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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舍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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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司制度舍把篇一《土司制度》 "土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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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舍把篇一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

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 史,皆世袭","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的疆城,五代时置二十州,包括沉、酉流域的南、北两江。宋初无变化,至淳 化以后,南江诸地各自向朝廷入贡,只北江(今永顺、保靖、龙山、古文、花垣等地步 保其原地。元代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 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国。明代土司与朝廷的关系甚为密切,土司制度更为完备。

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土司必须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土司在其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为名符其实的"土皇帝",自设总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军等。自宋代开始,所辖最小行政单位为洞。

土司统治等级森严,用等级确定权力和地位,主仆之分十分严格。土地按等级分配,土司占有肥田沃土,舍巳头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开一块"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纺柱雕梁,砖瓦鳞砌",舍已头人"许竖梁柱,周以板壁",土民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潜越"之罪,俗云:"只准 家政骑马,不许百姓盖瓦。"讨土司出巡时,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夹道拜伏,否则以 谴责诛杀勿论也。》土司自称化日本爵",土民称其为"爵爷"、"都爷",土司居住的衙署自称为化金挛宝殿",其宿舍称"婪宫",其妻要有"三宫六院",其墓葬地称 "紫金山",其花园称"御花园",其宗柯称"太庙"。

残酷的刑法,是土司对土民实行野蛮残酷统治的重要手段。土司操有杀伐之权,其刑法有断首、宫刑、断指、割耳·挖眼、杖责等。土人有罪,小则知州长官治之,大则土司自理。

土司的残酷统治,给土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土民生活的困苦,连封建王朝也不得不承认。

唐、宋时期,在鄂西民族地区推行和完备的羁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时期,逐步发展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历代王朝治理经验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羁縻政策的基础上直接发展而来的。鄂西土司制度随着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实行改土归流而消亡。

鄂西土司制度的源流及其特点

宋朝的羁縻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制度。各羁縻州与宋王朝实际存在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到宋王朝衰微、统治力量削弱时,各羁縻州酋长开始不服从宋王朝的控制。“宋室既微,诸司擅治其土,遍设官吏,……威福自恣”(同治《来凤县志》)。加之宋代在鄂西土家族设置的六个羁縻州所统辖的地区不大,相当一部分地方仍为各强宗大姓所占据,他们同羁縻州的豪强趁宋朝衰弱而纷纷崛起,各据一方。如“施州卫所属覃田二姓,在宋元未分之前,其势甚盛,颇为边患。”(道光《施南府志》)在元朝统治施州之后,又叛服无常。元王朝为笼络这些豪强,遂广置土司,进行绥抚。到了明代,鄂西设置三十一个土司。明王朝为加强对土司的控制,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改施州为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以管辖控制诸土司。同时又实行大土司管辖小土司,形成层层控制管辖的隶属关系。

土司制度与羁縻州政策的区别在于由松散的统治变为严格的控制;在承袭、纳贡、征调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严格的规定,从而加强了对鄂西民族地区的控制。

土司制度的特点表现为:

全面实行土司统治

在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之地,明王朝往往采用流、土分治之法;而在施州这类民族聚居之地,则是一概“统以土司”。

采用“卫所、土司”相结合的军事建制

明代土司职衔,分武职与文职两种。武职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蛮夷司诸种,隶兵部武选,省都指挥领之;文职为土府、土州、土县诸种,隶属吏部验封,省布政司领之。鄂西地区土司建制只设武职。除土司之外,朝廷还在边缘地带,设置卫所,驻扎重兵。明王朝在鄂西地区采用“卫所、土司 ”相结合的军事建制,其目的在于强化对这一民族地区的控制与统治。

用高职官衔实行笼络

鄂西地区设有四个宣抚司、九个安抚司。据明朝官制,宣抚使为从四品,安抚使为五品,均高于或相当于知州(从五品)的品秩。这是由于鄂西地区土司,地介川、黔、湘之间,又处“溪峒深阻”之地,明王朝才不惜以高爵予以笼络。除对土官授以实职外,还对有影响的土司或在战争中有功的土司,授以虚衔,以示其宠。无论实职之高、虚职之宠,都是为了“易为统摄”,“奔走唯命”(《四裔考·序》)。“假重爵,命威制,服属其势”(《蛮司合志》)。

大多土司的隶属关系属宗族关系

划定隶属关系时,“令覃、田、黄、向诸大姓各有所属”。(《蛮司合志·湖广》)施州所属田、覃二姓,自“永乐以来,二氏子弟分为十四司,传之后世”(同治《来凤县志》),此即“部领蛮落”(万历《湖广总志·兵防三》)之制,其目的,在于维护土司对土民的世袭统治。

始行长官司与蛮夷司分设之制。宣德二年(1427年),设剑南长官司,隶忠路安抚司;摇把峒、上爱茶、下爱茶三长官司及镇远、隆奉二蛮夷长官司,皆隶东乡安抚司;东流、腊壁峒二蛮夷长官司,隶散毛宣抚司;西关峒长官司、西坪蛮夷长官司,隶金峒安抚司。土司武职, “皆以其酋长为之。先是,忠路安抚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孙牟酋蛮,各拥蛮民,久据溪峒,今就招抚,设长官司,授以职事。兵部以闻,帝以驭蛮当顺其情,宜有等杀。兵部议以四百户以上者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官司。元土官子孙量授以职,从所招官司管属。皆从之”(《明史·湖广土司列传》)。这种以四百户作为区分长官司与蛮夷政司之法,从此作为一代定制推行全国,并为清朝所承袭。

