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课本 > 建造师注册条件

建造师注册条件

2016-01-11 09:52:3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一: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一: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

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原件;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销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二:全国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及程序

全国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及程序

(2010-09-14 17:11:25)

转载

一级建造师是全国统一的可以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单位注册,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的朋友也经常会遇到需要跨地区跨省级转注册的情况,因为这个转注册的手续还是有些麻烦,很多建造师朋友也不是很清楚。建造师职业人才网办理建造师转注册手续比较多在这里把总结的一点转注册经验跟大家说明一下。以期能对有需要转注册的建造师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要转注册首先要符合的前提条件有:

1、在原单位注册满一年时间。

2、如以经是转注册过的则一年内不可以有两次以上的转注册。

3、原注册单位要同意变更转出。

4、没有建设部的其它证书(如:监理、造价)证书注册在原聘用单位。

5、在原单位的注册证书和执业章要已拿到。

6、原单位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转出。

7、要有新的注册接收单位。

二、满足以上条件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可以实施变更转注册程序,由建造师本人登陆进入中国建造师网

这里要输入持证建造师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号,登陆密码(初始密码为0000000)

进入注册建造师变更 增项 注销注册登录入口在建造师级别里选择一级建造师,点击登陆后看到左侧选择项中,选中变更注册并点击,页面出

现个人信息,此时在下面出现带有两个方格的选择项,点击聘用企业变更 出现了建造师在原聘用单位的注册信息,这时看页面有一项:现

聘用企业后有蓝色字体的“请选择..”三个字,点击请选择后会跳出一个对话框,这时你输入要转入的现聘用单位的全称,点击查询后下面出

现带有圆型选择号的 企业名,点击圆型符号后点确定,就可以看到现聘用单位的信息了,最后点保存,个人申请就完成了。

三.完成个人申请后,有原聘用单位通过自己的密码锁进入自己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点击要转出建造师姓名,并同意调出,后 点击保存。

四.原聘用单位同意调出并保存后,现聘用单位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中,就出现了转入建造师的个人信息,现聘用单位点击转入

建造师姓名,同意调入后点“上报”这时电脑会自动生成一张带有条形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现聘用单位打印两份,每份两张

,用A4纸打印后寄给建造师本人。

建造师要寄给现聘用单位盖章的材料有

1. 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执业道德证明

2. 建造师本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建造师本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 建造师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建造师本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6. 建造师本人的职称证复印件

五.现聘用单位要寄给建造师本人去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盖章的手续有

1.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执业道德证明

2.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5.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6.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职称证复印件

7. 新单位与建造师之间的劳动合同

8.带有条型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9.一级建造师注册承诺书

六.现聘用单位寄出后建造师就在原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所在的当地的主管部门去批准并盖章

七.建造师来现聘用单位办理注册所需要的材料:

1. 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有执业道德证明更好)

2.盖好原聘用单位和当地建管处盖章的带有条型码的变更注册申请表和承诺书各两份

3.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和现聘用单位签的劳动合同

5.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如由原聘用单位当地建管处收缴的请带收缴证明)

6.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7.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如没有可不带)

8.本人身份证原件

9.本人学历证明原件

10.本人职称证原件

11.本人彩照(1寸5张,2寸2张)

12.原聘用单位当地主管部门所开的其他材料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的11个条件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课程形式,管理规定

教育周期 一年一次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继续教育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课程形式: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管理规定: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各地区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同,请关注《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政策汇总表》查看详情。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条件,受理程序

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增项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所需资料(参照初始注册):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条件,所需资料,受理程序流程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变更注册(单位)流程图: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四: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附件: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及流程图

事项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流程图: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事项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流程图: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解聘合同或证明内容是否合格(解聘合同或证明需明确注明在原单位无在施或在建工程);

4.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5.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完成时限: 即时办理。 (三)制证、制章

申请人持签字材料到证书窗口打印防伪变更贴,并加盖证书专用章。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汇总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证书变更次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到印章公司领取印章。

事项三: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 流程图: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五: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第一步:在建设部网站注册

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①下载个人版信息填写系统,填写信息后保存至桌面。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下载地址”,在“[下载地址一]、[下载地址二]、[下载地址三]”中任选一个,点击下载——下载后,安装。然后点击“开始——程序——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一级建造师个人版——填写好个人信息——保存至桌面”。文件名为“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

②企业登陆,调入该建造师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插入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企业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初始注册——注册审查”——点击后,在窗口右上方找到“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浏览”——找到刚才填写的个人版建造师信息“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上报文件。

