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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个人社会保险

2017-12-13 16:26:18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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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社保局主要负责管理市直企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项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工作。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南充市个人社会保险,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南充市个人社会保险

  南充市个人社会保险:http://www.scnc.lss.gov.cn/

  (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南府办发〔2016〕29号)(下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下称城乡居民)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条 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城乡居民(含家庭成员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人员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织参保缴费;未办理居住证的中小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由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织参保缴费;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创银行代扣代缴、手机软件缴费等多渠道、多途径的缴费方式。

  新参保城乡居民,需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未办理居住证的中小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在园儿童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并填报《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续保缴费的只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明。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经办机构须对当年参保人员进行比对。

  (一)政府补助

  各级政府补助按当年公布标准执行,高校大学生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于当年9月底前拨入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

  1.个人缴费标准按部省要求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综合确定,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向社会公布。2017年度缴费标准为150元/人。

  2.政府补助困难人群个人缴费

  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人员的身份界定一律以当年缴费时的身份为准,统筹年度内不变。

  城镇“三无”人员、农村孤儿、农村“五保户”等特困供养人员,由所属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除特困供养人员外的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属县(市、区)民政、残联部门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按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定额资助标准补助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并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部分,也可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上述人员个人缴费与城乡医疗救助资助的差额,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并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 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一般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的,按自然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指住院待遇和门诊待遇,下同)。学校组织参保缴费的,按学年度享受待遇。

  已经参加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2017年改为以家庭整体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报销。

  (二)新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等待期跨年度的,需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后才能按时享受待遇;只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待遇等待期从下年1月1日起计算。续保人员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享受对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2017年2月底前缴纳2017年医疗保险费的,2017年不设置待遇等待期。2017年2月底以后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三)学校组织参保缴费的,每年10月30日前缴清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四)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出生后3个月跨年度的,补缴上年全额医疗保险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补费当年12月31日止。出生后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第五条 参保关系转移

  (一)原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单位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转入城乡居民医保。3个月内续保缴费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3个月内跨年度续保缴费的,补缴上年全额医疗保险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年度内已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不能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下一个缴费年度的正常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正常缴费期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二)统筹范围外转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3个月内续保缴费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3个月内跨年度缴费的,补缴上年全额医疗保险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支付住院医疗(含生育医疗)、门急诊(仅指门诊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急诊观察病人直接转住院治疗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门诊CT、MRI检查确认为颅脑损伤、脑出血、恶性肿瘤直接住院治疗当次CT、MRI检查费用)、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第七条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0-14岁未成年人治疗漏斗胸、唇腭裂、脊柱裂、无肛、肠道闭锁、胆道闭锁、尿道上(下)裂、尿道憩室(狭窄)、会阴粘连、纵隔子宫、阴道斜隔、隐匿阴茎、隐睾等先天性生理缺陷(整容、矫形除外)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按政策报销。

  第八条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下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额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150元,中心卫生院和其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5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南充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550元,南充市内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南充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南充市外三级以下医疗机构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院内转科和上级转下级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下级转上级医疗机构补计两级之间的起付标准差额。

  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手术、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付费、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不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计算。

  (二)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扣除先期自付的费用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报销。具体的报销比例如下:

  1. 乡镇卫生院85%,中心卫生院和其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南充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70%,南充市内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60%,南充市外省内就医报销比例下浮10%(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市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下浮10%)。四川省以外医疗机构50%。

  2.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为100%。

  3.治疗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瘫痪、器官移植和抗排异药物治疗、植物人维持治疗、未成年人脑瘫治疗报销比例上浮5%。

  (三)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城乡居民(含学校组织参保缴费的学生)年度最高结算限额按自然年度计算,跨年度住院的费用计入出院年度。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治疗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期自付和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标准的50%定额报销。

  第十一条 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每年人均70元划拨,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其中,个人报销限额为50元,另外2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适时调整。个人报销限额核算到个人,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参保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可实行医保联网结算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门诊医疗费用,家庭成员(指当年参保缴费单位的成员)之间可以共享,使用时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有效证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在个人报销限额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按签约服务人数或管辖区定点人数实行人头付费。按年人均20元标准总额预算,全年包干,超支自理。总额内按就诊人次支付,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门诊人次补偿10元(含一个疗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门诊人次补偿4.5元(含一个疗程)。

  参保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资金不结转、不转移、不继承。

  第十二条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居民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治疗方案、定限额的管理方式,病种分类、报销范围和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上由参保地县域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二)大学生在户籍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市内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三)长期异地居住、外出务工的参保居民因病需在居住地或务工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临时外出的参保居民因急症抢救需住院治疗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外伤住院申报

  (一)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外伤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治疗的,接诊医生对病人的受伤原因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患者(家属)签字确认,科室负责人复核,经医疗机构确认后,将符合基金支付规定的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对需调查核实的,患者(家属)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入院记录等申报资料提交患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就医服务和结算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各县(市、区)在部、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参保人员就医管理,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已实现联网即时结算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薄)办理登记和费用结算手续。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因急症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和在不能及时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市内原城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实行医保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付费总额控制制度,实行总额付费、病种付费、人头付费、项目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如同时参加两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医疗保险待遇就高的原则享受一份。

  第十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时施行,我市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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