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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责任追究

2016-01-28 09:09:1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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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责任追究篇一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精版)》

####股份有限公司三级文件

分类:管理文件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管理部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一、 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领导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包括:部门经理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等)。

三、 定义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

1.公司各部门或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不履行或者不认真、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管理制度或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2.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四、 工作要求

1.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

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2.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

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3.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3.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 责任内容

各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具体责任内容如下:

1.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a) 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

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b) 贯彻落实公司管理会议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c) 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d) 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

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e) 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f) 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

惩;

g) 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h) 真实向公司高层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 i) 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j) 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a) 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b) 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c) 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d) 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e) 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f) 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g) 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六、 管理内容

1. 责任追究

1.1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a) 未按照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开展部门工作,擅自作主,造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部门负责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部门负责人500—5000元的罚款。 b)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

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按100元-200元/次标准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降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c) 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时不及时(24小时内)或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

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d) 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责任人承担损失,超过5000元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e) 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

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f) 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

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g)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h) 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

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i)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j) 部门人员或下属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部门负责人或车间负责人不予以纠正、处

理的,承担管理责任,按照制度给予部门负责人处罚。 1.2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a) 不执行部门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100元处罚。 b)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

查看或辞退。

c) 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

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加倍处理。

d)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

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e) 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

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f)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

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g)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照制度处理。 1.3其它责任

a)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并处200—1000元;

b)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

承办人责任,并处200—1000元;

c)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处200—1000元; d) 因工作执行不力,造成交货期严重拖延或给公司信誉重大损坏的,给予责任领导200-1000元处

罚,副总经理、总经理各负20%管理责任。 2. 责任减免或追加

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e)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f)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g)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h) 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i)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

导责任。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j)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k) 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l)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工作制度责任追究篇二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

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

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

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

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

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

夸或瞒报、迟报;

(九)廉洁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十)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

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

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

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经济处罚包括罚

款、赔偿损失、降薪等种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种类。

第十三条 凡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得参与立

功和先进以及先进集体评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室办公室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策或不听取和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法定代表人1000—2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

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

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

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六)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

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级单位违反财经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

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

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

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

工作制度责任追究篇三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讨论稿)

一、为进一步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在岗职工的责任心与主动性,适应公司薄板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指挥不当、工作失误,使薄板工程建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以致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获得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

(三)出现实际投资超计划、进度款拔付超计划的情况;

(四)泄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四、考核标准

(一)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标准 单位:天

(二)质量问题考核标准

单位:万元

(三)投资超计划与进度款超计划考核标准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公司职工待岗期间按280元/月发放生活费;

3、经本人努力将延时工期、有关损失挽回时,可酌情减轻或取消其原有处罚;

4、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5、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6、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考核。

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经济处罚程序

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后,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二)对中层管理人员诫勉谈话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2、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由公司党政领导或其指定人选实施诫勉谈话。

(三)、中层管理人员引咎辞职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公司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

2、当事人向公司提出引咎辞职申请,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申请者,由公司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仍不辞职者实行免职。

七、按本制度引咎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按其能力水平和工作需要等情况酌情安排工作。

八、因追究工作责任应转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或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者,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对于试用期的新进人员,试用期满经评议不适宜留薄板公司者可直接转入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涟钢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2002年4月1日

工作制度责任追究篇四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上海八友工贸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海关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程制度给予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不大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有下列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处以罚款:

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10.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

1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12.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视情况处以罚款,并记大过。

四、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五、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综合管理部视情节确定。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八、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制度责任追究篇五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业务及其他工作行为,防范担保及其他行为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员工薪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不良投资、资产清收违规、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其他工作行为等,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作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工作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经济责任追究主要是进行经济处罚;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停职、留用查看、勒令辞 职、开除等。

第四条 属于不良担保性质的工作责任追究,由公司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属于其他工作性质的责任追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㈠发生主动担保代偿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情形的;

㈡发生被动代偿、担保损失情形的;

㈢发生客户担保后三个月(含)以上还未履行交纳担保费用、保证金和落实主要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㈣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的;

㈤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投资包括:

㈠投资项目失败,被投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

㈡正常投资连续两年不分红,企业出现较大亏损的;

