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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独生子女费

2016-01-08 09:12:3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一《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2016年独生子女费》,希望能帮助到你。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一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以上是文件条例...

山东可能涨到每月60元了。

只要办好独生子女证户口落到哪一方都不影响待遇。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二
《2016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证书》

2016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证书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证书

由我公司承建的____________ _________工程,保证在施工期间,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方面做到: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人了解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加强对外来临时工的宣传教育,转变其婚育观念。

2、加强对本单位施工队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及时向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3、督促本单位施工队主动到工地所在的城区计生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4、招聘临时工时,一定要检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无有效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办理《南宁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临时工一律不得雇用。

5、严禁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居住或工作。

6、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施工人员落实计划生育工作。

7、协助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工地计划生育保证书

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确保 工地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落实,现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与 班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保证书内容如下:

一、本班组外来人员已办理《暂住证》及《婚育证明》或《计生证明》,无雇请未落实节育措施、未交清社会抚养费、政策外怀孕的人员;按时督促育龄妇女做好查环查孕工作,协助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检查、督促工作。如雇请或收留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人员情况属实,自愿接受计生部门的有关处罚。

二、此保证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项目负责人签名: 班组长签名:

二○ 年 月 日

个人计划生育保证书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我司计划生育指标落实,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达到计划生育、采取有效节育措施、为独生子女办证、晚婚、晚育要求。

2、未婚员工要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观念,实行晚婚、晚育。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保证不出现未婚先孕,未婚先育和早婚、私婚等违法行为,否则将视为自动辞职。

3、已婚女员工或已婚男员工其配偶未满23周岁生育的,将立即开除。

4、已婚女员工产后3—6个月内,应首选上环措施,保证不计划外生育。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妇检查环查孕活动,每月自觉进行经期冲洗登记。

5、已婚男员工有责任督促并做好其配偶在产后半年内选择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保证按期交回《计划生育回条》。

6、认真、如实填写个人计生生育资料,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知公司计生工作人员。

7、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的,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我司工作期间都不允许生第二胎。

8、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各项计生活动,全年能完成各项计生任务的,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进行奖励。不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个人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处理。 本保证书一式二份,公司和个人各执一份。

保证书有效期为:自二oo年月日至二oo年月日。

甲方:xx-xxx-xx有限公司乙方:

时间:时间:

个人计划生育保证书

计划生育、控制人口、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国策,计划生育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责任。为我司计划生育指标,公司全体员工:

1、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计划生育、节育措施、为独生子女办证、晚婚、晚育要求。

2、未婚员工要的社会道德观念,晚婚、晚育。对待恋爱、婚姻问题,不未婚先孕,未婚先育和早婚、私婚等,否则将视为自动辞职。

3、已婚女员工或已婚男员工其配偶未满23周岁生育的,将立即开除 。

4、已婚女员工产后3—6个月内,应首选上环措施,不计划外生育。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妇检查环查孕活动,每月自觉经期冲洗登记。

5、已婚男员工有责任督促并其配偶在产后半年内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期交回《计划生育回条》。

6、、如实填写个人计生生育资料,个人情况时,报知公司计生工作人员。

7、夫妻双方农村户口的,只生育子女是女孩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我司工作期间都不允许生胎。

8、参加公司的计生活动,全年能计生任务的,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奖励。不计划生育任务的个人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本书一式二份,公司和个人各执一份。

书期为:自二oo 年 月 日至二oo 年 月 日。

甲方: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

2016物业计划生育个人保证书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责任。为确保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计划生育指标落实,分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自觉遵守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与措施”,达到计划生育、采取有效节育措施、为独生子女办证、晚婚晚育要求。

2.未婚员工要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观念,实行晚婚、晚育。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保证不出现未婚先孕,未婚先育和早婚、私婚等违法行为。

3.已婚女员工产后3—6个月内,应首选上环措施,保证不计划外生育。

4.认真、如实填写个人计生生育资料,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知分公司计生工作人员。

5.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的,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分工司工作期间都不允许生第二胎。

6.积极参加分公司开展的各项计生活动,不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个人按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与措施”处理。

女员工签字:

