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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退货制度

2016-11-21 10:36:2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经销商退货制度(共9篇)经销商退货管理制度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对经销商对本公司的产品的退货规定如下:(甲方为好收成农贸有限公司,乙方为经销商或批发商)1 产品质量问题退货:产品保质期内,若发现非人为的质量问题,如霉变,变质(乙方自身人为的质量问题及二次污染导致的变色、变质不在此列),应遵循逐级退换的原则,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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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退货管理制度
经销商退货制度 第一篇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对经销商对本公司的产品的退货规定如下:(甲方为好收成农贸有限公司,乙方为经销商或批发商)

1. 产品质量问题退货:

产品保质期内,若发现非人为的质量问题,如霉变,变质(乙方自身人为的质量问题及二次污染导致的变色、变质不在此列),应遵循逐级退换的原则,即零售店向乙方退换,运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向甲方退换,运费由甲方负责。

2. 良品调换:

乙方在产品不存在品质问题的前提下需要调换产品或者退货,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产生运费由乙方承担。

1) 首货自发货之日起2个月内享有每单品90%的等价调换货

服务;但如果终止合同,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100%等价退货。

2) 2个月-4个月内的享有每单品80%的调换货服务,并在原价

基础上按9.5折计算退货金额。乙方适当分担因为退货产生的包装损失。

3) 5 -6个月之内需要退货的,在原进价基础上按8折计算退换

金额。

4) 6个月以后的产品不予退货。

现有退货情况分析:现有经销商对公司产品推销力度不大,公司对经销商退货也实属无奈,出于对市场的需求与公司发展需要,退货成本必须得到一个有效的控制,如经销商不分情况,无正常理由退货,公司承担的这部分运费及产品损失费用就比较重,如果有此制度约束经销商,有以下两大好处:

1. 经销商退货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他们也会谨慎,不会轻易退货,从而增加其推销本公司产品的力度。

2. 合理的费用能节省公司在产品推广中的成本,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3. 公司现在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都是不稳定的,有此制度,能更好的把经销商和公司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对稳固公司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产品退货管理制度
经销商退货制度 第二篇

产品退换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经销商退换货作业的可控制性,降低公司、经销商的损失,使退换货作业有法可依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所有经销商、客户的退换货。

三、职责与权限

1、 各地区经理负责审核退换货的合理性、理由真实性及实际退换货数量准确性,同

时提出地区经理处理意见。

2、 营销部总监负责核准各地区经理意见,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3、 品管部负责退换货理由的审核及实际退换货后商品检验

4、 财务部对退换货金额等作进一步审核。

5、 仓库负责核对实际退换货数量。

6、 业务员、地区经理负责“退换货申请单” (QR-7.2.3-01)的传递,如出差在外 由营销行政部人员代理传递

四、工作内容

1、 流程

2、 有退换货需求时由经销商填写“退换货申请单”;

3、 “退换货申请单”必须详细填写,单品退换货理由需详细陈述;

4、 在“退货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负责人处签字认可;

5、 填写完整的“退换货申请单”以传真或直接传递的形式报各地区经理审核;

6、 未填写完整、没有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退货申请公司不予接受;

7、退换货审核

1)、退换货标准:

A、 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经核准后可执行退换货。

B、其余情况均不接受退换货。特殊情况提请公司管理层审批。

2)、 业务经理接到“退换货申请单”需认真同经销商认真核实退换货的原因、数量等每个单品单独考虑。在决定退换货前需尝试异地调货等办法。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营销部总监核准。

3)、营销部总监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了解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审核地区经理的意见作出最终核准意见。

4)、营销部总监签署意见后“退换货申请单”转品管部审核签字。同时做好收货后的检验工作准备。

5)、品管部签字后“退换货申请单”传递到财务部审核签字。

6)、 四个部门签署意见完毕后退换货申请单传真至客户,允许其退换货或按照规定处理,“退换货申请单”原件转交仓库作收货准备,附件报总经理。

8、收货后处理

1)、 仓库接到顾客退换货时,需认真核对实际退换货数量,对有争议的数量,由仓库及营销部共同确认,双方签字。将退换货放置于“退货品区”同时填写“退换货申请单”的相关位置,同时签字认可。由仓库用红笔开具“出库单”一式三联并负责传递,一联仓库留存、一联转品管部、一联随“退换货申请单”转营销行政部。

2)、 营销行政部接到单据后同客户核对退换货数量是否一致,同时请营销部总监签字认可。

3)、 转品管部签字认可。

4)、 转财务部签字认可。

【经销商退货制度】

5)、 以上手续确认完毕后由营销行政部依据实收数量用红笔填写“发货单”一式四联,一、二联营销留存,三联随“退换货申请单” 复印件转财务部,四联转交客户。

6)、 同时“退换货申请单”复印件转交品管部,品管部检验退换货品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方案(直接入库、车间反工、降级处理、报废处理等)。

7)、“退换货申请单”原件留营销行政部备查。

8)、 品管部对属于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需组织相关人员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减少退换货损失。具体情况参见。

9、 其它事项

1)、 实际退换货数量不得多于计划退换货数量,多出部分公司不予结算;

2)、 未经许可擅自退换货,公司不予接受,同时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费用;

3)、质量问题发生退换货运费由公司承担;

4)、 所有退货在扣款时均需扣除促销,同时月返利、年返利将于计算时扣除。

10、处理

1)、 营销行政部依据 “出库单”用填写“发货单” 一式四联,第

一、二联营销留存,第三联转财务部,第四联转交负责该区域的业务员。

2)、 业务员根据“发货单”第四联及其掌握的退换货信息填写必须详细说明退换货原因等相关事项,区域经理签字后转品管部。

3)、 品管部检验退换货品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方案(直接入库、车间反工、降级处理、报废处理等)。

4)、 品管部对属于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需组织相关人员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减少退换货损失。具体情况参见。

5)、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退换货,由营销部制定措施改善。

6)、 业务员履行退货处理时,每笔退换货处理时间不得超过5天,月底不得超过2天,以保证退换货的及时处理及统计。

8)、 属于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退换货,统计时计入客户投诉率的计算。

10、 记录

6.1 “发货单”

6.2 “退换货申请单”

6.3 “出库单”

产品退货管理规定
经销商退货制度 第三篇

产品退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已销产品的退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产品退货管理规范化,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所有经销商、客户的退换货。 二、退/换货原则:不允许退换货原则 2.1 无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则上不能退货。

2.2 因客户人为过失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包装变形或破损、产品污染、鼠害破损等情况导致的受损产品不允许退货。

2.3 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一律不允许退货。 允许退换货原则

2.5在产品标签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客户可无条件退货。

2.6滞销、商店(公司)倒闭、转产或因货款有风险而采取的主动撤货等等因素造成的退货则由该销售部门自行处理消化;如系因业务员的严重失职造成的,还需追究业务员的失职责任,由其赔偿相关损失。

2.7 因客户原因要求与公司协商退/换货,而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 2.8 由于运输造成包装破损严重,无法继续销售的产品。 2.9 因销售策略原因或其他确需退货的产品。

2.10 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发错货或送错货,但未超过退换期的产品。 三、职责

3.1 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负责提出退货申请并实施; 3.2 质检员负责对退货产品的质量检查; 3.3仓储部门负责退货产品的管理;

3.4财务部负责退货产品帐物相符情况的控制和检查; 3.5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本制度有效执行的监督与考核。 四、退货操作流程

4.1市场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销售部门该市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内向生产部反馈真实情况,并寄样回公司备案及尽快将同批次产品统计数据报给生产部,根据生产部处理意见进行处理(退回公司或异地销毁等),对该批次产品进行质量鉴定时,以生产部收到该样品时间为准。

备注:市场发现产品质量严重变劣,而寄回样品给生产部,生产部也就此样品做出质量鉴定,认为此退货样品不可回收,只能销毁, 该销售市场负责人申请此批货品异地销毁,不需退回公司本部;

4.2因产品质量(包括外包装破损)原因造成的退货,由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授权人填

写《产品退货申请表》,在此表中表明退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退货原因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根据批准意见办理。

4.3因经销商破产或资金发生困难等原因造成的退货,由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授权人填写《产品退货申请表》,在此表中表明退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退货原因后,报公司分管销售副总经理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根据批准意见办理。

