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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

2015-12-19 10:10:5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一《小学治安信息员登记表》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一
《小学治安信息员登记表》

小学治安信息员登记表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二
《云南省掌控人员信息监控系统》

云南省掌控人员信息监控系统,是以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暂住人口、出租

房屋登记管理和旅店业住店旅客信息登记为基础,依托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旅

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公安信息化网络优势,通过对网上在逃人员和重

点人员的及时发现、准确认定、多点积累、动态跟踪,掌握确定其动态行为轨迹,

实现对在逃人员的有效控制和精确拘捕,对重点人员的有效动态管控。该“系统”的

基本功能,就是在已整合的数据库中有信息可查的掌控人员,只要到各基层派出所

办理身份证登记、户口登记、户口迁移、项目变更、开具户口证明、暂住人口登记、

出租房屋登记,或到已建旅馆业信息系统的旅店住宿登记,系统自动与全国在逃人

员信息库、吸毒人员信息库、全省重点人口信息库和历年在逃被抓获撤销人员信息

库进行比对,发现疑似上述人员的,即向辖区派出所发出核查指令,随后“系统”还

将根据预警信息定时进行督办提醒,要求受警单位按时反馈办理结果。辖区派出所

根据“系统”发出的预警进行“落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系统”。“系统”打破了

信息壁垒,整合了信息资源,激活了信息数据,实现了信息共享,使信息资源转化

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战斗力,极大地促进基层派出所和其他一线实战单位组织体系和

警务机制的实战化、精确化。

一、系统应用基本情况

为尽快将多年公安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为强大的公安战斗力,云南省公安厅于

2007年8月开始研发建设掌控人员信息监控系统,2008年起正式投入使用,取得巨

大成效。截止2008年11月18日止,“系统”自动直接向全省派出所发出预警186133

条,派出所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落地”核查,抓获在逃人员6532名(其中命案逃犯

162名),查获吸毒人员33365名,查明并跟进管控前科人员、重点人口64588名。

今年以来,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云南省掌控人员信息监控系统应用工作的部署要

求,临沧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掌控人员预警监控和查处工作,充分认识到预警通报

在追逃、布控、打击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措施,狠

抓落实,基层派出所运用掌控人员信息监控系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2008年

11月18日,临沧基层派出所共收到云南省掌控人员信息数据调度中心发出的预警

信息共6519条,共出警有效处置1877条,出警处置率为91.16%。通过预警信息抓

获在逃人员389名,其中命案在逃8名,查获吸毒人员775名。各县(区)公安机

关抓获在逃人员、查获吸毒人员数均取得了可喜成绩。

“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引发和促进了信息化建设应用和公安业务工作的革命性变

化,得到了公安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认可,公安部张新枫副部长作了批示:“方向对

头,成效显著,向全国介绍”。2008年10月,省公安厅在红河州蒙自县召开了公安

信息化工作座谈片会,演示人员结合网上实时案例讲解系统在追逃、重点人群管控

及打击被盗抢机动车犯罪方面的提前预警、精确抓捕、重点管控功能。“系统”作用

的发挥,充分显示了科技强警的倍增效应和强大的公安战斗力,使我省的追逃和重

点人口管理工作初步实现精确抓捕、精确管控。

二、系统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今年对各县(区)“三基”考核情况看,基层派出所在“系统”应用中还存在一

些问题。

一是学习培训不够。云南省掌控人员信息监控系统推广运用以来,省、市公安

机关未举办过任何应用方面的培训,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民

警对掌控人员信息监控系统的功能不了解,信息化应用意识不强。

二是接处警机制不健全。各基层派出所没有按要求建立接、处预警的相应工作

机制,不能及时接收预警、报警,接警后采取的措施不力,“落地”查控力度不够,

未能及时反馈处警情况。从各县(区)落实情况看,核实、落实上报情况不太理想,

其中红色追逃预警有23条未处置、新增在逃人员有117条未布控、吸毒人员有42

条未核实上报。

三是监督检查机制未建立。市、县(区)治安部门没有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监督

检查预警处置和反馈情况,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基层派出所接到预、报

警信息,调度不力、处警不及时、反馈情况不准确、甚至弄虚作假,导致该抓获的

没有抓获,该掌握的没有掌握等情况,没有及时进行督促落实。

三、强化系统应用的建议

强化应用意识是提高基层公安信息化成效的关键,在公安信息化建设中必须将

通过应用出成效作为首要目标。

(一)切实提高对系统建设应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

基层所队要要将系统建设应用作为强化警务机制建设的重要途经,作为加强和改进

现代警务的有效举措,作为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认识,统

一思想,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将其

纳入基层公安工作的重点进行考虑和安排。市、县(区)公安机关领导,特别是治

安部门、派出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合理安排时间,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省厅关于