本保证书一式二份,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和个人各执一份。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三
《2015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独生子女费怎能三十年不变》

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曾经成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记忆。但是,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的这一奖励政策,32年来很多省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5-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在目前物价水平下,几乎可以忽略。是否干脆取消?抑或存留?已成为一个现实的尴尬问题。(8月13日《南方都市报》)

按照现在的消费水平,5-10元还不够塞牙缝的,别说提高孩子的健康水平,连平时买个贵点的玩具、零食都不够。再加上申请和领取独生子女费手续繁琐,如今这项政策的覆盖面正逐渐缩小,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已经不屑于领取这点“蝇头小利”。

32年过去了,对独生子女的奖励标准却一直没有变化,究其原因,或许和时下的计划生育形势有关。政策颁布之初,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比较高的奖励,主要是倡导一种优生优育的社会氛围。而现在,这种氛围不仅已经大致形成,而且呈现出与奖励政策剥离的趋势。一方面,与居民收入挂钩的高额社会抚养费,让超生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另一方面,生活标准提高和育儿成本增加让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了只生一个小孩。这意味着,是否选择独生不再是受奖励政策影响,而是出于对惩罚措施的惧怕和出于生活品质的考量。

同时,伴随着国家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倡导更加合理的多层次生育架构将成为政策调控的方向。在这个时候,对独生子女生育进行过度奖励将有可能加重财政负担,与其这样,倒不如顺其自然,让这项政策寿终正寝。这也是一些地方不愿意提高标准的原因。

乍看起来,这种考虑未尝不可,但是实质上它却是奖励思维的产物。1982年,各地根据相关文件中“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并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时候政策设计的初衷无疑是奖励先进,推动计划生育政策。而现在独生子女成为普遍选项,如何来奖励这类庞大的群体,已经超出了制度设计的职能。而这种奖励模式本身不改变,即使把独生子女抚育费提高到一定标准,甚至与居民收入挂钩,也将可能陷入工作推进动力不足的泥沼。

然而,这笔费用却远没有到取消的程度。与其他家庭相比,独生子女家庭需要背负更沉重的养老压力,而且在抵抗社会风险上处于天然的弱势。在当前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背景下,一旦失独,父母将会很容易陷入无人养老的困境。即便是独生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其父母的养老压力仍要大于其他群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发放独生子女费,用一定的补贴减少他们抚育小孩的成本,与其说是奖励,倒不如说是政府对民生兜底的一种姿态。

独生子女家庭需要的是保障性补贴而不是奖励。事实上,随着我国生育结构逐渐完善,未来倡导独生子女或将不再是政策的主导方向,过去奖励先进的土壤也会逐渐消失。奖励失去理由,全方位的保障则需要及时补位,用独生子女补贴来代替独生子女奖励应该成为有关方面主动承担的公共责任。通过提高独生子女补贴标准,进而对其在就业、养老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完善的独生子女家庭补偿、救助机制,可能更符合新的国情。(庹新岗)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四
《2013年申请独生子女费用通知》

2013年洪洞一中独生子女费用申请通知

申请独生子女费用的教师请于6月18日之前到办公楼文印室领取申请表,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 本人为非农业户口;

2、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

3、 本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全额财政供养人员;

4、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未生育或未抱

(收)养子女;

5、 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发放条件者,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子女满16周岁为止。

三、申报程序

1、本人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一寸照片两张。

(1)全家三口户口簿(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3)本人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优质生育服务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节育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注:共6类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两份

另:2012年申请过的教师须交优质生育服务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计生局统一年审。

以上所需东西请于24日上午交回办公室关亚静处,过期不候,年审的未交教师计生局将停发费用。

2013年6月17日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五
《2014年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2014年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六
《2013年独生子女费发放表》

2013年长江大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表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七
《独生子女费领取》

一、问题: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选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问题2

二、问题:以下是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条件,请问您是否符合?

1、本人为北京市户籍

1、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

2、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选项:(1)我符合以上条件→问题3

(2)我不符合以上条件→对不起,您无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问题请咨询电话

三、问题:请问您是否有工作单位?

