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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2016-08-30 13:43:5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共6篇)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工作生产当中,各地河道管理工作越来越被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和解决,本文就市凌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形成的原因...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工作生产当中,各地河道管理工作越来越被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和解决,本文就市凌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采砂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

对于河道采砂的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采补平衡”原则,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通过加紧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范,以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真正发挥规划对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作用。针对市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凌河河道采砂管理现状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实行河道采砂按规划、计划开采,市凌河局部署各县(市)区按采砂规划编制了2012年河道采砂方案,经审核后上报省凌河局进行了审批。同时严格按照省政府[2011]6号文件精神,对采砂权出让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进行,并采取缴纳清障保证金的方式对采砂户采后恢复治理进行约束。据统计2012年全市各县(市)区已有32处砂场采砂权成功出让,缴纳采砂权出让金220万元。在规范采砂秩序的同时,加大了凌河河道非法采砂及侵占河道的整治力度。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34起,有力地遏制了非法采砂的势头。

【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关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采后恢复有待加强

由于各县(市)区对当地乡、村级公路建设和公益性建设用砂多数有地方性规定,所以以上这些建设用砂不允许收取采砂管理费,以至于这些用砂、采砂的管理较为混乱,特别是采后的河道恢复做的不好。建议对以上情况也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采后的河道恢复。【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2.思想观念上不适应

受传统水利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在水利部门根深蒂固。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事务管理,既不同于过去以分钱分物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管理,也不同于以水利工程为主要内容的水利管理,它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难度都与上述管理完全不同。这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在思想观念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而目前水利部门对

篇二: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山区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山区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就山区县凤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采砂管理的对策:加强采砂许可制度,规范采砂管理,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河道采砂监督。完善管理体制,加强河道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水法规宣传活动。坚持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推行新的河道采砂管理模式。

关键词:河道采砂 管理 现状 对策

【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1、基本情况

1.1 河流基本情况

凤县境内用于建材具有较好砂质的河流主要有嘉陵江、小峪河、中曲河等三条河流。嘉陵江是县境内流域面积最广,流程最长,砂石储量最大,采砂场较为集中的河流,流域面积2467.87KM2,全长72KM,流经4个城镇,河道平均宽度50—150M、河流比降6.6‰,河砂可采深度1.5—2M,部分河段采挖深度可达2—3M;小峪河全长66.1KM,流域面积557KM2,河道下游粗砂较好砂质含土少,因距县城较近是周遍3镇用砂必选地;中曲河,干流总长38KM,流经三个乡镇,河道砂石以卵石、粗砂为主,无大面积的沙滩,砂层平均厚度1.5——2M,采砂主要供村民建房。

1.2 河道采砂管理情况

凤县河流众多河流跨度较长,堤防不健全,沿河道路下河路口较多,给采砂管理带来不便。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近年来,我县严格依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对水利风景区重点河段以及有水文、桥梁等跨河工程等设施,制定出具体的保护范围,为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明确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制度,控制砂场设置数量,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河道自然生态原貌。为加强河道、水资源、水生鱼类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等执法力度的薄弱,县水利局及时成立了县水行政监察大队,专职负责水利相关违法事件的调查和处罚。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水韵江南、七彩凤县”大力发展旅游兴县的总体发展目标,保护嘉陵江源头水利风景区及百里绿色长廊的原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对嘉陵江、小峪河、红岩河、中曲河等河段无任何采砂手续砂场和不符合设置标准砂场,进行清理和关闭。近年来,坚持连续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规乱采、乱挖、乱倒违规行为,并取得一定成效。

2、存在的问题

2.1 自然条件因素

凤县河流众多,遍及县域9个乡镇,县城距最远乡镇往返行程需5个小时,对发生的违规事件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及时遏制违法行为,延误了处理时间。对举报的乱采、乱挖行为,河道管理人员赶到时,违章采砂人已逃走,当执法人员离开,随即又进行违法采砂。

2.2 群众法制意识淡薄,违法行为较突出

凤县乡镇村组多沿河而居,田地多在河岸两边,因河道堤防不健全,下河滩道路多,沿河村民偷采砂石较为普遍,沿河村民利用便利的条件偷采砂石低价向建筑工地买砂石,影响河道正常管理,扰乱砂石销售市场价格。此外,个别村组与砂石开采业主达成协议,提供砂石堆放场地,运输道路等等便利条件,向业主