㈢被投资企业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和其他纠纷,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㈣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死亡、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

㈤参与拟上市公司投资而被投资企业难以上市,投资款不能按照投资协议收回和分红的。

第七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和不良投资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㈠在对外担保、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

㈡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的;

㈢未落实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

㈣因对担保、投资项目风险把握不准确造成担保损失的。

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第九条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

第十条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

第十一条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十二条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专职审(检)查人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管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理、总经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评委。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第四章 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界定

第十六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十七条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㈠、㈣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

㈠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 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项目主办人签署“不同意担保” 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㈡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投资)"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续议"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㈢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

㈣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项目,移交后因管理失职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后非因履职原因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

㈤移交项目移交时为不良项目或属移交前形成的不良,(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但移交项目主办

人和协办人对其接交后履职所对应的责任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㈡、㈢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

㈠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负完全责任。

㈡无论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意见与否, 因其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履职原因发生不良情形的,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协助和监督项目主办人履职的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项目评审人和项目审批人无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及其责任认定。在发生或者分类认定不良担保项目后十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部应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经综合财务部负责人会签署,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见附件二)。

工作制度责任追究篇六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

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

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

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

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

设等工作的;

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

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

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

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

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

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

责任:

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程的;

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

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

名誉、财产损失的;

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

予制止、查处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的;

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

者丢失的;

4、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

不良后果的;

6、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按时、如实填报单位各项统计资料、报表和考勤统计的;

9、上班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工作贻误,或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

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爱学习,思想消极,散播谣言,影响他人工作热情,给

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其他违反单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任过错划分与承担

七、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

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单位设立的管理人员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管理职责,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八、工作人员责任过错的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责令纠错;

3、通报批评、处分;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济处罚;

6、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7、组织处理;

8、辞退;

9、责令辞职;

10、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九、对科室、班组的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

报批评处理,并追究科室、班组负责人直接责任。

十、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责任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1、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八第1、2、3、4、5、6项处理;三次犯一般过错或犯重大过错、特别重大过错的,按

第八条第6、7、8、9、10项处理。

十二、责任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十三、责任过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过错的;

3、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十四、除特别重大过错外,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3、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2、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单位调查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3、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十六、领导责任追究的适用

1、对责任过错情节较轻,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

般过错的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警示提醒;

2、对责任过错情节较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的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纠错、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组织处理、免职,并取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对责任过错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

并构成违纪的领导责任人,上报管理局党组给予党政纪处分。

4、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违法犯罪的领导责任人,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十七、本制度所称批准人指单位法人及分管副职;审核人指分

管具体工作的单位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指具体承办管理事项的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工作制度责任追究篇七
《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宜宾市第十初级中学校

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委及相关成员实行责任追究:

1、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党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基层党组织比例较大的、党政班子关系严重不协调等;

2、管理教育不严,领导干部出现不廉洁现象,如挪用公款、严重处事不公,群众意见大,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和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3、对不敢坚持原则、工作不力的,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

4、政治敏锐性不强,矛盾隐患排查不力,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故意迟报、虚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民主测评结果较差,并被评定为党建工作不合格的;

6、其他按照党的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

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分工,对党支部书记或其他相关成员实行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职务调整或免除职务等。

工作制度责任追究篇八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过失责任为凡是因个人主观原因对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造成一定影响或对公司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各种情况。凡人为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第三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转、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生产出现次品废品、工期延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100%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辞退处理,故意破坏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赔偿及处理办法由部门主管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认定);责任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度由部门主管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认定)。

第四条、在对外经济合同、业务往来中,因人为因素造成质量问题、数量短缺、企业亏损、时间延误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的处罚直至辞退。

第五条、员工在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带出公司和复制;不得在对外经营活动中说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话,做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事;不得向他人透漏自己工资奖金情况,不得打听别人的收入情况。员工泄露公司机密信息、资料、图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的,处以50—200元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员工出现以下情形者,予以10倍非法所得的处分直至辞退,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公司内的偷盗行为;

2、在经营活动中多卖少报、卖高报低;

3、帐务报销中虚报、多报;

4、出差路径与目标不相符又未经批准(须各部门集体认定,以浪费时间发生的工资加多产生的费用为基数);

