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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的重点

2016-03-20 09:52:0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安全检查制度的重点(共5篇)重点防范部位安全管理制度重点防范部位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公司重要部位的安全,预防和制止违反安全保卫的行为和犯罪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制止犯罪,确保安全”的方针,搞好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重要部位是指在公司内部,对生产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须加强...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安全检查制度的重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重点防范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防范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公司重要部位的安全,预防和制止违反安全保卫的行为和犯罪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制止犯罪,确保安全”的方针,搞好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重要部位是指在公司内部,对生产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主要范围:

2.1生产过程中的关键部位:提供生产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室、站、所。

2.2危险物品部位: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的部位;

2.3其他应列入重点防范的部位。

3、具体内容:

3.1保卫部筛选公司各部位,将重要部位填表登记,列入公司保卫工作档案、存档。

3.2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应当建立保卫责任制。

3.3重要部位应安装防范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3.4重要部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各项安全措施和处置抢险事故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3.5重要部位值班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卫制度,不得擅离岗位。

3.6重点部位应建立值班、巡查、操作人员、进出入制度,认真填写记录。

3.7对于非本部位人员、车辆应当接受该部位值班人员检查,检查是否携带该区域禁止的危险品,并登记,全程派人跟踪。

3.8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3.9重要部位需要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10凡携带物品离开重要部位的人员、车辆,应当出具有效证明,交值班人员查验。

3.11对重要部位的贵重零件、备件、贵重工具和贵重金属保管工作要落实到人,实行双人管理,防止丢失。

3.12重要部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

3.13重要部位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单位主要领导要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保卫部每月定期两次次检查。

3.14保卫重要部位应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以物防为基础,技防为主导,人防为根本,三者有机结合,有效防范各类刑事犯罪的侵害。

4、奖励和考核:

4.1奖励:

4.1.1为使保卫责任制贯彻落实,做到“责、权、利”统一,季度考核时奖励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

4.1.2凡执行本规定尽职尽责,对保卫工作有突出成绩的,所给予表彰或奖励。

4.1.3对避免发生重大案件、事件、事故或挽救重大损失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报请上级给予表彰或奖励。

4.2考核:

4.2.1防范措施不落实、违反规章制度、放松警惕、保管物品不当被盗、丢失者,按照公司保卫管理制度给与处罚。

4.2.2对发生的案件及职工违法犯罪行为,部门责任人、当事人要及时报告保卫部,不报或拖延报告贻误战机,一经查出从严处理、考核。

4.2.3凡外来人员,在哪个部位发生案件,由哪个部门负责,根据责任和损失大小给当事人罚款处理,酌情追究该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安全检查制度的重点

4.2.4重要部位值班人员在当班时间内发生案件,经现场勘查后,视其责任大小通报批评,情节严惩、损失较大的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安全检查制度的重点

4.2.5对漏洞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完成,无正当理由引起案件事故,视其影响程度和损失大小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卫部。

篇二:《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

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开展专项检查是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堵塞漏洞,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工作制度。

1、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六查:查思想、查领导、查组织、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安全隐患、事故苗头要采取“定人员、定时间、定经费、定措施”的原则,及时解决问题,清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

2、三级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企业月检查;项目周检查;生产班组必须坚持上班前、下班后每日二次检查。项目经理每日上班前应对所管辖的项目工程的作业环境、垂直运输设备、施工用电、脚手架、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和关键部位进行巡视,如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派人处理。并认真组织作业班组班前进行自检和互检,上下工序间要做好交接班检查。重大节假日前、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全面检查。

2.1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由公司生产副经理任组长,公司安全检查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2.2项目部每周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本项目工程范围内各种机械设备的运行、施工用电的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脚手架的搭设内业资料、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做到“四

个落实”,即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认真整改。

2.3班组由班组长每天开展好班前讲话,班中检查,班后小结工作,同时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各工序间不留事故隐患。

各级安全检查应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的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评分,把重点检查和普通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检查结合起来,检查后要把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召开会议进行讲评,提出问题和整改措施。做到好的表扬。差的批评或处罚,达到促进整改,全面提高的检查目的。

3、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季节的变化或重大自然灾害(地震、防汛、山体滑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应结合本公司和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组织质安科及项目部相关成员,对各项目部进行全面和重点抽查。特殊情况下应启动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加强二十四小时值班,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苗头,确保安全。