篇三: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2015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请示,建议对我市**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黄砂实行修复性禁采。对此,市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并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开展调研、论证,依法依规提出可行的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今年1月上旬,市水利局就此征求了浠水、团风、黄州等三县区政府及水利、砂管等部门意见。黄州区明确要求对**下游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浠水、团风两县反对禁采。带着相关问题,市水利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河道采砂现场调研并认真听取了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及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河道采砂管理局、乡镇和部分采砂业主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了专门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基本情况

**是我市境内非常重要的长江一级支流,跨麻城、罗田、浠水、团风、黄州等五个县(市、区),全长148公里。**砂石资源丰富,黄砂基础储量为4.29亿立方米。根据相关法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采砂规划、许可工作由黄冈市水利局负责;采砂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及水利局、砂管部门承担。

**下游河段,主要指从上**大桥以下至长江入江口之间的河段,全长约33公里。因涉及上**大桥、“京九”铁路桥、大广高速公路桥、下**公路桥等4座国家大型桥梁安全和黄州城区防洪安全,地位十分重要。该河段分为陆地黄砂开采段、水上黄砂开采段、禁采段三个部分。

(一)陆地黄砂开采河段(上**大桥---“京九”铁路桥区间河段,约13公里)。主要涉及浠水、团风、黄州等三个县区陆地黄砂开采。依据《**采砂规划》(2015-2015),共设7个采砂站点,其中黄州区4个,团风县2个,浠水县1个。规划年控制、许可黄砂开采总量为100万吨。目前全部采砂站点经营权均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

(二)水上黄砂开采河段(“京九”铁路桥----下**公路大桥区间河段,约17公里)。该河段主要涉及浠水、黄州两县区水上黄砂开采。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2001〕9号专题会议纪要,该河段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按照“六统一联”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政府专营。2015年,该河段拥有黄砂资源量6610万吨。根据**采砂规划,为防止河床下切,保证冲淤平衡,规划确定该河段2015年度控制开采量为400万吨,允许开采船只数量为30艘。并且每年下降20%的比例,对开采量、船只数进行许可控制。由于历史原因,该河段实际存有各类采砂船只54艘,运砂船只250余艘,涉及从业人员约6万余人。

(三)禁采河段(下**公路大桥---长江入江口区间河段,约3公里)。该河段黄砂总储量约为2140万吨,根据相关法规和《**采砂规划》,明确为禁采范围,至今未进行开采。

二、**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供需不对称,砂石资源基本枯竭。近年来,**黄砂已成为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不可替代的“骨干财源”,黄砂收入所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份额巨大。县区黄砂生产经营部门每年为了完成两县区政府下达的黄砂财政收入计划任务,除了控制和提高黄砂销售价格外,主要的途径就是依靠超量开采。在**下游,两县区政府财政增长的需求与紧缺有限且逐年减少的黄砂资源供给之间矛盾十分突出。同时,持续近30年的大规模黄砂开采,已导致**下游“京九”铁路桥至下**公路桥之间河段黄砂资源基本枯竭,已陷入无砂可采的境地。

同时,在**下游河段,浠水、黄州两县区实际拥有各类大型采砂船只远远超过了规划许可开采船只数。据统计,2015年,该河段内实际滞留的各类采砂船只54艘,远远超出《**采砂规划》要求的船只控制数量的4倍,同时,两地目前正在建造的新船还有十余艘。每艘采砂船只造价均在数百万左右,年固定开销成本平均在几十万至上百万。其背后涉及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关联着巨大的群体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采补不平衡,河床整体下切严重。因上游水土保持治理、持续几十年规模开采等各种因素,加之**属于季节性河流,近几年,**流域强降雨次数少,导致形成汇聚性山洪频率低,其上游输砂量大幅减少,河床下切十分严重。据**马家潭水文站监测,2015年巴水流域平均降水963.6毫米,平均输砂量仅为13.1万吨,3月份河床最低点为25.43米,10月份为23.99米;2015年,平均降水1252.8毫米,年输砂量为23.89万吨,3月河床最低点23.89米,10月份为22.31米。监测数据表明,**下游河段近几年砂石资源出现严重的采、补不平衡,河床下切年均在1.5米左右,情况十分严重。**下游 “京九”铁路桥以下部分河段,据有关部门实地勘测,河道深切已近20米。