4.4因销售策略或发错货等原因,但未超过审核,总经理批准。

4.5在未接到公司领导批准的处理意见前,应禁止办理退货,仓管员也应拒绝收货入库,否则视情节情况,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4.6依照公司领导的处理意见,对允许退回的产品,待产品到达仓库后,由国内业务部 或外贸部、质检员及仓管员共同进行清点,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应根据清点情况认真填写《产品退货清点表》,并建立产品退货台账备查。

4.7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应对退货单位的准确性及返回原因负责,仓管员应对退回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负责,质检员对所接受产品的外观质量状况负责。财务部负责核对退货产品与《产品退货申请表》所列与退货产品是否一致,准确无误后,准许放置退货产品区。

五、退货产品的处置

5.1 仓库保管员对退货产品的处理:

5.1.1产品退回后,应存放在退货库,挂待检状态标志。

5.1.2 检查品名、规格、产品批号、数量与《退货产品通知单》是否相符。

5.1.3特别是尾数及已拆箱的退回产品要检查每一最小包装的品名、规格、产品批号、数量,防止差错、混药,退回产品应按每个品种,每个批号分别存放。 5.1.4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5.1.5 仓库保管员填写退货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品名、产品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5.1.6 如有不符,立即通知退货部门。

5.1.7仓库保管员填写《请检单》,交质检员QA。 5.2质检员对退货产品的处理:

5.2.1非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产品,如外观无明显变化,质检员应于2个工作日对退货产品作出检查结论,若同意继续销售,仓储部们应放置于产品合格区,填写库卡标识。 5.2.2 非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产品,若外包装破损严重或经过长期存放,质检员应于2个工作日对退回的产品作出检查结论;达不到入库标准时,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应及时下达《退货产品重新包装审批表》进行翻箱,翻箱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准予入库放置于合格区继续销售。

5.3 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产品,质检员应于3个工作日,对退货产品作出检查结论,并按质量原因更换对应产品;

5.4 检验合格的,质检员应对退货产品重新包装方案进行质量风险评价,评价结果报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审核确认,认为可以返工的,下达《退货产品重新包装审批表》通知生产部 。

5.5 生产部接到《退货产品重新包装审批表》,组织人员对产品包装进行清理,损坏的包装进行更换,重新包装过程中,由质检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确认合格后,填写《成品检验报告书》,交质量受权人签字后准予放行。仓库保管员接到准予放行通知时,移至相应要求的成品仓库贮存、发运。

5.6 退货产品因质量状态较差,即使返工返修也无法达到销售标准时,由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提出的处置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处置。 六、检查与考核

6.1 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是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第一责任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详细的产品退货流程和考核细则,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6.2 财务部要不定期的对成品库进行检查,如发现成品库退货产品区存放未有处理意见的退货产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国内业务部 、外贸部承担。

6.3 公司其他综合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成品库进行综合性检查,发现成品库退货产品区达不到规范要求或管理混乱,在实施考核时可加大扣罚力度。

6.4 为强化管理者的责任,在经济处罚时,按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60%,直接责任人承担40%的原则实施。 七、附则

7.1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7.3 原规定取消。

附:《产品退货申请表》、《产品退货清点表》《产品退货清点表》各一份

产品退货申请表

产品退货清点表

退货制度
经销商退货制度 第四篇

2015年退货管理制度(暂行)

1、 目的

为了加强产品经营管理,建立该产品退货的标准管理制度

2、 退货范围

在食品安全法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公司产品在非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不予退换货;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市场难免会出现滞销、破损等客观原因,为加强同客户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给予经销商每次进货金额的6‰作为破损、滞销补偿。对于质量问题产品,公司给予无条件退货,具体范围如下:

2.1我公司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用户收货后,检验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2在客户收货过程中,发现由于运输造成的大批量包装破损,无法继续销售的产品

2.3由于工作失误如:所发产品和客户订单不一致,发错货;未经客

户同意,产品生产日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产品等。

3、退货负责人及职责

3.1区域负责人:业务人员负责将产品安全退回仓库,对退货单位退

回产品的准确性及退货原因负责

3.2仓库保管员:负责退回产品登记、分类、上报

3.2.1登记:仓库要详细登记退货的客户、退货的品项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收到退货的日期等。

3.2.2分类:按品类、规格、批次分类整理。

3.2.3上报:分类整理完毕上报品保部,由品保部进行处理。退回货

物仓库无权进行任何处理

3.3品保部:对退回货物进行处理的职能部门,任何其他部门及行政

领导均无权干涉品保部的这项职能;品保部依据本制度独立形式检查、核对、检验退回的产品并给予处理意见。

3.4财务部:负责清算退回货物价值并做好相关的财务手续工作。

4、退货流程

4.1对于满足退货条件的产品,区域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以签呈的形式呈报(区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数量、退货原因等),交由品保部,品保部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领导批准,领导根据品保部意见给予签发意见批准办理。

4.2产品退货,必须经品保部负责人同意;品保部本着对公司产品负责的前提,客观的对本次退货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任何其他部门及行政领导不得干涉。

4.3在未接到品保部准退货处理意见前,仓库管理员可拒绝收货入库。未经同意私自退货,根据情况,严厉处罚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4.4对于批准退货的产品,业务人员应填写详细的产品规格及数量,并负责产品退货到达仓库,并协同仓库管理员、品保部质检员对返回产品共同清点,仓库管理员对应业务人员填写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进行清点并负责,业务人员对退货单位的退回产品的准确性及退货原因负责,品保部质检员对所返回货物的质量原因落实负责;退回产品以共同确认的数字规格为退库标准。

4.5品保部根据退货原因,对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安排取样检验,结合退回货物质量状况做出处理意见,

4.6如大量退货时,品保部必须请示常务副总

陕西郑飞老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015-5-5

产品退货管理制度
经销商退货制度 第五篇

产品退换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经销商退换货作业的可控制性,降低公司、经销商的损失,使退换货作业有法

可依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所有经销商、客户的退换货。 3 职责与权限

3.1 各地区经理负责审核退换货的合理性、理由真实性及实际退换货数量准确性,同

时提出地区经理处理意见。

3.2 营销部总监负责核准各地区经理意见,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3.3 品管部负责退换货理由的审核及实际退换货后商品检验 3.4 财务部对退换货金额等作进一步审核。 3.5 仓库负责核对实际退换货数量。

3.6 业务员、地区经理负责“退换货申请单” (QR-7.2.3-01)的传递,如出差在外

由营销行政部人员代理传递

4.2 退换货申请

4.2.1 有退换货需求时由经销商填写“退换货申请单”;

【经销商退货制度】

4.2.2 “退换货申请单”必须详细填写,单品退换货理由需详细陈述; 4.2.3 在“退货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负责人处签字认可; 4.2.4 填写完整的“退换货申请单”以传真或直接传递的形式报各地区经理审核; 4.2.5 未填写完整、没有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退货申请公司不予接受; 4.3 退换货审核 4.3.1 退换货标准:

A 发货后三个月内如出现营销不畅、库存积压可申请换货,超过三个月不接受

换货。

B 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经核准后可执行退换货。

C 除以上状况外,其余情况均不接受退换货。特殊情况提请公司管理层审批。 4.3.1 地区经理接到“退换货申请单”需认真同经销商认真核实退换货的原因、数

量等每个单品单独考虑。在决定退换货前需尝试异地调货等办法。做出初步 处理意见后报营销部总监核准。

4.3.2 营销部总监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了解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审核地区经理的意见

作出最终核准意见。

4.3.3 营销部总监签署意见后“退换货申请单”转品管部审核签字。同时做好收货

后的检验工作准备。

4.3.4 品管部签字后“退换货申请单”传递到财务部审核签字。

4.3.5 四个部门签署意见完毕后退换货申请单传真至客户,允许其退换货或按照规

定处理,“退换货申请单”原件转交仓库作收货准备,附件报总经理。

4.4 收货后处理

4.4.1 仓库接到顾客退换货时,需认真核对实际退换货数量,对有争议的数量,由仓

库及营销部共同确认,双方签字。将退换货放置于“退货品区”同时填写 “退换货申请单”的相关位置,同时签字认可。由仓库用红笔开具“出库 单”一式三联并负责传递,一联仓库留存、一联转品管部、一联随“退换货 申请单”转营销行政部。