土司的各项政治制度

土司官制及承袭。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鄂西地区土司的职官,属于武官属。按其职位尊卑,入流的大致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其秩位品级与各司官位多少,则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别。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以上均为朝廷命官。在土司统辖境内,还可自行任命官职,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这些职务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员担任。

承袭,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样,子子孙孙世代相传,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鄂西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永顺县志》卷3),这种承袭制度是从古代发展而形成的,“自相君长”成为后世授世职的基础。到“唐初,溪峒蛮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宋参唐制……其酋皆世袭”(《明史·湖广土司列传》)。唐宋王朝,通过控制少数民族首领来达到控制少数民族人民的目的,沿用“以夷治夷”的羁縻之法,一律实行世袭,并用政令把世袭固定下来。后来,元王朝总结前代控

制西南少数民族首领的经验,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予各少数民族首领,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逐渐形成土司制度。明参元制,对湖广等地土司的承袭办法、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 ,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司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结诰敕。”作为湖广都司所辖的鄂西地区土司,也一循其例。

“承袭须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明史·土司序》),这种承袭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关系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进行控制,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册封后为朝廷命官,取得了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权。封建王朝坚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换代之时,需要土司向新王朝贡表“投诚 ”、“归顺”,换取新王朝册封与颁发新的印信,才能成为新王朝命官。新王朝刚刚建立时,这样做对稳定边疆社会秩序、笼络少数民族首领都有好处。袭职者应持有袭职依据,这种依据元代为金、银、铜牌,明代为铜印,清代除土司印外,还需持有号纸。尤以清代的号纸最为完善和严密。

朝廷对袭位者是谁,一般没明确限制,原则上是“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袭,胥从其俗。”(同治《来凤县志》)多数是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土司有子则长子袭,无子则弟或婿、妻以及侄辈都可袭。

土司承袭的年龄朝廷也有所规定。明代规定为十八岁,清代改为十五岁。年幼不能承袭,必须由本族土舍或母能抚孤治事者护理。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明孝宗规定土司职官子弟,凡要承袭土职者,必须入学。不入学者,不准承袭(《明史·湖广土司传》)。自此,鄂西各土司均办学设馆,请汉学儒师任教,并派子弟去外地学习。

土司职官的升降

职级升降是封建王朝对土司控制的措施之一。新王朝建立后对来归附的前朝土司,首先是定职定位,实际上多数是复职复位。在土司定职定位后,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政绩考核,一般的奖励与参劾有之。随着职级升降,官司级别名称也随之变动。土司与流官待遇不同,流官可以按时升迁,有罪治罪,子孙不能承袭;土司不能按时升迁,有较大功过的一般就地升降,子孙可以承袭为世官。即使新旧朝代交替,也基本按此原则不变。

升降要有大功大过,结合战事胜败进行。明末曾被调到川东、荆州、房、竹一带镇压农民军的容美土司有“功”,得到“天子嘉其忠勤”的殊荣,由宣抚使晋升为宣慰使,容美属下的椒山、五峰、石梁、水浕四长官,都同时晋升为安抚使;唐崖长官元时有军功于朝,以武略将军授唐崖宣慰使世职,传给儿子,直到洪武四年(1371年)随廖永忠征蜀失败, 降为安抚使,后又因“多叛”,洪武七年(1374年)降为长官。由此可以看出:有大功于封建王朝则升,有大过于封建王朝则降。

朝贡

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中央王朝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 。在宋时由鸿胪寺负责,对朝贡土司以宾礼相待,引见皇上等,后改由礼部管理。

鄂西诸土司朝贡,有文字记载的始于宋时,到元明清时更为频繁。随着农业生产与商业贸易的逐步发展,各土司上层人物为密切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取得更多的“回赐”,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十分重视向朝廷“朝贡”。从宋到清的鄂西诸土司主要贡物是土特产品:如黄连、犀角、麝香、蜂蜜、茶叶、骡马等。鄂西诸土司的贡物历来质优,施南土司的贡茶因形色俱佳,深得乾隆皇帝的喜爱,赐之以“皇恩宠赐”匾牌。朝廷为了施惠于土司,回赐之礼往往高于贡物价值,给予金银、珠宝、绸缎、食盐等。朝廷对朝贡与回赐都作详细记载。

朝贡的弊端自宋至明越来越突出:开始单一朝贡,继而以朝贡为主结合经商,进而以朝贡为次经商为主。清王朝建立后,改变了明代进贡的办法,把少数民族首领贡物折银两入库,就地交纳,表报入朝,且不给回赐。这一改革使鄂西诸土司进京的少了,只有容美土司田舜年及其儿子田旻如进京觐见过康熙帝。