5、出差逗留时间过长或未出差谎报出差(以当日工资加谎报费用为基数);

6、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以所浪费的工资额加谎报费用为基数);

7、公共关系活动中,费用开支失当部分(由公司各部门集体认定);

8、因业务关系接受馈赠不上报;

9、业务活动中吃回扣等贪污受贿行为;

10、在业务活动中吃、拿、卡、要等敲诈客户行为。

第七条、工作中相互推诿、工作不力、公共关系中处理失当,影响工作开展,视其情节轻重一次性处以50—200元的罚款,连续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八条、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随时(24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特殊情况联系不上的,每次处以20—50元的处分。

第九条、员工进行车辆驾驶工作,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违章驾驶,对违章行驶造成的交通罚款,由其100%全额支付;对员工在进行车辆驾驶工作中由于违章造成的各种事故,由肇事者承担10—100%的经济赔偿责任(如车辆参加保险的,应扣除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各种保险)。

第十条、员工对公司钱、物负有保管或使用责任而损坏或丢失的,承担100%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若发生火灾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确认员工负有责任,责任人应视 其情节轻重,根据所承担责任大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度由部门主管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认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列出或没有具体处理意见的工作过失,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对重大事件、事故、事故隐患知而不报或不予以制止、消除造成公司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5—20%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十四条、以上各处分条款,如上级应该负领导责任或工作失察的,给予当事人一次性扣除20—200元工资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20%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文过饰非、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20—100元的处理直至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0%的赔偿。

第十五条、以上各项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处分,不应因员工被辞退、自动离职或受到治安、刑事处罚而终止或免除。

第十六条、特别处理:如员工按上述规定在工作过失中承担经济赔偿数额巨大又够不上法律处分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决定给予缓交、减免等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改。计算机、财务等其他人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有其他制度规定的,从其他相关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工作制度责任追究篇九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工 作失误和差错,提高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意识,督促员工主动自觉的发现工作差错,降低主观差错率,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员工。

2.2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2.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4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内容:

本制度由总则、工作责任、责任追究与处罚、过失细则和附则五部分组成。

3.1工作责任

3.1.1 副总、总监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公司副总、总监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 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

1)对董事会及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

2)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

3)对分管的下属部门肩负领导与监督责任,并对分管部门工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负连带 责任;

4)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3.1.2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各部门经理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对 部门员工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 管理不利、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承担领导、督察、连带、执 行责任。

3.1.3员工工作责任:除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 直接责任人。

1)对公司与本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未保质保量完成承担执行责任;

2)对未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推诿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3) 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环节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4)对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违反操作流程承担执行责任。

3.1.4各部门经理是负责监查责任的第一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规定负有主要责 任。

3.2责任追究与处罚

3.2.1责任追究依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联系单 等书面文件及其他可证明工作责任的事实。

1) 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的,无法弥补

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并要求当事人赔偿公司损失。

2) 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可以弥补的, 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弥补,并赔偿公司损失。

3)公司除有权要求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外,对下述问题负有的工作 责任,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处罚(成长赞助金)为名目,原因及金额填入“责任追 究处罚通知单书”。“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一式两联,一联由行政人力部转交财务部作为 工资扣发依据,另一联留存员工档案中,作为公司评定员工绩效,发放绩效奖或提成奖的扣 减参考依据。

4)公司员工因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错给公司带来经济、形象损失(如对外报送的 文件重要数据出错、款项付错、采购价格偏高等类似情况)按50元/次对责任员工进行处罚。 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5)非因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门推诿、工作拖延或遗忘等原因),公司员 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门会议决议、公司或部门通知、部门或个人月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内按 要求完成工作事项,公司按50元/项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 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分管副总按部门经理处罚额的2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3.2.2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关键环节,每违反一次,或非关键环节,每 违反三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 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3公司员工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公司按50元/次对当事员工进行 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4公司员工因工作忙为由拒绝或拖延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提出的配合性(帮助性)工作,每发 生一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30%承担领导 不利处罚。

3.2.5各部门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应在“工作联系单”中注明需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 预期应达到的结果。对于明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事项,配合部门经理应于接收“工 作联系单”当日与工作请求部门经理协商解决。次日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分管领导、总经 理解决。