(三)矛盾突出,各类安全隐患凸显。砂石资源枯竭、供需矛盾尖锐、河床严重下切,给河道堤防安全、生产安全、桥梁安全等带来重大隐患,给采砂现场监管造成巨大压力。**“京九”铁路桥下游河床严重下切,直接导致在规划批复的可采区内,使用规定的采砂机具和设备,常常无法采到砂石。采砂船主即使采取对采砂船只进行改装、延长采挖链斗等办法,也只能勉强采到少量部分。每年开采期间,各级水政执法及采砂管理人员高度戒备,尽管采取24小时全天监管,但非法偷采行为却难以禁止到位,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执法管理人处于疲惫应对状态。加之铁路、公路交通部门对其相关桥梁保护标识、设施不全、损毁,水利、铁路、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不到位等,造成部分采砂业主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逃避监管,在桥梁保护范围和堤防禁采范围内偷采,对河道各项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给采砂现场监管造成巨大压力。2015年,**“京九”铁路桥桥墩曾发生重大险情,惊动铁道部。2015年,**大广高速公路桥水下桥墩查出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除险整治。2015年,央视等相关新闻媒体聚焦上**大桥危桥事件。这些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客观上要求我们切实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风险意识和问题意识,及时地针对当前河道内变化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和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维护稳定。

三、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工作的建议

根据当前**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为确保河道堤防、防洪、交通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下游河道采砂可持续发展,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举措是十分必要和紧迫。或早或晚,禁采只是时间问题。如果从现在起,就实施修复性禁采,不仅有利于确保**下游河道安全、桥梁安全,而且有助于河道砂石资源采补平衡,实现该河段采砂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这一决策,客观上属于风险性决策。在短期内,会导致个别地方,特别是浠水县财政出现较大幅度减收,给当地财政运转暂时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在局部河段也存在一定的禁采管理和社会维稳的工作压力。如果现阶段暂不实施修复性禁采,仍按**采砂规划实行开采,也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过渡性的方案,**下游河段能够维持开采的砂石资源有限,开采也不会长久。因此,暂时不禁采,有利于化解矛盾,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也可为下步禁采赢得时间。对于当前的开采活动,必须正视河道的现状基础与隐患风险,切实强化浠水、黄州、团风等三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该河段采、运、管等各方面责任,确保开采期间河道绝对安全。在规划到期前,仍要尽早研究部署采取修复性禁采工作。鉴于此,特提出如下两个方面的建议:

(一)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在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临时扩大或者缩小禁采范围、延长或者缩短禁采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在修复性禁采期间,建议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由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河道禁采管理、挖力及运力(含陆路运力、水路运力)人员妥善分流、社会维稳等相关工作负总责。

三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联合执法。水利、砂管部门要强化修复性禁采期间河段禁采管理,对所有采砂船只、机具实行严格集中监管。铁路、交通部门对各类跨河桥梁的保护标识和防护设施到位;交通海事部门要依法对河道内“三无”(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只和临时组装的采砂机具,开展专项集中清理整治,对于违法航行、作业船只,应予以暂扣、没收,清除出河道管护范围。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案件的查办和治安管理力度。同时,认真做好相关采砂从业人员宣传教育、疏导和社会维稳工作。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市水利局应迅速对《**采砂规划》(2015-2015)予以修订。

对**下游河段,如果实行修复性禁采,不仅有利于确保河道堤防、交通铁路跨河设施安全,而且有利于河道砂石采补平衡和水生态环境修复。但这一决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浠水县政府反映,“突然实行修复性禁采,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带来巨大的社会矛盾。”例如,两县区大量的采、运砂从业人员生活没有保障;巨额的投资难以收回,规划的严肃性受到质疑,以及加剧其他河流水域非法偷采和大规模的群众上访等诸多问题。