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使全体民警对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

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的认识。

(二)加强学习,增强信息化应用的意识。基层民警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

掌控人员信息监控系统的学习和应用,努力使信息化应用成为日常工作中的习惯行

为,真正做到“有需求,网上查”,从中感受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对工作带来的方便和

快捷。通过不断加强系统应用,取得实战成果,使基层派出所从“系统”预警中尝到

了信息化的甜头,对信息化有更深刻、更具体的认识,更愿下功夫搞好信息化。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预警处置和反馈情况机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要明

确一名领导长期负责此项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区)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应用监控

系统的指导督促。建立和健全每日、每周检查各县(区)的工作情况,每月通报各

县区对预警处置、反馈信息情况进行督促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治安大队也要确

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天浏览总队网页预警通报专栏,及时掌握通报情况,定期

统计、分析本辖区系统预警数,特别是红色预警数、派出所接处警数、落实处置情

况等,适时督促辖区被通报派出所开展预警通报信息核实、布控、查处和上报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预警处置和反馈情况机制,真正把掌控人员信息监控系统预警信息处

置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有效地应用好掌控人员信息监控系统。各基

层派出所要完善调度处置预警的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对预、报警的处置责任,派出

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当日带班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当日坐班值班员为预警处置调

度和处警反馈责任人,当日备勤人员为处警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责任,明确时间,

明确要求,有效地应用掌控人员信息调度监控中心预警信息,为精确预防、布控、

打击、防范服务。各基层派出所要适应“系统”预警工作要求,在户籍管理、证件办

理、暂住人口登记等过程中,对信息系统提示的比对信息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

核实工作,严格按照省厅督办要求,按时按质上报督办情况。通过不断调整工作方

式,理顺警务机制,使其工作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

“掌控人员监控系统”是一条覆盖广、数据量大、快捷方便的“信息高速预警公

路”,是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广大基层民警不断强化应用意识,

落实责任,才能将系统资源转化为战斗力,才能适应现代警务形势的发展需要,才

能为打造平安、和谐临沧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工商信息化软件使用现状与推广对策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2011年09月19日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中心

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改变传统的服务手段、管理方式,从根本上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几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软件不断开发和使用,有力提升了工商工作效率,但如何实现业务软件和工商工作的深度融合,最大化发挥工商业务软件对各项工作落实的推动作用,也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这里笔者结合本地实际,就如何加强信息化软件的使用和推广作浅要探讨。

一、工商信息化软件使用现状

(一)基本实现了信息化软件对工商主要业务的全覆盖。目前,湖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软件达20多种,基本建成了以内部局域网、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省局、市州局、县(市、区)局和工商所四级网络贯通的信息化网络体系,构建形成了涵盖业务工作、政务工作、公众服务的应用体系。包含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网上年检系统、12315申诉举报系统、天喻电子工商业务管理系统等,实现了工商业务集约化管理。部分县(市)工商局还自行研发了特色的应用软件,如:武穴市工商局设计的办案小助手软件,麻城市工商局开发的基层网格化监管软件,黄州区工商局开发的“331”(定区域、定人员、定菜单;分类别、分地段、分责任;统一录入)数字化综合监管系统软件等。

(二)基本实现了信息化业务软件操作使用的全覆盖。湖北工商业务软件系统自2002年启动以来,在以应用为需求的推动下,各级工商系统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知识培训和以业务软件使用为主要内容的岗位能手大比武、大练兵活动,通过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一线工作人员信息化软件使用水平。目前,全省工商系统80%以上人员都能使用本业务口涉及到的信息化软件。

(三)基本实现了信息化业务软件运行保障的全覆盖。全省信息化机构主要分为省-市-县三级,每级都有各自权限,除了档案扫描服务器、工商业务软件服务器在市州本级外,其余系统均是网络版。通过整理黄冈市工商局2010年度收集的信息化故障,发现70%的问题集中在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网上年检系统、天喻电子工商业务管理系统这三个业务软件上,其它的工商软件运行流畅、稳定,而网络版系统问题均由软件公司或省局信息中心协助解决。

