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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6-03-15 18:13:5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共5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探讨摘要: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所含有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在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范围内该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所属年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的过程中保持基本的初始物质形态的资产部分。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你。

篇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探讨

摘要: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所含有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在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范围内该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所属年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的过程中保持基本的初始物质形态的资产部分。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数量越发庞大,从而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就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作简要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84-02

作为我国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国家资财的完整与安全,同时对于我国社会文明、秩序的构建有着直接影响。近些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完善,我国事业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不仅需要适应全新的社会环境与快速变化市场经济环境,同时还要明确划分经营性单位与非经营性单位。在此期间,事业单位的一些非经营性资产需要转化为经营性资产,极易出现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阻碍了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进程。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与政府机构应正确认识、强化意识、协同合作,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管控力度。以下,本文就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篇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地点】 2010年8月14-15日 北京瑞成大酒店 | 2010年8月19-20日 上海良安大酒店

【参加对象】 企业总经理、高层管理人员、技术总监、投资总监;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生

产部、技术部及车间主管;设备工程师、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维修部

门负责人、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工程师、技术人员;

【费 用】 ¥2600元/人 (含授课、资料教材、会务、午餐、及上下午茶点)

【会务组织】 百乔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闫老师(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传 真】 021-61294023

【温馨提示】本课程可为企业提供上门内训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 课程背景:

制造型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固定资产特别是设备固定资产的增加,对设备固定资产有效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设备固定资产有效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制造型企业管理水平。从财务经营及设备本身专业管理的角度对设备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对企业资产优化及设备资源的有效使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帮助广大制造型企业掌握设备固定资产有效管理的思路、方法与工具,特开发此课程。

● 课程目的:

为制造型企业设备、财务管理的相关人员提供设备固定资产有效管理的思路、方法和工具,切实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素质

● 课程效果

如切实运用,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设备收益率明显提高

● 课程大纲:

第一章 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1、主要内容

1.1 设备固定资产价值评估

1.2 设备固定资产运行效率评估

1.3 设备固定资产投入产出分析

1.4 设备固定资产生命周期的的日常管理

2、作用

2.1 设备投资回报效益提升

2.2 企业管理水平提升

2.3 为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打基础

第二章 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成效考核指标及说明

1、设备投资回报率

2、设备综合运行效率

3、设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TEL: 第1页 共4页

第三章 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流程及控制要点

1、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及说明

2、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控制要点

2.1 设备规划控制要点

2.2 设备申购控制要点

2.3 设备选型的控制要点

2.4 设备供应商选择、评估的控制要点

2.5 设备采购的控制要点

2.6 设备自制的控制要点

2.7 设备安装、验收的控制要点

2.8 设备付款的控制要点

2.9 设备前期培训的控制要点

2.10 设备固定资产编号的控制要点

2.11 设备台帐、档案建立、维护的控制要点

2.12 新设备投入财务优惠政策充分利用个控制要点

2.13 设备操作规程、保养作业指导书制订、确认及培训的控制要点

2.14 设备保养控制要点

2.15 设备维修控制要点

2.16 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控制要点

2.17 设备固定资产盘点的控制要点

2.18 设备运行维护费用记录与分析控制要点

2.19 设备技术改造的控制要点

2.20 设备配件管理控制要点

2.21 设备折旧、价值评估、投资回报、运行效率数据收集及分析控制要点

2.22 设备报废、设备残值确定控制要点

2.23 设备后期处理控制要点

2.24 案例说明与分析

第四章 设备固定资产制度管理及信息化管理

1、组织架构、岗位人员分工

2、设备固定资产制度管理制度的制订、确认与实施

3、设备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控制要点

TEL: 第2页 共4页

(王老师在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奇迹——奇瑞汽车总部讲课的现场)

● 讲师简介 :

王老师(国内资深工厂企业管理实战派专家)

