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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改革

2016-01-08 08:49:2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辅警改革篇一《南京森林《深化我国辅警制度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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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改革篇一
《南京森林《深化我国辅警制度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思考》》

深化我国辅警制度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思考

胡建刚 单永建

一、辅警概念

近年来,国内警学界对辅警给出了多种多样的解释,有人认为辅警“广义上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狭义上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我国现阶段的保安队伍、有组织治安巡逻队伍,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1]

有人认为,“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他们是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2]

还有人认为辅警“是作为官方警察的助手和后备力量而存在的,是一支来自民间的准警察队伍”。[3]

对辅警的认识,必须追溯到对警察的起源和本质的认识。警察制度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从国家诞生之时,警察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便是共生关系。警察的职能是维护公共秩序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辅警则是伴随着警察制度的产生而产生,是对正式警察组织的一个补充。辅警必须是独立于正式警察组织的组织,不能和正式警察组织混为一谈;辅警的职能是辅助或者部分代替正式警察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预防犯罪。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作者认同这样的观点:“除国家警察外,协助警方或民众自用的合乎法律规定的防范组织或人员,都可称之为辅助警力。”[4]

二、我国大陆辅警制度的发展

(一)内保组织的治安保卫功能

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企事业单位内保工作得以迅速发展,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被定位为维护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一支非警察力量,并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其人员受企业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1985年3月23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规定:“保卫组织是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单位内部保卫组织的职责包括“查破一般反革命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查处治安案件”。这意味着单位内部保卫组织被公安部授予了一定的警察权,是一支维护治安的非警察力量。

1992年是我国内保工作变革发展的关键一年。当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意味着政企将逐步分开,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将依法自主管理内部的一切事务,其中包括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由此,我国内保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94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应设立公安机关,已设立的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别予以撤销和调整理顺关系,同时要加强地方公安工作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而“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均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设定了警察权力,并将公安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确定为“监督指导”关系,根据我国警察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保卫组织不再拥有任何警察权。

(二)负有维护社会治安义务的治保会

1951年5月镇反运动时,毛泽东同志在审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提出了“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要求。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公安部拟定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经政务院批准,1952年8月21日由公安部公布施行),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1963年,浙江枫桥的干部群众响应党的号召,在群防群治的实践中又创造了“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这一实践经验适应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封闭静态的社会形态,并在当时得到全面推广,对社会治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使得绝大多数纠纷都在基层解决,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各种不稳定因素。

[5]

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治保会属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治保会不再受公安机关领导,转变为与公安机关合作、配合的关系。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由于治保会并不隶属于公安机关,许多地方的治保会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已越来越小,在一些地方治保会处于瘫痪状态或名存实亡。[6]

(三)治安联防队

上世纪60年代,由于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有了“内保机构”和“治保会”等群众路线的成功经验,在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开始了从企事业单位中抽选一些积极分子组建群众防范力量,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的试点。这支群众防范力量被称为治安联防队,其队员来自各个企业、事业单位,队员们的工资关系也仍在其所在单位。联防队员在民警的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对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周边秩序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后来,基层公安派出所也从治安联防队员中抽调一部分队员,协助派出所从事一些辅助警务的活动,治安联防队员成为我国产生的最早的辅警形式。

(四)治安员与协警

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继续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请示》充分肯定了治安联防队伍对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搞好社会治安要依靠社会的共同努力。街道居民、企业单位自己组织起来,集一点资,出一些人,用于维护本地或本单位治安,既服务于社会,自己也受益,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不应否定,应继续推行。”

在这种理念倡导下,各种形式的辅警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各地使用的辅警已经从最早的治安联防员,发展出治安员、交通协管员、协警、巡防员、文职雇员等各种称谓的辅警,不仅种类较多,且招募方式和待遇各不相同,整体素质也参差不齐。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治安联防队员在一些地方被简称为治安员。各地治安员的素质普遍较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治安员的管理极不规范,治安员在从事辅助警务活动中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村治安员打死犯罪嫌疑人事件以及郑州市公安局蜜蜂张派出所治安员系列杀人案之后,公安部于2004年9月3日发布了《关于对公安

机关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从发布通知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对于现有治安员,要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用3年时间陆续从公安机关清退出去。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

但是,由于我国公安机关基层警力确实严重不足,对辅助人员的需求始终没有减少,各地公安机关一方面根据公安部的要求逐步清理了治安员,另一方面以其他方式和名称招募辅助警力。全国各地对辅助警力使用较普遍的称呼有“辅警”、“协警”、“保安员”、“交通协管员”等。[7]

(五)保安服务公司

随着保安服务业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安全需求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各地公安机关便将保安置于警务制度改革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来发展。广西南宁市在探索保安制辅警方面卓有成效。2006年8月初,南宁市政法委决定由保安公司组建一支专业巡防保安队伍,实施“网格式治安巡逻”的专门辅警力量,在市区重要街道、公共场所和出入城路口设置防控点,实行统一安排、统一组织指挥、统一行动的巡防工作。全体巡防队员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巡防职责,在公安巡警的带领下冲锋陷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8]

然而,1988年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以及2000年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都没有设定保安人员的素质要求,一些省、市制定的有关保安人员的管理规定也很粗糙,特别是有关保安从业资格、职业道德、品行方面的规定普遍较缺乏,导致我国保安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保安服务质量难以提高;较差的保安服务质量又进而降低了人们对这一职业的社会认同感,保安的社会地位、劳动报酬也难以提高,这又导致保安业难以吸纳高素质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形成恶性循环。

四、深化我国辅警制度改革与创新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辅警的来源较随意,辅警素质不高、辅警职责不清晰,辅警发展呈现出有需求但无标准、有队伍但不规范的特点。近年来,公安机关已经意识到辅警队伍游离于规范化之外,不但影响辅警队伍自身的发展甚至生存,而且最终会影响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效果的现实。于是,各地正积极地开展辅警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一)镇江市新区辅警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实证研究

1、镇江市新区传统的辅警力量

镇江市新区目前有传统的辅警力量治保会21个85人,组织发动所在社区、行政村治安积极分子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保安服务公司1个,450人 ,为辖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治安保卫服务,治安联防队 21个210人,在各社区、居民小区义务巡逻,护村队12个70 人,在各自然村义务巡逻,交通协管1个85人,协助管理交通。根据统计,辅警人员先后协助登记管理流动人口100于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2000余名,其中,杀人犯罪嫌疑人1名,现行抢夺案件嫌疑人9名,提供各类信息线索10000余条,为民服务30000余次。

2、文职人员

为有效缓解警力不足问题,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治安、服务新区经济跨越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2007年9月,公安分局向镇江新区管委会提交报告,在获得批准并得到新区财政保障的情况下,与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制定聘用计划和方案,及时向社会面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经过对报名人员初审,组织专业技