4.4.2 营销行政部接到单据后同客户核对退换货数量是否一致,同时请营销部总监

签字认可。 4.4.3 转品管部签字认可。 4.4.4 转财务部签字认可。

4.4.5 以上手续确认完毕后由营销行政部依据实收数量用红笔填写“发货单” (QR-7.2.2-08)一式四联,一、二联营销留存,三联随“退换货申请单” 复

印件转财务部,四联转交客户。

4.4.6 同时“退换货申请单”复印件转交品管部,品管部检验退换货品后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处理方案(直接入库、车间反工、降级处理、报废处理等),具体 情况参见《退货产品管理办法》(QW/LN-7.2.3-3) 4.4.7 “退换货申请单”原件留营销行政部备查。

4.4.8 品管部对属于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需组织相关人员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减少退换货损失。具体情况参见《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QP/LN-8.5)。

4.5 其它事项【经销商退货制度】

4.5.1 实际退换货数量不得多于计划退换货数量,多出部分公司不予结算; 4.5.2 未经许可擅自退换货,公司不予接受,同时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费用; 4.5.3 换货往返运费由经销商承担,质量问题发生退换货运费由公司承担; 4.5.4 所有退货在扣款时均需扣除促销,同时月返利、年返利将于计算时扣除。 4.6 天津超市退换货处理办法

4.6.6 由于天津超市退换货比较零散,超市退换货暂无需提前申请。

4.6.1 天津超市退换货由司机直接将需退换货商品拉回公司交仓库放置在“退货品

区”,由仓库根据实际数量用红笔填写“出库单”一式三联,并负责传递, 一联仓库留存、一联转品管部、一联转营销行政部。

4.6.2 营销行政部依据 “出库单”用红笔填写“发货单” 一式四联,第一、二联

营销留存,第三联转财务部,第四联转交负责该大店的业务员。

4.6.3 业务员根据“发货单”第四联及其掌握的退换货信息填写“客诉处理单”,

(QR-7.2.3-02)必须详细说明退换货原因等相关事项,经天津地区经理签字 后转品管部。

4.6.4 品管部检验退换货品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方案(直接入库、车间反工、

降级处理、报废处理等),具体情况参见《退货产品管理办法》

4.6.5 品管部对属于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需组织相关人员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减少退换货损失。具体情况参见《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4.6.6 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退换货,由营销部制定措施改善。

4.6.7 业务员履行4.6.3条款时,每笔退换货处理时间不得超过5天,月底不得超

过2天,以保证退换货的及时处理及统计。

4.6.8 退换货的统计分析参见《顾客投诉及意见反馈处理办法》。 4.7 属于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退换货,统计时计入客户投诉率的计算。 5 相关文件

5.1《顾客投诉及意见反馈处理办法》(QW/LN-7.2.3-1) 5.2《退货产品处理办法》(QW/LN-7.2.3-3) 5.3《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QP/LN-8.5) 6 记录

6.1 “发货单”(QR-7.2.2-08) 6.2 “退换货申请单”(QR-7.2.3-01) 6.3 “客诉处理单”(QR-7.2.3-02)

2016经销商质量承诺书
经销商退货制度 第六篇

经销商质量承诺书

区域经销商(甲方):

特约分销商(乙方):

生产厂家(丙方):

为维护甲、乙、丙三方共同利益,加强厂商合作、实现共赢,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丙方产品的区域经销商,乙方为甲方、丙方共同确定的特约分销商。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推广和销售 ,并保证在甲方和乙方市场畅通。

第二条 供销价格体系:

单位: 元/瓶、盒

第三条 分销区域及期限

一、 分销区域:

二、分销期限: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 特约分销商的选择必须与丙方共同确定,共同签订本协议。

二、 因特殊情况造成代理产品货紧缺时,甲方应重点保证乙方的货源。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 须从甲方购进分销产品。

(二) 价格体系维护:

乙方不得将丙方产品纳入任何形式的促销让利、变相降价等活动,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丙方产品。否则丙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经销商退货制度】

(三) 销售区域管理:

须在本分销区域内销售协议产品。不得跨省销售,同时乙方不能向黑名单客户供货(名单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否则,丙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处罚。

(四) 每月向丙方提供经销商品真实、完整的销售台帐或流向清单。

(五) 对下一级经销单位的销售价格,销售区域进行监管,防止下一级经销单位发生低价销售或跨区域销售行为。

(六) 全力主推协议产品。

(七) 积极支持和配合丙方进行分销区域内的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

(八) 甲、乙、丙三方在业务往来期间,乙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借货、借款给丙方人员,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条款不因协议终止而失效)。

(九) 乙方下属直营药店有义务维护协议各产品零售价格的稳定,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零售价销售,不得以店庆、会员价等理由特价销售协议产品。

(十) 如甲方货源供应不足,乙方有权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在丙方指定经销商处购进协议产品。

第六条 违约行为的处理约定

甲方承诺对违反约定的经销商进行公平公正处罚,经销商“销售价格违规”和“销售区域违规”的处罚约定如下:

1、 在销售年度内,乙方第一次违规,丙方将停销一个月,并通报甲方全国客户。 2、 在销售年度内,乙方第二次违规,丙方将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合作,并列入“黑名单客户”,通告甲方全国客户。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等由甲方和乙方自行处理,丙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八条 其他

一、 二、 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销售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第2 / 3页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甲方印章:

月日乙方印章:

月日丙方印章:

年 月 日

经销商承诺书

以下称为“甲方”)申请注册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称为“乙方”)的渠道合作伙伴,甲方郑重向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1、 甲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合法存续的从事通信设备、it产品经营销售的法人企业,愿意成为乙方的经销商。

2、 甲方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坚守诚信原则,将以合法、合乎商业道德的方式开展业务,不采取违法、违约、不正当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并且不会从事任何将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3、 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渠道政策及经销商管理政策各项规定,并认同乙方对其针对经销商管理与产品代理销售的各项文件的单方制定权、发布权、修改权、解释权、撤销权。

4、 甲方是独立的合同方,不得因任何文件、协议的代理字样被解释为乙方法律上的代理、代表或合伙人,甲方不得声称其是乙方的代表,并且在所有与发展客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来往函件和其他行为中,甲方应明确表示其行为为本人的行为。

5、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许可,甲方做出的或甲方雇员、分销代理商/经销商及合作伙伴等做出的任何违反乙方渠道政策及经销商管理政策的行为是独立于乙方授权行为之外的甲方本人行为,由甲方本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或甲方与其分销代理商/经销商、合作伙伴连带承担法律后果。

6、 甲方自行承担其发展业务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

7、 甲方将遵守商业道德,不向华为公司员工或其家属提供馈赠与款待,不行贿拉拢,如:不向华为公司员工或其家属提供招待、游玩、礼物、现金、购物卡、贷款、股票、期权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双方业务关系的利益。

8、 甲方承诺,如乙方现职员工或其主要亲属任职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专职、兼职及股东、董事、监事等),甲方将及时如实向乙方渠道管理部门报备。

9、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项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无任何虚假与不实记录与陈述。 10、

(1)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承诺: 知识产权定义,指乙方拥有或控制的或合法有使用权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专利、外观设

计、设计图样、商标、版权、文档、半导体布图、掩膜作品、申请上述权利的权利、上述权利中所固有的权利、商业秘密、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保密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法规所承认的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工业产权。

(2) 甲方严格依法律、法规与乙方管理政策的规定,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甲方在任何时候

都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乙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或与他人共同实施或协助或允许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形式许可任何第三方显示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乙方的

知识产权;也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泄密乙方的知识产权信息。

(4) 甲方自觉维护乙方品牌声誉,尊重并不侵犯乙方的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不以乙方

企业商标或产品商标、品牌销售非乙方产品。

(5) 甲方严格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乙方的秘密信息。本承诺书中的秘密信息指在甲乙

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得到的乙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乙方所知的、或转移至乙方的、对乙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任何信息。这些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网站信息、网站及业务系统ID、商业和产品开发计划、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与乙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乙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将对任何秘密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秘密信息。

