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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015-12-19 12:14:4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一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

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

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

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

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

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

夸或瞒报、迟报;

(九)廉洁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十)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

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

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

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经济处罚包括罚

款、赔偿损失、降薪等种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种类。

第十三条 凡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得参与立

功和先进以及先进集体评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室办公室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策或不听取和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法定代表人1000—2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

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

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

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六)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

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级单位违反财经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

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

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

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二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业务及其他工作行为,防范担保及其他行为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员工薪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不良投资、资产清收违规、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其他工作行为等,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作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工作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经济责任追究主要是进行经济处罚;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停职、留用查看、勒令辞 职、开除等。

第四条 属于不良担保性质的工作责任追究,由公司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属于其他工作性质的责任追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㈠发生主动担保代偿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情形的;

㈡发生被动代偿、担保损失情形的;

㈢发生客户担保后三个月(含)以上还未履行交纳担保费用、保证金和落实主要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㈣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的;

㈤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投资包括:

㈠投资项目失败,被投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

㈡正常投资连续两年不分红,企业出现较大亏损的;

㈢被投资企业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和其他纠纷,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㈣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死亡、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

㈤参与拟上市公司投资而被投资企业难以上市,投资款不能按照投资协议收回和分红的。

第七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和不良投资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㈠在对外担保、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

㈡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的;

㈢未落实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

㈣因对担保、投资项目风险把握不准确造成担保损失的。

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第九条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

第十条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

第十一条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十二条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专职审(检)查人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管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理、总经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评委。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第四章 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界定

第十六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十七条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㈠、㈣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

㈠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 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项目主办人签署“不同意担保” 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㈡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投资)"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续议"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㈢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

㈣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项目,移交后因管理失职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后非因履职原因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

㈤移交项目移交时为不良项目或属移交前形成的不良,(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但移交项目主办

人和协办人对其接交后履职所对应的责任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㈡、㈢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

㈠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负完全责任。

㈡无论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意见与否, 因其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履职原因发生不良情形的,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协助和监督项目主办人履职的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项目评审人和项目审批人无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及其责任认定。在发生或者分类认定不良担保项目后十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部应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经综合财务部负责人会签署,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见附件二)。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三
《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宜宾市第十初级中学校

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委及相关成员实行责任追究:

1、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党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基层党组织比例较大的、党政班子关系严重不协调等;

2、管理教育不严,领导干部出现不廉洁现象,如挪用公款、严重处事不公,群众意见大,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和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3、对不敢坚持原则、工作不力的,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

4、政治敏锐性不强,矛盾隐患排查不力,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故意迟报、虚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民主测评结果较差,并被评定为党建工作不合格的;

6、其他按照党的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

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分工,对党支部书记或其他相关成员实行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职务调整或免除职务等。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四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

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

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

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

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

设等工作的;

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

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

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

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

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

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

责任:

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程的;

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

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

名誉、财产损失的;

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

予制止、查处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的;

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

者丢失的;

4、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

不良后果的;

6、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按时、如实填报单位各项统计资料、报表和考勤统计的;

9、上班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工作贻误,或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

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爱学习,思想消极,散播谣言,影响他人工作热情,给

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其他违反单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任过错划分与承担

七、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

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单位设立的管理人员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管理职责,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八、工作人员责任过错的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责令纠错;

3、通报批评、处分;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济处罚;

6、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7、组织处理;

8、辞退;

9、责令辞职;

10、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九、对科室、班组的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

报批评处理,并追究科室、班组负责人直接责任。

十、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责任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1、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八第1、2、3、4、5、6项处理;三次犯一般过错或犯重大过错、特别重大过错的,按

第八条第6、7、8、9、10项处理。

十二、责任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十三、责任过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过错的;

3、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十四、除特别重大过错外,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3、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2、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单位调查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3、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十六、领导责任追究的适用

1、对责任过错情节较轻,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

般过错的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警示提醒;

2、对责任过错情节较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的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纠错、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组织处理、免职,并取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对责任过错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

并构成违纪的领导责任人,上报管理局党组给予党政纪处分。

4、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违法犯罪的领导责任人,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十七、本制度所称批准人指单位法人及分管副职;审核人指分

管具体工作的单位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指具体承办管理事项的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五
《责任追究制度》

双牌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双牌县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体系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5.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7.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农业局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2.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3.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6.迅速报告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五、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3.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开展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

故的。

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③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④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⑤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⑥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⑧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⑨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⑩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双牌县农业局

2012年10月10日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六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精版)》

####股份有限公司三级文件

分类:管理文件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管理部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一、 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领导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包括:部门经理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等)。

三、 定义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

1.公司各部门或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不履行或者不认真、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管理制度或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2.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四、 工作要求

