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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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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原则篇一《昆明市地方规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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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原则篇一
《昆明市地方规范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84号

《昆明市地方规范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28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8日

昆明市地方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规范的管理,发挥规范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规范是指用于规范本市的市场经济、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秩序,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

由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 本市地方规范的制定、审查、批准及复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地方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方规范的管理工作。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方规范的立项、审查、发布等工作,县(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地方规范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地方规范的制定,并推动地方规范的实施。

第七条 本市地方规范为推荐性地方规范,自愿采用。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本市地方规范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开展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制 定

第九条 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缺失或者明显不能满足本市需要,而又需要在本市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地方规范。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规范项目。申报项目经初审后,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编制年度地方规范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急需制定地方规范的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增补立项。

第十一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及其他法人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方规范的立项申请。

公民或者组织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规范的书面建议。书面建议应当写明地方规范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等。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昆明市地方规范项目申请书》。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及专利持有人的授权文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制定地方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

(二)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

(三)未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协调。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地方规范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上报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应当向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完成或者因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宜制定地方规范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项目。

需要变更主要起草单位的,应当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地方规范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制定规范起草计划并填报相关材料;

(二)组建由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的起草组;

(三)组织完成规范草案及其编制说明的起草、征求意见、送审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规范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协调各方意见,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二)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和其他妨(害)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壁垒协议》相关原则;

(四)符合GB/T 1.1和有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地方规范草案应当通过会议、电子信函、对外公示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征求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对所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查、批准和复审

第十八条 地方规范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规范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

(二)征集意见处理情况;

(三)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四)主要的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附所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

(六)起草单位有市级主管部门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上报的文件。

第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审查组,采用会议形式对报送的地方规范进行审查。

审查组由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且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条 审查组应当对地方规范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二)是否对重大意见分歧进行合理化处理;

(三)主要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原则篇二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

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 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 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 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 起草

第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第八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 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地方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比对验证应选择3家以上实验室、各5批次以上试验;

(二) 充分协调标准相关方,不得片面强调行业利益,不

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三) 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 符合WTO/TBT协定相关原则要求;

(五) 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 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背景,包括全省产业现状,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等;

(二)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四) 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五)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 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七) 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

(八)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相关方的意见。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10家以上。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评,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审评意见书;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审评会专家建议名单;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必要时)

第十二条 已立项项目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能完成的项目,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第四章 审评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成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简称审评委员会),对标准的送审稿进行审评。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应

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审评。

第十四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审评下列内容:

(一) 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二)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 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 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审评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召集单位、审评意见和建议、审评结论等内容,并由审评组长代表审评委员会签字。对审评结论不一致需要表决的,审评专家应同时在表决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专家审评意见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评。

第五章 批准、发布和备案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报批稿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一式五份);

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原则篇三
《《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化体系文件)》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及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基本工作内容、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标准化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3016-2009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13017-2008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15496-2003 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

GB/T15497-2003 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GB/T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GB/T19273-2003 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 3 职责

3.1 标准化领导小组职责

3.1.1 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3.1.2 确定与本公司方针、目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指标。 3.1.3 确定公司标准化机构、人员和职责。

3.1.4 审批公司标准化规划、计划和标准化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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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组织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审批企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体系。

3.1.6 对推动本公司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标准,造成损失的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分。 3.2 标准化办公室职责

3.2.1 确定并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中与本公司相关的要求。 3.2.2 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指标,编制公司标准化规划、计划。

3.2.3 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表。

3.2.4 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3.2.5 组织实施纳入企业标准体系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本公司的企业标准。

3.2.6 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

3.2.7 组织对本公司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组织企业标准的复审。

3.2.8 组织制定标准化管理手册。

3.2.9 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对本公司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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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

3.2.10 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文件,建立标准资料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信息。

3.2.11 承担上级委托的有关标准化的其他任务。参加各类标准化活动。 3.2.11 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3.2.12 负责“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申报、考核和验收的组织工作。 3.3 各职能部门职责

3.3.1 工程部负责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3.3.2 行政部负责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建立和实施。

3.3.3 行政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联的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标准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负责本部门标准文本的管理。

3.3.4 工程部负责收集本部门技术和管理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报标准化办公室。

3.3.5 品质部组织实施公司标准化机构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3.3.6 行政部按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对所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 标准化基本任务

4.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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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4.3 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4 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 4.5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4.6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7 参加国内、国际有关标准化活动。 5 标准体系

5.1本公司建立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方针、目标并满足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需要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5.2公司按GB/T 15496、GB/T 15497、GB/T 15498、GB/T 19273的要求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参照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的规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构成参照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的规定。其中有关质量的部分应满足按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需要,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支持性文件。