客观地看,风险性决策主要体现在社会稳定层面。在**下游河段,涉及50余艘大型采砂船舶,250余艘运砂船舶,3000余台运砂车辆,生产、运输、营销、制造、维修、服务等各个方面从业人员达6万多人。要实现修复性禁采,一是必须认真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妥善分流工作。二是对相关采砂船舶上岸,应当借鉴外地做法,采取适当补贴的做法,给予帮助。三是对运砂船舶、车辆应合理引导,分流到其他产业。若实行全面禁采,倘若三县区政府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适度补贴又无法落实,极有可能引发群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一些从业人员禁采后若无固定就业渠道和生活来源,可能会下河偷采,给河道采砂管理造成巨大压力和隐患。

(二)如果考虑到实行修复性禁采后,县区相关问题和矛盾难以得到有效化解,建议适度调整《**采砂规划》,过渡性限点、限量开采1-2年,在过渡期内处理好相关矛盾。规划到期后迅速启动修复性禁采。

1、建议对**上**大桥至“京九”铁路桥之间的陆地采砂河段,采取减“点”减“量”开采,推行“红安模式”,实行县区政府专营。

⑴在严格执行**采砂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调减采砂站点和年度采量。自2015年起,在该河段,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每县区只允许保留一个可采点,年度许可采量按照《**采砂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控制开采总量的50%执行。同时,三县区政府应当坚持保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黄砂需求外,采取得力措施,严格执行限点限量开采规划许可,控制外卖黄砂,尤其是走陆路到江边码头转卖,制止贱卖黄砂资源。

⑵严格采砂总量管理。为确保《**采砂规划》及许可的严肃性,建议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每年对该河段黄砂年度许可及开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和专项审计。

⑶推行“三权分离”前提下的“六统一联”政府专营的管理模式。推行河道采砂经营权归县区政府,采砂许可审批权归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作业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出让,按照“六统一联”管理模式,推动黄砂资源政府效益最大化和行政管理成本最小化。

⑷全面清理整顿制砖企业用砂。目前上**大桥附近有2家制砖企业,其中浠水与团风县各1家。由于政策等原因,制砖企业的取用砂未列入采砂规划之中,长期存在无许可、监管缺位、费税流失的情况,建议由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沿河制砖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⑸强化政府及部门管理责任。强化三县区政府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责任。

2、 “京九”铁路桥至下**公路大桥之间河段的水上黄砂开采,建议仍然按照《**采砂规划》(2015-2015)过渡性开采1-2年,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制定年度开采方案、现场监管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到期后迅速启动河道修复性禁采管理。

⑴严格落实规划采量及开采船只数量。根据《**采砂规划》(2015-2015),2015年该河段控制开采量为204.5万吨,控制开采船只为14艘。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杜绝超规划开采。建议由市审计局、监察局、水利局在当年开采活动结束后,联合对两县、区政府实际执行年度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超量开采行为,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黄纪发〔2015〕3号文的规定,对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监管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⑵科学制定年度开采方案和现场监管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为确保河道安全,建议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联合研究制定该河段年度开采方案和现场监管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⑶交通部门依法取缔该河段所有“三无”船只。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69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建议强化两县区政府及交通、海事部门职责,对该河段“三无”船只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⑷强化两县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电[2015]109文,建议进一步强化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黄砂生产的政府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行政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承担协调督查的责任。

⑸尽早研究确定**下游河段修复性禁采时间。**实行修复性禁采只是时间问题,现在不禁,迟早也要实行禁采保护。在《**采砂规划》(2015-2015)执行到期后,建议自2016年起,对该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县区政府应早作准备,尽早研究河道修复性禁采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沿河群众的宣传、教育、疏导,妥善分流安置从业人员和船只集中监管工作,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实行修复性禁采时间,以便引导沿河群众理性投资,促使从业人员转产转业。

如果采用这一过渡性方案,有利于为下一步禁采预留时间来化解各方矛盾,不利的方面是,短期内,河道堤防、桥梁等各种安全隐患非常大,现场执法监管的难度和风险非常大。建议应强化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真正形成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开采活动安全。

专此报告。

附件:1.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黄交〔2015〕256号)

2.《研究浠水、黄州两县区**黄砂收入分配比例、迅速恢复黄砂生产有关问题》(黄冈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9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电〔2015〕109号文)

4.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

5.黄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局关于对《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的意见和建议(黄州砂管〔2015〕6号)

**采砂管理调研组

2015年3月17日

篇四: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2016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大河流执法监管力度,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水利厅水政法字[2016]5号文件和市水务局吉水利水政字[2016]60号文件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推进严格执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时间及范围

