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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学籍管理

2016-07-30 12:48:4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广东学籍管理(共7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 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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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学籍管理(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 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普通高中学籍。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应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普通高中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三章 编 班

第八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具体编班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义务教育各年级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第四章 学 籍

第十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评价、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等);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受处分)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附件2-13);

(八)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在指定网站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

1);没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校负责在指定网站录入《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学生基本信息表》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将其发给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由学校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三)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导入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学生电子学籍正式建立。每年9月底之前,各地、各学校应完成学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在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监管下,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设立纸质《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学籍卡》(附件2),为普通高中学生设立纸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附件3),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广东省中小学新生名册》(附件4)、《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附件5)打印一式二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每学年初,学校按班级打印《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附件6)存档。

第五章 转 学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提交的审核资料,由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普通高中学校接收本省内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需提交的审核资料及其他操作细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7)。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8)。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三级管理(市级、省级直管的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市级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跨省转学审核由省教育厅委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办理。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须具有我省户籍,必须持有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已由该省教育主管部门授权代理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我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在地级以上市内转学,经转入(出)学校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学生在地级以上市之间转学,经转入(出)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入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本地区外省转入的普通高中学生名册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转学的中小学生,应尽快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家长持已办理审核手续的转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学校将转学申请表扫描后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二)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三)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六)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电子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七)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电子学籍系统以外学生办理转入的,可参照新生注册的办法建立学籍档案,对转入年级的确定方式,由学校考核并与家长商定的方式,确定入读年级。

广东学籍管理(二)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

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编 班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各年?妒敌谐L喟唷2坏檬敌泄潭ń滋菔侥芰Ψ职啵坏蒙柚氐惆唷⑹笛榘嗟取?

学生编班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十二条 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 学 籍

第十三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

(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

(三)《学生学籍卡》;

(四)《学生评价表》;

(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

(六)《毕(结、肄)业生名册》;

(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

《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条 除符合十九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

(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

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

(四)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时间相同。

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六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广东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八条 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七章 考 勤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广东学籍管理】

【广东学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学生辍学报告制度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第八章 学生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广东学籍管理(三)
广东省学籍系统附件

【广东学籍管理】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封面)

学校: 校长: 学籍管理员: 电话:

新生人,其中女

名册共 页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16 —

新 生 名 册(内页)

学年初年级班(本页人)

— 17 —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封面)

学校: 学籍管理员:

审核: 日期: 年 月 日

在 校 生 名 册(内页)

— 18 —

学年班(本页人)【广东学籍管理】

第 页

— 19 —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 20 —

广东学籍管理(四)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 — 16 —

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 17 —

第三章 编 班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

学生编班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十二条 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 学 籍

第十三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

(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

(三)《学生学籍卡》;

(四)《学生评价表》;

(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

(六)《毕(结、肄)业生名册》;

(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 — 18 —

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 — 19 —

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条 除符合十九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

(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 — 20 —

广东学籍管理(五)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

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

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 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

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

员。

第五条 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

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

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 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九条 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第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

【广东学籍管理】

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之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

校审批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

则编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

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校。

第十四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各个部门一致批准

之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勒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同时,报省

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如期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 经学校动员,因病休学或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严重违反技工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

第十六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如学生需要,学校可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

第十七条 凡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实习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按省物价行政部门有关职业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校须于每年5月份将本学年退学的学生名单报送技校招生主管部门。中央、省部属技校直接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送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四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

1、 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工种)以外的某一专业(工种)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工种)更有利其能力发挥者;

2、 因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籍,但可在相关学校或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 复学时,本专业(工种)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1、 转专业:首先由学生本人向本校提交本人亲笔书写的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字),然后由学校核准,学生科签字,并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2、 转学:(1)由学生本人向原学校及接受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并说明转学原因;(2)原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见附表二),交接收学校;(3)接收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4)跨省转学的,须报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3、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但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同意,报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产生变化,学校要求学生转专业的,须征得学生同意,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第二十二条 技工学校可以接受技校系统以外其他类型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五章 学制

第二十三条 中等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2—3年,以3年为主。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实行中级和高技技工学历教育衔接的专业(工种)可实行5年一贯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2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试行学分制管理的技工学校,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一般不执行提前毕业,但可推迟2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由各个技工学校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锁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生产实习总学时。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及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前经补考,有四门(含四门)以下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操行达到及格标准或可撤销处分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在技工学校结业,肄业的学生,学校可组织其参加某一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可推荐就业。

第三十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排,未按规定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省劳动局1990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试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籍管理,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学分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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