(四)基本实现了信息化软件联网数据库的全覆盖。网络数据库是信息化软件的核心,只有不断提高网络数据质量,扩大数据库的覆盖率,实现数据共享,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化软件的作用。目前,全省工商系统基本建立了跨区域联网应用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各级工商部门只需轻点鼠标就能立即查询辖区内市场主体信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信息化软件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化软件功能利用不够。基层工作人员仅仅满足日常录入、查询等简单功能,对业务系统许多便捷功能不够熟悉。例如:工商业务软件设置的自定义查询功能,可以根据不同条件,查询市场主体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但调查发现,很多单位都未完全使用该功能。

(二)信息化队伍“先天条件”不足。黄冈市工商局在职干部达2672人,“人口”虽多,“底子”却很薄,计算机科班出身的仅5 人,许多从事信息化工作的都是半路出家,边工作、边学习。全市专职信息化管理人员24人,其中40岁以上7人,30岁到40岁13人,30岁以下4人,平均年龄达36.4岁,而这些人当中参加短期网络管理员培训班也只有6人,其他人员都没有参加过较系统的信息化管理技能培训。此外,近两年省局信息化软件增加了5种,而我市信息化管理人员岗位的编制一直未增加,优秀的人才未能及时补充进来,出现了技术人才的断档。

(三)信息化硬件设备更新不力。信息化建设投入大,见效慢,因此有的地方领导不够重视,投入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如某市工商系统2010年度信息化投入费用145万元,平均到全市11个县市(区)局,各地仅仅只有11万元,而全市使用年限超过3年以上电脑1210台,3年以下电脑701台,60%的电脑面临淘汰。

(四)信息化机构设立参差不齐。全省信息化机构成立于2002年,目前,地市州局全部成立了信息中心,但大部分县(市)工商局只有信息中心牌子,实质没有单独设立,仍隶属于办公室管理。在黄冈市工商局系统,除了黄州区局、红安县局外,其它单位都没有设立信息化专业机构。各地信息化机构设立的参差不齐,导致信息网络维护、管理、工商业务软件指导工作跟不上,影响了全市信息化软件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应用。

三、信息化软件推广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树立发展意识。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信息管理机构以及各相关机构广泛参与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切实把信息化软件应用工作纳入领导小组重要工作日程,经常听取汇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加强督促指导。牢固树立“不懂信息化的领导就丧失指挥权,不懂信息化的干部就丧失工作权”的意识,激发干部自觉学习和应用工商信息化工作的热情。

(二)结合实际,合理研发软件。在设计开发工商业务软件前,要充分考虑具体工作的需要,尽最大可能地贴近现实,做到软件跟着现实走;软件编制后,具体工作要根据软件来规范安排,做到现实跟着软件走。在具体运用方面,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如系统的维护、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权限的分配等),和一套与软件设计流程相对应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法,好的软件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合理的运用,才能发挥强大的作用。

(三)强化培训,提高应用技能。信息化建设,人才是关键。当务之急是努力造就一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工商队伍,培养一批既懂工商业务、又懂计算机应用的复合型人才。一是立足于各级工商机关内部,用好现有人才,针对不同人员的不同角色、不同岗位,制订详细的培训方案,有重点、按需求、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培训;二是选送一批年轻的、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到高校进行脱产培训;三是通过公务员统一招考,积极引进优秀技术人才;四是通过以练代训、以赛代训等形式,不断提高一线工商干部信息化技术的掌控能力。

(四)强化管理,落实考评机制。根据工商信息化应用的规律、特点,研究制定能够充分反映信息化应用成效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评比制度,在考核方式上,积极研究开发计算机信息综

合考评系统,实行网上考核,真实反映信息化应用的实绩。考核结果要与目标责任制相结合,力求做到科学合理

2000年以来,我市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相继建设粮库信息系统,经过几年努力,信息化系统在粮库粮食

库存管理和粮情监测、资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实时掌握库存粮食数量、质量、温度等情况,

改变了过去粮食企业手工测温测湿和热敏电阻人工操作等落后方法,减轻了职工劳动强度,节约了生产管

理成本,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确保了库存粮食储存安全。但是在开发使用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和