术和文化知识测试、面试,体检,考核和政审,最终选聘了本科以上人员3名,分别安排在我局“公众服务网”等技术性保障工作岗位上;2009年11月,分局依据《公安部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2009)44号文件精神,报经镇江市局和新区管委会同意,再次从分局现有辅警人员中公开选聘了符合条件且工作表现优秀的文职人员5名。文职人员享受的待遇:享受镇江新区事业编制人员待遇,由新区财政专项经费保障。

3、首接引导员制度

(1)首接引导员职能

为进一步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镇江新区分局以“创新服务体制、提高服务质量”为工作重点,通过推行“首接引导员制度”,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从点滴入手来增强民警的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打造新区公安亲民爱民的新形象。首先确定在大港派出所进行试点,经过大港派出所九个月的试点运行,新区分局于2008年9月起,在分局所属的五个派出所和一个交巡警大队中全面推行“首接引导员制度”,按照总结出的首接引导员“五项职能”开展工作。

一是接待咨询。做到“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对来访人员热情相迎,认真细致地解答来访人员咨询的问题。接待时要注意礼节,面带微笑,语言和蔼,态度诚恳,让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的热情和温馨。

二是引导对接。做到“熟悉流程,无缝衔接”。通过耐心询问,判明来访人员身份和需求:正常办理户口人员将其引导到户籍窗口;报案求助人员将其引导到案件受理窗口;急需审批事项的人员及时与相关领导或责任民警联系,做好工作的传递对接;上级领导来单位在做好接待同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认真做好服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联络。

三是先期受理。做到“精通业务,跟踪服务”。遇有责任民警生病事假、因公出差、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情况,要对责任民警所负责的户口办理以及报案求助等先期进行受理,并详细纪录来访群众基本情况、需办理事项、联系方法等,及时移交民警同时办理好移交手续。

四是协助管理。做到“规范到位,畅通便捷”。通过掌握单位民警工作动态和去向,使来访人员能够及时联系到民警并约定具体时间,或者详细纪录来访办事群众基本情况、联系方法等及时移交民警处理。既便于领导及时掌握每个民警的工作动向,每个时段全所警力的分布,遇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能准确及时的集结调派警力快速处置,也便于向来访办事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研判分析。做到“客观及时,准确判断”。详细记载来访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民所需。通过分析研判后将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通过接待来访人员收集有关上访、群体性事件、案件方面的信息,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对来所办事群众,从数量、种类、相关需求等方面开展统计调查,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分析研判,为提升服务质量和各警种针对性实行便民措施提供第一手资料。

(2)首接引导员制度的规范化运作

为确保“首接引导员制度”的规范化运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从选人到用人,从硬件到软件,从制度到考核,分局层层把关,全力打造首接引导员形象工程,全面提升服务的质效。

一是把好选才用人关。分局决定把首接引导员定性为文职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虑到首接引导员作为基层所队联系群众的第一“窗口”,必须具备一定

的政治素质、较好的文化基础(要求具备大学本科文化)、有一定分析判断和临场应变能力,年轻且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会熟练运用电脑、讲标准普通话。按照上述标准,向社会公开招聘了6名首接引导员,充实到分局五个派出所及一个交巡警大队。

二是把好素质培训关。为充分发挥首接引导员的接待、引导作用,分局注重加强对首接引导员的培训,确保做到正确引导、有效服务。一是基本情况培训。要求首接引导员熟悉所队的内部设置,了解每个岗位的职责、每个民警的职责,知晓每个社区及管辖的社区民警等情况;二是公安业务培训。充分了解掌握接处警、户籍管理、交通管理等各项公安业务的工作流程;三是礼仪知识培训。通晓接待中的各类礼仪知识并能够在日常工作中正确运用。上岗前,分局安排6名首接引导员到四星级酒店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门训练。

三是把好硬件设施关。为方便群众咨询,同时也为方便接待、引导工作,分局统一订做了接待桌和升降椅,在适当位置设立了便民服务台,作为首接引导员的工作台,配备了接入公安网的电脑,设置了便民电话;根据省公安厅《加强内部防范六条措施》的要求,配备了警棍、灭火器等防护器材,为接待、引导工作全力提供物质保障。

四是把好服务质量关。为激励首接引导员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分局制定了《首接引导员目标考核细则》,在原有工资的基础上,每月还拿出500元考核奖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对接待引导员的业务知识、言行举止、环境卫生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如连续3个月目标考核低于70分且本人无法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将予以辞退或劝其自动辞职。

截止目前,新区分局首接引导员已接待群众达60000余人次,接受群众咨询35000余次,引导群众当场办理事项19000余件,先期受理群众办理户口2850份,没有接到一起投诉,有力提高了民警为群众办事的效率和质量,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

目前辅警队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工资待遇低,人员不稳定。由于收入低,目前每名普通辅警人员经过业绩考核以后,月收入(实际得到)工资1000元左右,相当于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辅警因此不愿意长期干,留不住人,仅今年以来就有21名辅警先后主动辞职,导致队伍不稳定。

(二)深化我国辅警制度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思考

1、完善辅警制度的立法体系和组织结构

英法等国辅警建立较早,其各项规章制度较为详细,辅助警察的作用发挥得较为充分、全面。我国香港地区制定颁布了《香港辅助警察条例》,台湾地区曾颁布《台湾省各县市义勇警察组织方案》、《义勇警察编训服勤作业规定》。[9]

辅警制度相对完备的国家和地区,都对辅助警察设定了与正规警察相似而又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在英国,大伦敦警察厅辅助警察的职级序列自低而高分别为警员、分区警官、区警官、地区指挥官、总指挥官。

香港辅警设有11组,辅警警衔与正式警察一样,只是标记上有英文字母A相区别。[10]

2、完善辅警的录用程序标准科学

世界各国对辅警的录用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有其显著特点:一是由符合条件的公民自愿报名;二是具有严格、完备的资格审查和选拔标准;三是经过警务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英国,如果想要成为志愿警察,从最初的申请到最后的确认并宣读警察誓

辅警改革篇二
《对辅警制度的思考》

关于辅警问题的探讨

公安管理学一区队 孙超(200920610031)

辅警作为辅助警力在协助民警执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警察的日常现场执法过程中,辅警没有单独的执法权,这在理论中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辅助警察”,辅警又拥有跟警察相似的制服、规范要求、工作内容,辅警常常越职执法、违法处罚,而更有甚者会狐假虎威借用警察之名收取保护费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者通风报信,不仅自身违法,还大大影响了公安民警在社会上的形象。为此2004年公安部出台措施要逐步取消辅警,但是辅警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我们要正视其好的一面,充分加以利用,同时要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来克服其不好的一面,使辅警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应有作用。

一、辅警的概念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广义上的辅协警是包括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在内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狭义上的辅协警是指在公安机关中协助人民警察处理与警务有关的事务的人员。