国内资深工厂管理实战派专家。全球华人讲师五百强之一。

目前国内少见的横跨3大类型企业(国营、外资、民营)、七

大制造行业(机械、电器、五金、电子、锁具、服饰、炊具)、做

过多种企业中高层职务(曾任世界五百强在华企业生产经理、某

知名大型民营企业副总裁)、有21年制造型大中型企业真正实战

型企业管理专家。

中国管理培训联盟、山东管理培训联盟特聘资深讲师、中国企业

联合会特聘资深咨询师、高级顾问;国内多家知名咨询培训咨询

机构特邀高级培训师、咨询师。

王老师主要工作经历:3年国企、8年外企、10年民企,曾任

过大中型制造型企业品质经理、生产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副总

经理、常务副总、副总裁、总经理。

王老师以对制造型企业内部运作研究而著称,以真正实用、实战、实效而著称。对制造型企业从订单接收到出货的整个运作都非常熟悉,有丰富的制造型企业管理理论知识与实战经验。是目前国内不多见的制造型企业管理实战型专家,集培训与咨询于一身的专家。

【指导培训过的企业有】:广东健力宝、新泰达电子、捷永集团、广东卷烟厂、广西南南铝

业、奇瑞汽车、吉利汽车、上海外高桥造船集团、安徽洽洽食品集团、宁波博威集团、温州

TEL: 第3页 共4页

合兴电子集团、金华地区有群升、超人、正阳、雄泰、今飞、绿源电动车、康超集团、梅花锁业、巨龙管业集团公司;绍兴地区有丰利设备、中益机械等

王老师讲课风格生动、幽默,讲解深入浅出。不仅案例丰富,且提供多种实用的解决问题之工具及技巧,把管理当故事讲。对参训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意想不到的后续效果。受邀在上海、广州、深圳、南京、重庆、济南、杭州等全国各地城市讲授企业管理课程,深受广大学员的欢迎。通过理论与实际的整合,现形成一套可行的、实战的企业现场管理运作模式即生产现场优化管理模式。

王老师对制造型企业的咨询,是国内不多见的能承诺效果的专家,对制造型企业几十年的实战经验,其咨询服务的企业都建立了良好长期合作的关系。

TEL: 第4页 共4页

篇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

况,确保“中心”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

于“中心”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执行。

一、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工作,

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2.负责编定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

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

用等事项。

3.负责监督、配合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

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查盘点,严格保

证帐、卡、物三相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4.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

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

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二、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借用

1.对各部门长期使用的设备,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

登记表进行编号,保管使用设备的所有原始资料,并对型号、

使用人进行登记。各部门在使用时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流程并

注意维护保养。

2.对临时借用的办公设备:

①由经办人签字填写《北京科普发展中心贵重物品使用登

记表》,领用前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正常、配件是否齐全;归还

时应保持原状态,并经管理人员确认完好。

②借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负责仪器的维护、保养和清洁,中

途不得转借他人,因未履行手续私自转借他人而出现问题的,

由原借用人负责。

③投影仪等物品借用时原则上应当天归还,如不能当天归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还的,需提前向综合办公室申请。

④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办公设备丢失情况时,经确认责任

后,借用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赔偿费用以原价格为基础,

按照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发生人为损坏情况时,借用人需

承担修理费用的60%。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1.由于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报经主任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做预算,负责购置。

购进设备后,由综合办公室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使用部门。

四、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1.未经“中心”主任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拔、转移、

借出和出售列入“中心”的固定资产。

2.“中心”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

理资产转移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

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3.“中心”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调拨方式。

五、固定资产的盘点与清查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

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

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清查

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

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主任,待批复后,

作相应的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

凡符合国家规定报废的固定资产,各部门提出申请,由综

合办公室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后方可报废。

注:固定资产在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如:

打印机、电脑(笔记本、台式机)、照相机、一体机、税控机、

饮水机、优盘、移动硬盘、扫描仪、绘图仪、空调、音响、电

视、冰箱、微波炉等设备。

综合办公室 2009.8.12

篇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篇一: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七类。

(一)、采购制度

1、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财产(管理员)三人的签名。

3、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完备后方能采购。

(二)、验收入库制度

1、财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入库。验收入库时所购物品、购物申请单、购物发票三者缺一不可,并登记账册。会计入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入账。教育局调拨的财产凭基建科财产调拨单入帐。