本次河道采砂执法专项检查活动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检查范围为境内有所采砂场。

三、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强化河道采砂拍卖后可采区现场管理,规范非拍卖河道砂场采砂许可审批和监管,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行为;

(二)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定点停靠管理工作;

(三)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1、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不按批准时间、范围、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

2、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的,采砂船舶在禁采区滞留的,在禁采期间采砂船舶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或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3、监督检查进入可采区作业的采砂船是否取得采砂许可证;

4、对运砂船装运砂石数量按《船舶吨位证书》进行查实;

5、对装运砂石驶离可采区的运砂船是否持有《采运管理单》进行检查核实;

6、监督检查可采区作业台班记录,核对当日采砂总量;

7、监督检查采区标志的设立;

8、监督检查夜间禁采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步骤

全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从4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准备动员、集中整治和巩固成果三个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研究制定本区专项专项查检活动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检查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4月11日至8月31日)。开展专项检查,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各采砂点及时整改;采取定期巡查方式,每周至少对辖区范围内采砂场采砂情况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积极邀请兄弟县(市、区)水政大队来我区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根据专项执法检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制定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负总责,各乡镇街道水务站对本乡镇、街道范围内采砂负具体责任,要积极配合区水政监察大队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本乡镇各采砂户的动态,及时督促采砂户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2、严肃纪律。区水政大队和各乡镇水务站,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各阶段具体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密切配合,环环相扣,做到令行禁止,不拖后腿,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影响专项活动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评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注意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注重工作质量和实效。

篇五: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2016河道采砂承诺书

河道采砂承诺书

自愿申请延长清理期限( 年 月 日前),将河道内砂石料及临建房、机械设备、供电设施等一切障碍物自行清出堤外,恢复河道其原貌。否则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

所处位置:

年 月 日

XXX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马家台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柞水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与各河道协管员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的经营性采砂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二、负责预留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和群众自用砂开采区的日常管理,并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标准,监督采砂人规范采砂;

三、督促采砂单位和个人及时复平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及时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五、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督促行为人修复已遭破坏的基础设施;

六、协助处理河道采砂形成的矛盾纠纷。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型开采区由乡镇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志牌。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不超过1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不少于5米。

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对外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第十一条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

(三)铁路、公路、桥涵、通信电缆、输配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县城、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附近河段;

(六)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第十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采取直接许可或招投标许可方式。拟许可河段应提前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或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二)有相关乡镇、行政村签注同意意见的采砂申请书;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协议或有关文件;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符合规定的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七)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环保设施。

第十五条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标,确定被许可人。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只有1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的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采砂和洗砂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辆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第十八条 上级投资材料费需地方配套资金或地方自建工程需群众投工投劳及其他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在指定的公益型建设项目、群众自用砂开采区开采。【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公益型项目用砂由建设单位申请,经乡镇、行政村审核,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审批。 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由用砂人申请,经行政村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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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五)不得使用采砂船等大型机械进行破坏性开采;

(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七)自觉接受和服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河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河道协管员的监督管理;

(八)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砂石价格限价规定;

(九)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清障保证金和河道采砂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条 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水利水土保持、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准予生产经营通知书》,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一)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得占用河道、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已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

(三)有符合规定的采砂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

(四)有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制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六)已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建立许可河道基本情况披露制度,置备登记册,供公众查询,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出具专用收费票据,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对河道沿线乡镇、村组或村民个人经批准开办的以河道砂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水泥砖厂等小型加工场点,吸纳5名以上村民就业的,在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取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联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河道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四)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做好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专项审批;【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河道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分片包干、日常巡查制度;

(六)依法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七)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八)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乡镇、村和河道协管员依法履行河道管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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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对河道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财物、参与经营、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河道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河道管理秩序混乱,引发不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行政村,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河道协管员未认真履行协管职责,按聘用合同的规定,酌情扣减报酬;对监督管理不力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扣除当年报酬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除行洪障碍、复平采砂坑槽,对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不复平采砂坑槽和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不修复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组织强行清除和修复,所需费用从缴纳的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另行承担,情节严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举报,接到举报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在5日内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至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至3万元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一)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

(二)未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弃料堆体、采砂坑槽和河道行洪障碍物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