二、有关辅警的新闻

(一)2011年1月份,某地招聘辅警的公告片段:某市保安服务公司拟向该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提供4名辅警人员,需向社会招聘,现将招聘条件公布如下:年龄18—30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由保安服务公司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为800元。试用期满后,根据试用期间的表现,综合考察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综合素质、劳动纪律等情况,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留用者每月底薪 1000 元,绩效奖金最高500元,食宿自理。

(二)2010年7月11日17时许,两名辅警查验无牌摩托车时,与两名事主起纷争致肢体接触,一名辅警竟在众目睽睽下掌掴女事主。经查实,打人者为该所辅警苏某。事发前,苏某与同事在路面巡逻时发现了涉事的无牌摩托车,且车上两人均未戴头盔。于是苏某要求两人停车,等候民警前来处置。但男女车主则一直要求辅警出示证件,其中一名稍胖的辅警掏出证件后,还没等两人看清,就迅速收回口袋,再也不肯出示。突然“啪”的一声,女事主用手拍开了辅警的手。辅警显然是被女事主的这一举动激怒,随即挥起左手朝女事主右脸扇去一记响亮的耳光。

(三)5月16日晚,安徽省潜山县城梅城派出所的3名协警(即“联防队员”)跨越辖区,来到彭岭派出所辖区内的皖国路,悄悄走上了王芳家租住的商住楼的二楼。他们在没有正规的警察带领、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下,以抓卖淫嫖娼现行的名义突然破门而入,对居住在房间里手无寸铁的少年三姐弟女(分别为13岁、14岁、16岁),发动了突然袭击,致使三人均受伤。

三、辅警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几条新闻可以看出,在辅警的招聘、录用、管理、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致使辅警成为危害社会治安、产生违法犯罪的新因素。要合理使用辅警,就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合理进行分析,对症下药进行解决。在新闻一中可以看出辅警存在的问题:

1、工作性质是违法的。辅警是没有执法权的,但是十几二十年来由这支队伍当中的人承办的案件不计其数,,对于公安执法机关来说这是最大违法之处。禁止不具有执法资格人

员办案是近几年内才提出来的,并且现在仍有大量案件是由不具执法资格人员来承办的。

2、工资待遇是不合理。辅警队伍作为传统的群众联防组织,其不能够享受政府的财政支持,而改革成为辅警之后仍然只能依靠自给自足的方式来解决工资、福利、装备等问题,这也就导致了绝大部分人一直没达到最起码的工资标准,从而促使辅警利用工作之便赚取外快。

3、使用与管理不合法。由辅警招聘公告可以看出,辅警是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辅警是作为保安来使用的,那么保安首先就没有执法权,只能有维护秩序等义务,其他的义务与权力是跟普通人相同的。因此不能够使辅警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等活动中。同时,这支队伍不是公安,就不能和公安一样遵守同样的规章制度,许多不适用这支队伍的规章制度或者这支队伍需要单独设立的规章制度出现乱用或者缺失。

而由新闻二和新闻三则暴露出辅警违法犯罪行为现象的严重性,而究其原因,则是辅警制度的不健全和对辅警的惩罚和监督不到位,而从发展趋势看, 辅协警人员违法犯罪呈较明显上升态势,其涉及的违法犯罪类型也呈扩大态势。从当前实际情况看, 辅协警违法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收保护费,向赌博场子或美容店等营业场所收取数额不等的保护费, 有的收保护费后为打消当事人举报心理,还会及时给其通风报信,也有按通风报信次数收费。

2、辅警参与审讯,发生刑讯逼供或者辅协警拿留置的嫌疑人出气或寻开心, 故意殴打这些留置人员。

3、监守自盗,有些辅协警人员利用接处警等便利,将缴获的赌资、赃款、赃物占为己有;

4、经营公安机关列管的娱乐服务行业,甚至拉拢腐蚀民警,从事非法活动。

5、利用制服的相似性及群众对警察与辅警的区别不了解,从事敲诈勒索活动。

四、外国的辅警制度及我国关于辅警的规定

西方国家辅协警中的特殊警察实际应是辅助警察或义务警察,是英、美、加等国在治安自治的传统基础上公民自愿参与警务工作维护治安的一支力量。以英国为例,由18岁至50岁的青壮年自愿报名,经基层警察机关审查,有一定文化程度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经上一级警察机关批准,即成为特殊警察。西方的辅警执勤时着正式警察一样的服装,只是没有警衔,不能佩带枪支,但可以佩带警棍、手铐,辅协警受专门的法律调整,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辅协警是在编警力的补充,执法权限普遍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从事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照国家警察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

在我国,在现场执法的规章制度中已经限制了辅警的职责权限。辅助警力,是指协助国家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社会力量。作为公安机关最重要的助手,辅助警力在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的同时,缓解警力不足、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我国目前的就业率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我国建立现代辅警制度的现实依据。而法规依据,以交通协管员为例,公安部2008年11月15日发布了新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同时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由以上可知,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赋予辅警执法权,这是同西方国家辅警制度的相似之处,但是同时我国与西方也有区别: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辅警的职责权限,没有确定其职业

定位从而缺少监督惩罚机制;同时我国辅警的福利保障没有到位,与正式警察相差较多,严重影响了辅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对于辅警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制定辅协警法规, 将辅协警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依法治理辅协警问题。辅协警长期作为法律边缘队伍, 本就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相称; 现在尽管不少地方已将辅协警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但实际上是打擦边球, 是没有正式法律依据的。辅协警立法建设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是修改劳动法规, 明确辅协警是一个独立的工种, 是公安司法机关使用的辅助性工种;二是制定专门的辅协警法, 像我国的香港地区一样, 系统地解决辅协警问题; 三是在人警察法中增设专章规定辅协警问题。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解决辅协警立法问题, 都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即辅协警的法律性质、地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法律保障、管理、招录条件和方式等。

2、 明确辅协警的发展出路, 解除后顾之忧。首先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识辅协警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必须要将其管理得好;其次要下决心进行机构改革, 为辅协警规范化所需编制、经费奠定基础;第三, 立法上明确辅协警为公安机关辅助工作岗位, 继而明确辅协警应享受的退休和福利待遇。

3、 建立健全录用、培训、管理使用及考核监督四个方面工作机制, 加强对辅协警队伍的教育与管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限, 建立公开选拔择优录用机制。辅协警的经济待遇、社会保障到位后, 就可以向全社会公开择优招收录用辅协警, 不同辅协警岗位可分类设置招收录用条件, 在录用中要注意对报名人员的审查, 对有劣迹的人员不予录用。

4、严肃查处辅协警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认真查处辅协警违法违纪问题, 是辅协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也是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一要扩大监督渠道, 除内部加强管理及时监督主动查处外, 还应重视从信访渠道、媒体曝光、关联案件等方面, 注意发现辅协警违法违纪线索。二要依法查处辅协警违法违纪问题, 决不手软。

辅警改革篇三
《辅警》

辅警/安全/规范/行政辅助/立法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 [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

