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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http://gygjj.com.cn/gjjcx.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22

2018-07-13 17:28:12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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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5月,是直属于固原市人民政府的正处级事业法人单位和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固原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http://gygjj.com.cn/gjjcx.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22,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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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职职工指财政供给单位职工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一年未签订合同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九条 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或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缴 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每年核定一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及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第二十一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后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七条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八条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封存、转移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职工有权查询本单位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四十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给予答复。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六章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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