2、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危险品、易腐蚀物品、易爆物品,区别对待,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根据勤俭办学原则,仓库内积压物品应尽量减少,但教学所需物品要保证供应。学校总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执行情况。

(三)、造册登记制度

1、学校所有物品的账册登记工作由财产管理员负责。

2、财产管理员根据物品的归类及时记账,分别登记账册或实验(专用室)账册。

3、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种报表。

(四)、领用、借用及赔偿制度

1、仓库存放物品,

篇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篇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篇四: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同时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文化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文化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文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文化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不同业务性质和收支状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补助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文化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程序:

文化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

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与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

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文化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事业收入包括:

(一)演出收入,即艺术表演团体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

(二)演(映)出分成收入,即艺术表演场所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和从事电影、录相放映所取得的分成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各种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委托代培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五)复印复制收入,即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对外提供馆藏资料的复印复制等项目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七)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演职人员、技术人员等取得的劳务收入。

(八)合作分成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演出、摄制电影、电视剧取得收入。

(九)其他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文化事业单位上述九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七条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文化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五)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文化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之内统一掌握使用。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化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文化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文化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文艺创作、剧目排练、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计入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文艺创作、剧目排练和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六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

(二)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音像制作部、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

第二十七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结余是文化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文化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后,用于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的资金。文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文化事业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文化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经过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需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存货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五)文化事业单位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转入修购基金。

(六)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文化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文化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负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六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七条文化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文化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化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文化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文化事业发展状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和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四条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图书馆购书费占预算支出的比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演出场次、观众总人数、剧场座位年度利用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确定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篇五:工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非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技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在任免、调整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必须经过主管工会财务部门的同意。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会事业单位可实行总会计师制度。

第六条工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工会事业单位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主管工会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应根据工会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会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主管工会制定。

第九条收人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其中主管工会补助数按工会核定的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数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工会事业单位预算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工会事业单位根据主管工会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按统一的格式编报收入支出预算草案,并作详细说明,报送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

工会事业单位根据主管工会批准的收支预算,制定有效措施,落实目标责任,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增收节支活动,保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

第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主管工会对事业单位的补助一般不予调整;不涉及主管工会补助的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单位自行调整,报主管工会备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人是指工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工会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主管工会转拨的政府补助款项。

(二)拔入专款,即事业单位收到主管工会拨人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工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合理制定内部各科室或活动项目的收入定额指标。

第十六条工会事业单位各种收费项目的票据,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领购、保管和发出;应建立票据领用注销手续,做好收、发、存数量的登记工作,定期检查、核对。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工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工会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

(一)专款支出,即主管工会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

(二)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三)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主管工会规定上交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的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即事业单位用主管工会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事业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六)结转自筹基建,即用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第十九条工会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人配比。

第二十条工会事业单位从主管工会取得的有指定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工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工会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工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全国总工会、主管工会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及上级工会没有统一规定,工会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办法,报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各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列支,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枝笔”审批制度。要制定支出控制指标,按活动项目或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严格划分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及专项支出的界限。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工会事业单位年度收人与支出的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主管工会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主管工会规定上交收益(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工会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人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期其他规定提取收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如住房基金等。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工会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工业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材料和库存商品等。

第三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按银行有关规定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单位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更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现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准以任何名认转移资金,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催收、清算。发生的坏账损失,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计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应对库存商品、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后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及时调账。

第三十四条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工会可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设备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大型设备,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服主管工会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六条工会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岗位负责,发挥效能”的原则管理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和清查。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工会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要经过主管工会同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人。工会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是工会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工会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应当报主管工会批准备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律程序。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负债是指工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人款项、应付款项、预收账款、应缴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第四十条工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往来款的清理制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财务清算应在主管工会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工会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工会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在工会系统内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原则上无偿移交;划转到工会系统以外的,全部资产原则上有偿移交。

撤销的事业单位,将清算后的资产上缴主管工会。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工会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工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工会提供财务报告。

工会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人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工会事业单位收人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工会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1、经费自给率:衡量工会事业单位组织收人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十经营收人十附属单位缴款十其他收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2、资产负债率:衡量工会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主管工会和工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设财务分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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