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

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 [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 [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

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 [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

辅警改革篇四
《2015湖南辅警考试《行政能力测验》真题》

辅警改革篇五
《辅警能手 征文》

践行两最目标、争当警辅模范

——爱岗敬业坚守我的梦

我是一名辅警,从穿上警服的那一天起,我就决心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把青春奉献给神圣的公安事业。爱岗敬业是人类社会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罗曼·罗兰有句名言:“一种理想就是一种力!”作为一名辅警,辅助警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的责任。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多次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作为一名辅警要为全局实现“中国梦”、“首都公安梦“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全身心投入到市局关于“最安全城市、打造最廉洁警队”的“两最”目标建设当中去。

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同时,一个工作岗位的存在,往往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所以,爱岗敬业不仅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爱岗敬业应是一种普遍的奉献精神。

我认为爱岗敬业的实质就是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 爱岗敬业,不光是嘴上说说,应该从思想上提高认

识,以新的思想、新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中,牢固树立“爱岗要敬业、敬业要精业”“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一步一个脚印的做好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我们的事情能不能办好,既定的任务能不能如期完成,关键在人。”所以爱岗敬业的精髓是做好工作。我们要发扬“钉子”精神,推进“两最”建设,我们清楚,“两最”目标在首都由理想、梦想、目标变为现实,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且很多问题会有反复,很多新的挑战会不断地出现,这同样需要我们要有钉钉子的精神,要从我们每一名辅警做起,从影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每一件小事、每一个具体问题抓起,确保“两最”建设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做好工作就是通向高山之巅的阶石,缺少了这样的阶石,就会走弯路、摔跟斗,甚至半途而废,所以只有甘于并善于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我们才会认识到以往工作的不足,提高认识,改变方式放大,我们才能取得真绩实效,才能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就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实际,脚踏实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注重研究自己所在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目标措施,明确方法步骤,把上级的方针政策同自身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和掌握实情上下功夫,努力使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了然于胸。这样,我们做决策、布置工作就能

够最大限度地符合本地实际,好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事业、做工作,倘若没有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缺乏扑下身子、埋头苦干的劲头,那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只要直属大队上下始终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认清自己肩负的担子,热爱本职、谦逊谨慎、注重团结,勇于改革、努力提高执法业务本领,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正在做的事情,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一定能够蒸蒸日上。

首都公安在实现中国梦中,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做好首都公安工作,绝不是简单的地方性工作,它带有全局性的特点,使我们的责任,是首都公安的责任,同样也是我们辅警的责任。应当说,首都公安工作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两最”是首都公安在实现中国梦过程中确立的阶段性目标。具体到首都公安机关,就是要把推进“两最”建设与实现中国梦紧密结合起来。建设最安全城市、打造最廉洁警队,作为首都公安之梦,现在已经在全局范围内形成了广泛共识。种花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最安全的首都,也应当拥有最廉洁、最过硬的首都公安队伍。“两最”的奋斗目标,是我们牢牢把握当前首都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中的基本定位,牢牢把握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推动实现中国梦这一伟大目标在首都公安工作中的具体化。我们辅警为实现“两最”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实现中国梦而奋斗,我们要以“两最”建设促进中国梦的实现,在首都、

在国家的政治中心书写中国梦的华美篇章。

而作为一名辅警的我,我会一直爱岗敬业的坚守在我的岗位上、坚守我的中国梦、坚守我的首都公安梦!

辅警改革篇六
《辅警》

为什么要做辅警: 辅警的职责/作用:

一般是协助公安机关处臵有关警情和突发性事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参加重大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等等

1、协助民警组织防范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努力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2、收集、反馈内各种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3、协助民警做好有关法律知识、防范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居民的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

4、积极关心、帮扶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协助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

5、协助民警加强对场所、行业、内部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查找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6、协助民警做好警务室的日常管理、接待群众以及规范台帐等工作。

(一)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

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警察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总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长,这表明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在加入WTO以后,城市化进程将随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维持上升势头、警力资源匾乏就会凸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国外输警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二)使用辅助警力可以节约行政成本

在西方国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1‟(P151)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西方国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

一般而言,在编警察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在

国外,正式在编警察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门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警察,则成本相对低廉。英国的特别公安员甚至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服务补偿”。

按我国现行体制,公安经费受制于地方财政。近年来,各地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一方平安,几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对公安工作的投入,但经费缺口仍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办案经费无法保证,甚至连警察的工资都难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警力不足问题难以通过增加正式编制解决。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技人或许可以不计成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在各个部门间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础设施的投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所以,解决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规模地增加在编警力。相反,选择低成本高产出的辅助警力制度、倒是更为实际、更为经济的做法。

那么,经济发达地区大量增加警力编制又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也不合理。理由在于:单纯增加在编警力不符合“钱财衡量价值论”。首先,盲目增加警察编制,会导致公众支付大量的税款。其次,片面增编警力并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势头。英国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编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警务革命”,大量增加了警力编制,使纳税人不堪重负,非但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导致了警力与犯罪同步增长。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西方警学界开始认识到单纯增加警力编制,并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为此,英国德文郡警察局长约瑜〃安德逊提出了“无增长改善论”。„1‟(P19)可以引证笔者观点的另一个例子是:80年代美国政府针对公民中逃税现象增多的问题,曾考虑增加税务人员。但这项计划没有在国会获得通过。理由是:新增加的税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税务人员的工资。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严格的缉税措施。所以,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解决警力不足也同样应注重警力资源的合理配臵.而非单纯增加编制。

对辅警概念的认识:

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实行海洋法系的国家。海洋法系认为,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民间自组辅警,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香港原是英国殖民

地,辅助警察早已有之。台湾也有辅警,叫义勇警察。法国、德国、中国和日本实行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坚持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故不设辅警。 目前,我国各地由于警力不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的需要,组建了一支辅警队的解决方案。分“义务”与“半专业”两种 。

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如可在巡逻中盘问有关嫌疑人,可检查市民的身份证等。同时,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部分来自有警务工作的外来人口。辅警分两种管理:一种是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一)辅助警力的概念

关于辅助警力,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助警力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辅助警力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1‟(P171)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2‟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3」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

在地位上,辅助警力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他们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警力制度

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国辅助宪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辅助警察实行现役制,其成员由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警察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培训结束以后,他们被分配到巴黎治安总局。城市警察中、动局、边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队等机构,进行为期10个月的工作。辅助警察全部着装,制式与国家曾家相同,但没有警衔标志。在权限方面,他们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

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角色协助国家警察履行各种职能。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国家警察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警察,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警察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警察的考试。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警察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而无端浪费警力。法国国家警察机构利用合同雇员的方式,招募了近万名办公室雇员在各个机构中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由于警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国家警察部门要求这些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国家警察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日常的警务工作。因而,目前法国国家警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部分属于正式编制外,也有从社会上聘用的。