朝贡制度无论对土司或中央王朝,无论在政治上或经济上都具有积极意义,客观上起到经济文化交流的纽带作用。朝贡作为土家族与中央王朝统治者,尤其是汉族经济文化交流的一种方式,有利于中央王朝与土家族地区的相互了解,进行物资与技术的交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鄂西社会经济的发展。

赋税

在土家族土司管辖地区,开始并不承担向封建中央王朝纳税的义务。宋咸平元年(998年),富州刺史向通汉曾“请定赋税”,宋贞宗以荒服不征,没有准许。嘉佑五年(1060年),土家族土司所辖区域开始缴纳赋税,“出租赋如汉民”(《宋史》卷493))。交纳的方式为不丈量土地,不编丁口 ,其纳赋税定额,主要是土司归附时,自报认纳之数。明代更加重视对民族地区赋税的征收,把它作为王朝增加经济收入的手段,作为土司接受中央王朝统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清王朝参照明代赋税额度定数,并有所增加,遇到闰年,还需加征。鄂西地区土司不仅要向朝廷缴纳赋税,还要负担大田千户所一部分粮饷,并规定了各土司的负担数额(王承尧《土家族土司简史》)。

土家族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经济上有时也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减负优待或因天灾,或因战事,或为示恩宠。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属下的百姓就是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统治和土司盘剥的双重压迫,生活于水火之中。

土司制度舍把篇二
《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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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

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1】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2】 驾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分三点:一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3】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

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4]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康、雍年间。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

土司制度舍把篇三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舍把篇四
《《尘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

浅析《尘埃落定》中土司制度灭亡的前兆

摘要:藏族作家阿来的长篇小说《尘埃落定》叙述了最后一个土司家族——麦其土司家族在历史进程中,最后的辉煌与灭亡的结局。在从辉煌走向灭亡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统治阶级缺失的人性,也看到了新文明慢慢的涌向旧的文明,渗透于康巴藏族地区的风土人情之中,而这正是土司制度灭亡的前兆。

关键词:《尘埃落定》 土司制度 人性 新文明

《尘埃落定》是藏族作家阿来的一部长篇小说。作品以史诗性的构思叙述了在风云变幻的世界的驱动下,康巴藏族地区最后一个土司家族——麦其土司家族达到了空前的繁荣,然后灭亡的过程。全书以“傻子”的叙述视角,将自己的喜怒哀乐熔铸与宏大的叙事中,使整个历史事件饱含着人性正与反。“傻子”仿佛拥有了神祇的力量,俯视着生命与历史的沧桑变幻而不动声色 。跟随着“傻子”的步伐,我们看到土司制度走向灭亡时一步步坚实的脚印篆刻在历史之中,而从脚印中我们发掘那人性的缺失与新文明的到来正是土司制度灭亡的前兆。

一、人性的缺失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舟民水。这是自古以来的充满智慧治国理念。然而对于愚蠢的康巴藏族土司来说,他们的治理理念乃是:“让更多的人成为自己的奴隶,把所有的奴隶当作自己的畜生。”《尘埃落定》以麦其土司家族为主线,通过对麦其统治部落的家庭、婚姻、战争、奴隶、宗教、杀戮等,深刻揭露了这个原始部落的人性的缺失。而这处处缺失的人性正是土司制度灭亡的前兆之一。

土司一家是权利至上的高贵的统治者,然而统治者面对权利向来是尔虞我诈,亲情也好,人性也好于权利面前往往化为一层浮灰,被至高无上的阶级踩在脚底下。麦其土司家的二少爷是一个人人皆知的傻子,但是当他在南方边境成功建立了自由市场,赢取了当地民心,娶了土司部落最美的女人后,他让所有人都迷茫了,他的哥哥再也不爱他了,因为这个“傻子”威胁了他这个英雄的土司之位。后来他的哥哥明目张胆的勾引着他美丽的妻子塔娜,甚至打算当上土司以后便杀了这个“傻子”。而在“傻子”知道多吉罗布来杀他的哥哥时,“傻子”只是冷静的感知着这一切,他没有进行阻止。在这里体现在二少爷身上的正是神祇的力量代替了人性中的情谊。一夕之间,在权利的争夺战中,兄弟情成为了最高的祭祀品。在这种权

利下牺牲的还有父子情、母子情、夫妻情。“傻子”冷眼的嘲讽着土司老爷在大少爷死后的精神焕发,视自己的父亲同别的土司一样,任由其染上梅毒。作为统治阶级的二少爷相对于其他统治者虽然较为关心下层人民,但是他所谓的关心民生疾苦只不过是建立在一个“傻子”贪婪心不旺盛的基础上的。归根到底他仍然是缺失人性的,对自己的亲人是如此,对贫苦人民仍是。他唾弃着母亲的专横,可是在潜意识里他已把所有下层人民当成畜生。他的奶娘德钦莫措用言语侮辱了他心里爱慕的桑吉卓玛,于是他愤怒的训斥并赶走了她。他有着作为少爷的骄傲,对于服侍他的侍女,他认为那是赐予她们的福分。而面对自己的妻子身体上出现问题后,他给予妻子的是比出轨还要多的鄙视,为了不缩短自己的寿命,他选择远离妻子,至始至终都证明了他爱的只是塔娜的美貌,他是一个不懂爱的“傻子”。因为缺失人性,所以没有亲情、爱情、友情。他是一个空洞的“傻子”,没有了生的意义,因而最后面对死亡与土司制度的灭亡,他没有反抗。