3.3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3.3.1 处罚程序:

1) 副总、总监级以上公司领导在抽查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可代表公司给予处罚,行政部负 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给予处罚。

2)部门负责人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 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处罚。

3)部门负责人对于部门内员工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 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分管副总审批后给予处罚。

4、所有员工在实施和开展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4.1对公司规定,应急于处理、而不处理或故意过失拖延的。

4.2对公司规定,应按流程处理、而不按流程进行的。

4.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公司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流程实施的。

4.4超越本职权限实施的。

4.5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完成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4.6单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拖延移交的。

4.7单个或多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上报而不上报、拖延上报的。

4.8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4.9在规定时间内,确因某种或多方面因素,导致本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不及时请示汇报的。

4.10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而未及时请示上报,擅作主张,造成工作失误的。

4.11对属于本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12直接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4.13直接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 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4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直接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 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5直接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 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操作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4.16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 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4.17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4.18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 任。

4.19集体研究、认定而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 任。

4.20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5、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5.1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50元成长 赞助金的处理。

5.2各工作岗位,如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不高,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 成长赞助金100元。

5.3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 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4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的200元。

5.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 赞助金100元。

5.6私自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有偿活动,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

赞助金50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同时并开除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一次处以 成长赞助金200元。

5.8当工作指令已经下达,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若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9需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的,出现一次处以成 长赞助金200元。

5.10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袖手旁观而未加以制止的,出 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1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督促检查和处理的,而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 金100元。

5.12各岗位人员未按职责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当班负责人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一 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3各部门相关技术资料、文档、报表整理或上报不及时,部门责任人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 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4 所有结算款项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误差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的 责任。

5.15签订合同失误或事实与合同文本有出入,而引起相关方争议的,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的年 终奖金。

5.1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构 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5.17未严格审核会计原始资料,对不合规定的会计原始资料报销入帐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 担10%的损失。

5.18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5.19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 批办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2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一处 以成长赞助金款10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 任。

5.21差错在上一道工序已经产生或是上一道工序操作不规范所引起的,而下一道工序操作人未仔 细检查导致差错被查实的,责任人明确的,上下两道工序责任人都应作相应扣罚,同时,该情 况不能作为下道工序差错责任人免除扣罚的理由(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出现一次处 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22公司决定开会后,没有立即下达会议通知或错漏通知,致使与会人员迟到或缺席会议的,处 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3 无特殊原因,会议资料没有及时发给参会人员,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会议形成的决议没有 及时督办,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4会议期间参会人员未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振动模式及随意进出、交头接耳、打瞌睡等, 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5行政管理中,没有检查消防值班情况,造成无人值班或脱岗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没有按规定对司机进行行车安全教育,或司机违章造成损失超过1000元事故的,处以成长赞 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办理车辆年检、保险、油票购置,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部 信箱连接不畅超过2小时(电信原因、服务器故障、病毒入侵除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无故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次,无故缺席者处以 成长赞助金100元/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组织者要求在培训结束后提交书面 材料而逾期未交者,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6财务管理中,违反制度划转资金、报销费用,或未按文件约定划转业务费用的,处以成长赞 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向公司领导呈报有关资金等统计报表,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公司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到齐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每季度组织一遍财务会计工作检查,致使有问题未及时 发现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对个人借款超时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处以成长赞助 金50元/次;会计核算出现损失性错账(除业务、接口、人事等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错误以 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员工携带公司现金被盗、被抢,按照损失全额赔偿;转账支 票填写错误造成支票被退回,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催收款项到账,没有及时 核算资金利息,对其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和 制度执行情况时出现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未定期备份财务数据或因财务软件 维护不好造成数据错误,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26、人力资源管理中,培训组织工作不 严谨,出现严重纰漏,罚款10元/次。擅自更改员工考勤结果,对迟到早退者自做主张免于 处罚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薪酬福利发放、社会统筹计算缴纳等发生差错的,处以 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7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调查处理不及时,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审工作出现差错, 造成评审结论不真实,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

5.28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29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相关设备,在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 赞助金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5.30因关锁门、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5.31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一次,所在部门主体责 任 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32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 岗位或留用察看。

5.33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 辞退。

5.34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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