在英国,辅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别警察队、文职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志愿警察(特别公安员)等。英国特别警察队有26种之多,它们是地方当局雇佣的辅助警察。特别警察队的规模不一,组织各异,但都只对市政当局负责、不受内政部与地方警察署的制约。国防部警察、交通运输警察、伦敦港口警察都属特别警察队。特别警察队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把案件移交给正式警察。文职警察在英国可谓历史悠久,它产生于建警初期。英国大量地增加文职警察源于审计委员会1988年的一项调查。该调查显示:地方警局一方面声称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费警力,一般着装警察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而警长和督察这一级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时间用于琐碎的行政事务。在刑侦部门,情况更为严重。因此,英国内政部在同年下达的106号通告中,建议各管局多录用文职人员从事文陵、行政和技术性工作,以使经过严格正规化培训、拥有执法权的在编警察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真正的警察工作”。内政部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节省警方开支,又可将解脱出来的警官充实基层,提高基层的警务效李。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规警察部门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来承担原本属于正式警察的工作。他们主要从事社会服务性工作。此外,他们也从事一些警务工作,诸如车辆管理等,但在管理过程中,执法权仍然掌握在正规警察手中。至于特别公安员,则纯属志愿组织。他们没有工资,

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也只是“服务补偿”。特别公安员在自然灾害、紧急状态等突发性事件中作为警察的后备队使用。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支享誉国内外的辅助警察队伍。它成立于1914年,拥有悠久和光辉的历史。香港辅助警察队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后备人员,在应对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警察。香港辆警队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他们在接受“辅助警察基本训练课程”的培训后,被派往各警区驻守。同时,为保证任务完成,辅警队员每年还需完成“法定效率训练”。另外,香港辅警设有11组辅警警衔,辅警的薪金以小时或无计算。

通过对有关国家(地区)辅警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辅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辅警的雇佣关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调整,这种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机制也较灵活;其三,辅警的定位都是在编警力的补充;第四,输普普遍不具有执法权限。

通过深入研究有关国家(地区)的辅警制度,我们发现,它们与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行政辅助人员制度十分相似。在法国,国家行政人员划分为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在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中,有一种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les auxilia-ires),他们的地位、物质保障与正式国家公务员有一定的差别、当公务员不足而有大量的超额工作时,政府就雇佣这些人员处理行政事务。这种工作通常是暂时性的,但随着行政部门公共事务大量增加,而政府又不愿意花大量的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务员,辅助人员所担任的很多职位便通常成为永久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改善辅助人员的地位与物质待遇的呼声开始高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行政辅助人员的地位,使他们的待遇逐步接近正式公务员。而且,有些辅助人员已经被吸纳为公务员。„6」政府与行政辅助人员的雇佣关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确定的,而行政合同则受公法支配。但在1984年法国松务员地位法》限制行政机关任意用行政合同关系任用辅助人员后,出现了用私法合同雇佣的行政辅助人员。这种雇佣关系相对灵活,行政成本也比较低廉。

怎么做好一名辅警:

警察的职业是神圣的,同时也是非常辛苦的,特别是基层警察,日夜守卫在自己的岗位,为百姓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尽心尽力,虽然有时候吃力不讨好,受到百姓的无理指责甚至是谩骂,但你们仍可以坦然面对,一笑而过,随后又继续

辅警改革篇七
《辅警职责》

辅警人员职责

民警职责 加入时间:2008-4-20 20:09:09 陈录杰 点击:3146

一、协助社区民警组织防范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努力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二、收集、反馈社区内各种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三、协助社区民警做好有关法律知识、防范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居民的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

四、积极关心、帮扶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协助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

五、协助社区民警加强对社区场所、行业、内部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查找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六、协助社区民警做好社区警务室的日常管理、接待群众以及规范台帐等工作。

辅警的职责 (2012-03-31 16: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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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辅警

教育

辅警是由公安局直接领导的据有企业性质,事业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专业协警队伍。

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治安防范,加强外来人口和公共复杂场所、特行行业、重点区域、路段、居民区的整治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

件和灾害事故发生,主动发现、检举、揭发各类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打击犯罪,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推动社区管理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发展,

具体工作职责是:

①在各级公安机关的统一组织和基层民警的带领下,参与"严打"整治斗争集中统一行动,对重点单位、部位、路段、场所等处开展执勤巡逻和安全检查,协助民警盘

查守侯,发现违法犯罪人员;

②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复杂地区进行治安管理和整治;

③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开展辖区安全防范、交通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④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负责对外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⑤协助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做好社区外来暂住人口的计生、劳务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⑥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做好群众报警求助,参加抢险救灾和重大节庆的保卫工作。

意义:

招收辅警员,成立协警机构是公安机关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有利于缓解目前警力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有利于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面的控制。

辅警改革篇八
《辅警犯罪认定难点及解决方法》

第27卷第5期

2012年9月江苏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JIANGSUPOLICEOFFICERCOLLEGEVol.27No.5Sept.2012·刑事法研究·

辅警犯罪认定难点及解决方法

赵煜杜宣

摘要:我国法律对辅警主体地位的规定长期缺失,辅警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在现行体制下辅警身份尴尬、角色错位,甚至造成实践中辅警犯罪后适用刑法规制出现较大争议。我国应以辅警的客观现实出发,规范辅警的制度管理以明确的辅警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义务,并在此基础上适时修改《人民警察法》,从法律层面确认辅警的法律地位,从而根本解决刑法对辅警“渎职”犯罪的认定难点。

关键词:辅警犯罪辅警制度警察法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021-05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剧,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剧变时期,各种矛盾凸显,违法犯罪高居不下,社会治安维护任务繁重,现有警力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的需要。作为弥补警力不足、强化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辅警的存在是必要的。实践中治安巡防、安全保卫等大量工作由辅警承担。然而,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辅警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警方执法的公信力,成为加剧社会矛盾的因素之一。当前我

①国辅警制度中存在着辅警法律身份不明、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我们将以阐述辅警的“渎职”犯罪认

定入手,进而详述辅警现存的主要矛盾,从短期、中期、长期寻求解决辅警的法律地位的不同途径。

一、一起案例引起的思考

A、B为某派出所的辅警人员。2011年某日下午,二人在对一盗车团伙进行摸排过程中,发现扒窃犯C,遂上前对C进行搜身,搜得赃物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00元),二人还采用戴手铐、喷辣椒水、亮“警官证”等行为控制C。后在将C带回某派出所的途中,二人扣下C的赃物手机后将C放收稿日期:2012-08-29

作者简介:赵煜(1984-),女,南京人,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

一处助理检查员;杜宣(1984-),男,南昌人,汉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查员,南京,