选项:(1)我有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于工作单位或由工作单位委托于人才或职介集体存档。→办理1

(2)我没有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于街道、镇社

保所或人才、职介个人存档→办理2

四、办理1:

(一)基本情况:

办理条件:

1、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

2、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本人有工作单位

发放机构:

本人工作单位

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发放金额:夫妻双方每月共10元奖励费

(二)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三)提交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办理2

(一)基本情况:

办理条件:

1、本人为北京市户籍

2、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

3、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本人没有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于街道、镇社保所或人才、职介个人存档

受理机构:

本人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审批合格后每年由镇、街道计生办统一组织发放。

(二)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三)办理程序:

①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镇、街道计生办。

③镇、街道计生办对材料进行复审,审批合格后每年统一组织发放。

(四)提交材料:

1、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

4、个人存档的需提供人才、职介存档卡。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八
《曲阜市2015年独生子女费》

曲阜市2015年独生子女费发放名单统计表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九
《2009年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表》

2009年度嘉兴市南湖区城镇户口待(无)业人员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发放清单

2016年独生子女费篇十
《独生子女费怎能三十年不变》

独生子女费怎能三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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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南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汇总 面试热点汇总

2014河南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8月18日至22日,面试时间预计在11月份。考生们在更好地复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同时,对于2014河南公务员面试也应该提前着手进行准备。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曾经成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记忆。但是,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的这一奖励政策,32年来很多省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5-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在目前物价水平下,几乎可以忽略。是否干脆取消?抑或存留?已成为一个现实的尴尬问题。

按照现在的消费水平,5-10元还不够塞牙缝的,别说提高孩子的健康水平,连平时买个贵点的玩具、零食都不够。再加上申请和领取独生子女费手续繁琐,如今这项政策的覆盖面正逐渐缩小,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已经不屑于领取这点“蝇头小利”。

32年过去了,对独生子女的奖励标准却一直没有变化,究其原因,或许和时下的计划生育形势有关。政策颁布之初,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比较高的奖励,主要是倡导一种优生优育的社会氛围。而现在,这种氛围不仅已经大致形成,而且呈现出与奖励政策剥离的趋势。一方面,与居民收入挂钩的高额社会抚养费,让超生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另一方面,生活标准提高和育儿成本增加让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了只生一个小孩。这意味着,是否选择独生不再是受奖励政策影响,而是出于对惩罚措施的惧怕和出于生活品质的考量。

同时,伴随着国家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倡导更加合理的多层次生育架构将成为政策调控的方向。在这个时候,对独生子女生育进行过度奖励将有可能加重财政负担,与其这样,倒不如顺其自然,让这项政策寿终正寝。这也是一些地方不愿意提高标准的原因。

乍看起来,这种考虑未尝不可,但是实质上它却是奖励思维的产物。1982年,各地根据相关文件中“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并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时候政策设计的初衷无疑是奖励先进,推动计划生育政策。而现在独生子女成为普遍选项,如何来奖励这类庞大的群体,已经超出了制度设计的职能。而这种奖励模式本身不改变,即使把独生子女抚育费提高到一定标准,甚至与居民收入挂钩,也将可能陷入工作推进动力不足的泥沼。

然而,这笔费用却远没有到取消的程度。与其他家庭相比,独生子女家庭需要背负更沉重的养老压力,而且在抵抗社会风险上处于天然的弱势。在当前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背景下,

一旦失独,父母将会很容易陷入无人养老的困境。即便是独生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其父母的养老压力仍要大于其他群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发放独生子女费,用一定的补贴减少他们抚育小孩的成本,与其说是奖励,倒不如说是政府对民生兜底的一种姿态。

独生子女家庭需要的是保障性补贴而不是奖励。事实上,随着我国生育结构逐渐完善,未来倡导独生子女或将不再是政策的主导方向,过去奖励先进的土壤也会逐渐消失。奖励失去理由,全方位的保障则需要及时补位,用独生子女补贴来代替独生子女奖励应该成为有关方面主动承担的公共责任。通过提高独生子女补贴标准,进而对其在就业、养老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完善的独生子女家庭补偿、救助机制,可能更符合新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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