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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住房公积金官网 http://www.hszfgjj.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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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住房公积金参保单位和职工可通过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衡水住房公积金官网 http://www.hszfgjj.org.cn/,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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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已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9日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心”党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保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必须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确保决策事项切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三)坚持民主决策。决策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使决策结果充分反映民情、凝聚民意;决策中,班子成员之间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集思广益,最后形成集中的决策意见。

  (四)坚持集体决策。实行“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以党组会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凡涉及“中心”政策、发展、稳定以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

  (二)“中心”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的研究制订和调整;

  (三)研究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归集、提取、委托贷款等重大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代上级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五)内部机构设置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废止等;

  (六)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七)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八)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九)对外签订的重要协议和合同;

  (十)研究部署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信访事件的处置;

  (十一)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本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公开招考人员聘用计划,合同制、临时工及干部职工返聘计划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落实;

  (二)研究“中心”干部的任免、调整和奖惩等事项;

  (三)研究市管后备干部及中长期培养对象的选拔、推荐和管理;

  (四)其他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建、装修、搬迁、租赁,大宗物品及固定资产的处置等;

  (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重大技术改造以及重要技术和设备的引进;

  (三)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审核拟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中心”年度经费预算;

  (二)审核拟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三)审核拟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核拟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等事项;

  (五)审核批准“中心”3000元以上的大额经费支出。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中心”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科室或管理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组书记确定然后提交党组会。除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或参会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会进行研究及表决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并安排后可做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中心”党组报告

  第十二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党组书记必须到会,党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管理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应逐个表态。党组书记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其中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需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研究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议,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第十三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科室、管理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议题的收集,并于会前1天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交参会人员审阅,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做好会上发言准备。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的主要议题、讨论中每名班子成员的发言、形成的决议等都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经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七条 经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在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实施时,应及时提交党组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碰头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会议决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心”党组书记作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积极营造民主团结的良好氛围。党组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并及时向“中心”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各承办科室或管理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跟进督查,并及时向“中心”党组报告。“中心”监察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实。对未经“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各科室、管理部干部职工知情后应及时向“中心”党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经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除应保密的事项外,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党组书记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 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策而擅自做出决定,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在保密期间泄露经集体研究应保密事项的;

  (四)未提供真实准确材料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而国家和省、市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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