5.3标准体系表是企业标准体系的表现形式,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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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3016-2009《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和GB/T13017-2008《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的规定, 包括标准体系结构图、明细表、汇总表和编制说明。 5.4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标准体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5标准体系实施三个月后,按照《体系评价管理标准》,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标准体系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策划和实施。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申请社会确认。 6 标准化机构、人员和培训

6.1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最高领导者是总经理。

6.2 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标准化领导小组,下设标准化办公室配备专职标准化员,负责公司标准化日常工作。标准化办公室设在行政部。

6.3 各部门负责人兼任本部门的标准化员,业务上受标准化办公室专职标准化员指导,承担所在部门的标准化管理职责。 6.4 人员

各级标准化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知识与能力:

a) 应具备与所从事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标准化知识和工作技 能,经过培训取得标准化管理的上岗资格.

b) 熟悉并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c) 熟悉本公司的生产、技术、经营及管理现状,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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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原则篇四
《8第八章 制定规范行为》

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原则篇五
《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推动技术标准体系的实施和持续改进,促进公司的科技进步,提高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技术标准化管理活动。

3、 编制依据

3.1《**标准化管理办法》

3.2《**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3.3《**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4、 释义

4.1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2技术标准体系

公司范围内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

4.3技术标准体系表

公司技术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由技术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组成。

5、职责分工

5.1质量管理部职责

质量管理部是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油建公司和所属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5.1.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1.2负责落实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标准化工作任务;

5.1.3组织制定油建公司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标准化工作经费的计划、分配及管理;

5.1.4建立广泛而稳定的信息搜集渠道,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动态,负责相关标准和资料的采购工作;

5.1.5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技术标准体系表;

5.1.6推动公司已完成的科技成果向标准化转化,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5.1.7组织技术标准的宣贯、实施及对实施的监督检查;

5.1.8组织标准化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5.1.9负责标准化优秀项目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5.2所属单位职责

公司各所属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标准化专、兼职管理人员,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5.2.1建立、完善并负责本单位技术标准子体系的日常动态管理,按要求向油建公司质量管理部上报技术标准体系;

5.2.2组织实施与本单位相关的技术标准。从标准实施与监督方面,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2.3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6、管理要求

6.1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6.1.1质量管理部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建立并及时维护技术标准体系,主要通过组织编制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结构图及标准明细表实现技术标准体系的动态管理。

6.1.2构成技术标准体系的标准包括公司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1.3技术标准体系采用层状结构(见附件1《技术标准体系结构图》),第一层是技术基础标准,其覆盖面是企业的产品标准、产品实现过程中所有综合性的技术基础标准。第二层设16个子体系,每个子体系涉及的标准是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标准总和。

6.1.4各所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现行《标准明细表》(见附件2),并对本单位使用技术标准进行动态管理。每月通过标准查询网对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等外来标准文本进行查新。有新标准时,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提出标准需求。标准发放后,及时下发和执行,并对本单位《标准明细表》进行更新。每季度将《标准明细表》发送质量管理部备案。

6.1.5质量管理部负责将各所属单位技术标准体系纳入公司总标准体系明细表,负责标准明细表的动态管理。

6.1.6质量管理部每年组织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对公司的技术标准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全公司通报。通过对技术标准体系的评价,发现在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纠正措施,持续改进、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6.2技术标准的配备

6.2.1标准的配备是依据标准开展生产、经营和科研活动的前提。各所属单位应配备与工作范围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标准。

6.2.2所需标准的购置和分发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各所属单位提出的标准需求和采标建议统一纳入公司标准化工作规划,进行技术标准体系维护。

6.2.3配备标准包括纸版和电子版。

纸版标准资料库由**资料室负责日常管理,使用人员可到资料室办理借阅手续。

电子版标准光盘分发至各所属单位,网络查询路径:**技术标准库,使用人员可根据相应权限进行下载或浏览。

6.2.4项目组应根据工程项目进行策划,以书面形式确定该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建立标准辨识清单。

标准辨识清单主要依据合同的要求进行确定,公司技术标准体系结构图及标准明细表可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对于由**承担的详设任务,应保证技术规格书列明的技术标准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对于**只承担加设任务的公司级项目,加设项目组应对技术标准进行收集和辨识,对发现的问题与详设进行澄清,最终向现场项目组提供技术标准辨识清单。

6.3技术标准的实施

6.3.1 标准的宣贯

公司应对新发布的标准开展宣贯学习,将技术标准的宣贯列入培训工作计划。 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标准化体系知识宣贯,对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

基本知识进行培训;

 各所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所执行技术标准的宣贯,在标准发布后通过

专家培训、发文(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自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促使该标准涉及的所有岗位人员能够理解、熟知并按标准的技术要求、流程进行作业;

 各所属单位应建立各岗位执行技术标准明细,建立并完善各岗位人员接

受技术标准培训及考核情况档案。

6.3.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各所属单位必须执行。

6.3.3已纳入公司技术标准体系表中的推荐性标准,以及公司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按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

