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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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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共6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最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6年2月6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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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最新修订)
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第一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

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

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

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
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第二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 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

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

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2016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第三篇

县商务局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鲜肉和肉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为保障鲜肉和肉制品消费,结合我局职能,现制定县商务局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强化生猪产地和屠宰检验,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严把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准入关,加大对生猪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净化肉制品市场。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生猪产品是我县居民日用肉类主食之一,各屠宰企业本着对人民负责,对自身负责的态度做好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确保生猪产品万无一失。

(二)严格生猪屠宰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厂(场)按照规定建立屠宰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把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坚持生猪肉产品“两章两证”上市流通的规定。全县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必须具备“两章两证”,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方能出厂(场)流通。如有不按照规定使用或伪造、屠宰、买卖、租用、转借屠宰标志和证章的,以及不按照规定建立台账记录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严禁生猪注水、制售病害肉、使用注水肉、病害肉等屠宰违法行为。

各屠宰企业严禁在生猪屠宰之前、过程中对生猪注入有害物质,对注水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要坚决取缔,对在厂外给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的,要予以严厉处罚。对注水时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把好入厂(场)生猪关。

对入场生猪,一是认真做好生猪入场监督查验。查验入场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严禁无免疫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入场,严禁染疫、疑似染疫生猪入场。二是认真做好宰前检查。生猪屠宰前2小时应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查栏,严禁病害生猪入屠宰间。三是与屠宰实施同步检疫,严禁病害生猪产品出场。四是做好检疫全过程记录。

(五)严格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公开“上墙”,及时更新时效性内容,坚决落实屠宰企业作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检查企业“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是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是否建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病害猪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落实禁止从“瘦肉精”高发地区进购生猪和12小时静养待宰等制度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有效的做到整改。企业加强诚信体系的建设,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六)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每月3日前向我局市场秩序科报送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和光盘,光盘必须是全程录像。不按时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月报表的,报送的数据不认真核实甚至弄虚作假的,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结算时,报送的光盘不合格,均视为无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时间安排

5月12日—5月19日为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6月1日为清理整顿阶段;6月2日—6月5日为检查验收,规范巩固阶段。

2016生猪统一检疫屠宰工作方案
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第四篇

为加强肉食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农业局与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区域开展生猪统一检疫集中屠宰。为使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政府的职责。从10月21日开始,在区域内通过实施生猪统一检疫、集中屠宰,既可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又可缓解动物疫病防控压力,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通过1个月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自觉做到统一检疫、集中屠宰,使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农业局、政府、派出所、生猪屠宰场等有关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协调开展各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和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能敷衍了事,必须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联合监督检查;抽调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服从调配,尽责尽力做好各项工作。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1、动员部署阶段:时间10月8日至10月15日。组织县畜牧局、食安办、动物卫生监督站、生猪定点屠宰场及有关人员召开生猪定点屠宰协调会,讨论分工合作等相关事宜;同时,动物卫生监督站组织人员收集整理生猪屠宰经营户联系方式、经营地址、住址等资料,并要求每个经营户须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动物卫生监督站存档。

2、宣传发动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做好所有生猪屠宰经营摊点、村庄宣传车巡游,在集市、农贸市场等重点位置悬挂10条宣传横幅等宣传工作。同时,组织生猪屠宰经营户召开一次动员会。将《通知》发到每个经营户手中,并做好签收回执,未能到场的经营户要安排人员将《通知》和有关事项当面告知,确保宣传到位。

3、市场联合执法巡查阶段:10月21日至10月27日。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执法巡查队,在畜牧兽医局设置联合执法巡查办公室,负责人由王学成同志担任。重点为监督检查无两证、两章肉品(有效动物检疫证、检验合格证、检疫验讫章、肉品检验章),对经营无两证两章肉品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抽调的人员要及时到岗到位,相对固定,一定要确保取得实效,切实防止走过场。

4、市场日常监管阶段:10月28日起。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站协助。重点检查集市和农贸市场经营摊点以及流动摊贩。并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5、加强部门协作:本项工作涉及面广、量大、难度大,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遇到困难时要联合处理。屠宰场要做好相应屠宰设施建设,方便屠商操作,确保本项工作能够顺利实施。

6、从严执法:《动物防疫法》第25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7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7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罚。

2016商业局食品安全报告
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第五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我局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作为承担全区肉类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我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一是组织成立了商业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二是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市场稳定,确保市场供应。制定了《区商业局节日市场应急供应预案》。完善工作机制,做好了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我局多次组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及屠宰办工作人员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布置做好流通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了节日期间市场运行监测值班人员,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是与区政府签订了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状。五是成立了2016年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了工作方案。

二、做好监督检查,确保流通安全

1、按照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今年来开展了对全区17个农贸市场15家冷鲜专卖店、5家超市、5个乡镇集市、4个定点屠宰场(点)、10个宾招酒家、3个养殖企业进行了食品安全大检查,宣传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措施。

2、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供应和流通安全巡查力度。元旦、春节期间,群众消费集中,需求旺盛,事故易发、多发阶段。为确保群众消费安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分为两组对全区的农贸市场、超市进行拉网式巡查。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区消费市场品种繁多、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确保了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任重道远,因此,我们将坚守职责,努力构建食品消费的安全环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推进全区的猪肉放心工程。

三、存在问题

1、商务执法体制不顺。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经费没有得到落实。

2、外埠冷鲜肉专卖店销售环节仍不规范。如雨润专卖有多家店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猪肉直接摆放在肉案或地上,既使放在冷柜中也未开启制冷,甚至有几家根本就没有配备冷柜,店名招牌也看不见。针对这些问题,商业局整治领导小组下发整改通知,并呼请厂家对其专卖店加强管理,力促整改取得成果。

