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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基数 长沙住房公积金查询

2017-10-10 16:52:25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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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2]173号文件精神,更名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7年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基数 长沙住房公积金查询,欢迎参考!

  2017年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基数 长沙住房公积金查询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8%;

  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12%;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上限:长沙市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月缴存额上限为4668元。

  四、缴存基数下限:长沙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月缴存额下限为224元。

  【在线计算】:长沙住房公积金计算器

  【温馨提示】

  1、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关委会批准后,自节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3、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2017-2018年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关于开展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执行期限】: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执行时间】:2017年6月30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于2017年7 月1日起开展2017 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是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以及违规多缴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是否合规;

  (三)缴存单位、缴存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三、年审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认真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2017 年度单位缴存申报表》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缴存单位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2017 年度单位缴存 申报表》《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最近1个月 社保缴费通知单(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至 中心业务网点和区、县(市) 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

  (三)为提高效率,节约办理时间,建议各年审单位提前与 中心业务网点预约办理时间,根据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通知分 批分次办理年审

  四、年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指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期完成年审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涉 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缴存比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 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 积金最低缴存比例问题的批复》(湘政函[2013] 102 号)以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 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 74 号)等相关规定,2017 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 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 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四) 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 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 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 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 收入,并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6 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芙蓉区、 天心区、岳麓区、 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 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1390 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 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 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为77782 元”计算,2016 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 2017 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 工资为6481.83 元。因此,基数为19445 元。

  2、月缴存额。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 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 式为: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 (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经测算,2017 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668元, 月最低缴存额为224 元。

  (五)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时, 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可在“当月汇缴一当月有 变化一基数调整一导出年审文件”模块中直接下载职工相关信 息; 未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由单位专管员执单 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属管理部柜台办理; 如需在“网上业 务大厅”单位版中直接办理业务,须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网厅 单位版数字认证业务申请表》( 请到中心官网下载中心一>归集类 表格中下载),到所属管理部完成数字证书签约。 各单位应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中的 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 同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17 年度住房公积金

  (六) 单位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 比例以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及《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 9 号)文件的相关规 定执行。

  (七)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缴存人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现住 房公积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 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每个 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 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 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

  (九) 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 购买首套普通 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 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2016 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6481元推算其月还款额。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30日

  长沙住房公积金查询

  长沙住房公积金查询:http://www.csgjj.com.cn/

  (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四)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九)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十)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告,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一)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网络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表,并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并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的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办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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