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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6-01-08 08:55:4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一《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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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一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以上是文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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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办好独生子女证户口落到哪一方都不影响待遇。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二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2... 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 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三)奖励金发放

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在澄部省属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 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 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

实。

四、办理程序

(一)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 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 受理。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代办点。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 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享受《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4. 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 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在市区的部省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方案需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市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 申请。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 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 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 备案。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备案。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四)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相关规定

(一)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郜墨昌:关于退休职工给予独生子女奖励费应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建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发布时间:2008-1-11 15:15:37

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使人口数量和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各企事业单位也是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优越性和前瞻性,并鼓励职工积极响应优生优育的号召,每个家庭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企业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我们感到,这恰恰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等经济政策相矛盾,政策上的不合理,加重了企业的运营负担。同时,有些企业效益不好,根本无力支付奖励金,因政策不到位,退休人员意见很大,由此形成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在《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有些条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办法等由政府制定。”我们认为,政策只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强加社会成员去完成,而没有让社会群体去充分的参与和表意,从而缺少“正当性”和“合法性”,把对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让企业等单位来承担这一条例规定也似乎与社会政策理念中提出的“以个体为制定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和“以具体的社会成员为社会政策的服务对象”相冲突,其中不但有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阻碍,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已全部退出,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支持国家政策法规,而国家出台的社会政策也应与企业经济发展相统一,应该尽可能减少或减免企业税务之外的额外费用,保障非国有企业全体出资人的利益。那些有悖于国企改革根本目的,给企业发展带来极大负重的社会政策应做出相关调整。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在保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优待奖励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社会保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三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以上是文件条例...

山东可能涨到每月60元了。

只要办好独生子女证户口落到哪一方都不影响待遇。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 独生子女

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所以说你的孩子还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四
《2014年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2014年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五
《2016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证书》

2016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证书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证书

由我公司承建的____________ _________工程,保证在施工期间,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方面做到: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人了解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加强对外来临时工的宣传教育,转变其婚育观念。

2、加强对本单位施工队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及时向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3、督促本单位施工队主动到工地所在的城区计生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4、招聘临时工时,一定要检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无有效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办理《南宁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临时工一律不得雇用。

5、严禁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居住或工作。

6、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施工人员落实计划生育工作。

7、协助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工地计划生育保证书

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确保 工地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落实,现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与 班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保证书内容如下:

一、本班组外来人员已办理《暂住证》及《婚育证明》或《计生证明》,无雇请未落实节育措施、未交清社会抚养费、政策外怀孕的人员;按时督促育龄妇女做好查环查孕工作,协助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检查、督促工作。如雇请或收留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人员情况属实,自愿接受计生部门的有关处罚。

二、此保证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项目负责人签名: 班组长签名:

二○ 年 月 日

个人计划生育保证书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我司计划生育指标落实,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达到计划生育、采取有效节育措施、为独生子女办证、晚婚、晚育要求。

2、未婚员工要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观念,实行晚婚、晚育。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保证不出现未婚先孕,未婚先育和早婚、私婚等违法行为,否则将视为自动辞职。

3、已婚女员工或已婚男员工其配偶未满23周岁生育的,将立即开除。

4、已婚女员工产后3—6个月内,应首选上环措施,保证不计划外生育。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妇检查环查孕活动,每月自觉进行经期冲洗登记。

5、已婚男员工有责任督促并做好其配偶在产后半年内选择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保证按期交回《计划生育回条》。

6、认真、如实填写个人计生生育资料,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知公司计生工作人员。

7、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的,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我司工作期间都不允许生第二胎。

8、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各项计生活动,全年能完成各项计生任务的,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进行奖励。不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个人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处理。 本保证书一式二份,公司和个人各执一份。

保证书有效期为:自二oo年月日至二oo年月日。

甲方:xx-xxx-xx有限公司乙方:

时间:时间:

个人计划生育保证书

计划生育、控制人口、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国策,计划生育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责任。为我司计划生育指标,公司全体员工:

1、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计划生育、节育措施、为独生子女办证、晚婚、晚育要求。

2、未婚员工要的社会道德观念,晚婚、晚育。对待恋爱、婚姻问题,不未婚先孕,未婚先育和早婚、私婚等,否则将视为自动辞职。

3、已婚女员工或已婚男员工其配偶未满23周岁生育的,将立即开除 。

4、已婚女员工产后3—6个月内,应首选上环措施,不计划外生育。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妇检查环查孕活动,每月自觉经期冲洗登记。

5、已婚男员工有责任督促并其配偶在产后半年内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期交回《计划生育回条》。

6、、如实填写个人计生生育资料,个人情况时,报知公司计生工作人员。

7、夫妻双方农村户口的,只生育子女是女孩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我司工作期间都不允许生胎。

8、参加公司的计生活动,全年能计生任务的,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奖励。不计划生育任务的个人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本书一式二份,公司和个人各执一份。

书期为:自二oo 年 月 日至二oo 年 月 日。

甲方: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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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物业计划生育个人保证书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责任。为确保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计划生育指标落实,分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自觉遵守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与措施”,达到计划生育、采取有效节育措施、为独生子女办证、晚婚晚育要求。

2.未婚员工要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观念,实行晚婚、晚育。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保证不出现未婚先孕,未婚先育和早婚、私婚等违法行为。

3.已婚女员工产后3—6个月内,应首选上环措施,保证不计划外生育。

4.认真、如实填写个人计生生育资料,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知分公司计生工作人员。

5.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的,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分工司工作期间都不允许生第二胎。

6.积极参加分公司开展的各项计生活动,不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个人按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与措施”处理。

女员工签字:

本保证书一式二份,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和个人各执一份。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六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进一步做好企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发放条件:

1. 员工必须持有本市户籍。

2. 员工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且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内。

3. 员工必须持有由本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发放标准及方式:

发放标准:符合以上发放条件的员工,公司按每月30元的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发放方式:一年一次,每年12月份发放。(2011年的费用将统一于2012年3月份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员工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申领并如实填写《xxx有限公司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归还所有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新入职的员工,需在上岗后一周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至人力资源部。并于15日之前入职的员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本公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离职,且15日之后办理离职手续,由本公司在离职当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如果员工存在再生育现象,需要如实告知公司,并向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领取再生育证明,并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需要将奖励费及时退还至公司。

四、发放要求:

我司需严格按照沪府发〔2011〕24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执行。根据《规定》我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自2011年1月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七
《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的精神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单位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1、发放对象:凡本单位职工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

2、发放标准:每月6.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未提交的不予补发。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院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

(2)计生办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医院财务科。 (3)财务科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八
《湖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

湖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九
《河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口联〔2005〕3号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自2003年10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1、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三、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并报县级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发放。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励的发放办法,同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办法。

(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市级人口计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四个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发放办法。积极探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发放的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应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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