210004。

①辅警犯罪种类多样,包括普通刑事犯罪、利用辅警身份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渎职”犯罪。由于辅警的普通刑事犯罪的认定及适用法律不存在争议,而辅警“渎职”犯罪属于当前司法实践疑难、认定存争议并具典型性的犯罪,故本文主要探讨辅警“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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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之后,二人未向所在派出所汇报也未上交手机。次日下午C报案称被A、B二人抢劫。第三天,

A、B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A身上搜查到赃物手机。

司法实践中,对A、B二人行为能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辅警A、B不属于在编警察,无单独执法权,仅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不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二人实施的搜身、喷辣椒水等一系列行为不具有执行公务的性质,二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辅警虽不是在编警察,公安机关内部规范也有辅警无单独执法权的规定,但实践中大量存在辅警辅助警察或单独实施维护社会治安、抓捕犯罪分子等具有执行公务性质的行为,实际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具有一定的执法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应将辅警视为司法工作人员,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本案中辅警A、B实施的搜身、戴手铐等行为明显具有执行公务的性质。故二人私放盗窃犯C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免追诉的行为,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但是为何会出现对辅警A、B二人行为的定性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值得反思。

二、当前认定辅警“渎职”犯罪主体的难点

辅警的“渎职”犯罪定性产生争议的根源是辅警法律主体身份不明。辅警主体身份的模糊,导致辅警职责不明、甚至辅警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刑法规制。辅警法律身份不明的尴尬状态是由众多因素造成,主要有三个方面矛盾造成。

(一)辅警长期客观存在与法律缺失之间的矛盾

当前,辅警存在于各地各级公安机关,数量通常超过警察数倍,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2010年共有民警781人,同期有辅警3610名①。追溯辅警发展历史可知辅警早已存在,我国正式意义上辅

②协警是应对改革开放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而带来的治安压力的产物。辅警实际承担着警察大量的日

常工作,除例行巡逻等正常维护治安的工作外,还担负部分行政(刑事)执法工作,极大地缓解警力的不足,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财产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决定》第5条规定:“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该决定是国内首次从法律层面承认早期辅警的成立,但无更细致的规定,此后也未再有有关辅警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我国长期以来未有明确的关于辅警主体身份定位的法律规定,辅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名分”。法律的长期缺失,导致了辅警身份的尴尬,不仅严重削弱了辅警职业的归属感、认同感,更使得辅警履职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合法性缺乏法律根据,辅警的工作亦容易受到民众的质疑和否定。

(二)现有辅警制度混乱、缺失与规范化管理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

因辅警无法律上的“身份”,有些地方政府及公安机关便以制度规范来明确辅警的范围、工作职责、纪律、报酬等内容。如,2006年《舟山市辅警队伍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南京市建邺区政法委《关于社区辅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2012年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等。这些制度规范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现存辅警制度对辅警的称谓、范围界定错乱。各地辅警制度中对辅警的界定不同。有的明确辅警的范围,有的概括性称谓辅警而未对辅警下定义或界定范围。辅警称谓也不尽相同,有的称辅警、有的称协警,还有的称保安队员等。称谓上、范围界定的混乱凸显了辅警制度中对辅警定位不准、权①《余杭公安率先推行协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大众网,2012年4月12日访问。

②朱振甫、杜剑虹、张应立:《辅协警问题研究》,《公安研究》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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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务不清、职能不明的缺陷。

2.现存辅警制度文件法律层级较低。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有关辅警制度文件总体较少,尚无以省为单位制定辅警制度文件,现在各地出台与辅警相关制度的制定主体不一,也均属于低阶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难以在刑法层面适用,亦不可能作为审判依据。。如前文所举的规范性文件,有政府出台的,有政法委牵头制定的,也有县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而有关辅警制度名称也混乱,有的称暂行规定,有的称意见,有的称管理制度等,还有的是以内部会议、领导批示的形式来强化辅警的管理。

3.现存辅警制度文件的内容混乱。一是有的制度内容本身自相矛盾。如,2010年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辅警人员协助执法管理规定》第6条中明确辅警人员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执法权;而该条第(七)项中提到不得进行其他非职责范围内的执法执勤活动,又可理解为“辅警可进行职责范围内的执法执勤活动”,显然条文内容自身是矛盾的。二是有的规定内容本身是非法的。如,2004年《海安县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制度》第四章第6条对辅警的职责规定中第5款“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而我国并没有关于辅警的法律、法规,该规定本身是违法的。三是各地辅警制度内容差别较大。有的规定很简单,如,南京市建邺区政法委《关于社区辅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只从合同的签订、工资待遇、日常管理、主要职责等四方面作了简单的规定;有的规定非常笼统原则,如,2008年《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适用工作的通知》仅是概括性规定,未有详细的条款规定。也有的规定较为详细,如,2006年《舟山市辅警队伍管理暂行规定》从辅警的职责、纪律、招收录用、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多数规定注重强调辅警的工作要求、纪律及管理等内容,而未关注或少关注维护辅警权益、权力授予与责任追究等内容,而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使得对辅警适用刑法追究其“渎职”行为显得罪责刑不相一致。

(三)辅警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与辅警实际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要求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我国辅警总体数量庞大,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且难以提高。辅警职业具有的风险大、待遇差、任务重等特点,这决定了现有制度下很难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辅警队伍。各地辅警招录条件门槛设置较低,有的只要求初中文化、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符合年龄条件即可,近年来招录条件设置虽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是不高。而另一方面,辅警实际行使着有限的警察权。实践中,部分辅警配合民警从事治安巡逻、安全保卫、交通管理等一线工作,甚至在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中行使侦查权。警察权的行使需要行使人具备专业的法律职业素养,而这一要求与现状中辅警素质不高的矛盾长期存在。公共权力的行使必然要受到严格的监督,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如不能适用刑法规制辅警“渎职”行为,则是对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漠视。

三、辅警“渎职”犯罪解决方法的思考

(一)辅警“渎职”犯罪认定的思路和方法

在法律缺失的前提下,根据法理、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运用刑法解释的方式解决辅警刑法主体身份的定位,是目前切实可行且有效的思路和方法。“辅警”非法律用语,是学术用语,是指在编警力外、直接协助在编警察履行各种职能的辅助力量,性质属在编警力外的辅警警力。①辅警“渎职”犯罪认定的关键,在于辅警刑法的主体性质及其执行职务是否具有执行公务的性质的认定。

1.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应以公务论。《刑法》第93条明确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从事公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款明确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①杨雪:《辅警执法权问题研究》,《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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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两个立法解释明显体现“公务论”。司法解释亦采用了“公务论”,如,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了上述两类人员在受委托履行或承担监管职责的,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2.正确理解公务的本质。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首先,从活动的职能来看,从事公务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领导、指导、组织、监督、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其次,从活动的内容看,从事的公务是属于公共事务。是否认定为“从事公务”,应当注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是否以国家或集体名义进行的,二是从事的行为是否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三是从事的行为是否涉及公众权益。