1.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

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2.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

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3.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3.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 责任内容

各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具体责任内容如下:

1.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a) 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

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b) 贯彻落实公司管理会议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c) 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d) 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

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e) 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f) 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

惩;

g) 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h) 真实向公司高层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 i) 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j) 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a) 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b) 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c) 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d) 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e) 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f) 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g) 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六、 管理内容

1. 责任追究

1.1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a) 未按照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开展部门工作,擅自作主,造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部门负责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部门负责人500—5000元的罚款。 b)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

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按100元-200元/次标准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降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c) 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时不及时(24小时内)或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

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d) 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责任人承担损失,超过5000元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e) 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

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f) 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

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g)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h) 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

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i)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j) 部门人员或下属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部门负责人或车间负责人不予以纠正、处

理的,承担管理责任,按照制度给予部门负责人处罚。 1.2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a) 不执行部门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100元处罚。 b)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

查看或辞退。

c) 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

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加倍处理。

d)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

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e) 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

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f)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

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g)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照制度处理。 1.3其它责任

a)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并处200—1000元;

b)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

承办人责任,并处200—1000元;

c)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处200—1000元; d) 因工作执行不力,造成交货期严重拖延或给公司信誉重大损坏的,给予责任领导200-1000元处

罚,副总经理、总经理各负20%管理责任。 2. 责任减免或追加

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e)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f)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g)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h) 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i)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

导责任。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j)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k) 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l)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七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

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审计法》和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审计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形象,损害被审计对象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效能建设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效能建设督查组具体执行,督查组由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其职责是:

1、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

2、开展宣传教育;

3、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暂定每周一次);

4、通报检查情况并拟定处理决定。

第四条 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1、继续执行不合法或失效文件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3、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或意见置之不理的;

4、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的;

5、到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6、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其他财物的;

7、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安排的公款旅游的;

8、利用工作便利为社会审计组织介绍审计业务,通过其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的。

第五条 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区政府效能建设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追究责任:

1、各科室没有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或执行不到位;

2、上班时间串岗、脱岗、迟到、早退的;

3、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的;

4、上班时间吃早点、买菜、干私活的;

5、工作日有违规午餐饮酒的;

6、节假日值班不到岗的;

7、外出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8、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公车私驾、私用的。

第六条 对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组织处理,并根据情节作出相应经济处罚。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制度第四、五条所列行为,受到区纪委或上级机关批评教育的,局党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全年综合奖;受到区纪委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局党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扣发全年综合奖,待岗2个月;受到区纪委或上级机关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只能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扣发全年综合奖,待岗半年,情节严重的局党组可视情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为严肃纪律,改进作风,机关工作人员在效能建设中存在下列行为将作出相应处理。

1、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被局督查组发现一次扣当月考勤奖;发现两次扣半年综合奖;两次以上扣当年综合奖,并批评教育,在职工会上作检查。

2、上班时间吃早点、买菜、干私活被局督查组发现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发现两次扣当月考勤奖;发现两次以上扣半年综合奖,并作出书面检查。

3、上班时间,串岗、脱岗、迟到、早退被局督查组发现一次扣当日考勤奖;发现两次扣当月考勤奖;发现两次以上扣当年半年综合奖,并作出书面检查。

4、节假日值班半天不到岗扣一日值班费,一日不到岗值班费全扣,并作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的;

3、对督查人员发难、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被实施效能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对局党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可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申辩期间一般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八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过失责任为凡是因个人主观原因对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造成一定影响或对公司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各种情况。凡人为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第三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转、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生产出现次品废品、工期延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100%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辞退处理,故意破坏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赔偿及处理办法由部门主管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认定);责任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度由部门主管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认定)。

第四条、在对外经济合同、业务往来中,因人为因素造成质量问题、数量短缺、企业亏损、时间延误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的处罚直至辞退。

第五条、员工在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带出公司和复制;不得在对外经营活动中说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话,做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事;不得向他人透漏自己工资奖金情况,不得打听别人的收入情况。员工泄露公司机密信息、资料、图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的,处以50—200元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员工出现以下情形者,予以10倍非法所得的处分直至辞退,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公司内的偷盗行为;

2、在经营活动中多卖少报、卖高报低;

3、帐务报销中虚报、多报;

4、出差路径与目标不相符又未经批准(须各部门集体认定,以浪费时间发生的工资加多产生的费用为基数);

5、出差逗留时间过长或未出差谎报出差(以当日工资加谎报费用为基数);

6、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以所浪费的工资额加谎报费用为基数);

7、公共关系活动中,费用开支失当部分(由公司各部门集体认定);

8、因业务关系接受馈赠不上报;