(6) 甲方须对交易与业务中的所有重大事务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一方泄密

而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并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 为经销经营的需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技术诀窍、报价、产品清单、网站及业务系统ID、资料),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在相关政策范围内的使用权,不享有其它权利,且应严格保密。

(8) 甲方承诺只对有必要知悉相关秘密信息的员工披露该秘密信息,同时甲方须对其“所属

人员” (“所属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正式员工、临时雇员、外聘人员或与甲方具有协议关系的人员)进行保密责任的规定,促使其“所属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甲方对其“所属人员”的违反保密承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属人员”的保密责任不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而终止;甲方“所属人员”在工作调动或辞职后两年内对本承诺书涉及到的保密信息泄密,所造成的乙方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9)

11、 本承诺书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对甲方仍具有约束力。 甲方成为乙方的注册经销商、获得乙方产品经销资格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乙方产品经销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子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联营体、其他商业合作伙伴)。

12、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合作关系而终止。

对于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接受乙方的监督。如有违反之处,自愿接受乙方相关的处罚。如违反国家法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

甲方名称:北京海量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盖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隆力奇携经销商签署社会责任承诺书

6月7日,在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的见证下,隆力奇联合全体经销商签署了社会责任承诺书。标志着隆力奇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进一步回报社会、回报消费者的信心和决心。

26年来,隆力奇始终把社会和政府是隆力奇赖以发展的土壤和环境;经销商和消费者是隆力奇得以壮大的重要因素。在发展过程中,公司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建立了《直销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汇编》、《直销员培训考核制度》、《直销退换货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隆力奇抓住发展机遇,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实现了销售业绩的稳健增长,同时隆力奇也丝毫没有淡忘和停滞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隆力奇履行社会责任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诚信责任与和-谐责任。经济责任是指对国民经济增长、企业效益实现、个人就业和成长、服务的提供等方面所应尽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必须严格约束自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诚信责任主要指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履行对社会公众的承诺,促进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和-谐责任主要体现如何处理与自然、与社会的共存关系。隆力奇签订履行社会责任承诺,是企业向社会宣布对消费者、合作伙伴、政府和环境承担了相应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应有举措。例如,隆力奇历来重视和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产品品质。建立了一套“6s、6∑”全链条管理体系;坚持从产品原料采购、有效成分的研究选定、定性定量分析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进行递进式全程监管;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确保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采用国际标准的最新管理体系,全力打造全球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强化生产管理流程控制,坚持生产消费者放心的产品;加大产品质量监控措施,实行“一件一码”,使生产、出厂、运输、储存直至配送的全过程都处于产品质量都在监控之中,确保一旦遇有问题时可以迅速追溯和召回。

随着隆力奇直销事业的发展,公司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并在承担社会责任、关注慈善公益事业等方面做了积极工作,如:汶川地震和青海玉树地震期间,热心资助贫困家庭和贫困大学生上频频出现隆力奇的身影。2016年,隆力奇在苏州百家企业慈善募捐大会上,认捐800万元;2016年和2016年,分别向昆明希望工程和贵州希望工程捐款40万元和30万元;2016的4.18大会充满公益情节,现场募捐117.22万元;仅2016年,隆力奇募捐精致生活子午流注治疗仪百余台,用于改善人们的健康生活;今年3月28日,在苏州红十字协会的指导和帮助下,隆力奇爱家眼科慈善基金会正式成立,隆力奇与苏州大学附属理想眼科医院达成协作意向,今后基金会将依托苏州大学附属理想眼科院对获得救助的每一位儿童患者进行精心治疗和康复,基金会所筹得的款项将全部用于斜弱视儿童的治疗及康复。5月10日,隆力奇向北京市残疾人捐赠医疗健康器械;5月12日,隆力奇郑州分公司和恒辉系统组织无偿献血活动,得到了数百余名隆力奇经销商的积极响应。多年来隆力奇还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活动,以下岗女工、贫困妇女、农民工子女、刚毕业大学生等为重点帮扶对象,帮助解决就业、自主创业等问题。

日前,隆力奇千万元牵手中国国家女子篮球队,携手中国女篮备战伦敦奥运会;同时,隆力奇还冠名了6月8日至10日在苏州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的中国女篮四国邀请赛。届时,中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安哥拉四支国家女子篮球队参加比赛。隆力奇长期关注和支持着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发展。近年来,隆力奇先后赞助了全国蹦床比赛、中国青年女篮、中美滑水对抗赛、十运会、世界杯花样游泳比赛、中国乒乓球公开赛等重大国内、国际赛事。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徐之伟表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直销企业良好形象是隆力奇的责任,不仅仅是对直销行业的责任,更是对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隆力奇现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我们有立足长期健康发展的决心和信心,今天的签约活动能代表隆力奇发展的态度。企业与经销商一起打造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市场上做规范、有序的直销示范企业。我忠心希望在今后的发展中,能够一如既往地得到各级领导专家的关怀、关心、指导和帮助。让隆力奇在履行国家、社会责任的进程中做的更好、让隆力奇在回报社会、回报合作伙伴、回报消费者的平台上,实现振兴民族日化、振兴民族直销事业的使命。我们要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加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枉不纵,切实维护直销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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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销商对公司的承诺书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贵司”):

我方为贵司在 惠州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 (即 惠州市安信光电 有限公司 )的“nvc”、“雷士”注册商标产品(关于雷士产品定义见贵司与运营中心年度经销协议和贵司相关文件资料)经销商,为充分和严格履行经销商职责,共同促进雷士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司向贵司承诺并保证如下:

一、同意并遵行贵司与运营中心签署的经销协议中与我司相关的条款。

二 、不伪造、擅自制造贵司注册商标产品和专利产品,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含未销售库存) 贵司注册商标产品和专利产品。

三、不伪造、擅自制造贵司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标识、专利证明文件,含注册商标标识和专利标识的包装材料;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贵司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标识、专利证明文件,或者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和专利标识的包装材料。

四、向贵司申请工程项目报备、保护、或经授权运作工程项目后,未经贵司和所属运营中心同意,不在该类工程项目中销售其他任何厂家同类竞争性产品。

五、未经贵司书面授权许可,不登记注册含“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为的企业字号或个体工商户商号;不利用贵司的任何商标(部分或全部)单独、或与其他图文一起向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亦不得受让任何国家或地区与贵司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经销贵司注册商标产品。

六、认同雷士企业文化及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与遵守贵司的经营方针和市场营销政策。

七、与所属运营中心解除、终止合作后 1、于解除或终止协议之日起60日内,返还所有有关贵司的文件商业宣传资料、授权委托书、未到期的商标授权经销牌,商标使用许可文书、《vi手册》、《产品手册》、及相关展示物料等物品,且均不能保留复印副本; 清除经营场所内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门头、店招、展板;清除经营场所所有含贵司的注册商标、文字、图案及广告等一切商业宣传及说明性物品。

2、于解除或终止协议之日起60日内,清除我方已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中注册的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字号及其拼音音译、英文英译的网站及网络域名;删除、屏蔽网站

内含贵司注册商标、字号、文字、图案及广告等一切商业宣传及说明性标识。

3、于解除或终止合作之日起90日内,我方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商号中含“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的,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消除其中 “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

八、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违约责任

1、我方违反本承诺第二项,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贵司按侵权产品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300万元内决定。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贵司所造成的损失的,贵司还有权按已查明的侵权产品价值的1倍以上3倍以下追究我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产品价值计算方式如下(取计算结果金额高者):

i:侵权产品价值=侵权产品数量×甲方同型号/同类产品售价×倍数;

ii:侵权产品价值=侵权产品数量×乙方售价×倍数。

2、违反本承诺书第三项约定的, 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数量在1万份(套)以下的,违约金数额为20万元;数量在1万份(套)以上的,按每份(套)30元单价向贵司支付违约金;

3、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第四项的,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至20万元;

4、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第五、六项的,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九、我方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承诺与保证约定的,同意按约定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贵司报送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十、贵我双方发生的一切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裁决。

经销商名称: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16年1月1日

经销商承诺书

为严格遵守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行为,共同实施和维护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维护消费者权益,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各项政策规定,守法经营,规范操作,诚信服务,坚决不做损害农民利益的事,坚决不搞恶性及不正当竞争。