2016行政执法单位承诺书
生猪屠宰整改条例2016 第六篇

行政执法单位承诺书

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认真履行流通市场监管职责,是商务部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特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

一、公开执法内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丰都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商贸流通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的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开展对生猪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散装水泥推广、直销、拍卖、典当、旧货业、美容美发、二手车市场、老旧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民爆器材、中外合作经营等行业的执法稽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购销活动相关的监督检查。参与打击商业欺诈等工作,维护公平交易。对违反商贸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商贸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

二、明确执法依据。我县商务行政执法依据共涉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5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13号)、《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2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酒类流通管办法》(商务部〔2016〕25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6〕23号令)等国务院及重庆市法律、法规61部。

三、恪守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严格坚持办案审理分离的原则,具体查办案件的人员不能担任案件审理人员,注重不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做到处罚适当。

四、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执法腐-败的,依法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发展。

五、严格执法时限。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认真及时受理群众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延期情况,应当告知投诉人。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将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12312 70723480 70605247

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开承诺书

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开承诺书一、优质服务。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文明用语,对申请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 二、依法办事。凡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 三、文明执法。查处案件做到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到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仪表端庄,用语规范,执法文明,无执法证件或使用非法定执法证件的

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开承诺书

一、优质服务。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文明用语,对申请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

二、依法办事。凡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

三、文明执法。查处案件做到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到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仪表端庄,用语规范,执法文明,无执法证件或使用非法定执法证件的,当事人可拒绝检查。

四、有报必查。凡举报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接报后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在查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廉洁自律。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政法干警“五条禁令”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六不准”,杜绝“吃、拿、卡、要”,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单位和个人的邀请,严禁接受当事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或有价证券。

人行XXX市中支行政执法廉政承诺书

中支党委:

为进一步严肃行政执法纪律,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树立央行和央行人的良好形象,现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行政,严格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按时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全面真实地汇报检查结果,不隐瞒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对重大违规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汇报。不擅自向被检查单位允诺检查处理意见。

3、执行公务时态度和蔼,举止文明,言行得体,虚心听取被检查单位的解释和意见。

4、检查期间不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联谊活动。

5、不收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6、不借用被检查单位的资金或在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7、不借工作或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向被检查单位介绍业务和推销商品,不利用职权或知晓的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为个人谋利。

8、不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洞口县人民政府网

——2016年12月25日在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胡海林

尊敬的曾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承蒙县人民政府信任,提名我为洞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人选。如果县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对我的任命,我将继续认真履行好这一职位的职责,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决不辜负县人大常委会寄予的希望和人民的重托,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在此,谨向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如下庄严承诺:

一、##自觉接受监督,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的同时,自觉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对待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积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对我局工作进行视察评估,真正把洞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监督轨道、法治轨道。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提升城市品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6]250号批复精神,我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燃气、环境保护、城市公安、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城市公共客运以及城市殡葬的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职能,线长面广、任务繁重,我将采取如下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履行好职责:

一是科学规范、文明执法,以“四心四好”获民心。即:纠正违章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急躁要耐心,文明执法要公心;行好政、执好法、办好事、管好城。

二是增强意识,公正执法,以“四强四不”树形象。即:增强亲民-意识,不损害群众利益;增强文明意识,不野蛮粗暴;增强法制意识,不滥用职权;增强廉洁意识,不徇私枉法。

三是整顿作风,严肃纪律,以“四抓四治”创品位。即:抓队伍,治散漫;抓班子,治作风;抓典型,治乱源;抓廉洁,治腐-败。

三##、##脚踏实地工作,树立洞口城市形象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不揽功诿过,不推卸责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真正起到领导核心和模范带头作用。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作风上务实,脚踏实地,努力工作。在任期的一年时间里,将县城的卫生、文明程度发生社会各界认可的变化。任期内实现县城摊位归行、挑担归市、商品归店、车辆归位、垃圾归箱、广告归栏、公交归站的“七归一”目标,为建设富裕、卫生、文明、和-谐、法治的新洞口做出自已的努力和贡献。如果任期内纪律松弛,制度松动,工作松劲不能实现这个目标,请人大常委会撤销或罢免我的局长职务。特此承诺。

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忠实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本人向全社会公开承诺文明执法,保证做到:

一、依法行政,忠实履行职责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有序进行,不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不损坏当事人财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严格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和标准。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依据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遵守执法仪表风纪规范,规范执法用语

在执法时,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不使用轻蔑、粗俗、讥讽、歧视、训斥等语言。着制式服装要配套穿着,不与便服混穿;保持头发整洁,不染彩发;不浓妆艳抹;不佩戴首饰;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酗酒。

三、遵守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规范驾驶行为

除执行执法公务外,不将执法车辆用于其他公务及其他无关活动,不在餐饮、娱乐、商场、景区、学校、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场所门前停放。驾驶行政执法车辆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车位停放;不酒后驾驶车辆,杜绝危险及不文明驾驶行为,保持车辆号牌完整、清晰和车身整洁;不使用无牌车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为严格自律,我坚决做到:

(一)杜绝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杜绝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三)杜绝脏言秽语,恶语伤人;

(四)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杜绝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六)杜绝举止粗暴,野蛮执法;

(七)杜绝酒后上岗,失态毁誉;

(八)杜绝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以上承诺真诚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监督投诉电话: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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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行政执法人员承诺书

我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我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必须正确使用,不能滥用。因此,我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现在,我庄严承诺:

(一)依法办事,严肃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维护-法津尊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尽职尽责,刚强无畏。

(三)文明执法,以礼待人。执行公务着装整齐,持证执法;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规范执法行为,文明办案。

(四)廉洁自律,维护形象。自省、自警,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执法人员六项禁令》等规范自律有关规定;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行政执法形象。

若违反此承诺,我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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