二、新文明的到来

中国自古因自身历史条件自居天朝上国,不重视对外贸易,采取闭关政策。 19世纪以后随着鸦片的侵袭,战争也一触即发,中国闭关锁国的局面被打破 ,也导致了封建制度在灭亡的道路上岌岌可危。与此同时偏居一隅的康巴藏族仍然安静的沉睡在奴隶制度的社会中。到了20世纪,这一切对于土司们来说的平静就在麦其土司的鼓捣下慢慢苏醒。面对汪波土司的攻击,麦其土司老爷上省去告了状,他请来军政府大员黄特派员,带来了先进的枪支弹药,同时也带来了鸦片。麦其土司在先进武器的支撑下,扩充了土地,又在垄断鸦片和粮食下赚取了让其他土司眼红的银子。由此二少爷还建立了自由市场,打开了通向汉族地区的大门。于是更多武器、鸦片甚至梅毒等新事物在这里流通。它向汉族地区打开贸易与文化的大门,就避免不了红白汉人的闯入,建立属于自己的政权。正如近代中国新旧文化交替碰撞时期,土司制度面对现代文明的冲击,旧的社会制度就一定会灭亡。

在麦其土司主动走出去时,也有人主动走进了。圣城拉萨新教派格鲁巴的翁波意西;来自英国的耶稣传教士查尔斯;在外经商并且为国募捐的叔叔。他们是新思想,新文化的代表者,他们打开了土司太太和二少爷的眼界,他们指导着具有该、高瞻眼光的二少爷看向未来。翁波意西极力地向土司宣传进步的教,最终得罪了愚蠢的土司,被割了舌头,而坚定的力量没有屈服,他又长出了舌头,像是在旧文明的土地上长出了新文明一样。当他再次失去舌头后,他依然没有没有放弃,他相信新的文明正在壮大,他看到自由人民的未来。英国传教士的到来象征着新文明的同时,也隐隐的显现着潜在的威胁。查尔斯挖掘了一些麦其土司境地的矿石带走了。而所有人都没意识到,这些丰富的矿石将会引来野蛮的开采者,损害他们的

山水,甚至制度的命脉。

当整个世界历史趋势向前进时,当统治者人性缺失时,当原始部落向新文明打开大门时,所有必要因素整合到一起时,旧的文明就走向了被新文明取代的道路。最后一个麦其土司家族的辉煌不是一个偶然,也不是一个巧合。这种辉煌同它的灭亡一样是历史的必然,时代所趋。它攫取了打开新文明大门的第一桶金,而新文明包含的不只是经济,它还有政治。在经济在这里崭露头角时,政治则会接踵而至,来纠正这里的野蛮与暴虐的人性,让一切旧文明灭亡后尘埃落定,正如二少爷死时的安然而又不平静一样,康巴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安然而又不平静的灭亡了。

参考文献:

[1]阿来.尘埃落定[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1.

[2]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土司制度舍把篇五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元代在今贵州地区遍行土司制度。 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上的一个重要时期。明永乐十一年设置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明末,贵州布政司领贵州宣慰司及贵阳、安顺、平越3军民府并都匀、黎平、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7府。 清代前期,贵州的行政建置有较大的变化。雍正时,将四川所属遵义府及其所属各县改隶贵州,同时,将毕节以北的永宁全境划归四川,将广西红水河、南盘江以北之地置永丰州,与广西的荔波、湖广的平溪、天柱一并划归贵州管辖。至此,贵州的疆域基本形成。清末,贵州建置设有12府、2直隶厅、13州、13厅、43县。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明代贵州土司制度

明代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湖湘诸土司的归附启其端,继而今贵州地区等西南诸大姓以次服属总其成的。

朱元璋的治黔之策是着意安附,把元代土司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待明政权日益巩固后,其对贵州土司的控制也随之加强。可见,贵州土司的建立具有两个特点:在地域上是由东而西;在方式上是先抚后征。

明代贵州土司的形成,是有其社会历史原因的。其主要因素有二:一为当地大姓,世代据有其地,势力根深蒂固。贵州土官多源远流长,盘根错结。对于拥有如此雄厚实力的土著豪酋,明王朝要防止“急而生变”,只有采用假予爵禄的办法加以安抚。二为贵州乃多种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又有山川之险。因此,只有任用土官,才“易为统摄”。这就是明代在贵州设置土司的原因所在。

明代土官,武职衔号有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文职衔号则有府、州、县之名。随着明王朝在贵州土司地区的统治势力的加强,除贵州宣慰司外,其它诸司均先后改制。总之,贵州全省虽然土司林立,但其或品职较低,或多处从属地位。究其因,似是贵州与内地较为靠近,明政府鞭长易及所致。 明代贵州土司制度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土官制