9、业务活动中吃回扣等贪污受贿行为;

10、在业务活动中吃、拿、卡、要等敲诈客户行为。

第七条、工作中相互推诿、工作不力、公共关系中处理失当,影响工作开展,视其情节轻重一次性处以50—200元的罚款,连续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八条、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随时(24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特殊情况联系不上的,每次处以20—50元的处分。

第九条、员工进行车辆驾驶工作,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违章驾驶,对违章行驶造成的交通罚款,由其100%全额支付;对员工在进行车辆驾驶工作中由于违章造成的各种事故,由肇事者承担10—100%的经济赔偿责任(如车辆参加保险的,应扣除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各种保险)。

第十条、员工对公司钱、物负有保管或使用责任而损坏或丢失的,承担100%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若发生火灾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确认员工负有责任,责任人应视 其情节轻重,根据所承担责任大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度由部门主管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认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列出或没有具体处理意见的工作过失,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对重大事件、事故、事故隐患知而不报或不予以制止、消除造成公司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5—20%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十四条、以上各处分条款,如上级应该负领导责任或工作失察的,给予当事人一次性扣除20—200元工资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20%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文过饰非、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20—100元的处理直至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0%的赔偿。

第十五条、以上各项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处分,不应因员工被辞退、自动离职或受到治安、刑事处罚而终止或免除。

第十六条、特别处理:如员工按上述规定在工作过失中承担经济赔偿数额巨大又够不上法律处分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决定给予缓交、减免等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改。计算机、财务等其他人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有其他制度规定的,从其他相关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九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

(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未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未检查督促,发现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5天内整改完毕或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

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和车辆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及荣誉受损等。

2、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无“双证”(运管从业资格证、集团公司驾驶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未及时更换过期有关证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更换的。

4、发生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及时予以制止与纠正、未向领导汇报的。

5、因管理失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被评通报、舆论曝光、来信来访的。

6、本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事帮,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造成公司和车辆经营者损失的

7、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期限内未完成的。

二、岗位失职行为处理

(一)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报请上级对正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二)副职领导因疏于管理,而致事故次数频率、受伤人数频率、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控制数、发生一般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扣发副职领导年终奖50%。

(三)安全分管领导亲自主持召集“周五”安全学习,每月少于3次的,每次扣款30元;安全科长参加并主持“周五”安全学习、每周少于4次的,每次扣款20元。

(四)安全学习每月少于4次,参会率低于70%,扣发全体科员当月奖金10%。(具体考核由办公室负责。

(五)分管领导和科长(主任)未抓好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办公室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期限内完成,每件(次)分管领导扣款30元。

(六)科长或科员发生本制度第一条岗位工作失职行为之一的,每次(件)扣款30元、扣发当月奖金,由分管领导负责报办公室考核。

(七)其它岗位失职行为视后果和造成影响,根据本人表现态度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待岗处理。

(八)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或防止避免恶性事故发生的,上报集团公司通报表彰、奖励。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篇十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村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民主决策事项不随意更改,强化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村两委干部组织观念,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干部工作作风转变,优化服务,促进各项工作尽责高效,决定在村两委干部中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村两委班子成员。

二、适用内容:村两委干部自身职责岗位上实施下列事项需尽心尽责:

1、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实施的事项;

2、村两委集体决定实施的事项;

3、镇党工委、办事处布置的工作事项;

4、群众急需解决的事项;

5、其他需责任追究的事项。

三、追究范围:

村两委干部在工作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乡党委、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布置的各项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2、村干部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并由党员和村民代表评议确定为不合格的;

3、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村务公约,独断专行,自搞一套;

4、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5、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后散布与集体决定不符的言论或向外泄密表决中的个人意见,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6、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或不作为,群众反响较大的;

7、因违法、违规、失职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及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报告造成事态扩大的;

8、其它需责任追究的事项。

四、追究方法及程序

责任追究时,村民对追究人的意见,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接到意见后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口头和书面解释,再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审定,并报请镇党委政府予以责任追究。

1、每发生一起,在本村村务栏内公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2、对年度评议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和村干部岗位补贴。

3、年度累计发生二起或任期内二次工作测评不合格的,是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

五、要求

1、坚持集体决定高于一切,千方百计将决定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之中,共同维护集体组织的形象。

2、坚持服务第一、自身第二,将群众列为第一服务对象,以亲和的态度、恰当的方式处置好相应关系。

3、坚持尽心尽责,团结互助,既努力抓好份内工作,又相互支持、帮助。

4、坚持发挥主观能动的作用,勤奋认真,尽可能避免因其他因素对工作的影响,尽可能减少失误,避免不该有的风险产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争做称职、优秀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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