(四)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的;

(五)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未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对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河道工程、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2至5倍的罚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动。

第三十九条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干扰河道管理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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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清除河道违法采砂的承诺书

自愿申请延长清理期限 ( 年 月天日前) ,将河道内砂石料及临建房、机械设备、供电设施等一切障碍物自行清出堤外,恢复河道其原貌。否 则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完全 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篇六:河道采砂中存在的问题
2016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县第四期河道采砂权拍卖以来,采砂权人和采砂人员依照《县河道采砂规划》、《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生产。但近期,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水行政执法巡查时发现,部分采砂人员在采砂过程中,对采砂管理不够重视,存在不按规划超越采区范围作业行为,部分河段存在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尤其是运砂车辆通过堤防和乡(村)公路时,由于超限超高,抛撒在公路上的砂石已损坏了堤防及乡(村)道路部分路面,同时,也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安全隐患,沿河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根据省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整治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采砂字[2016]1号)和市水利局《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县河道采砂的实际情况,经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为使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按照“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依法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保障行洪、通航、供水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前提下,实现河道采砂有序管理和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创建优良发展环境。同时,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整治时间及范围

专项整治月活动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7月19日止。整治范围为全县水域,重点是县辖区段和禾水县城城区河段。

三、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月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强化可采区现场管理,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并按有关法规予以严处。杜绝非法采砂(淘金)行为发生,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和堤防安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

(二)、对全县规划、拍卖的采区、采区范围、砂石开采与管理活动等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针对采砂权人、采砂人员超越采区范围采砂、在禁区内采砂等违规行为和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行为,除说服、宣传教育、制止外,还要依据法规给予处罚。以促进采砂权人、采砂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生产方式和规模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三)、依法查处全县境内超载运砂车辆,使堤防安全和乡(村)道路免遭损害,对抛撒在路面的砂石,各采区采砂权人要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干净,使当地群众出行没有安全隐患。正常运砂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防止砂石抛撒在公路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集中停靠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五)、抓好永和防洪堤锦源段设墩禁止运砂车辆通行工作。落实通过防洪堤公路限重15吨以内,通过其他公路限重20吨以内(均含车辆自重)的查处工作。调查落实砂石运输车辆如损坏堤防道路,其修复赔偿事宜由采砂业主与县堤管所及当地村民协商解决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好专项整治月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组织领导及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了能顺利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电力局、有关乡(镇)为成员的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由县采砂办负责牵头协调日常事务处理。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县水利局:负责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采砂总量、开采方式和采、运砂船只,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

2、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调解纠纷,依法打击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负责对超载运砂车辆有关手续的检查工作,对有关堤防、乡(村)道路警示标志的合理配制、设置的建议工作)。

3、县海事处:负责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三无”船只。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航运管理、砂石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取缔非法砂场码头。(路政大队:负责依法实施监管超载运砂车辆的查处工作)。

5、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砂业主,一律责令停止采砂活动。

6、县国土局:负责对县辖区内非法淘金船只的查处工作。

7、县电力局:负责对非法采砂业主砂场的停止供电工作(注:凡今后有新建砂场、码头需供电,应先有采砂办开据请求供电证明)。

8、各有关乡(镇):负责做好河道采砂拍卖所涉及辖区内采砂户、砂场业主及沿江(河)村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处理采砂业主与当地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协助县采砂办联合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全县专项整治月活动,从6月20日开始,到7月19日结束,共分准备动员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成果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认真研究部署,并召开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组建工作机构和抽调有关人员;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分组认真对全县境内所有河道采砂(淘金)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做好汇总、汇报工作,适时组织2~3次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要制定周密方案,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确保动则胜,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7月15至7月19日)。对照专项整治月活动提出的目标任务,从实际、规范的角度出发,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月活动的有关工作,使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成果日益加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全面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活动,是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对乡(村)道路依法保护的重要举措,是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安全,解决当地群众和采砂业主纠纷矛盾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样工作的重要性的紧迫性,以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加强领导。这次联合执法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责,并将各项工作分解到位,明确完成标准和时限。

(三)落实责任。各部门及内部执法机构要明确任务、明确要求和明确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检查督促,对工作认真、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敷衍塞责、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整治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本次整治情况以局面报告形式于7月18日前报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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