3.整体看待辅警的活动是否具有公务性质。辅警是否能成为刑法上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关键是要看其在履职期间的活动是否具有公务性质。结合前述案例,辅警A、B系在执行进行摸排盗窃团伙的任务途中,此任务具有明确的公务特性。两人后续行为与摸排职务行为有直接联系的,且行为所处理的事务涉及公众利益的,属于国家事务或集体事务的范围,具有执行公务的性质,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可视为代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故A、B可视为司法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刑法上主体要件。

笔者认为,当前司法机关应以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切实运用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整体评价辅警的“渎职”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定辅警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身份,统一司法认识,可以暂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辅警能否成为“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分歧。

(二)我国辅警制度与法律建设的思考

运用法理分析得出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结论,但并非长远之计。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地统一司法认识和平衡地区执法差异,亟需以制度建设规范辅警的管理,以明确辅警的法律主体地位。

1.整理、规范国内现有相关辅警制度,以省为主体单位制定适用全省范围的辅警制度。考虑地区差异和执法尺度的统一性、平衡性,在近期从省级层面规范辅警制度较为适宜可行。

第一,清查各地各部门已制定并在执行的辅警相关制度文件,对之综合分析对比,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切合实际的专题调研并形成分析报告。第二,整理各地正执行的规定。对内容混乱、违反上位法的文件予以清理;对规定较为全面、能有效运行的制度进行总结推广;对内容不全面的制度予以完善。第三,尽快以省为主体单位制定适用全省范围内的辅警制度。这一制度应从概念、范围、权责和义务、招录和培训、建制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化的规定。

2.公安部出台制定《辅警条例》,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来明确辅警的法律身份,规范辅警管理。在各省或地级市制定和实施辅警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公安部应对各省市辅警规范制度的运行情况作充分调研,全面掌握各省市辅警制度运行的情况,尽早统筹出台切实可行的适应全国的《辅警条例》。

有观点认为,现阶段急需的是制定专门法律《辅警法》,而不是制定部门规章《辅警条例》。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制定协警(辅警)法,公安部支持这一议案。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认为,协警属于公安机关辅警人员,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对其使用和管理是公安内部事务,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解决,可不制定专门法律。①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①

国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辅警条例》或国务院授权公安部在严格遵守《立法法》和《人民警察法》之前提下制定《辅警规章》,暂时没有必要、也不具备条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辅警的法律。

其理由如下:一是内容合法性。《辅警条例》或《辅警规章》的内容可以暂时回避《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内容。①辅警制度中涉及到行使司法权力的部分可在严格遵守《宪法》、《立法法》、《人民警察法》之下规定其行使权力的辅助性质。辅警制度中如职责、地位、管理、条件、录用、培训、考核、报酬等是不涉及法律保留内容的。二是实践操作性。采用自下而上、法律效力位阶从低至高的立法模式,易制定出符合辅警实际且可操作的法规或规章制度。在各省、市(地级)制定、实施辅警制度的前提下,再制定适用全国范围的辅警规章制度,是对已生效辅警制度的总结、提升和推广,符合当前我国辅警的实际。三是效率性和灵活性。一方面,制定和修改部门规章制度的程序简便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另一方面,规章制度试行之后再上升到立法层面,可以更好的总结试行中出现的问题,为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

3.适时修改《人民警察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在辅警制度规范化的同时,从法律层面真正解决辅警的法律主体地位,确保辅警的各项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从法律上进行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辅警法律身份这一问题。而修改《人民警察法》是较为合适的方法。

其一,立法的必要性。涉及刑事执法权的制度内容根本上需要法律的确认,实践中辅警在辅助警察从事安全保卫、治安寻访等工作客观上具有了有限的刑事执法权。而这一权力仍需要法律来赋予才更显得名正言顺。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修改《人民警察法》时,应采取列举方式来明确辅警在何种情况下具有执法资格,并详细列举辅警可以行使哪几种带有执法性质的行为。

其二,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必要性。由于《人民警察法》未规定辅警具有执法资格,部分地区公安机关仍以此作为否认辅警客观具有的执法资格的事实,推卸责任,引起法律适用的争议。修改《人民警察法》可以直接解决此矛盾点,也无需考虑新旧法律的冲突问题。

其三,修改更具有经济性和实效性。通过修改《人民警察法》明确法律主体地位,即可解决辅警当前存在的根本问题,除此以外的问题是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可以解决的,因而没有必要制定新的《辅警法》。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不仅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也需要漫长的制定过程,不符合经济原则。同时,在当前法律繁多的法制体系,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会使体系更为繁杂而不是全面。相比较《人民警察法》已适用多年,司法实践和普通民众对此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和适用效果,进行修改无需化太多的人力和物力,修改后较易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实效性强于制定新法。

[责任编辑:尹瑾]

①《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争执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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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改革篇九
《2014年辅警笔试考试真题及答案》

2014年辅警笔试真题及答案

1.2014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湖南省正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制定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并将于( A )前正式向社会公布。

A.2014年9月1号 B.2014年12月底

C.2015年1月 D.2014年7月15号

2.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及夫人彭丽媛邀请,美国总统奥巴马夫人米歇尔·奥巴马2014年3月20日下午抵达北京,开始对中国进行访问。米歇尔此次访问的目的是:( C )

A、修复不信任关系 B、私人关系

C、弘扬中华民族文化 D、女性在管理公共危机事件中的作用

3.2014年3月18日普京在克里姆林宫与克里米亚及塞瓦斯托波尔代表签署条约,允许克里米亚和( B )以联邦主体身份加入俄罗斯联邦。

费奥多西亚 B.塞瓦斯托波尔 C.乌克兰 D.叙利亚

4.2013年11月6日,在上海召开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会上,长沙市被文化部、财政部授予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匾牌,并作典型发言,推介长沙经验。在创建工作中,长沙获得总评分全国( B )的好成绩。

A第一 B.第二 C.第三 D.第四

5.2014年3月17日,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第二次来到兰考,瞻仰( C )同志先进事迹,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具体指导.

