尊重,教师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水平,才能够真正地受到社会的尊重。同时,也要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使教师成为体面的职业。

教育事业还应该让懂教育的人来办,要造就一批教育家。2015年,温家宝同志召开了基础教育座谈会,大家都谈到教师的重要性,要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吸引优秀青年当教师。我国实行的免费师范生教育,吸引了优秀青年来读师范,并且要不断地吸引他们一辈子干下去。师范生一般服务几年以后就会对教育产生感情。我越来越体会到当老师是一件多么有意义的事。

基础教育是打基础的教育,它要打好一个人的素质基础。具体包括打好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打好进一步学习的基础,不仅是打好升学的基础,还要为今后工作中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打好基础;打好走向社会的基础,要有社会责任感,能正确对待社会,正确对待他人。

我们的教育不能文理分科,高中可以多设一些选修课。课程改革要贴近学生的实际,贴近社会的实际,要减轻学生负担。教学改革不仅是课程改革,还应包括整个体系改革。过去,教育理论界只讲教学,不讲课程,只有教学论,没有课程论。近几年来,又只讲课程论,不讲教学论。现在课程标准颁布了,就要强调教学模式、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的改变。学生不仅要学会知识,还要学会动手、学会动脑、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和别人相处。除了学习,还要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的时间,留下思考的时间,留下动手的时间。

第3篇:教育考试制度改革

教育部日前发布《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

按照意见,计入高考(课程)的3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学生可以文理兼修、文理兼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5个方面。

按照实施意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14个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对高考改革试点上海市和浙江省来说,计入高考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由学生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

同时,记者从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了解到,今年的高考作文将增加选择性。微写作三选一、大作文二选一。

第4篇: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完善,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考试招生体系,为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对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纵向流动、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一制度总体上符合国情,权威性、公平性社会认可,但也存在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存在差距,中小学择校现象较为突出,加分造假、违规招生现象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认真总结经验,突出问题导向,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供有力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体现科学高效,提高选拔水平。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完善政府监管机制,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加强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整体设计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衔接沟通,统筹实施考试、招生和管理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

2015年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完善国家招生计划编制办法,督促高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在东部地区高校安排专门招生名额面向中西部地区招生。部属高校要公开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2017年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从2015年的6个百分点缩小至4个百分点以内。

2、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部属高校、省属重点高校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农村学生。2017年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人数明显增加,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3、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具体办法,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考试范围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各地要合理安排课程进度和考试时间(

2、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注重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内容。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确保公开透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2015年出台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意见。各省(区、市)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基本要求,学校组织实施。

3、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

4、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依据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科学设计命题内容,增强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改进评分方式,加强评卷管理,完善成绩报告。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国家题库和外语能力测评体系建设。2015年起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

(三)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1、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公开公示,强化监督管理。2015年底出台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2、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申请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的考核。试点高校要合理确定考核内容,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

3、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高校要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建立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2015年起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4、改进录取方式。推行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方式。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高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2015年起在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录取批次改革试点。

5、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扩大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机会,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宽进严出。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2015年研究出台学分互认和转换的意见。

(四)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2、加强制度保障。健全zhèng fǔ 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教育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安全体系。健全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管理。健全教育考试招生的法律法规,提高考试招生法制化水平。

3、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1、改革考试科目设置。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

2、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

3、开展改革试点。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省(市)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及时调整充实、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切实通过综合改革,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增加学生的选择性,分散学生的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2015年上海市、浙江省分别出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从2015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试点要为其他省(区、市)高考改革提供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领导。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二)有序推进实施。要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提前公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给考生和社会以明确、稳定的预期。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第5篇:教育部正式公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今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2月16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两项重要配套政策:《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重要指标正式加入高考人才选拔机制。

配套政策之一,《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例如,在思想品德方面,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如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的情况。

另一项配套政策《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则赋予学生考试的选择权,由学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可以文理兼修、文理兼选。

2016新生入学保证书
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第九篇

新生入学保证书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保证学生有一个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贯彻落实好素质教育,稳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作为我校学生的行为准则。请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一定要认真阅读,并请各位家长配合学校搞好如下工作:

一、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佩戴首饰。

二、讲究礼仪,同学之间要团结互助,真诚相待,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同学。使用文明用语,不打架、不骂人、不说脏话。尊重教职工,见面主动问候。要积极配合教职工管理,犯错误后认识态度要诚恳。

三、生病或有急事应做好请假手续,需经班主任同意,批假条并上交学校相关人员。

四、出入学校大门要自觉下车,在校内禁止骑车,并按规定停放自行车和电动车。不准持藏刀械、携带火种等违禁物品入校。

五、课间不准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打闹,相互追逐。严禁在教室、楼道内打球。

六、讲究卫生,爱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纸屑,不往墙上踩脚印,不在黑板、墙壁、布告栏等处涂抹乱画、乱踢。

七、不上网吧,不去游戏厅等营业场所,不接触不健康书籍、报刊,不参加非法组织,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增强自身安全意识。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监护人(介绍人)签名:

平远镇第二小学 2016 年 3 月 1日

第1 / 1页

中学生新生入学保证书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保证学生有一个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贯彻落实好素质教育,稳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作为我校学生的行为准则。请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一定要认真阅读,并请各位家长配合学校搞好如下工作:

一、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头发干净整齐、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

二、讲究礼仪,同学之间要团结互助,真诚相待,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同学。使用文明用语,不打架、不骂人、不说脏话。尊重教职工,见面主动问候。教师管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犯了错误认识态度要诚恳。

三、生病或有急事应做好请假手续,需经班主任同意,批准假条并上交学校相关人员。

四、进出学校要有纪律,学生在校门口应自觉下车,要按规定的位置与要求停车,学生的自行车应按规定停放。不准持藏刀械,自骑摩托车,携带手机上学。

五、课间不应大声喧哗,不准在教室内外、楼道吵闹,相互追逐。严禁在教室、楼道内打球、玩球。

六、讲究卫生,爱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纸屑,不往墙上踩脚印,不在黑板、墙壁、布告栏等处涂抹乱画、乱踢。

七、住校生必须按指定寝室床位就寝,未经同意,不准自行调换。要按时作息。上课及自修时间不得进入寝室。晚上熄灯后不准讲话、洗刷。不准点蜡烛,不准在寝室内外烧电炉,私接台灯,住宿生在外留宿,必须先向班主任请假,然后把请假条上交宿舍管-理-员留存。

八、按时用餐,文明用餐,买菜饭自觉排队,不准插队,不准起哄。不准到校外乱买零食。

九、不上网吧,不去游戏厅等营业场所,不接触黄色等有害书报刊,不参加非法组织,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增强自身安全意识。

十、除遵守本条例之外,还必须保证能按照《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来规范自身的行为。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中学

年 月 日

新生入学诚信承诺书

我承诺,从入学第一天起,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班纪班规,坚持维护学校声誉和岳西职教中心的学生形象,以认真踏实的态度,坚持不懈的精神,努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态度,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为此,我承诺在职教中心的三年,我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爱国、爱校、爱班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二、 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实践,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按量完成作业。

三、 遵守公德,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胸怀广阔,不为小事斤斤计较,不酗酒,不抽烟,不赌博,不打架斗殴,遇事三思而后行。

四、 注重自身形象,着装朴素整洁,言谈举止得体大方,男女同学交往文明,不早恋,不和社会闲杂人员来往。

五、 正确使用网络,不进校外网吧及其他娱乐场所。不用网络结交陌生人,不用网络转播不良言论,不用网络观看不文明网页和视频。

六、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做好两操(早操、课间操),认真做好值日工作,保持教、寝室和卫生区的整洁卫生,争创先进。

七、 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尊敬管-理-员老师,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争创文明寝室,先进个人,按时作息,不擅自校外住宿,不让他人留宿宿舍,也不可留宿他人宿舍。除城关地区学生,其他一律在校住宿。

八、 禁止使用手机,如有手机,并必须在校使用,务必报告班主任并请家长写一份《使用手机的申请》(必须家长写,交上后核实),正确使用手机,不用手机上网,不用手机与校内、外无关人员联系,不带入教室,不公开使用,如果被老师及值班人员发现一概没收。

九、 违纪学生,通知家长,家长须及时到校,如果不便到校,请电话向班主任了解情况,处理善后事宜,家长如电话号码有所变更,必须及时告知班主任。住宿生必须每周至少一次与家长沟通,告知自己在校的表现并询问父母家人近况,也欢迎家长经常和班主任联系,一同促进孩子的成长。

十、 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正式上课前好好学习,之后参加班级小测试。

承诺人 学生(签名)_______

家长(签名)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新生入学承诺书

根据《黑龙江省201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黑教高[2016]329号文件中规定,凡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被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教育部将不予注册,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所持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不符合教育部规定,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通过教育部审查并注册的考生,可以取得正式学籍。

我已阅读以上内容,并保证所提供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为国家承认的真实证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若有虚假隐瞒情况,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本人签字确认: 移动电话: 宅电: 班主任签字: 基层教学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新生入学教育诚信承诺书

新生入学后,经过了新生入学教育,其中有学籍管理规定的教育,在学籍管理规定的宣讲中,有学业提示的内容、有留降级规定的内容、有违反考场纪律处分的内容,这些规定在《学生手册》中都有明确的文字描述。

请在以下横线上书写:

1、 本人已经接受学籍管理规定的教育,认识到考试时换卷、替考以及用通讯工具作弊的后果是被开除学籍。

2、 本人已经了解“学业提示”制度和“留降级规定”的内容等。

3、 本人郑重承诺:诚信做人、诚信做事!今后如有违反考

场纪律,自愿接受学校的处分。

学生姓名:

日 期: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的精彩成考报名资源。想要了解更多《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制度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什么时候取消学籍制度"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jiaoxuesheji/747195.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