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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

2016-01-08 08:35:4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篇一《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供大家学习参考。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篇一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以上是文件条例...

山东可能涨到每月60元了。

只要办好独生子女证户口落到哪一方都不影响待遇。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篇二
《关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政策解读》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篇三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2... 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 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三)奖励金发放

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在澄部省属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 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 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

实。

四、办理程序

(一)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 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 受理。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代办点。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 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享受《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4. 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 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在市区的部省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方案需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市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 申请。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 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 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 备案。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备案。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四)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相关规定

(一)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郜墨昌:关于退休职工给予独生子女奖励费应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建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发布时间:2008-1-11 15:15:37

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使人口数量和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各企事业单位也是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优越性和前瞻性,并鼓励职工积极响应优生优育的号召,每个家庭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企业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我们感到,这恰恰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等经济政策相矛盾,政策上的不合理,加重了企业的运营负担。同时,有些企业效益不好,根本无力支付奖励金,因政策不到位,退休人员意见很大,由此形成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在《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有些条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办法等由政府制定。”我们认为,政策只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强加社会成员去完成,而没有让社会群体去充分的参与和表意,从而缺少“正当性”和“合法性”,把对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让企业等单位来承担这一条例规定也似乎与社会政策理念中提出的“以个体为制定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和“以具体的社会成员为社会政策的服务对象”相冲突,其中不但有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阻碍,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已全部退出,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支持国家政策法规,而国家出台的社会政策也应与企业经济发展相统一,应该尽可能减少或减免企业税务之外的额外费用,保障非国有企业全体出资人的利益。那些有悖于国企改革根本目的,给企业发展带来极大负重的社会政策应做出相关调整。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在保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优待奖励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社会保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篇四
《2015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独生子女费怎能三十年不变》

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曾经成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记忆。但是,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的这一奖励政策,32年来很多省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5-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在目前物价水平下,几乎可以忽略。是否干脆取消?抑或存留?已成为一个现实的尴尬问题。(8月13日《南方都市报》)

按照现在的消费水平,5-10元还不够塞牙缝的,别说提高孩子的健康水平,连平时买个贵点的玩具、零食都不够。再加上申请和领取独生子女费手续繁琐,如今这项政策的覆盖面正逐渐缩小,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已经不屑于领取这点“蝇头小利”。

32年过去了,对独生子女的奖励标准却一直没有变化,究其原因,或许和时下的计划生育形势有关。政策颁布之初,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比较高的奖励,主要是倡导一种优生优育的社会氛围。而现在,这种氛围不仅已经大致形成,而且呈现出与奖励政策剥离的趋势。一方面,与居民收入挂钩的高额社会抚养费,让超生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另一方面,生活标准提高和育儿成本增加让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了只生一个小孩。这意味着,是否选择独生不再是受奖励政策影响,而是出于对惩罚措施的惧怕和出于生活品质的考量。

同时,伴随着国家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倡导更加合理的多层次生育架构将成为政策调控的方向。在这个时候,对独生子女生育进行过度奖励将有可能加重财政负担,与其这样,倒不如顺其自然,让这项政策寿终正寝。这也是一些地方不愿意提高标准的原因。

乍看起来,这种考虑未尝不可,但是实质上它却是奖励思维的产物。1982年,各地根据相关文件中“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并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时候政策设计的初衷无疑是奖励先进,推动计划生育政策。而现在独生子女成为普遍选项,如何来奖励这类庞大的群体,已经超出了制度设计的职能。而这种奖励模式本身不改变,即使把独生子女抚育费提高到一定标准,甚至与居民收入挂钩,也将可能陷入工作推进动力不足的泥沼。

然而,这笔费用却远没有到取消的程度。与其他家庭相比,独生子女家庭需要背负更沉重的养老压力,而且在抵抗社会风险上处于天然的弱势。在当前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背景下,一旦失独,父母将会很容易陷入无人养老的困境。即便是独生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其父母的养老压力仍要大于其他群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发放独生子女费,用一定的补贴减少他们抚育小孩的成本,与其说是奖励,倒不如说是政府对民生兜底的一种姿态。

独生子女家庭需要的是保障性补贴而不是奖励。事实上,随着我国生育结构逐渐完善,未来倡导独生子女或将不再是政策的主导方向,过去奖励先进的土壤也会逐渐消失。奖励失去理由,全方位的保障则需要及时补位,用独生子女补贴来代替独生子女奖励应该成为有关方面主动承担的公共责任。通过提高独生子女补贴标准,进而对其在就业、养老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完善的独生子女家庭补偿、救助机制,可能更符合新的国情。(庹新岗)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篇五
《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

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奖励费一般都是直接将这笔费用打到工资卡上;没有工作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凭劳动手册到户籍地所在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居委会或街道(镇)人口计生办公室领取。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如果申请再生育子女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就不能再领奖励费了,不过已领取的奖励费不用退回。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发放的5000元计划生育奖励费,具体如何发放?单位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怎么办?昨天,晨报报道修订版《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后引发市民热议,不少读者纷纷在晨报官方微博上提出疑问。为此,记者梳理大家提出的一些关键问题,并采访了上海市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负责人。

网友心动独生子女奖励费

“还有独生子女奖励费?我怎么从来没有领到?”“去哪里领啊?需要带些什么证件?”自1981年开始实行的独生子女奖励费,30年都一直没有调整。这次从原来每月2.5元上调到30元后引起热议。不少读者都表示,现在独生子女奖励费一下子上涨了10多倍,夫妻双方一年就能领到720元,“非常值得关注”。