困难。针对实际情况,我们对全市粮库信息化系统的推广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全市概况

随着各区、县(市)中心粮库相继建成投产,现代化粮库的设施与环境为实现粮库信息化创造了十分

有利的条件。截至2007年10月,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投入资金318万元,用于开发建设粮库信息

化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为粮情监控和储备粮台帐联网等。数据传输途径主要通过网通、电信宽带等,受通

讯条件限制,部分地区尚未实现联网。

二、信息化系统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粮库信息化系统的优点集中体现在快速、及时、准确、便捷。根据需要,可随时测定和提交库存粮食

温湿度情况和数量情况,提高了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便于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改变了过去粮食企业

手工测温测湿和热敏电阻人工操作等落后方法,减轻了职工劳动强度,减少了职工接触药剂残留时间,保

护了职工身心健康,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业务流程和操作方式,通过信息资源的

广泛利用和共享,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约了生产管理成本;企业、部门、员工之间的沟通更加容易、

迅速,打破了原有部门之间的界限,更有益于发挥团队作用,提高工作和协作效率。

(一)粮情监控功能

运用数字化传感器把粮食货位的储存情况通过通信线传输至电脑控制室,管理人员能在办公室里及时

掌握粮食储藏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同时通过电脑分析研究历史数据,总结经验,保证储粮安全。由于改

变了过去人工采集数据的方法,这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时监测和显示各类数据,及时反映库点储粮状况。迅速完成温度、湿度等数据的采集、传送、

显示,以表格、直方图、曲线、实际地形图、三维图等形式直观、实时反映各库点状况。

——对库点储粮状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历史数据查询。即时分析粮情变化趋势,地监控数据进行统计、

汇总、分析,包括最高温、湿度汇总,最低温、湿度汇总,平均温、湿度汇总,并进行分析处理。依据汇

总数据和历史数据对粮食的储存情况进行及时分析和预测,便于对高水份、发热和虫害等危险粮食及时控

制和处理。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员制度》

区直工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员制度

为了牢固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动

权,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危害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根据我委领导的指示,特制定如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员制度。

一、建立情报信息4A级管理制度

单位对情报信息要实行4A级管理

A级(存在不稳定隐患、涉及人数少、矛盾较为缓和的信息),每5天向工委及派出所值班室报送。 2A级(有闹事苗头,矛盾在短期不可能激化,通过做工作可化解矛盾的信息),每2天向工委及派出所值班室报送。

3A级(正在闹事的,通过做工作已无法缓和矛盾的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前3小时内向工委及派出所值班室报送。

4A级(正在发生的危险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向工委主要领导及主管工作的领导、派出所值班室报送。

二、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日报制度

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在每天下午4:00向社区上报本单位本部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由社区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街道办事处值班室报告,相关单位及部门及时做好疏导化解和事件的处置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查究制度

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工委将不定期予以通报,并列入年度综治考核内容。对瞒报、漏报、误报、越报、压报、迟报信息的,视情况予以通报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上述原因造成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严重后果的,对事件发生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面掌握本辖区的治安动态,排查治安隐患及不安定因素,并负责建立“治安、不稳定隐患”台帐,对掌握的及时向社区、街道综治办、派出所报告,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杜绝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治安维稳信息员有权利和义务指导社区、居民进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拟定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措施并执行。

三、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员每月25日前必须到社区报告一次本辖区的治安情况和维稳情况,如该辖区治安秩序好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如不能履行按时报告职责,年终考核每缺一次取消该信息员的年终评优。

附:

区直工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员:谢立尔

2010年 月 日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四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测试答案-社区治安管理》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五
《昆明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流程》

昆明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流程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刻制公章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刻制公章:

一、参照附件(1)中相关规定根据自身情况带齐相关材料到所属辖区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特种行业印章办理窗口交由公安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审核通过之后填写《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印章刊刻申请表》。

二、根据《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印章刊刻申请表》中的公章刻制需要,将公章刻制费用存入到“印章刊刻专管账户”并领取银行存款回执单。

三、将银行存款回执单交回公安特种行业印章办理窗口由公安人员审核并加盖“XX公安分局已审核办理”,并由公安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印章信息。

四、印章刻制单位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承接子系统”中,接收到公安机关录入的相关印章刻制信息后,根据相关信息制作相对应的公章,并将印章章样上传到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