二、坚决不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或以任何方式变相涨价,坚决不套取、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自觉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三、不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搭车销售,不拒开发票。

四、严格执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做好产品销售的售后服务工作,保证零配件供应。

五、负责对购机者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

六、承担因产品质量、配置、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而导致的后果。

七、主动接受农民、部门、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检查。

如有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接受云南省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的相关处理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承诺日期:年 月 日

2016经销商承诺书
经销商退货制度 第七篇

经销商承诺书

区域经销商(甲方):

特约分销商(乙方):

生产厂家(丙方):

为维护甲、乙、丙三方共同利益,加强厂商合作、实现共赢,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丙方产品的区域经销商,乙方为甲方、丙方共同确定的特约分销商。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推广和销售 ,并保证在甲方和乙方市场畅通。

第二条 供销价格体系:

单位: 元/瓶、盒

第三条 分销区域及期限

一、 分销区域:

二、分销期限: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 特约分销商的选择必须与丙方共同确定,共同签订本协议。

二、 因特殊情况造成代理产品货紧缺时,甲方应重点保证乙方的货源。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 须从甲方购进分销产品。

(二) 价格体系维护:

乙方不得将丙方产品纳入任何形式的促销让利、变相降价等活动,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丙方产品。否则丙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三) 销售区域管理:

须在本分销区域内销售协议产品。不得跨省销售,同时乙方不能向黑名单客户供货(名单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否则,丙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处罚。

(四) 每月向丙方提供经销商品真实、完整的销售台帐或流向清单。

(五) 对下一级经销单位的销售价格,销售区域进行监管,防止下一级经销单位发生低价销售或跨区域销售行为。

(六) 全力主推协议产品。

(七) 积极支持和配合丙方进行分销区域内的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

(八) 甲、乙、丙三方在业务往来期间,乙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借货、借款给丙方人员,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条款不因协议终止而失效)。

(九) 乙方下属直营药店有义务维护协议各产品零售价格的稳定,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零售价销售,不得以店庆、会员价等理由特价销售协议产品。

(十) 如甲方货源供应不足,乙方有权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在丙方指定经销商处购进协议产品。

第六条 违约行为的处理约定

甲方承诺对违反约定的经销商进行公平公正处罚,经销商“销售价格违规”和“销售区域违规”的处罚约定如下:

1、 在销售年度内,乙方第一次违规,丙方将停销一个月,并通报甲方全国客户。 2、 在销售年度内,乙方第二次违规,丙方将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合作,并列入“黑名单客户”,通告甲方全国客户。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等由甲方和乙方自行处理,丙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八条 其他

一、 二、 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销售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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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甲方印章:

月日乙方印章:

月日丙方印章:

年 月 日

经销商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经销商:__________

您好!当您牵手广州xx-x(品牌商标号)公司,携手共创美好事业之时,您就是我们公司一名尊贵的客人,在此您将享有五星级服务承诺保障:

★##款到发货的“安全快捷”服务

款到三个工作日内,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公司立即以邮政快递或物流的方式将货发出,如遇到特殊情况未能即时发出,保证事发即时向您做电话或书面说明。

★##热情周到的“一站通”式售后服务

接到您的需求电话,无论任何时间、任何问题都会在接到电话之时起24小时内通报处理意见,在解决过程中严禁出现推委现象。

★##贴心的全程“保姆式”协销跟踪服务

提货时:提供完善的公司、产品、厂家和产品上市资质证明文件。

销售中:免费远程互动协助,提供市场咨询、广告促销与营销经验交流的活动。

★##享有累计的“金字塔”品牌升级服务

##无论您是散货、加盟、代理,依照公司的相关政策,达到一定金额,就可以享受相同级别的一切待遇扶持。

★##零风险的“换货信誉”保障服务

换货:公司将对经销商三个月内滞销产品进行同价值换货政策,客户可以任意调换等价值其它品名、规格的产品。

另如果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包装破损),我公司在收到问题产品第二天保证全额保质换货,若由于加盟商存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温馨提示:

由于路途及运输的原因,为了不耽误您市场运作,请经销商提前一星期订货。

广州xx-x品牌服饰有限公司 ####盖章生效 经销商承诺书

(以下称为“甲方”)申请注册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称为“乙方”)的渠道合作伙伴,甲方郑重向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1、 甲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合法存续的从事通信设备、it产品经营销售的法人企业,愿意成为乙方的经销商。

2、 甲方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坚守诚信原则,将以合法、合乎商业道德的方式开展业务,不采取违法、违约、不正当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并且不会从事任何将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3、 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渠道政策及经销商管理政策各项规定,并认同乙方对其针对经销商管理与产品代理销售的各项文件的单方制定权、发布权、修改权、解释权、撤销权。

4、 甲方是独立的合同方,不得因任何文件、协议的代理字样被解释为乙方法律上的代理、代表或合伙人,甲方不得声称其是乙方的代表,并且在所有与发展客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来往函件和其他行为中,甲方应明确表示其行为为本人的行为。

5、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许可,甲方做出的或甲方雇员、分销代理商/经销商及合作伙伴等做出的任何违反乙方渠道政策及经销商管理政策的行为是独立于乙方授权行为之外的甲方本人行为,由甲方本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或甲方与其分销代理商/经销商、合作伙伴连带承担法律后果。

6、 甲方自行承担其发展业务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

7、 甲方将遵守商业道德,不向华为公司员工或其家属提供馈赠与款待,不行贿拉拢,如:不向华为公司员工或其家属提供招待、游玩、礼物、现金、购物卡、贷款、股票、期权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双方业务关系的利益。

8、 甲方承诺,如乙方现职员工或其主要亲属任职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专职、兼职及股东、董事、监事等),甲方将及时如实向乙方渠道管理部门报备。

9、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项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无任何虚假与不实记录与陈述。 10、

(1)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承诺: 知识产权定义,指乙方拥有或控制的或合法有使用权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专利、外观设

计、设计图样、商标、版权、文档、半导体布图、掩膜作品、申请上述权利的权利、上述权利中所固有的权利、商业秘密、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保密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法规所承认的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工业产权。

(2) 甲方严格依法律、法规与乙方管理政策的规定,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甲方在任何时候

都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乙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或与他人共同实施或协助或允许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形式许可任何第三方显示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乙方的

知识产权;也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泄密乙方的知识产权信息。

(4) 甲方自觉维护乙方品牌声誉,尊重并不侵犯乙方的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不以乙方

企业商标或产品商标、品牌销售非乙方产品。

(5) 甲方严格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乙方的秘密信息。本承诺书中的秘密信息指在甲乙

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得到的乙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乙方所知的、或转移至乙方的、对乙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任何信息。这些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网站信息、网站及业务系统ID、商业和产品开发计划、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与乙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乙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将对任何秘密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秘密信息。

(6) 甲方须对交易与业务中的所有重大事务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一方泄密

而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并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 为经销经营的需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技术诀窍、报价、产品清单、网站及业务系统ID、资料),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在相关政策范围内的使用权,不享有其它权利,且应严格保密。

(8) 甲方承诺只对有必要知悉相关秘密信息的员工披露该秘密信息,同时甲方须对其“所属

人员” (“所属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正式员工、临时雇员、外聘人员或与甲方具有协议关系的人员)进行保密责任的规定,促使其“所属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甲方对其“所属人员”的违反保密承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属人员”的保密责任不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而终止;甲方“所属人员”在工作调动或辞职后两年内对本承诺书涉及到的保密信息泄密,所造成的乙方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9)

11、 本承诺书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对甲方仍具有约束力。 甲方成为乙方的注册经销商、获得乙方产品经销资格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乙方产品经销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子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联营体、其他商业合作伙伴)。

12、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合作关系而终止。

对于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接受乙方的监督。如有违反之处,自愿接受乙方相关的处罚。如违反国家法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

甲方名称:北京海量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盖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016年经销商对公司的承诺书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贵司”):

我方为贵司在 惠州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 (即 惠州市安信光电 有限公司 )的“nvc”、“雷士”注册商标产品(关于雷士产品定义见贵司与运营中心年度经销协议和贵司相关文件资料)经销商,为充分和严格履行经销商职责,共同促进雷士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司向贵司承诺并保证如下:

一、同意并遵行贵司与运营中心签署的经销协议中与我司相关的条款。

二 、不伪造、擅自制造贵司注册商标产品和专利产品,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含未销售库存) 贵司注册商标产品和专利产品。

三、不伪造、擅自制造贵司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标识、专利证明文件,含注册商标标识和专利标识的包装材料;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贵司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标识、专利证明文件,或者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和专利标识的包装材料。

四、向贵司申请工程项目报备、保护、或经授权运作工程项目后,未经贵司和所属运营中心同意,不在该类工程项目中销售其他任何厂家同类竞争性产品。

五、未经贵司书面授权许可,不登记注册含“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为的企业字号或个体工商户商号;不利用贵司的任何商标(部分或全部)单独、或与其他图文一起向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亦不得受让任何国家或地区与贵司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经销贵司注册商标产品。

六、认同雷士企业文化及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与遵守贵司的经营方针和市场营销政策。

七、与所属运营中心解除、终止合作后 1、于解除或终止协议之日起60日内,返还所有有关贵司的文件商业宣传资料、授权委托书、未到期的商标授权经销牌,商标使用许可文书、《vi手册》、《产品手册》、及相关展示物料等物品,且均不能保留复印副本; 清除经营场所内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门头、店招、展板;清除经营场所所有含贵司的注册商标、文字、图案及广告等一切商业宣传及说明性物品。

2、于解除或终止协议之日起60日内,清除我方已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中注册的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字号及其拼音音译、英文英译的网站及网络域名;删除、屏蔽网站

内含贵司注册商标、字号、文字、图案及广告等一切商业宣传及说明性标识。

3、于解除或终止合作之日起90日内,我方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商号中含“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的,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消除其中 “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

八、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违约责任

1、我方违反本承诺第二项,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贵司按侵权产品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300万元内决定。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贵司所造成的损失的,贵司还有权按已查明的侵权产品价值的1倍以上3倍以下追究我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产品价值计算方式如下(取计算结果金额高者):

i:侵权产品价值=侵权产品数量×甲方同型号/同类产品售价×倍数;

ii:侵权产品价值=侵权产品数量×乙方售价×倍数。

2、违反本承诺书第三项约定的, 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数量在1万份(套)以下的,违约金数额为20万元;数量在1万份(套)以上的,按每份(套)30元单价向贵司支付违约金;

3、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第四项的,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至20万元;

4、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第五、六项的,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九、我方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承诺与保证约定的,同意按约定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贵司报送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十、贵我双方发生的一切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裁决。

经销商名称: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16年1月1日

经销商承诺书

为严格遵守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行为,共同实施和维护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维护消费者权益,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各项政策规定,守法经营,规范操作,诚信服务,坚决不做损害农民利益的事,坚决不搞恶性及不正当竞争。

二、坚决不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或以任何方式变相涨价,坚决不套取、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自觉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三、不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搭车销售,不拒开发票。

四、严格执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做好产品销售的售后服务工作,保证零配件供应。

五、负责对购机者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

六、承担因产品质量、配置、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而导致的后果。

七、主动接受农民、部门、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检查。

如有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接受云南省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的相关处理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承诺日期:年 月 日

农机经销商公开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农机经销企业,在农机补贴工作中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开展经营服务工作

1、依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和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支持协助农机部门开展购机补贴工作。

2、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会、税务等各项法规,按国家规定为购机者及时开具财税部门的全额发票。

3、诚信承诺,文明经营。保证销售补贴机具标明产品价格,补贴机具由农民自主选择并由农民与经销企业按市场规律商定产品销售价格,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强买强卖,不欺行霸市,对消费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4、扎实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户办理“三包”服务卡,并积极配备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和设备、车辆,按国家“三包”规定按时按质提供补贴机具和做好售后服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1、不弄虚作假冒领国家补贴资金;

2、不以任何形式向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等进行贿赂;

3、不以参股等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

经销补贴产品;

4、不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强制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补贴产品;

5、不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6、不为实施补贴单位代收挂牌报户、年审年检、培训办证等费用;

7、不与他人串通转手倒卖补贴机具;

8、不销售与农机补贴目录不相符及低配的补贴产品;

9、不违背农机补贴政策恶性涨价,侵害农民利益。保证同一产品销售给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

10、不违反现行政策先售先批;

11、不收取农民身份证、惠农卡或逼迫农民占购机指标。

三、我们的经营行为对农民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农机部门负责。如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愿接受农机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纪、法规、政策的处理和处罚。

经销企业:

法人代表:(签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2015代理商管理制度
经销商退货制度 第八篇

第1篇: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深圳市鑫鹏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系列产品在全国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级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在其周边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区开展业务,如周边地区设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安防监控市场和相关产品。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

5、熟悉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能为客户进行现场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代理商要为本地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5、打款进货。

6、款到发货。代理授权书,随首批货一起发给代理商,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给代理商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代理商所签署的代理协议规定为准。

第六条、首次进货说明

代理商的首次进货款不予退还。(投资有风险,请根据自身条件慎重考虑。)

第七条、经销处、经销商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设立经销处及经销点、代办处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产品销售价格

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客户情况制订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第九条、代理政策

1、订货与供货:遵循先订货,后发货的原则向代理商供货。

2、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运输:若客户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长期合作物流企业。

4、宣传资料:依据订购产品的数量,随货提供相应的宣传品及产品资料。

5、信息反馈: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6、政策变化:在代理销售期间,由于本公司在产品及市场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将提前通知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协商解决由于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

第十条、代理商的义务及禁止事项

1、代理商在代理期间需尽职推广本公司产品。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的产品代理和用户发展,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发展的经销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负责管理,代理商有义务将发展的经销商、经销处等的名单汇总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本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代理商培训

1、本公司将为代理商提供培训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并能向客户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与用户服务。

2、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核准成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网站代理产品区查阅最新的产品动态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公司,提出相应的问题,问题将及时得到本公司的及时解决。

3、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总部来接受现场培训指导,费用自理。

4、本公司将通过网站和邮件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最新资料,最新价格,同时将在网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录。

第十二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人员及技术)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三条、停止服务

协议期间代理商如有违约情况发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代理协议。

第2篇:代理商管理制度

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代理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下简称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形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销售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我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

3、职责

第四条:与销售代理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其职责范围:

主管总经理:负责批准销售代理政策、审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销售伙伴。

市场部:制定公司销售代理政策;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审查和市场支持,并负责管理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务。

技术部:负责对代理商进行技术支持并协助市场部对代理商进行市场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条:代理商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其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格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得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条件

代理商资格的获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企业,经营范围含盖代理销售的相应产品,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转子变频调速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完整、经营信誉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专职的财务人员。

3)有专职该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有直接有效的转子变频器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个销售业绩。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程序

1)有意成为代理商的组织,可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提交《代理商资格申请表》。

2)市场部根据发展计划,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3)市场部对《代理商资格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申请组织书面答复意见。

4)代理商资格获得批准后,市场部和代理商签署《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商资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规定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约定的考察期间,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个销售业绩方可完成考察。

5)实现了销售业绩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结束考察期。此时市场部应向主管总经理提出结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请,主管总经理签署并向代理商颁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许可证书》,该组织开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的条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我公司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协议。

4)代理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将代理资格转移给第三方。

6)代理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2)获悉代理商丧失从事相关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后,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后并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3)满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资格的,由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代理商。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第七条:代理商的权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市场开发的权利。

2)代理商在针对其代理的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培训等活动中可以使用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产品的标志。

3)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商提供包括主要业务人员免费培训、专业指导、技术方案编写等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可持续发展服务。

4)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代理商市场开发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承担《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所有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代理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根据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场开放计划。

3)对于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策略和商务信息进行保密。

4)定期及时将市场拓展、客户交流等信息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配合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户签订合同的,代理商应将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交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备案。

第八条:代理商享受的权利超过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范围时,需经主管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代理商利益协调

1)代理商应定期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其市场活动信息。

2)在销售时,如代理商和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户的情况,本着“先入为主”的原则来避免竞争,即:根据信息交流纪录,由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确定最先与该客户接触的一方代理商进行下一步的市场活动。如该代理商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其他销售组织有权跟进该客户。