明代贵州土官来源,除主要录用前元降附土官外,尚有如下诸种途径。

新增土官。 保做。 纳米陛授。但是,明代贵州土官的承袭在形式上却有两种不同表现。

一是明文规定准予世袭。 二是不曾开世袭字样。

最后,尚需指出的是,明代土官由妇女担任者颇多,其中还出现了一批著名女领袖。

二、贡赋制

额以贡赋,是明代土司制度在经济领域的重要内容。

贵州土司需定期入贡马匹和方物。作为报答,明王朝照例给予不同级差的回赐。 明代特别是其后期,贵州一些土司地区难予承受赋税负担。

三、土兵制

明代贵州土兵,数量颇多。其中,更以贵州宣慰司所辖土兵称雄。明王朝“驱调”贵州土兵,主要用作“以蛮攻蛮”。总之,明王朝利用土兵“保境”,维护了其在贵州土司地区的统治地位。

四、法制

在法律上,明王朝对贵州土司的殊遇,主要反映在宽宥与赎罪两个方面。两方面互为联系的措施,无疑对贵州土司地区起到了“安一方”的积极作用。

五、学校和科举之制

明王朝在贵州土司地区推行“文德以化远人”的政策。

关于明王朝在贵州民族地区推行儒学

就是说,其主要教育政策可归结如下:(1)在贵州土司地区设置“土学”(2)民族地区的子弟,除进入地方学校外,还可优待进入当时的最高学府国子监。 (3)特别重视土司继承人的教育,甚至提出了不入学不准承袭的强制性办法。(4)明政府从中央至地方对土人入学均取奖励之策。

关于科举制。 明王朝采取重教化之策,其目的在于使贵州土司地区“归顺”、“向化”、“纳赋税入贡”,即为其统治利益服务。但对“蛮民向学”和“变夷俗”,即对当地文化的发展和改变一些落后的习俗,具有促进作用。 (三)

中央王朝设置土司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创造必要条件,以便能做到逐步废除土司制度本身。为此,明王朝采用了两种削弱贵州土司势力的做法。

一、分地众建土司 二、改土归流明代对贵州土司的改流,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利用平定反逆土司之机改流。 (2)以不系世袭为理由改流。(3)以自请为理由改流。可见,明代为使改流工作顺利进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严与宽区别对待的处理办法。虽然,明代贵州土司的改流,只是在局部地区内实行;但它为清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概言之,明代贵州土司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值得肯定之处的。特别在明初,统治者尚能较好地认识民族问题。据载,思南宣慰使田仁智入朝,朱元璋指出:这种“御蛮之道”的政策,是建立在民族压迫的基础之上的。

明代土司制度特征

土流分治 土职(宣慰 宣抚 安抚 招讨 长官 蛮夷长官)

有文武职之分;以官品分尊卑

地位较高,与王朝关系紧密

承袭有制“应袭之人必先送册上报”

教化为先,作为土司接替的必由之路

定赋税进贡之法

四大宣慰司:贵州宣慰司 播州宣慰司 思州宣慰司 思南宣慰司

贵州宣慰司地域范围分为水西和水东 水西政治制度:宗法制:政权与族权相结合 则溪制:地缘和血缘相结合,军事和行政相结合 “九扯九纵”制:设置九个平行的部门,由九位行政长官负责

播州宣慰司 播州第二十一代土司杨铿,于1372年归顺朝廷,朱元璋即下诏为播州宣慰使 辖地:遵义、桐梓、正安等 明加强对播州的统治 赋税方面 定每年纳粮二千五百石,改变了过去只向中央朝贡的作法 军事方面 驻兵播州,要求杨氏派子弟入国子监学习 经过明平播之役后,海龙囤成为杨应龙最后据点,坚守百余日失守,播州700多年的土司制度随之结束。明平播之后,决定将杨氏据有之播州改土归流,实行流官统治。

思州、思南宣慰司 思州宣慰司 今岑巩、玉屏、石阡、凤岗、榕江 思南宣慰司 今思南、印江、铜仁、镇远、施秉

思州、思南二宣慰司,与四川、湖广毗连,自元代以来为湖广通往云南的驿道干线上,经济较为发达。明初在此建有镇远、清浪、平溪等卫所,与土司犬牙交错

贵州建省的过程,也是改土归流的过程。思州、思南二宣慰司改土归流,建立思南、铜仁、镇远等八府。安顺、镇宁、永宁三州,都匀、安顺二府。改贵州宣慰司为贵阳府

唐设羁縻州,由土著首领占有其地。宋势力达贵州后,各少数民族统治者献地纳土,请求“内附”。所谓“内附”,即是承认、接受中央朝廷的统治,有利于维护祖国的统一

两宋与羁縻州的关系比起前代有进一步的发展,封建王朝规定各地的羁縻州都要向中央定期朝贡

贡物:朱砂、石英、名马、水银、犀角、毡、药物、蜜蜡、名酒、铜鼓 回赐:玉器、金币、巾服、锦袍等

土司制度,起源于汉、唐时期的羁糜制度,所谓“羁糜”,就是中央王朝对鞭长莫及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首领笼以职官名号,通过他们进行间接治理,表示对王朝的臣属。汉以后,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封建王朝任用少数民族首领治理边疆,施以羁縻,史载很多。羁糜制度不断得到发展。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空前强大,经济文化繁荣,这与它推行对周边少数民族的和缓、怀柔政策,特别注意团结、任用少数民

