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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2016-07-16 14:06:4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共2篇)经济法作业一、二参考答案经济法作业一案例分析一: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供大家学习参考。

经济法作业一、二参考答案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第一篇

经济法作业一

案例分析一: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答案】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公司组织机构,为合伙企业。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案例分析二

丁某于2006年至200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货款总额12万元,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公司对此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装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后既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公司协商不成,于201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 请分析丁某的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装公司的业务员,他辞职后未经原公司的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属无权代理。

2.作为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公司与之订立合同时,不知丁某已经辞职,没有理由怀疑丁某的代理权。从外部现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香港公司订立合同时善意无过失。所以,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成立。

3.服装公司拒不提货又不付款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它可以要求丁某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三

200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上写明甲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2007年9月30日乙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 乙再次向甲催要, 甲仍未给付。 200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2009年8月1日返回,乙闻迅,于200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200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我不必还款了。

问题:甲的理由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不正确。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甲答应2007年10月31日前还款的行为致使【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从2007年10月31日起算,并在2007年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为而中断。诉讼时效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日。由于200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造成诉讼时效中止,但是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实际中止的起算日为2009年6月1日,由于甲在2009年8月1日返回,诉讼时效继续计算,期间导致诉讼时效中止2个月,故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日应为2010年2月1日(或2010年1月31日)。

经济法作业二

案例分析一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3)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4)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该合伙协议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参考答案】

(1)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2)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否则约定无效;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合伙企业法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

(5)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

案例分析二

谭某、杨某、李某于2009年5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9年7月份,三人共分约6000元。2009年8月通达商社向A公司赊购一批货物,价值5000元。2009年10月,三人就发生了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到2010年3月份共亏损5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某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某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

(2)杨某、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

(3)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4)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参考答案】

(1)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前两规定的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三人的想法都不对。首先,杨某的想法不对。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退伙时A公司的债务已经发生,对此债务杨某应和谭李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谭、李的想法也不对。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由合伙人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合伙人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分两部分:2010年10月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退出合伙企业之后的债务分别计算。A公司的5000元债务由三人负连带责任。

(4)A公司可以向谭、李任何一人索取应得债权;也可以向杨某提出请求,但是须以5000元为限。三人中任何一人清偿完债务后,再按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摊。

案例分析三

假设2010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

(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案例分析四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9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

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五

甲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老张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后因投资人老张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小张管理企业。由于小张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老张可否决定解散企业?

(2)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谁清算?

(3)企业解散后的15万元债务由老张承担,还是小张承担?为什么?

(4)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

(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参考答案】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老张可以自行决定解散。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老张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由老张承担。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小张不是投资人,而是受委托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不承担企业债务。【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更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老张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经济法作业二(题目可以不抄)

案例分分析一

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个;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分分析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 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说明理由。

案例分分析三

教材P81页:案例分析

案例分分析四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

经济法案例网上的整理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第二篇

法律关系

1、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网友答: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 本人所能理解的法律关系这只有这么多了,内容中已说明关系的主体。

另:1.委托关系:赵钱之间

2.买卖关系:赵孙之间

3.质押关系:李周之间,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民间借贷关系:李周之间

5.运输合同关系:李吴之间

6.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李吴之间

7.赠与关系:李李之间

8.不当得利关系:赵孙之间

9.买卖关系:孙李之间

2、2002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合同经鉴证后有效,

问:(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

(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分析要点:

答:(1)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一方违约。

(2)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村、某县供销合作社。客体为白菜。内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与义务。

3、某县为发展经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国企改制,将本县原国营啤酒厂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管理科学,该公司的运营良好,啤酒的市场销路很好,为本县财政收入作出了贡献但是好景不长,几个月后,上海某啤酒公司所产啤酒进入本地市场,严重冲击了本县所产的啤酒,该县经济主管部门见状十分忧虑,遂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凡需啤酒应从本县啤酒公司购买。另外,暗中要求税务机关提高外地啤酒的税率。

问 1.分析本案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2.对于某县经济主管部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案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主体为该县经济主管部门及上海某啤酒公司。 客体是啤酒的销售行为,内容是经济主管部门权利管理本村的经济管理,义务是维护所有公司的合法利益,上海某公司权利在村里进行合法的经济活动,义务生产质量及格的产品。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甲向鞋匠乙订做皮鞋10双,合同签订后,乙已备好10双皮鞋的原材料,并已完成了3双。甲突然向乙提出解除合同。问:

(1)该案属何种经济法律关系并分析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2)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1)该案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且要素为:主体甲与乙,客体为乙的加工承揽行为,内容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该案甲应接受3双皮鞋并付酬;甲应赔偿乙为准备其余7双鞋的原料等相应损失;余下7双皮鞋的完成工作应停止

4、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5、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乙企业来完成,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约定乙企业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任务,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答:甲乙企业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是乙企业,客体是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内容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包的生产任务。

公司法+企业法

1、某服装有限公司,是以服装零售为主的公司,股东是两个私营主。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28万元,并于1995年10月正式成立。公司决定两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某机关工作的张某作为公司的经理。此时,张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张某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的服装。

问:在上述案例中,有哪些作法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10分)

2、甲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老张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后因投资人老张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小张管理企业。由于小张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

问:(1)老张可否决定解散企业?

(2)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谁清算?

(3)企业解散后的15万元债务由老张承担,还是小张承担?为什么? (4)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

(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10分)

答:(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老张可以自行决定解散。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老张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由老张承担。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小张不是投资人,而是受委托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不承担企业债务。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更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老张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8分)

答:存在以下各违法之处:(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2)甲、乙以商标专利作价出资超过最高限额注册资本的20%。(3)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4、陈某是一个体商人,1995年2月,他与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陈某出资25万,为公司负责人。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为改变被动局面,陈某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没想到这又是一个错误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199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陈某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问题:

(1)请判断明珠公司的企业形式。 (2)请分析陈某与明珠公司的关系。 (3)陈某是否需要赔偿两位朋友的损失?

答:(1)明珠公司是公司,不是陈某的独资企业。如果是陈某的独资企业,根本不可能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陈某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陈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即使陈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失败负有主要的责任,但也不能否定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资格。(3)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其两位朋友有欺诈行为,因此陈某不必承担赔偿他们损失的责任。相反,这两位朋友应当对投资所要承担的风险有所认识和准备。

5、案情:顾勇是一名国企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不佳,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因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他欲成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2)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 (3)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4)独资企业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5)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

(6)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6、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3)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4)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问题:该合伙协议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答:(1)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2)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否则约定无效;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且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的比例应当相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的一致

性;

(4)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

(5)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

7、案情: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1992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

1995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5000股,价值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个体户李某也持有兴华公司的股票。1995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 问题:

(1)兴业公司和宏达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兴华公司的董事在能否转让其拥有的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3)兴华公司能否接受李某的建议,向其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或以此做抵押?

2.答:(1)股票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只有按照法定的形式进行,转让才是有效的。兴业公司和宏达公司虽然签订了股票转让的协议,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他们在转让记名股票时,却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背书和变更股东名册的手续,所以是无效的。

(2)兴华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内不能转让其拥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除因减少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如果兴华公司接受李某建议,那是违法的。

8、案情: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

答:(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9、案情: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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