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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社保网

2018-09-13 09:51:54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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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27-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宿迁社保网,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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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有评价意愿且具备评价条件和能力的评价实施主体,依据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评价实施主体,包括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含行业协会学会、职技院校、专业人才评价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评价机构)。

  第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认定结果与使用及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突出评价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导监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

  (二)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以下简称评价项目)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高信誉度;

  (三)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

  (五)具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六)对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落实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社会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具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三)以提升技能、促进就业为评价目标,在社会上具有较高信誉度,在评价的职业(工种)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具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第三章 评价的对象和职业范围

  第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对象包括企业职工、院校学生以及需要认定技能等级的各类劳动者。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范围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的技能类职业,以及企业规范设置的技能类岗位。

  第十条 企业主要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同时鼓励企业面向各类劳动者、院校学生和不具备评价条件企业的职工提供评价服务,支持企业加强与职业(技工)院校合作,为职业(技工)院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评价机构可根据市场需要,面向社会各类劳动者、院校学生和不具备评价条件企业的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二条 有评价需求但不具备评价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评价实施主体,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未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可结合就业创业需要,自主选择评价实施主体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主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项目有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没有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职业工种岗位规范》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颁布。行业企业《职业工种岗位规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行业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制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颁布。

  第十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规模以上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牵头开发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审定。

  第五章 评价方式及内容

  第十七条 对评价对象开展评价活动要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审相结合,企业职工以评为主、以考为辅;院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以考为主、以评为辅,结合企业生产岗位实际的考核内容比重不低于50%。

  第十八条 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察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生产任务的能力。

  (一)筑牢职业知识基础,重点考核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对应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突出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与职业、岗位相关的基本操作技能、操作规范和胜任岗位的职业能力;

  (三)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重点考核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和应急处置,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内容。

  第十九条 职业素养评审侧重于评价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社会贡献。

  (一)坚持职业道德评价,把职业道德放在技能人才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自评、考核互评、民意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工匠精神和社会责任;

  (二)注重工作业绩评价,将岗位工作绩效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考察技能人才参与技改项目、创新生产工艺、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业绩成果;

  (三)强化社会贡献评价,将技术推广、专利申请、标准制定、传技带徒以及承担企业培训和社会化任务等方面的实际贡献纳入评价内容。

  第六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主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备案申请。评价实施主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评价实施主体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信息发布。通过评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价实施主体目录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评价实施主体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评价项目、等级范围、评价标准及备案期限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评价实施主体按下列流程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1. 制定方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价流程、评价项目、时间场次安排、考生名册、考评员信息、委托评价协议等内容。制定的方案须提前5个工作日上传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服务平台;

  2.实施评价。评价机构按照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实施评价工作;

  3.质量督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质量督导员,开展过程性质量督导工作。

  (五)结果备案。评价实施主体在评价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上传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其中,受委托开展评价的,应经委托单位认可后上传备案;

  (六)结果认定。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评价结果予以认定,对认定后的评价结果按统一编码规则、统一的证书格式形成电子证书并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库。

  第七章 技能等级和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各等级内部增加档次,并明确与职业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定格式标准和编码方案,评价实施主体对证书格式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确定。证书加盖评价实施主体印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统一编码。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形式为电子证书,评价实施主体和个人可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包含个人信息和二维码的纸质证书,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查验。

  第八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认可度高、信誉良好、业内影响力大的评价实施主体,通过减免抽查、继续备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为评价实施主体提供命题和题库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定期或不定期提供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服务。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效用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经备案的评价实施主体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持有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落实培训鉴定、就业创业、技能提升等补贴政策。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持有人,统一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数据库,纳入当地人才统计范围,并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政府奖励津贴、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企业首席技师评选、高技能领军人才项目建设以及落户、购房等方面给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等的人才政策。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要求,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贯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术工人平等享受待遇政策。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价实施主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规则,加强考务管理,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

  第三十条 评价实施主体要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制证、统计及核发工作,建立评价工作台帐和内部数据库,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评价,可将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面向社会提供评价服务的,按照成本核算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社会评价机构要规范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考试收费政策,以不高于同类别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为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会评价机构要严格执行“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制度,不得从事与评价职业(工种)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考前辅导培训活动。不得将评价权限转让给其他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运用法律、市场和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对评价实施主体的监管,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采取第三方信用评价等方式,对评价实施主体进行信用监管,并按信用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督查发现、社会举报和媒体报道中反映有问题的评价实施主体进行核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价实施主体在评价活动中如出现考生替考、程序不规范、成绩造假、考评员失职等违规现象,第一次取消对该批次的认定,限期整改;第二次将取消评价资格。上述违规现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评价实施主体连续两年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

  第四十条 严格对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评价对象的纪律约束,对严重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和考场纪律要求的,要纳入“黑名单”,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上述人员的执业记录和失信记录,按照信用建设的有关规定纳入征信范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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