族首领有关。宋朝建立,依沿唐制设立羁糜州县。土官并拥有自已的武装。这些,呈现了土司制度之雏形。

元朝统一,国家疆土空前扩大。中央王朝对边疆各族地方的治理,感到鞭长莫及,故而沿袭唐、宋的“以夷治夷”之道,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溪洞军民总管府、土州等土司机构,职官参用土人。说明元代土司制度已经在唐、宋羁縻制度基础上确立。明代初,对原来土官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土司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然而,唐代在全国东西南北边疆民族地区普遍推行羁縻制,但后来只有在西南部和南部、西北地区的羁縻州、县发展成为土司制度,而北、东北地区的羁糜州县却没有发展成土司制度。这是由于北方和东北方的民族多从事游牧业,流动性大,民族变化无穷。而南方和西南的壮族和其他民族从事农业,以种植为根本,分布地域相当稳定。稳定的地域和农业经济,仍是羁縻制度能发展到土司制度的最重要的基础。土官世领其土,世长其民,土司制度得以延续。

谈贵州的历史,就不能不谈土司。土司制度是中央对少数民族边疆地区进行管理的一种特殊方式。地方的土司长官掌握着地方军事、政治、经济等大权。历时1000多年。

土司制度早期对于国家的统一,边疆的稳定做了很大的贡献。早期的土司官很多是从中原派来的。 其次,土司制度独西南贵州等地少数民族的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流等都有深远的影响。土司长官的后代在贵州主要是土家族。他们沿袭的完全是中原文化,一直到清末民初,当地的教育都还是儒家的经典文化,四书五经,同时还参与科举,古代的夜郎是一个荒蛮之地。从中原来的田姓带来中原的先进的文化,生产方式等。这对于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经济的发展是做出很大贡献的。这样汉文化得以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帮助他们摆脱野蛮,走向文明,发展文化。同时中原的先近的生产耕作方式也被带到了贵州,这些从有的家谱可以看出,当时在土司长官的管理下,贵州的很多地方开始成了鱼米之乡。同时还开设水银、朱砂等厂。成为玉米之乡定是先进的耕作技术的。至于开设水银朱砂等厂就更是需要良好先进的化工技术了。由此看出,由中原派来的土司长官对西南的经济文化的同样也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其三。早期土司的实行有利于民族间的交流融合。民族间的相互通婚,相互学习生产经验。加强了民族的发展与团结。使少数民族深深地打上了中原文化的烙印。同时还使中原的汉族土司长官1000多年后被少数民族化了。比如田姓原来在陕西是汉人。在长期保卫边疆,发展边疆之后,便打上了土著居民的烙印。变成了今天的土家族。就是汉民被少数民族化了。

以上是土司制度对国家的统一、边疆的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民族间的融合等的积极影响。

但后来为何有会进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因为后来的土官与中央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土司与中央政权的矛盾从唐、以后就一直存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矛盾就日益尖锐。土司制度就显得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再加上土司到后来对广大统治地区的盘剥,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反抗斗争动摇了土司的统治。在我看了土司跟中央政权的矛盾是因为地方土司官的权力过大。土司掌管着一个地方的人口、经济税收、军权,地盘越夸越大。有的土司拥兵自重,敢

于跟朝廷对抗。这分明是跟封建的中央集权相矛盾的。

这样中央就开始了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至上而下的先改土府,再改土州。这样是为了分而治之,因为那时候的一个州相当与几个县乃至十几个县那么大。这是朝廷决心改土的重要原因。(改土是从明代中叶开始的,到清雍正年间,才大刀阔斧地进行。)改州设县分化权力相互制衡。

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以所谓从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袭,改为流官。总之,封建王朝遇有机会,立刻抓紧改流......。这些都是封建王权表面的一些措施,目的是要彻底地消灭土司制度。流官是由朝廷直接任免,派人流官的好处是便于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在设置县的同时,设立军事机构。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于是在各该省长吏经营下改设村县。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对自动交印者﹐参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原来土司只交纳很少的贡赋﹐而将残酷掠夺属民所得的大量银两尽收于己。改土归流后﹐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来土司的征收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

但我们不能对改土归流评价过高,究其实质,这场改革只是封建统治阶级中中央与地方的角力和斗争,并非以人民利益为重,不可过高评价。

终上所述,土司制度的早期还是利国利民,有利于经济文化的发展。但到后来便朝着相反的方向走去。以至它的灭亡。这也验证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产生、发展、灭亡的历时。土司制度是事物,它当然也摆脱不了这三部曲。虽然它灭亡了,但也有过贡献。我们不要一提改土归流就想到土司制度在阻碍经济社会。我们要求客观全面的看待土司制度的功与过。它的消极与积极作用。了解它的产生背景、历史过程、乃至对当今的社会经济管理都是一件好事。我为的是还历时一个真实。一个真实的土司制度.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土司制度舍把篇六
《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与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曾实施于西南、中南及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渊源很早。远在西汉武帝时,当时汉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郡县,但限于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具体情况,委派前往的汉族太守、县令对各少数民族不能进行直接的统治,于是就不能不对这些地区中原来的少数民族首领加以利用。汉代曾先后封了滇王、夜郎王、哀牢王,邛毂王、句町侯、漏卧侯、破虏旁邑侯、大汉都尉等等,使其仍按原来自己民族内部的方式,管理自己原来管理的地方和人民,隶属于汉王朝。这些接受汉王朝封号的少数民族首领,就成了汉王朝在西南地区的“土官土吏”。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在汉代称为“羁縻”。“羁”是马笼头,“縻”即牛缰绳。也就是说汉朝统治阶级将少数民族中的人民群众比作“马”和“牛”,充当马笼头和牛缰绳的是少数民族中的首领分子,而抓住马笼头和牛缰绳不让马和牛跑掉的人则是汉王朝中央统治者。这种羁縻政策,到明代形成为完整的土司制度,虽然在某些现象上或具体措施的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土司制度实质上也就是羁縻之治,这自两汉以至明代的文献记录中,也都无不称利用“土官土吏”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为“羁縻”。

