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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上海

2016-07-13 10:12:4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残疾人保障金,上海(共2篇)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看看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意义: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共有各类残疾人约94 2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 29%。由于身体机能的部分缺陷或缺失,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和能力的不认同,残疾人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一直面临这巨大的障碍。没有工作,对残疾...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残疾人保障金,上海 第一篇

看看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意义: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共有各类残疾人约94.2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29%。

由于身体机能的部分缺陷或缺失,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和能力的不认同,残疾人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一直面临这巨大的障碍。没有工作,对残疾人来说,不仅意味着基本生活的难以维系,更意味着他们的社会价值将不能得到实现。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帮助残疾人获得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不仅是社会关心关怀残疾人的一种表现,是残疾人改善生活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帮助他们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了解一下您企业的法律义务:

2007年2月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上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上海市政府82号政令,即《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的比例,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成5‰滞纳金。

残疾人保障金政策
残疾人保障金,上海 第二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

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都必须按照市政府第53号令有关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企业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保障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保障金”的收取和按批准的计划使用。

第五条 因亏损等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给予缓交或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的,征收机构可通过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部分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上海】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对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适当补助经费开支;【残疾人保障金,上海】

(五)经市财政局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保障金,上海】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市财政局监制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收据》,并加盖征收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收取的“保障金”应全额解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开户银行:卢湾工行鲁班办事处,帐号:238-14457539)。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将“保障金”全额存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帐号:606-151005)。

第十条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应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使用“保障金”,应按规定编季度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本市乡、镇、村办企业交纳的“保障金”,由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市过去有关“保障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1995]35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0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本市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至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至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至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至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10-13 点击: 3763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14日 财综字[199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疾人保障金,上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规范地方已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办法,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我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附件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按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

【残疾人保障金,上海】

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格式)

财政部门监制章位置

年 月 日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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