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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6-03-30 11:04:4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5篇)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14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三年...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14》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

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

管理办法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资金用途编辑

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种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

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二、申报、拨付和管理和使用。

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

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规定数额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

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专职I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规范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篇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县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安源)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浮梁县采取措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舟山市关于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洪湖市)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汉江)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无锡市北塘区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东政发[2003]23号)

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临漳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景德镇)

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意见的通知

安源区人民政府转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安徽农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泰州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1〕 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坚持“清理整合存量、优化配置增量、保障重点支出”,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清理整合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保障重点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资金需求。

二是集中使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资源,要通过清理整合,逐步破除专项资金归部门所有、由部门支配的观念,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是有进有退原则。改变专项资金“基数加增长”的管理模式,专项资金设立要有明确时限,根据任务实施和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清理规范。

四是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设立、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实行集体决策和专家评审制度,逐步建立财政资金分配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五是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在设立时要有明确的预期绩效目标,使用过程中实行量化考核,加强跟踪问效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方法和步骤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实行省长领导下的副省长分工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根据各部门职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涉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但由一位副省长分管的,由各部门提出清理整合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进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的专项资金清理;涉及多个部门且由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的意见。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等,省政府可以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统筹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坚持由易到难,分步实施。第一步,2011年省级各部门对其内部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现有专项资金底数和具体使用效益情况,报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在专项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予以清理整合,专项资金项目数量要减少40%。第二步,要按照支持经济发展类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和民生发展类资金、社会公共管理类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分类,结合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产出效益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对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整合,切实解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立过多、支出结构固化以及效益不高等问题。其中,对已不适应现有工作需求的,要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三、建立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三项制度”。

1建立专项资金设立的科学决策制度。今后,省政府在研究专项工作时,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应首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予以解决,确需新设立专项资金的,部门要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报省政府批准后设立。研究新增设立专项资金时,没有充分依据的不设立;没有项目规划的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不新设立,可通过增加资金规模给予支持。

2建立新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制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全部下达,每年7月份起,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存量资金规模,提早谋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于10月底前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11月份报送省财政厅编制相关预算计划。

省级新增财力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按标准计算到人的民生类支出,由省财政厅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对其他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大类编制预算并通知相关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准备项目申报计划(包括可行性论证、预期绩效目标、实施措施等),提交由省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联评会议审议,根据联评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省财政厅在执行中按照最终确定的项目调整年初预算支出科目。

3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应设定明确的执行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对已完成任务的予以取消;对需要继续保留的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其中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二)推进“三项改革”。

1积极推进财政资金动态监控改革。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财政资金监控体系,将监控范围扩大到各个项目管理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发挥动态监控系统预警高效、反馈迅速、处理及时、纠偏有力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加快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步伐,将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相关政策依据、分配结果和使用效益及时向社会公开。特别是要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对各级下达到县乡的重大民生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予以公开。进一步健全项目论证、评审、公示制度,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

3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改变以往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绩效评价的做法,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财政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使用绩效好的,加大支持力度,绩效差的,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促进部门改善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积极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19870407 【实施日期】 19870407

第一条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

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 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年度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接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8-7-8发文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参照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

科学、医疗卫生支出,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支出,行政法专项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专项资金。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可以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发国债和专项拨款补助;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及部门其他收入。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安排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政府宏观导向原则。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体现市人民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与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事权范围相一致,与市本级各部门的职能设定要求相一致。

(四)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要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适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六)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联合各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起止时间。设立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条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篇四:《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篇五:《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公司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第二条各单位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以企业、单位3-5天的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条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五条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第六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及总裁批准后提取。

第七条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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