上报完后,关闭弹出的窗口,即可看见刚刚调入的建造师信息——点击“审查”、“打印草稿”,——打印出来后仔细看看没有错误,如发现有错误,则点击“删除”,在个人版修改后,保存,再重复上述步骤,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审查。若正确无误,就点击右上方的“上报”,这样就上报省级了。

在“申报状态”中选择“全部”——找到刚才上报的人员——点击“查看”——在弹出窗口中点击“打印”——此时打印出来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上面带有条形码,打印三份,省建设厅要两份,自己公司存档一份。贴上照片,让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负责人都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第二步:在建设厅网站注册

登陆自己所在省份的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①个人注册

点击“进入”——点击登陆窗口的下边的“执业师账号登记”——填写身份证号、邮箱、用户名、毕业院校等信息(一定要填写完整,建议用户名用《执业资格证书》上的证书编号,即为建设部红印下的7位流水号)。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个人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点击左上方“基本资料”,完善基本信息——点击左上方“选择职业师类别”——点击右上

方“点击选择职业师类别”——选择“一级建造师”。

在左上方“一级建造师”下面填写“注册信息、所属单位”填写完整后——点击“注册申报”——首次注册上报。 这样就报到企业中了。

②企业登陆,审核个人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单位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左下方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首次注册——审核该建造师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省级”。 接下来就是准备材料,然后去省建设厅交钱办注册手续就好啦。

第三步:带好材料,去省建设厅办手续。

①需备材料: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1-3) 两份(记住:必须带条形码)

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劳动合同1份

另外,若考建造师证时用的企业名和现在注册用的企业名不是同一个企业,则需要原企业的解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②再就是准备建设厅的手续费88元。

按照以上操作步骤执行,那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基本完成了。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六:一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初始注册方法详细说明

一级建造师注册流程详细介绍

一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成绩查询—成绩合格—证书领取—注册受理—注册审查—决定—通知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一级建造师注册流程,即从注册受理到通知。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变更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一式一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需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以及申请人与更名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6-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销注册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更多参考学信教育官方网站:

(二)审查

初始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变更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

增项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重新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注销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原文地址: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七:二级建造师注册及申报要求

二、建造师注册应提供的材料:

1、建造师初始注册

1)《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附件资料应包括: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复印姓名页和证书编号页);

(3)学历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报考执业资格证书时的毕业证书);

(4)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外省考出来的注册建造师来浙江省注册的,可不用提供);

(7)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根据建设部要求暂免)。

2、建造师延续注册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

4)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一式一份;

3)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并提供证章原件核对;

4)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①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②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③调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可从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填写);⑤变更到新设立企业,审批意见表和附件材料要提供两份。

5)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建造师增项注册

1、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

4)附件资料应包括:

(1)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2)注册证书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审批意见表》一式一份;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章,提供证章核对;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6、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

1)《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初审意见表》;

3)《企业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

4)附件资料应包括: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7、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8、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1)《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建造师注册填报要求

(1)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件材料必须完全一致

1.姓名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上一致;

2.毕业院校、专业与学历证书一致(学历与报考建造师资格证书时所提供的学历一致);

3.建造师资格证书编号一致,一级编号为7位,二级编号为8位,增项为考试合格证明编号(H+数字);资格证书编号页必须复印;

4.签发日期与资格证书签发日期一致;

5.申请表必须有本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6.申请表由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word打印无效),鉴别方法是否有条形码;

7.一级审查意见表由企业版打印,二级审查意见表由县级主管部门打印。

(2)装订报送要求

1.申请建造师注册,应提供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份,并单独装档案袋,使用统一的档案袋封面。档案袋封面必须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封面中县级编号为地区首字+汇总表顺序号

2、申请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二个或以上专业的,应提供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份,分别单独装档案袋(按专业一式N份),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报送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主项为其他专业的报送温州市建设局。

3、附件材料按企业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勿将申请表一同装订,申请材料必须使用A4纸复印。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八:国家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

国家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

1.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备注:1、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2、考试地点为其报名所在地。即在哪里报名就在哪里考试。3、年龄超过65周岁不予注册。

2、一级注册建造师免考条件

一级建造师的免考条件: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一)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

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九: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相关规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相关规定

注册周期

注册周期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初始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注册

注册周期

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133*1955*0927 在线:230*3523*168

变更注册(单位)流程图: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延续注册

注册周期 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初始注册期满

延续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增项注册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增加专业考试合格后

增项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所需资料(参照初始注册):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不予注册相关规定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来电咨询:133*1955*0927 在线:230*3523*168

注销注册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撤销注册相关规定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注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建造师注册条件篇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注册条件相关热词搜索:二级建造师注册 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 建造师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建造师注册条件”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建造师注册条件"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keben/125198.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