五、印章刻制单位将制作好的印章根据相关信息,联系印章刊刻单位并将制作好的印章送到刊刻单位手中。

附件(1)

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第一次(即新办企业事业单位、个体、个人独资)刻制公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须备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书一式两份,须法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并附所刻印章图形式;

5、委托书(法人或负责人签名);

6、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第一次刻章需带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备注:

1)新办个体户,自成立至今:a、超过一个月的,需单位负责人写情况说明书(即为何拖延至今情况说明书)并按手指模;b、成立在2006年12月8日以前,包括2006年12月8日的,需先到代码局打印一份办理过代码证的证明,再写情况说明书(即为何拖延至今情况说明书)并按手指模。

2)新办个人独资、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超过一个月的,必须负责人亲自到公安局审批,不能代理

3)执照属于停车场的,需提供停车场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执照属于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卫生局加盖的意见书及盖章;

5)有限公司属于分公司,还需要提供总公司相关成立分公司的说明文件(需总公司负责人签字并按手指模,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执照复印件和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委托书加盖总公司公章并由总公司法人亲笔签名。

二、刻发票专用章须备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一式两份,须法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公章,并附所刻印章图形式;

4、委托书(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国税税务登记证(国税)原件及复印件;

三、刻合同专用章须备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一式两份,须法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公章,并附所刻印章图形式;

4、委托书(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供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企业电话、企业地址;

四、刻报关专用章须备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一式两份,须法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公章,并附所刻印章图形式;

4、委托书(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者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或自理报关表;

五、刻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专用章须备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一式两份,须法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公章,并附所刻印章图形式;

4、委托书(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人事立户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名称变更刻章须备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一式两份,须法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公章,并附所刻印章图形式;

4、委托书(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通知书(变更法人或单位名称或地址的,需到工商局打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旧章(企业名下所登记刻制的全部印章)(注:若是只更换材料,执照上其他内容不变,则只需要上交需更换的旧章,不需要变更书。)

七、遗失云南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公章审批入网卡须备材料:

1、 登报申明作废;

2、 申请书盖公司公章;

3、 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 法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如因其他原因法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的需要法人亲自手写委托书并亲笔签名加按手印)。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六
《公安信息化建设中派出所治安信息研判探析——从昆明市某派出所信息研判谈起》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七
《西安石油大学治安信息员登记表》

西安石油大学治安信息员登记表

电子工程学院宿舍安全员信息录入表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八
《XX市XX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XX治安信息员名册》

XX市XX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XX治安信息员名册

XX社区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九
《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校园综合网站信息员队伍管理办法》

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校园网站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校园网站信息员队伍建设,拓宽信息渠道,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网站在我院招生宣传、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员”,是指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各职能部门、院(部)负责网站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部门信息员队伍主要由各部门推选,经学党委宣传部审批后产生,同时吸收部分具备条件的科室管理员参加。

第四条 信息员管理工作要以加强网站信息内容建设为目标,坚持“明确职责、量化考核、责任到人”的原则,切实发挥各级信息员队伍的作用。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信息科负责信息员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和协调,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息员基本要求

第六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热心于学院宣传、教育工作。恪守社会道德规范,讲求诚信。

第七条 熟悉本部门、本科室业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把本部门工作与网站宣传有机结合起来,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能自觉履行信息员岗位职责,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对信息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及时发现、捕捉和正确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九条 具有从事信息工作所必备的计算机设备及上网条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熟练使用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熟悉相应图像处理、动画制作等软件,对美工及多媒体制作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第三章 信息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积极宣传网站和我院数字校园信息化建设工作,积极围绕建设一流职业高校、构建和谐校园,结合本部门实际,为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搞好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要对本部门重大、突发事件和广大师生、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迅速地作出反映,经审核后将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发布到网站中,也可采取专题的形式开展特色栏目建设。同时,应加大自产信息的比重,努力体现栏目特色,发布的信息应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 要严格按要求发布信息。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以维护信息的可靠性和网站的权威性。各科、室和个人通过网站对外发布的新闻、通知、公告信息,须事先由本部门管理员、信息员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 信息员所发布信息将会在学院主站相应栏目予以显示(如:新闻网),信息员可从其他分站中挑选出有一定代表性、质量