A.雷锋 B.邓小平 C.焦裕禄 D.王进喜

6.自从2013年上半年湖南省公务员7人辞职,有就职就有辞职,这本是很平常的事儿,各行各业皆然。可是最近,“公务员辞职”却屡屡成为新闻,引发公众议论。公务员辞职的原因与( C )有关。

A.与反腐有关 B.与公务员晋级有关

C.与个人的价值有关 D为赚噱头有关

7.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 C )年。

A.15年 B.18年 C.20年 D.16年

8.南北回归线北纬30度之间常年受副热带高气压带控制,该地区常年( A )。

A.干旱 B.湿润 C.降水 D.冰冻

9.人们把PH值小于( D )的雨水成为酸雨。

A.5.0 B. 5.2 B.5.4 D.5.6

10.孔子曰:“自古谁无死,民不信则立”。其方意在( B )。

A.强调以人为本 B.强调诚信

C.从严管理社会法则 D.对人应以怀柔策略

11水有一种奇异特征,当其处于( B )时的密度最大,体积最小。

A 3℃ B 4℃ C 5℃ D 6℃

12下列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其展示的生物学道理为:( B )。

A.黄雀是螳螂和蝉的天敌 B.植物→蝉→螳螂→黄雀

C.螳螂→蝉 D. 黄雀是蝉的天敌

12.关于死的说法,下列对应的不正确的一项是:( D )

A.天子→驾崩 B.诸侯→薨 C.士大夫→卒 D.贫民→不禄

14.毛泽东的书法是沿袭哪一个书法家的风格( B )

A.王羲之 B.怀素 C.黄庭坚 D.王献之

15.下列哪些物品不属于无完全爆炸物品( C )

A.炸弹 B.火箭 C.弹丸 D.硝化棉

16.人类最大的消化腺器官为( A )

A.肝 B.胆 C.胃 D.脾

17.对空气的档次和评定标准与色彩组合不正确的一项是( C )

A.优→绿色 B.良→黄色 C.中度→橙色 D.严重→褐色

18.根据新实施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居民区和商业区混杂的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那么社会噪声限值为,夜间50分贝。白天( C )分贝。

A.5 B.55 C.60 D.70

19.低碳经济直接目的是:( A )

A.节能 B.治理 C.应对气候变化 D.以上答案都不对。

20.世界上现存的最大的哺乳动物是( C )

A.大象 B.恐龙 C.鲸 D.鲨鱼

21.我国第一部《精神病卫生法》颁布于( D )年

A.1982 B.1996 C.2003 D.2013

22.下列有关决策不正确的是:( B )

A.决策和决定都是选择

B.决策是在有限的方案中给予肯定或否定的选择

C.决定是在有限的方案中给予肯定或否定的选择

D.决策时发现问题、机遇并不断地分析比较的过程。

23.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是下列哪种构成结构( A )

A.职位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工资

B.职位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基本工资

C.职位工资+级别工资+地区津贴+基本工资

D.职位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工资

24.问题成为决策最关键的地方在于( C )

A.领导层的态度

B.该问题是否能进入政府议事日程

C该问题是否涉及社会主体的利益

D该问题的性质

25 西安作为中国最著名的古都之一,所在的省份除简称为“陕”外,其还被简称为( B )

A汉 B 秦 C周 D魏

26 德国天文学家开普勒通过观测发现了行星运动的三条定律,其中第三定律是指( A )

A 行星运动周期定律 B行星运动面积定律

C行星轨道定律 D以上答案均不正确

27.有关信度特征的描述,下列不符合题意的是( C )

A一致性 B稳定性 C可重复性 D可靠性

28作为国家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流传于我国西北地区的多民族名歌( A ),被誉为“大西北之魂”。

A花儿 B信天游 C黄河号子 D山曲

29 下列谈判技能中,能使谈判双方共赢的一项是( C )

A分配谈判 B综合谈判 C授权谈判 D指定谈判

30 “长鞭呀,那个一呀甩呀,啪啪的响哎,。.....”这首老歌反映了农民满怀豪情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心情,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在(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之时

B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公布之后

C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之时

D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编制中

31 有关建立欧盟国家联盟的主要动因,不正确的一项是( B )

A针对美国和日本的实力,以此来重新确立自己的经济地位

B针对美国和亚洲“四小龙”的实力,以此来确立自己在世界经济发展领域中的话语权

C按照互设壁垒的单个国家的机制运行,欧洲工业不可能实现美国和日本企业的效率

D随着欧盟的发展,它可以凭借世界上最富有的一个市场保持其经济实力 32举办第一届世界杯足球赛的东道国是( C )

A 意大利 B阿根廷 C乌拉圭 D 巴西

33 皮肤接触腐蚀性毒物时,正确的冲洗时间为( D )

A、5-10分钟 B、11-14分钟 C、15到30分钟 D、31到40分钟

34当人突发疾病时,采用人工呼吸的方式进行急救,请问正确人工呼吸吹气的频率

(A)

A、10-15次/分钟 B、16-20次/分钟

C、21-25次/分钟 D、26-30次/分钟

35 强奸罪对象分为妇女和幼女,幼女指(B)

A 不满12周岁 B不满14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6岁

36《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解读,下列解读不正确的一项是( C )

A物权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对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

B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C物权变动是独立的,但其效力取决于物权变动公示是否完成

D合同标的物是否实际转移,也是债权合同所关注的范围

37在进行群体决策时,决策组成员的总量选择一般为单数,下列最能解释该现象的一项是( A )

A 单数有利于票选结果

B单数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决策氛围

C选择单数只是习惯使然

D以上选择均不对

38 1895年,我国有三个人分别做出自己一生中最重要的决择:康有为选择了变法,孙中山选择了革命,张謇选择了实业。这三个人的共同目标是( D )

A、推翻君主专制 B、实行君主立宪

C、建立民主共同政府 D、挽救中华民族危亡

39《最后的晚餐》是世界著名画家( C )的作品

A梵高 B 列宾 C 达芬奇 D大卫

40荀子认为,人的知识.智慧.品德等,都是后天学习.累积而来的。他专门写了《劝学》篇,论述学习的重要性,肯定人事教育和环境的产物,倡导( A ).日积月累.不断求知的学习精神。

A.孜孜不倦 B.坚韧不拔 C.按部就班 D.一丝不苟

41对人说话要尽量和善,因为当你( C )的时候,心情最糟糕的那个人就是你自己,尤其当对方对你不理不睬时,一切影响都会反弹在自己身上。

A.凶神额煞 B.深恶痛绝 C.恶语相向 D.穷凶极恶

42宋词仿佛一朵芬芳绚丽的奇葩,它以( )的风格,散发着迷人的芬香。千百年来,对宋词品鉴,仿作已成为代代中国文人的( )。在现代,有的诗人创作的旧体堪称( D ),甚至足以以古人的佳作比肩,只是宋词的时代已不可能复现。

A.独树一帜 情趣 精致 B.独具匠心 情趣 精品

C.独具匠心 雅趣 精致 D.独树一帜 雅趣 精品

43下列各句中,没有错别字的一项是( B )。

A. 中国农民歌会以其独特的魅力,给全国观众带来了一场精美绝轮的视听盛宴

B. 当袁隆平缓缓步上颁奖台时,人们将最热烈的掌声送给了这位谦虚实干的科学家

C. 黄梅戏《牛郎织女》利用三维数字技术打造全新舞台,让新老戏迷目不遐,赞不绝口

D. 日本发生地震后,我国政府起了对外人道主义救援机制,把救灾物资第一时间运抵灾区

44下列语词中,没有错别字的一组是( A )

A.飓风 熔化 未雨绸缪 B.撺掇 联袂 胸无诚府

C.俯瞰 作祟 深服众望 D.稽查 消夏 攻城掠地

45下列各项中,没有错别字的一组是(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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