奖励费上调后,一些此前因为种种原因拖着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年轻白领,现在开始为奖励费动心,打算赶紧补办《光荣证》。“每个月只发2.5元奖励费时,一年夫妻俩也就能领60元。那时觉得因为这点钱花上半天时间去办《光荣证》实在太浪费时间,现在我得抽空赶紧把证给办了。”女儿已经2岁多的毛先生说,现在养孩子开支大,家长是能省则省,打算近期就去把证补办好,再把奖励费给孩子存上,作为以后的教育资金

独生子女奖励费由谁来发

“如果没有工作的,还要专门去街道领,真是很麻烦!”“为什么单位人事说已经发了,但是我在工资条上从来没有看到?”昨天,还有一位母亲表示,她孩子7岁了,却从来没有在单位领到过一分钱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那么,独生子女奖励费究竟该如何发放呢?根据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持有《光荣证》的本市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针对有些家长在工资单上没有看到独生子女奖励费问题,市人口计生委表示,由于以前数额较小,有些单位或将此与其他项目合并而没有单列所致。 四问独生子女奖励费:单位不发可由计生委协调

问: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再给予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是夫妻双方都能领到,还是只发给一方?

答: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夫妻双方谁先退休,谁就可以凭《光荣征》和《退休证》先领取。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退休后一共能领到10000元奖励。

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应当支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问:如果有企业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怎么办?

答:不管是在国企、外企或私企工作,都能够享受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如果没有领取到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可以及时向单位反映;反映无效,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反映,请他们协调解决;如果计生委协调未果,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的人员,但是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了,是否补发?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

上海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一、符合规定的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二)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5、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四)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五)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材料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前款规定中除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外的其他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该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篇六
《独生子女政策》

新安路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

制作人:###

目录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整合、充实、完善利导政策体系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条件•育措施不再生育的;

•留一个子女的;

•养一个子女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办理程序

••••二、申报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明;(二)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系证明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的证明;

•(五)5张近期2寸夫妻合影照。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办理程序

•三、申报程序

•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如下资料(证明):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篇七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

附件: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第三条 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

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协议;及时足额拨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预算决算;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资金运行过程的监督。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只有一个子女,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省、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在计算省对县(市、区)转移支付时,将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政策作为计算县级财政支出需求的一项因素予以考虑,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每年发放一次,到子女年满14周岁为止。

第九条 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发放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对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进行年审,对退出人员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负担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二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7月1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7月3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到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监督检查机制。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对象发放奖励金或擅自改变奖励金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缴县(市、区)财政:

(一)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费的;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第十七条

释。

第十八条

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本办法自2009年起实施。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篇八
《独生子女费怎能三十年不变》

独生子女费怎能三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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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曾经成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记忆。但是,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的这一奖励政策,32年来很多省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5-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在目前物价水平下,几乎可以忽略。是否干脆取消?抑或存留?已成为一个现实的尴尬问题。

按照现在的消费水平,5-10元还不够塞牙缝的,别说提高孩子的健康水平,连平时买个贵点的玩具、零食都不够。再加上申请和领取独生子女费手续繁琐,如今这项政策的覆盖面正逐渐缩小,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已经不屑于领取这点“蝇头小利”。

32年过去了,对独生子女的奖励标准却一直没有变化,究其原因,或许和时下的计划生育形势有关。政策颁布之初,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比较高的奖励,主要是倡导一种优生优育的社会氛围。而现在,这种氛围不仅已经大致形成,而且呈现出与奖励政策剥离的趋势。一方面,与居民收入挂钩的高额社会抚养费,让超生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另一方面,生活标准提高和育儿成本增加让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了只生一个小孩。这意味着,是否选择独生不再是受奖励政策影响,而是出于对惩罚措施的惧怕和出于生活品质的考量。

同时,伴随着国家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倡导更加合理的多层次生育架构将成为政策调控的方向。在这个时候,对独生子女生育进行过度奖励将有可能加重财政负担,与其这样,倒不如顺其自然,让这项政策寿终正寝。这也是一些地方不愿意提高标准的原因。

乍看起来,这种考虑未尝不可,但是实质上它却是奖励思维的产物。1982年,各地根据相关文件中“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并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时候政策设计的初衷无疑是奖励先进,推动计划生育政策。而现在独生子女成为普遍选项,如何来奖励这类庞大的群体,已经超出了制度设计的职能。而这种奖励模式本身不改变,即使把独生子女抚育费提高到一定标准,甚至与居民收入挂钩,也将可能陷入工作推进动力不足的泥沼。

然而,这笔费用却远没有到取消的程度。与其他家庭相比,独生子女家庭需要背负更沉重的养老压力,而且在抵抗社会风险上处于天然的弱势。在当前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背景下,

一旦失独,父母将会很容易陷入无人养老的困境。即便是独生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其父母的养老压力仍要大于其他群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发放独生子女费,用一定的补贴减少他们抚育小孩的成本,与其说是奖励,倒不如说是政府对民生兜底的一种姿态。

独生子女家庭需要的是保障性补贴而不是奖励。事实上,随着我国生育结构逐渐完善,未来倡导独生子女或将不再是政策的主导方向,过去奖励先进的土壤也会逐渐消失。奖励失去理由,全方位的保障则需要及时补位,用独生子女补贴来代替独生子女奖励应该成为有关方面主动承担的公共责任。通过提高独生子女补贴标准,进而对其在就业、养老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完善的独生子女家庭补偿、救助机制,可能更符合新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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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政策篇九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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