高的信息转载到校园网主站上。各部门信息建设情况将定期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要努力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各部门、师生、家长提供延伸服务;积极宣传、推广学院网站;主动联系老师、学生、家长,使他们及时了解网站建设情况,并把具备条件的用户发展为网站信息员;积极听取广大教职员工、学生、家长的需求,为学院网站宣传不断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部门信息员应及时上传本部门最新动态,及时修改错误、过时信息(如:人员介绍、电话信息的变动),添加最新的部门介绍、人员介绍、部门特色信息等固定内容。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网站管理小组,负责网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对网站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信息员采用聘任制度。宣传信息科根据网站建设及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工作要求,考察确定人选,经培训考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如因工作需要离开信息员岗位,需宣传部信息科同意,给予解聘。

第十九条 账号管理。学院网站管理小组负责部门分站网站后台账号的管理。要按照工作任务开设账号,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来分配编辑、审核、发布等栏目操作权限;不得多人使用同一账号,密码应采用8

位以上不规则数字与字母的组合;账号与密码应妥善保管,严防泄露和篡改。上述情况一旦发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宣传部信息科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评优

第二十条 宣传部信息科负责信息员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每月对各学院(部)、职能部门网站信息更新量进行统计,并及时反馈给各部门领导。

第二十一条 信息员的奖励。为提高各部门信息员参与网站建设的工作效率,学院领导同意给予信息员每月免费上网。同时,根据各学院(部)、职能部门信息量的更新数量和质量,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并发放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信息员的惩罚。信息员连续两月考核不合格,停止免费上网补助,纳入当月考核,并上报考核结果至各部门领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信息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党委宣传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云南公安治安信息员篇十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20128(颁布时间)19920128(实施时间)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年1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四章 奖励、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措施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杀人、强奸、抢劫、爆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重大盗窃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查禁、取缔吸毒、嫖娼卖淫、拐卖妇女儿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赌博、借封建迷信活动骗钱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二)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三)向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四)加强对流动人口、暂(寄)住人口的管理,加强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以及重要物资仓库等要害部位的管理,加强对特种行业、劳务市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推行社会治安责任制;(六)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妥善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第五条 本省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各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各地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和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三)制定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长远和近期规划,并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规定。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人员。主要职责是:(一)教育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完善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三)调解本单位发生的民间纠纷;(四)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系统、本单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五)协助司法机关监督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六)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负责对本单位的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后的巩固、教育工作,做好对其他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七)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现划,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事件;组织力量对治安问题多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治理;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分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加强治安交通、消防管理;指导、检查、监督本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责任制的实施和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对基层治保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审判、检察工作,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并应当根据案件发生的原因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切实做好劳改劳教、公证、律师等方面的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宗教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地区和单位及时疏导、缓解、调处民族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文化市场和其他娱乐场所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取缔和制裁非法出版活动以及制作、复制、贩卖淫秽录相带、淫书、淫画和放映淫秽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止、褐露和打击利用娱乐场所进行赌博、流氓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制止腐蚀青少年的不健康的文娱活动,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对品德不良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防止学生中发生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配合家庭管好学生在校外的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工读学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建设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及时收容遣送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吸毒人员的治疗戒除和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技术和戒毒药品的研制、推广应用工作,协商有关部门做好对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工作;做好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工作;做好性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测、治疗;配合有关部门查禁和打击制造、销售假药、假酒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

犯罪活动。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查处、打击经济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并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做好城镇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安置待业人员;为企业辞退人员的再就业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提供帮助;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 交通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的治安管理;做好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管制刀具和各种违禁物品的查堵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破坏交通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其他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措施,参加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和海关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和口岸的管理,打击走私和贩卖毒品、制毒化学配剂、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维护边境治安秩序。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组织治安联防,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参与对吸毒人员的治疗戒除和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者的禁种教育工作;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开展对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第二十五条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应当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并把社会治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章 奖励、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公民,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三)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四)对改造、教

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作出突出成绩的;(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六)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七条 公民因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或者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产,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而光荣牺牲的,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授予烈士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受伤或者致残的,属于在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医疗费用,并根据伤残情况安排其工作和生活;属于非在职人员的,由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各分支机构拨放保险基金,为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而牺牲、致伤、致残的公民设专项保险。第二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损失和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公民不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赔偿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实施本条例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例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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