从汉武帝开始,历经蜀汉诸葛亮、西晋、东晋,都采取羁縻政策来对西南少数民族进行统治。自后,尽管南北朝时全国趋于分裂,西南地区也不例外,唐宋时期,南诏和大理国的统治者在云南及其附近地区进行相对割据,但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如南北朝时有左郡左县、僚郡俚郡,唐宋有“羁縻”州县和土州土县以及峒等设置,多任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土吏,只是没有统一西南加以全面推广而成为完备的土司制度而已。

元朝重新统一西南,终于给土司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推行创造了条件。当时,元王朝先后授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路、府、州、县设立土官土吏,等等。但由于元朝统一西南的时间比较短促等原因,土司制度只是初具规模。明王朝没有中断元朝对西南的统一,把土司制度发展到完备的境地,而清代基本上沿袭明代的制度。

明代在元代土司制度初具规模的基础上,在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归附的前提下,王朝中央先后也就少数民族首领原来所辖的地区建政,他们的子孙一般也不调离其辖地,并授予他们各种官职,给以符印通常都世袭职位;让他们继续统治原有的辖区和人民,不改变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及一切文化习俗。但也规定他们应遵守王朝为管理他们而制的法规条例,如他们承袭九品以上的必须由行省勘合,然后要亲自进京朝贡,最后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朝廷或通过行省对他们有考核、升降、迁调和罢免的权利;他们必须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行省和朝廷承担各种经济负担,其武力量也须听从国家的调动,若有犯法或他们之间发生争执,也须听从朝廷的判决或仲裁。 明代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为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域:一种是在各省腹地建立与全国内地相同的政权机构府、州、县,其中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以官职的,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等,这些土职一般称为土官;另一种是在各省边远建立不同于腹地的土司地区,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等,其中当官的大多是少数民族首领,称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等,这些土职一般称为土司。有的地区还有基本上介于腹地和边远的“御夷区”,其中既有土司,也有土官。土官土司以后又通常总称为土司,土司制度中的土职实际上包括土官土司两类官职。明代一般土官属文职,在省隶布政司,属王朝中央吏部;土司属武职,在省隶都司,属王朝中央兵部。其实土官也拥有土兵,土司亦掌其地方的政治、经济实权。明代职官等级最高为一品,最低为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二级。土官土司在当时都有一定的品级,如宣慰使从三品、宣抚使正四品、安抚使从四品、招讨使从四品、长官正六品,又如土知府从四品、土知州从五品、土知县正七品,这些土官土司名义上还应有一定的薪俸。明代西南地区以云南的

土官土司及其所属的民族成分最多,其中职位高的也最多,他们不仅遍及全省,而且职衔也最为完备。

土官土司所承受行省和朝廷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差发,相当于田赋课税,每年土官土司要向所在行省交纳一定数量的银子,作为国家地方财政的常年收入,但在腹地府州县土官地区是根据当地户口人丁和田亩多少直接征收的,而在边远土司地区只是规定一个数字来征收;二是朝贡,这是土官土司每隔一定时间和在承袭、庆贺、谢恩等时不定期向皇帝呈献贡品,云南贡品主要有金、银、象、马、犀角、琥珀、玉石以至大理石、蟒蛇胆、麝香、孔雀等等;三是征调,凡遇战事朝廷可征调土兵出征,土官土司要出人、出马并自筹粮饷。除上述这些所谓正规的负担外,各行省还要土官土司纳谷,朝廷要他们供输粮银等非法需索。但是,所有这些经济负担都出自各族人民群众。例如朝贡一项,由于明朝统治者对贡品索取无度,土官土司“无以报命,搜括土民,有即举首,多以破家”,甚至达到“鬻男贩妇,不充所值,因而逃亡”的地步。

改土归流是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封建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的一种政治措施,它开始于明初,后从成化到万历年间(一四六五——一六一九年)西南各省改流之事不断出现。清初也改流,而到雍正鄂尔泰在西南改土归流时发展到一个高潮。以后直到民国年间,改土归流还在不断进行。但就在明清改土归流时,有的土官土司改而复设,有的改后复辟,有的保留了土官土司所属员司(如土目等),有的根本未改并新授了一大批土官土司。这种情况的产生,是与王朝的封建性的阶级本质,以及当地社会政治经济仍然发展不平衡分不开的。