第十条:销售管理人员应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销售的有关记录和文档并及时存档。所有的合同、重要协议等文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资料室和市场部存档,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档在市场部存档。

第十一条:特别地,代理商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市场部和资料室存档。

5、其它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3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内容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相关的产品。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必须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使用**品牌及其相关内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二十条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4篇: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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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一节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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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二条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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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一节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七条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五十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

(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一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第五十二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第五十四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换发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只能向持有《资格证书》、且无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员发放。

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执业证书编号;

(四)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五)业务人员职责、权限说明;

(六)可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

(七)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八)监督及举报电话;

(九)执业证书有效期。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二)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

(三)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课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标准。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六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全面反映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执业情况。

第六十二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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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八)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第六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三)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七)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七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第七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经销商退货制度】

第七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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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只限于向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应当符合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簿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并对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制止、纠正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投保与其代理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要求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或者收取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

(二)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

(三)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四)通过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五)利用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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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营规则

第八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八十七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八十八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第九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计账户上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九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第九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第九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

(三)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时间;

(四)保险代理手续费金额和收取时间;

(五)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第九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本规定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的基本要求,被代理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九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保险代理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

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担保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一)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五)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六)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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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正式件在检查时出示;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四)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五)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七)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八)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十)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一)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十二)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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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

(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本规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具或者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虚假理赔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或者业务档案的;

(二)未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

(三)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手续费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六)代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出代理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拒绝、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二)进行清算时,未按本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账簿管理的;

(三)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登记簿或者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的;

(二)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唆使、诱导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的;

(四)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五)有本规定第八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016经销商合同
经销商退货制度 第九篇

##第1篇:产品经销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标法》有关规定,并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甲方(_________总代理)与乙方自愿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指定乙方为_________产品_________市经销商。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合法经营甲方拥有_________产品。指定区域为_________范围内。

第二条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管理和监督乙方对_________产品的经销情况,甲方有权在乙方经销区内发展二级经销商签订合同后交乙方管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在合同指定范围以外地区从事与合同事宜相雷同的经营活动。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不正当经营方法予以警告,严重者取消经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甲方对乙方在合同以外的经营活动及违法活动不负法律与经济连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正常运作中各经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特别是产品的批发,零售价格及库存)。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循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及vi标准(仅限特许专卖)。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内建立完整的经销网络体系。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标识产品及vi标准并协助乙方培训网络销售人员。

甲方在乙方区域中的各类宣传活动应在相关方面体现乙方的名称,标识,地址,依靠品牌日益提升的企业形象树立提升乙方的知名度及企业形象。

甲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实行因产品质量问题的包退,包换政策。

甲方以不断完善和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乙方提供相关信息的服务。

甲方视乙方在经销地区的具体发展情况予以适度的广告等方面的支持及派市场管理人员到乙方所在地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甲方竭诚为乙方提供市场支援和管理调控及对外协调支持。

合同一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方将授予乙方授权经销书与经销牌。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依照甲方有关(统一)规定在指定区域内为发展_________产品分销网络而开发终端经销商,推广系列产品。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资讯系统的支持。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产品经销及市场宣传广告上的规定的统一大支持。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常管理中的专业服务。

针对指定区域内的具体情况,乙方对甲方有关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有调整建议权。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经销产品的时间,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开始。

乙方须遵守甲方的有关销售制度及规章,接受甲方的监督。

乙方确保经营场地中的甲方产品摆放突出,有关人员及资金等经营条件投入的稳定与待续。

保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商标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受侵犯,在发生此类现象和行为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他形式的措施办法。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经销权及甲方的产品提供给第三方或以外其他行业。

乙方只能在授权地区使用,销售带有标识的各种宣传品及产品。

乙方须定期准确,全面地向甲方提供产品及其他促销品的进、销、存报表及其他市场信息。

乙方不得经营与甲方同类,价格大致相同的竞争性产品。

乙方只能在经销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不行跨区域销售甲方产品,并保证年销售额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日常存货量不低于进货的50%。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同时收回经销牌及有关证书,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于当月结清与甲方之所属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结算及发货

乙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通过传真,信函,电邮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订货,甲方接到乙方订单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并有计划迅速组织按日期将货物通过_________等方式发往双方协定的乙方目的地,其运费由_________负担,保险费由_________负担。

乙方向甲方要求定货时,应将货款总额的_________%付给甲方后,甲方予以发货。余款在_________天内全部付完,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付完货款,甲方有权拒绝发货。乙方收货后,应对货物品种,数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处理,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守密义务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外,乙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甲方营业报告书,价格表及其他有关和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

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合同规定给乙方的经营管理资产秘密,企业vi标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资料。

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员不向第三者泄露秘密。

前三款规定的乙方保守秘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仍然生效。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授权经营书,和其他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时即刻归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视情节轻重,对经销商给予取消返利30%-60%的处罚。

1、对甲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甲方产品信誉行为时;

2、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

3、未按甲方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业务技术运作和处理的。

本条所称“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等价值,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_________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合同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但人数不少于2人,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经销商给予吊销资格的处罚:

1、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

2、对甲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甲方产品信誉行为,情节严重的;

3、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按实际冲货金额(按零售价计)的1-2倍赔偿给被冲货方,如经销商拒绝赔偿,甲方有权从其购货款中直接扣款赔偿给被冲货方,同时终止经销合同;

4、出现技术服务失控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5、未经甲方同意,代理销售与甲方产品相类似产品的;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7、未按公司质保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的;

8、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合同的行为。

本条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并按损失的两倍赔偿给甲方。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同时加盖骑缝印章),具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在合同期满时双方若有意续签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续签协议及有关节修正条款事宜,经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否则视为自动终止。遇有下列情况,本合同终止: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致使合同无法继续。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要求赔偿;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力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如双方有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附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代表人须附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及加盖印章的授权文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2篇:经销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经销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在___________地区的___________经销商;

2、乙方必须首选________产品作为向客户宣传及推荐使用的产品,并不得销售其他厂家类似产品,不得销售假冒________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___________经销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跨区域销售,否则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对乙方采取:书面警告、停止供货、取消经销权、终止经销协议等措施。以上措施没有先后顺序,可以直接使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并用。跨区域货物的销售额不计乙方任务额,且销售额归所跨区域经销商所有。

二、经销价格及任务

1、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元/瓶。如因成本等原因发生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执行。

2、销售任务:在协议期内,乙方需销售甲方的产品共___________瓶(赠品不计任务额)任务分解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三、经销期限

1、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在协议期内,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或累计三个月未能完成总任务额的70%,则甲方有权另选经销商,乙方的_____经销权自行解除。

3、在协议期内乙方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可享有优先续约权。

四、付款方式

款到发货(现金、支票或电汇)

五、交货数量、规格及交货方式与期限

1、交货数: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加盖业务专用章并经签字的有效书面定货单为准。

2、交货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定货单所列货物的全款的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乙方所订货物交运输部门办好托运手续(特制、订制及另有约定交货期的除外)。产品到乙方法定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到岸后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传真托运单给乙方。如乙方需要使用其它运输方式(如中铁快运、航空运输、特快专递等快运方式)甲方可代办,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3、对批量较大的定货(超出分解任务计划部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组织生产并供货。

4、乙方在甲方发出货物的六天内(以托运单日期为准)如未收到货物的,应立即向甲方联系追查。若在甲方发货之日起十天内,乙方没有向甲方提出货物未到异议,则视为乙方收齐甲方所发货物数量、规格并验收合格完毕。

六、质量标准与验收

1、质量标准: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验收:乙方收货时须对货物进行验收。如乙方收货时发现货损、货差等问题,应及时与运输部门办理好有关确认手续,并及时反馈给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甲方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需在收货之日起三天内书面告知甲方。

七、售后服务

1、乙方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如客户提出甲方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经查实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先予客户退换。甲方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2、若乙方滞销产品要求退换货的(特制、定制品甲方不接受退换),退换货量不得超过该批进货量的5%,且产品包装完好无损,产品应整件退换,经甲方同意予以更换等值产品,但乙方需承担来回运输费用及扣除10%退货金额作为甲方包装、人工费用。超出退换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乙方除需承担来回运费外,最少扣除15%退换值作为甲方损失的补偿。