6.3.4按标准生产的产品,可以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已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6.3.5公司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的代

号、编号、名称。

6.3.6新产品研制、产品改进、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应符合标准化要求。

6.3.7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施工与技术方案不得实施。

6.4技术标准体系的监督

6.4.1质量管理部统一组织、协调、考核公司技术标准实施情况;各所属单位按业务范围,对本单位有关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4.2 标准监督检查形式:

 质量管理部组织监督检查组以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对象进

行综合检查;

 质量管理部组织监督检查组按年度或阶段计划对单项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

 技术标准体系的监督纳入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其

业务范围内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工程项目组组织现场的有关人员以工程项目为对象进行检查。

6.4.3 监督检查组由质量管理部组织,可由专家、技术人员与标准化工作人员等组成。

6.4.4监督的主要内容:

 标准实施的职责是否明确;

 标准的配备情况;

 新颁标准宣贯的情况;

 已实施的技术标准是否贯彻执行,记录齐全、真实。

6.4.5 各所属单位定期将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小结,上报质量管理部,统计标准落实的有效性和标准覆盖率,评估技术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

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原则篇六
《服务标准化管理方法》

丫山花海石林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旅游服务标准化是公司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公司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对公司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公司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公司的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 企业旅游服务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企业旅游服务标准由公司制定,由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司旅游服务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五)基础标准、保障能力标准、提供能力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工艺流程标准、岗位标准等。

第七条 制定公司旅游服务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的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各方要求,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公司旅游服务进步,保证和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本公司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该协调一致。

第八条 制定企业旅游服务标准的一般程序: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 审查公司旅游服务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审批公司旅游服务体系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公司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公司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旅游服务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旅游服务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公司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旅游服务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报送公司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具体备案方法,按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旅游服务,禁止提供。

推荐性标准,公司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公司已备案的公司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和实施,按标准进行检验,并以适当的方式让受方明白无误的感受到。

第十七条 公司研制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旅游服务的改进,都必须进行旅游服务标准化审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接受旅游服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公司的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作机构,配备的专、兼职旅游服务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其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的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公司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旅游服务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公司旅游服务标准;

(四)对本公司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出旅游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做好旅游服务标准化的审查;

(六)做好旅游服务标准化效果的评价和计算,总结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旅游服务

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对本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旅游服务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公司有关部门的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旅游服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公司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人员对违反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旅游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旅游服务标准属科技成果,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旅游服务标准,以及对公司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原则篇七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规范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的制定和管理,依照《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用于规范我市市场经济、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秩序,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 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缺失或明显不能满足我市需要,而又需要在广州市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不低于以上标准要求的技术规范,在广州市相关行业和领域推荐使用,规范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第四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技术规范的立项、审定、编号、发布等工作,我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本部门各相关单位开展地方技

术规范的制定,并推动地方技术规范的实施。

第五条 技术规范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六条 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包括:项目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发布。

第七条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等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提出技术规范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 申报技术规范应填写《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项目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材料。

第九条 技术规范的申报中如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征求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技术规范项目每年分两次立项,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31和6月30日。申报单位对拟制定的技术规范项目,应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等范围内进行查新。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项目经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拟立项的项目在市质监局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经收集意见综合分析后,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综合分析或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写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广泛征求和采纳相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和专家及用户的意见,形成技术规范的送审稿,向市质监局以书面形式提交组织专家评审会的申请。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认真撰写编制说明,并作为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二)工作情况介绍;

(三)项目涉及技术在广州市的基本情况;

(四)技术规范起草过程中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确定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

(七)贯彻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技术规范项目从立项至形成送审稿时间原则不超过2年,技术规范起草过程中如需调整名称或终止项目时,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章 评审及发布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应在收到起草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质监局专家对技术规范进行审定,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技术规范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技术规范的审定应采用会审形式,专家应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5人。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技术规范制定程序;

(二)技术规范的送审稿;

(三)技术规范的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

(五)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通过审定后,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技术规范报批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质监局审核。起草单位提出报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报批签署表(见附件2);

(二)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报批稿(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四)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

(六)技术规范送审稿;

(七)技术规范审查意见及名单(见附件4);

(八)其他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 市质监局对技术规范送审稿的格式及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编号,并由市质监局

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原则篇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

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制度”的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五)“制度”的发布

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六)“制度”的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

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七)“制度”的写法

规章制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政制度》,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订、颁发单位名称。

2.正文: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

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条款式: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开头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列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第1条相当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的写法。

3.制发单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八)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更具有规范性。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

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

2.内容的严密性。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二、办法

(一)什么是“办法”

办法是汉语中常用的一个词语,意为“处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方法”,现今也指一种应用写作的法规性公文文件。

(二)“办法”的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三)办法的分类

办法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

(四)办法的写法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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