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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

2015-09-21 11:26:0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民法学重点篇一《民法学重点,归纳。总结》Zhogndian重点总结归纳 第一篇:民法总论(20%)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 ...

民法学重点篇一
《民法学重点,归纳。总结》

Zhogndian重点

总结

归纳

第一篇:民法总论(20%)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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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篇二
《民法学重点》

这是我找到的最完美的福利,大家各取所需,适当删减,是整本书的!!!哇咔咔

民法 魏振瀛 笔记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是私法

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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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篇三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 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 民法的渊源

五 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 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 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 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 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 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 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民法学重点篇四
《民法学考试重点部分》

随着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的日趋成熟,其专业课业已纳入到国家统考的范畴,其试题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有了一个质的飞越,同时其难度也相应的有所增加。《民法学》试题考查考生对民法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要求考生不仅要熟记法条,而且要理解法条,对一部分重点法条还要能够灵活运用。专家在研究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的基础上,高屋建领,管中窥豹,为考生高效备考做指引。

1.民法总论

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5%,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涉及。

本章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

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3.3%,所占比例较大,且易出简答题和论述题。

本章主要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学重点篇五
《2014民法学重点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 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

(1) 制定法

①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 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 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 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 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民法学重点篇六
《最新 自考 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 包过》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事基本原则包括5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

2、简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口诀记忆法:民事活动应讲诚信;行权讲诚;履义守信;约定不明,诚信确定。

3、简述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学重点篇七
《民法学复习资料(最新重点)》

民法学第一编 知识大集结 jiangjuan

⒈1987.1.1《民法通则》实施。 〈注意:一般情况下,实施之日=生效之日≠颁布之日,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与他人结婚,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

主体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⒊民法的性质:基本法,实体法,私法,普通法。⑤法律渊源:指法律的表现形式。

民法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指定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

⑥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效力:包括对人,对空间,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Ⅰ对人: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Ⅱ对空间:以属地法为原则。

Ⅲ对时间:民法原则上无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根本原则

⑦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思、及所用的概念、术语等所做的解释。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⑧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始终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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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篇八
《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应考指导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题型与分值

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

附录 题 型 举 例

民法学重点篇九
《民法学,考试重点!》

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基础知识理论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 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

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四)人身权部分

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权。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五)知识产权部分

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三大特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

2.著作权。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考生应当了解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考生应当掌握作品的概念、范围和我国法律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考生应当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保护期。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考生应当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考生应当掌握各种邻接权的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2.专利权。考生应当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以及对专利权的保护。

3.商标权。考生应当掌握:商标的概念作用;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商标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使用许可和变更;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继承部分

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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