3、乙方由于经销期满或双方中途终止协议,乙方退货,货值按进货价80%计算,并开具退货等值发票给甲方,无票的只能按进货价的60%计算,并由乙方承担退货费用(含运杂费)

八、市场推广及广告

1、甲方负责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并有义务协助乙方策划及市场推广。在甲方实施推介活动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2、合作期内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宣传和提高甲方产品的知名度,乙方要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品牌宣传活动。

3、乙方在进行区域性广告宣传时须知会甲方,广告制作应接受甲方指导,乙方在制作或代为甲方制作用于甲方产品销售相关广告资料时,须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如乙方提出可行性的区域性宣传方案需甲方承担费用的,费用分担及实施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4、甲方根据乙方实际进货额按比例配备相关广告、宣传、促销用品。

5、乙方应从协议签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在所辖区域内建立____个以上的分销商(点),且每个分销商(点)必须具备符合甲方要求的展示区,且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督导分销商(点)维护其形象。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货,延期一周以上,每延期一周应偿付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违约金,偿付总额不能超过6%。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跨区域销售,一经查实,乙方向甲方偿付跨区域销售总额8%-100%的违约金,以补偿受侵害区域的经销商。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一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十、双方约定

1、甲方不允许甲方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物,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予以拒绝,否则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2、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纠纷的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商不成,则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除仲裁书或判决书另有规定的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____________委托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___

##第3篇:经销商合同

________公司经销商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商号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有权签订合同的法人组织。

2、乙方保证其用于________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________公司的要求,可以从事________经销商的经营活动。

3、乙方保证甲方无需为乙方与任何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任何关系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条乙方义务

1、经营甲方提供的商品,为顾客提供售前、售后服务。

2、按顾客要求,安排送货到户,方便顾客购货。

3、帮助甲方忠实用户申请成为优惠顾客,并定时跟进服务于这些顾客。

4、向甲方反映顾客的要求和意见。

5、帮助甲方进行市场调查、搜集有关资料,以便甲方了解市场动态以确定产品市场定位。

6、配合甲方新产品上市和产品推广计划,安排促销活动。

7、将经销产品、服务顾客等方面的经验,提供给甲方参考使用,以达到同业分享的目的。

8、协助甲方建立并提高企业信誉。

第四条商品的价格

1、除非另有规定,甲方向乙方供货的一般批发价为甲方产品售价的八折(企业资料、产品资料、音像品及宣传品除外)。

2、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售价向顾客售卖商品,不得抬价或压价。

第五条货款的结算

乙方每次向甲方购货,必须即时结清当次货款。

第六条乙方收益

1、按主规定的售价销售产品,赚取零售利润。

2、以乙方从甲方购货的净营业额为基数,按甲方规定的比率计算销售佣金。

3、按甲方标准取得各项奖金。

第七条收益支付

1、全部收益以当地国币值结算。

2、每月________日左右,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将乙方上一月份之收益,拨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3、乙方对指定银行账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获得年度奖金的,甲方将在甲方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乙方的年度奖金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税务责任

1、乙方因从事________经销商活动所产生的税赋及根据本合同取得收益而应缴的税赋,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办理缴交、完税手续。

2、乙方在收取甲方支付的收益后,应于下一个月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甲方会在发放给乙方的各项佣金、奖金等款项中先行暂扣相关税款,在乙方提供相关税务发票后30天内予以发还;乙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发票的,甲方会将该笔款项作为乙方应缴税款代为上缴国家税务部门,不再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乙方收益。

2、监督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纪守法。

乙方义务:

1、按甲方要求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接受甲方监督,服从甲方管理。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专卖原则,不将甲方产品以任何形式与其他产品同时摆卖。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消防、治安等),遵守甲方公布的所有关于________经销商的规定,遵守《________营销人员营业守则》、《________营销人员十个严禁事项》、《________营销事业规章制度》及甲方公布的营运细则,此外,甲方对营业代表的纪律均适用于经销商。

5、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损________的活动或在按本合同第四条核准场地从事与________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其他

1、为了切实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必须是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2、为保持甲方对外界的统一企业形象,除获甲方批准认可外,乙方经营场地不得为临街铺面或商场内的店铺或摊位。

3、乙方并非甲方职工,乙方不得以甲方的职工、受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声明、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对公司的营运细则作出适度调整,乙方同意接受并遵守,否则,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或延续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2、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予允许,但乙方仍应与甲方结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3、乙方不能正确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或者违反《________营销人员营业守则》、《______营销人员十个严禁事项》、《______营销事业规章制度》或其他适用于乙方的纪律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经销商不得再从事任何本合同项下的活动。

4、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规定,则甲方会在本合同期满前向乙方发出续约邀请。乙方接受邀请的,应按甲方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和收执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4篇:“××”牌铝型材经销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开拓________牌系列铝型材在绍兴地区的销售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制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执行。

一、经营范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授予乙方在绍兴地区范围内_______牌系列铝型材的总经销权,期限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2、总经销权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在乙方的总经销地区内另设立或授权设立其它特约销售点,以确保乙方独家经销的权益;乙方也不得向第三家转让总经销权或进行有损甲方声誉的活动。广告费经双方确认各承担50%。

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安排布置好总经销范围内的销售点。三个月后未能设立销售点的地方,甲方可自行前往设点。

4、乙方不得将_____牌系列铝型材发往经销范围以外的地方销售,甲方不得将______牌系列铝型材料发往经销范围以内的地方销售。其中一方出现问题应负责收回货物,如无法收回,则每吨扣罚2000元。

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2、3、4条款的规定,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的经销权,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二、供货价格

下订单时,订货价格按当天南海地区“灵通”铝锭价和加工费组成。

1、电泳料:(每吨含贴膜)

①平光银白:铝锭价+加工费_______元/吨;

②平光着色(或磨砂):铝锭价+加工费______元/吨;

③香槟磨砂:铝锭价+______元/吨;

④电泳小料:铝锭价+______元/吨。

2、氧化料、光身(每吨含保护膜)

①白砂:铝锭价+______元/T;

②氧化色材:铝锭价+______元/T;

③氧化银白:铝锭价+______元/T;

④小料:

a、单支重量0、5公斤以内铝锭价+______元;

b、单支重量0、5公斤—1、0公斤铝锭价+______元/吨;

c、单支重量在1、0—1、5公斤铝锭价+______元/吨;

d、单支重量在1、5公斤以上等同大料价格。

3、喷涂料:

a、常规色:铝锭价+______元/吨;

b、小料:铝锭价+______元/吨。

三、质量标准

甲方生产的产品按国家标准生产,乙方在提货时按相同标准验收。乙方若在提货后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则应在提货后十天内向甲方提出并停止销售,待甲方派人处理。

四、供货与提货

1、乙方在第一次提货时应提前七天向甲方支付订金,并同时将注明材编号、品种的订单传给甲方,定金金额按提货物总额的20%计算。从第二次提货开始,经甲方同意,乙方免予付订金,但仍需提前七天将订单传给甲方生产。

2、订单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并按经确认的订单数量及时生产,不得无故延迟交货时间。

3、乙方应按订货的数量和时间将货物全部提完,不得延迟提货或不提货,如超过七天不提货,甲方可按未提货数量没收相应的定金。

五、货方式和地点

乙方在甲方仓库内提货,运输工具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货。

六、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提货日前支付货款给甲方,并将货款交付底单传给甲方。一般情况下,乙方在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上才可提货。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提前提货,但应提货后三天内将货款付到甲方帐户。

七、特殊条款

1、乙方销售甲方电泳和喷涂铝材,年销量在_____吨—_____吨,每吨返利_____元;

2、乙方销售甲方电泳和喷涂铝材,年销量在_____吨—_____吨,每吨返利_____元;

3、乙方销售甲方电泳和喷涂铝材,年销量在_____以上,每吨返利_____元;

4、乙方销售甲方氧化料,年销量在_____以上,每吨返利_____元;

5、如果乙方销售甲方电泳铝材(含喷涂料)达不到_____吨和氧化料达不到_____吨,没有返利。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终止经销合同,则一切返利不作计提;

6、若乙方在合同期三个月内电泳料、喷涂料月销售量低于_____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方法

双方如对本合同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的履行地(即_____省_____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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