直到近代,在西南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地仍有土司制度存在,其中以云南傣族地区保存得较完整,土司也最多。云南傣族土司继续世袭,制度尚较完整的,有一个宣慰司(车里),四个宣抚司(干崖、南甸、陇川、耿马),四个安抚司(芒市,猛卯、潞江、孟琏),二个副宣抚司(遮放、盏达),及一些长官司等。这些土司主要在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及其相连地区,其社会经济形态基本上还处在封建领主经济阶段,各土司都有一套封建政治机构,他们不仅统治着这些地区的傣族人民,并程度不同地统治着当地的基诺、布朗、哈尼、佤、拉祜、崩龙、阿昌、景颇族等各族人民。除云南傣族土司外,在四川阿坝、甘孜、木里等藏族地区,凉山部分边缘彝族地区,云南红河南岸哈尼族和彝族地区,泸水六库和云龙、兰坪、鹤庆等部分白族地区,宁蒗永宁纳西族地区,武定和禄劝北部的部分彝族地区,滇东北和黔西北、黔西以至黔南部分彝族和布依族等地区,也都程度不同地保持着一些土官土司及土目。这些地区,除四川凉山边缘彝族土司地区,虽有若干封建制因素,但尚基本上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外,其他地区有的基本上保留着封建领主制,有的封建领主制浓厚存在,有的封建领主制仅存残余

土司制度舍把篇七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 建立 社会基础 实质 历史贡献

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土司制度的源头便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分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构。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此后,明朝便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

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土司机构已遍及湖广、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行省。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制度。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初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基本相同。改土归流后虽然土司数目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和制度都发生了变化。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二、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实质

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和奴隶制并存。我国从秦朝开始,虽然都进入了封建社会,但到元朝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没有真正进入封建社会。这样,封建王朝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既不能用统治中原同样的方法,也不能采用两汉时期开始实行的松散的羁縻制度。在这种国情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制度设计仍然要“以夷治夷”。这种制度由王朝中央对西南各民族首领封以官爵,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王朝中央只通过各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承担一部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这种制度称之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比羁縻制度更加严密。我国西南少数各民族经过与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断来往后,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为了克服羁縻统治各少数民族地区形同独立王国的弊端,开始改革羁縻制度。一是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设置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二是任用各级土司土官。从元朝起,王朝就任用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州、府、县的都由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定职定位后,王朝要进行政绩考核,决定土司职务的升迁。三是规定土司义务。凡是元朝任用的土司都必须向王朝中央尽一切义务。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王朝还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王朝中央进贡,是保持王朝中央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土司对王朝的义务之二为纳税。纳税是土司对王朝中央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纳税多以金银、粮、布为主。纳税表示土司对王朝中央的

臣服,如土司不尽纳税义务,王朝就会采取强征,甚至发兵征讨。三是规定土司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制度。王朝任用土司后,必须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族人民的凭证。土司则凭信物与王朝中央、其它地方官员发生联系,已表示自己已经成为王朝的官吏。土司一经授职,即可世袭。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王朝规定了先子后侄、兄弟,无后侄兄弟只要是有能力的妻子已可世袭的世袭制度。与此同时,王朝还规定有功者升迁,有罪者受惩的“奖惩制度”。对于有能力,管辖内社会安宁的给予升迁,有罪者则罚而不废。

土司制度的实质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文大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土司在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在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土司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在土司制度下,各族人民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无疑是进步的,因为它适应了当时西南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必然对西南各民族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一,祖国统一进一步加强。当时元朝开始建立土司制度,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剥削,而是为了稳定情况十分复杂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形势,以求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从元朝开始的各个朝代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安定边疆民族地区成为首要任务之一。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王朝中央管辖的地区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扩展,将土司置于各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土官是朝迁任命的官员,成为王朝中央官员体系的一部分,实现王朝中央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王朝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土司制度的建立,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间与王朝中央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土司制度废除了羁縻制度下的郡国并存体制,铲除威胁国家安全的方国,国家的统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第二,推动了封建制度的发展。土司制度建立,西南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社会相对安定,为各民族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定期朝贡以及进朝受职,驿站的设置和道路修通,西南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日益密切,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

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土司制度的建立,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由于王朝中央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

第三,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土司进贡,土官进朝受职以及开交通、设驿站、修道路等,使西南各民族与王朝中央的联系得以加强,促进了汉文化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同时,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开始,王朝中央都注意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元朝在西南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立寺庙、传经史、授学田;明朝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优待土司子弟进入国子监就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等;清朝在土司地区推行“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等等。这些措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促进西南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四,保卫了祖国领土的完整。自古以来。侵略与反侵略的斗争长期存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无论王朝中央内部发生了严重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遭受外敌入侵的时候,都站在国家统一的立场上保卫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木梳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如此等等,足以说明土司处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负有守土之责,在保卫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但是,这种制度同样有历史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土司之间相互争杀,严重妨碍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土司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交通上,土司区域阻碍了中原通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不利于王朝中央的控制、治理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司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司制度的统治。与此同时,土司又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这种

有损于封建王朝国家统一的行为,封建王朝自然是不能容忍的。于是,“改土归流”就势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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