4、专项检查:一是重大危险源检查(深基坑、高切坡、大型模版、超高架、山体滑坡等)。由公司质安科负责,检查中重点检查方案的编制,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应急预案的准备等;二是施工现场搭设各种类型的钢管脚手架。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组织搭设班组和使用人员定人、定位、定时负责检查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搭设架体稳固不变形、不摇晃,安全可靠;三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维修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机械设备

的安全运转。设备的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对设备的部件检查、清洁、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待问题和隐患排除后经批准方可使用。

5、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形式通常有:

a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生产检查;

b各级专职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巡回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检查制度的重点

c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

6、坚持开展冬季防火,夏季防洪防爆,防暑降温和危险场所等部位的专业检查,由各项目经理组织检查。

7、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安全生产检查要讲科学、讲效果。因此,安全生产检查方法很重要。目前安全生产检查基本上都采用安全生产检查表和实测、实量的检测手段,大致可以归纳为“看”、“量”、“测”、“动作试验”。

“看”:主要查看管理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交接验收资料、“三宝”的使用情况、“四口”与“临边”防护情况、部分设备的防护装臵等。

“量”:主要是用尺进行实测实量。

“测”:主要是用仪器、仪表实地进行测量。

“动作试验”:由有操作人员对各种限位装臵进行实际动作试验,检验其

灵敏程度。

安全检查制度的重点

不论何种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都应做到以下几点:

1)组织领导。各种安全生产检查都应该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安全生产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并进行分工,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

2)要有明确的目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重点项目(如在安全管理上,应着重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等)、关键部位要认真检查。大面积或数量多的相同内容的项目,可采取系统的观感和一定数量的测点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检查时尽量采用检测工具,用数据说话。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应进行应知、应会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安全素质。

3)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记录。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详实,如隐患部位、危险性程度及处理意见等。采用《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的,应记录每项扣分的原因。

4)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查后要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哪些检查项目已达标;哪些检查项目基本达标,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行完善;哪些检查项目没有达标,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整改。接受检查的项目部应根据安全评价研究对策,进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

5)整改是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查结果的归宿。整改

篇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定期检查制度》

洪湖乡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定期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目的

督促辖区内安全生产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检查职责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安全生产重点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镇安办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镇安办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对行政村、企业等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监督检查,对危化、烟花爆竹等行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重点单位严格检查,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检查准备

(一)思想准备。根据检查性质和行业特点,镇安办要组建检查组。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开展自我检查,做到自查和检查组检查相结合,做到自查自改,边查边改。

(二)业务准备,业务准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确定检查目的、步骤和方法,安排检查日程;

2、分析以往所发生的事故资料,确定检查重点,以便把精力

集中在那些事故多发的部位和工种上;

3、制作检查表格,做好记录。

四、检查内容

对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检查的基本内容:

1、贯彻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文件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4、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

5、预防职业危害等情况;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7、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五、检查原则、范围

(一)安全检查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安全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镇安委会每年不少于四次。

(三)安全检查时,镇安委会应主动邀请派出所、工商、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参加。

六、检查重点

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按规定时间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节假日和季节性

特点明确检查重点。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建筑物倒塌、防大风、防火为重点;

(2)夏季安全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静电、防风、防汛、防食物中毒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尘、保温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

安全检查制度的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5)节假日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对生产要害部位以防火防爆和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值班值宿安排,关键设备、备用设备、消防、保卫等为重点。

七、检查方法

(一)查看受检查单位的相关记录,安全生产活动,管理台帐等基础资料。

安全检查制度的重点

(二)深入车间、开采地、施工工地等作业现场查勘。安全检查制度的重点

(三)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安全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鉴定。

八、检查整改要求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检查、督查人员要向受检查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和责任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三)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落实,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人员,责令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九、有关责任

(一)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镇安监员不按规定组织检查或者对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没有跟踪落实,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理。

(二)各安全生产重点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没有充分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或对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跟踪落实,根据情节轻重处理。

十、工作要求

(一)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相关部门配合,派人参加。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执法。

(三)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前要制订检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严格执法程序,依法行政。保持受检查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对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篇四:《安全检查制度》

[篇一: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隐患。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安全检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制度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篇二:安全检查制度]

一、日常安全检查

1、一般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应在上班工作前,下班离岗前对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检查。

2、生产岗位上的操作工人,必须按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进行认真巡回检查。

3、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在上班后应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对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

篇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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