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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情况

2016-11-14 13:51:0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案件审理情况(共9篇)案件审理记录质 量 技 术 监 督案 件 审 理 记 录共5页 第1页 案由: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 审理时间: 2012 年 5 月15日 10时 10分至 10 时 55 分审理地点:泌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局长办公室 主持人:张国柱 职务:...

案件审理记录
案件审理情况 第一篇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 件 审 理 记 录

共5页 第1页 案由: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 审理时间: 2012 年 5 月15日 10时 10分至 10 时 55 分

审理地点:泌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局长办公室 主持人:张国柱 职务:案审委主任委员、局长记录人: 董金美 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李阳(案审委副主任委员、纪检组长) 齐文杰(案审委委员、稽查队长) 董金美(案审办主任、法规股长) 朱晓东(案审委委员、食品股长) 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韩强(案件主办人、稽查队副队长) 审理记录:张国柱:现在开始开会,今天召开案审会,审理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参加本次案审会的委员共5名,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议程有四项,一是请案件主办人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二是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情况;三是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四是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

意见。下面先请案件承办人员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韩强:201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韩强、赵泽、王印

功对泌阳县兴源门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产品品合格证上标注有“浙江兴源门业有限公司,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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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浙江”等字样。该公司不能提供出生产和销售记录。经双方清点,现存该种产品10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共生产彩色铁制门10合,成本价450元/合,销售价500元/合,货值金额5000元,产品现已售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单1份、现场照片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直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为较重等次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建议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贰仟伍佰元正;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正;罚没款合计:3000.00元。

张国柱: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情况。 董金美:经案审办初步审核,认为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可以提交案审会审议。 笔 录 页

笔 录 页

共5页 第3页

张国柱:下面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李 阳:该案的行政相对人你们是否确定准确? 韩 强:确定准确。泌阳县兴源门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徐德云是投资人,也是经理,负责生产和销售全面工作。

朱晓东:该案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韩 强:为查清事实,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其违法事实是清楚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取证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齐文杰:该案处罚裁量上把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裁定为较重等次,是如何考虑的?

韩 强:鉴于当事人一直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符合较重等次违法情形的条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我们在处罚裁量标准上为较重额度处罚,建议给予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25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00元,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董金美: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如何处理的?

笔 录 页

共5页 第4页 韩 强:在调查时,该公司的这10合彩色铁制门已经售出,已无法召回,为了不造成恶劣影响,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及时整改,给消费者一个公道合理的补偿。

张国柱:下面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李 阳: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朱晓东: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齐文杰: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董金美: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张国柱:综合大家的意见,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此案予以通过,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如下:

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鉴于当事人一直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为较重等次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笔 录 页

共5页 第5页

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贰仟伍佰元正;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正; 罚没款合计:叁仟元正(3000.00元)。 审理人员(签字):

记录人: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
案件审理情况 第二篇

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的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始终将案件审理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共受理各类违纪违法案件xx件,审结xx件。以提高案件质量为中心,围绕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两条主线,依纪依法办理各类案件,创新审理机制,保证办案质量,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现将今年以来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一是成立了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分管审理常委和审理室主任为成员,对重点案件如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副科级以上干部典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理。二是严格落实查审分开制。切实做到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检查工作,分管检查工作的领导不得干预案件审理工作。

二、抓好三个环节,搞好审理执纪监督

一是重证据。对受理的每一件案件都按照“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通过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的审核、鉴别,认真分析证据材料与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的对应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做到正确、合理使用证据。把每一个证据放在整个案件之中考察,考察证据的来源,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考察证据的矛盾关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考察证据之间的联系,审查其排他性,从而判断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间接证据是否能够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的全部过程。

二是慎量纪。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首先,定性力求准确。按照党章、党政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衡量违纪事实,在具体案件中仔细判别此错与彼错,依照违纪构成,仔细对照党纪政纪条款,确定与所犯错误性质最相似或最相关的错名。其次,量纪要客观公正。对相同条件下的同类案件,对同一案件中所涉及的不同人员坚持用一个标准量纪,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案件处理的畸轻或畸重。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确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而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对抗调查的违纪者,坚决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认错态度较好,积极挽回损失的违纪者,则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理。三是严落实。把处分决定的落实工作当成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来抓,对处分决定加强“后续监管”,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的联系,强化跟踪督办,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三、规范审理公文,加强档案管理

严格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实行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中纪办[2000]142号)要求制作审理报告、处分决定、请示、批复等案件审理公文,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以案定卷、案结卷成。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装订后的案卷结实、整齐、美观。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法庭案件审理情况通报
案件审理情况 第三篇

二、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说明及建议 农民工讨薪纠纷导致该类案件剧增的问题

我庭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工厂较多的地域特殊性决定了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的剧增,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群体性、自发性、涉及面广、多发于节日期间。但今年的农民工案件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1、非节日期间也存在较多的农民工讨薪纠纷,以往较多出现于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而今年的农民工案件在任何时间都可能出现;2、案件较多发生在安臵小区工程,而该工程的承建方缺乏经济实力。

该类案件数的剧增反应了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政府各部门对农民工权利的重视。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对立情绪高,矛盾难化解,处理不当极易引起投诉信访甚至引发群体恶性事件。一旦处理不妥不仅压降了效果指标,也阻碍了效率指标的提升。

然而,在遇到农民工案件时,我庭能及时向区属政法委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召集公安局、建设局、劳动局、财政局、信访办、商业银行等部门进行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研究汇办,将政府各部门协调起来,灵活多样地运用行政权,从而综合的、全方位的解决纠纷。使我庭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事先通报制度、司法建议回函等方式,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信息,通报各方涉及工作的情况,及时掌握民情、社情,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动向、特点,从而进一步落实了农民工维权纠纷的解决工作。

三、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巧运用农民工维权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合力化解农民工维权纠纷。遇到农民工案件时,及时向区属政法委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召集公安局、建设局、劳动局、财政局、信访办、商业银行等部门进行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研究汇办,将政府各部门协调起来,灵活多样地运用行政权,从而综合的、全方位的解决纠纷。使法庭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事先通报制度、司法建议回函等方式,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信息,通报各方涉及工作的情况,及时掌握民情、社情,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动向、特点,从而进一步落实了农民工维权纠纷的解决工作。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审理座谈会情况汇报
案件审理情况 第四篇

【案件审理情况】

关于贯彻落实市纪检监察

【案件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情况汇报

为贯彻2011年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认真学习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为臣同志、市纪委副书记张连峰同志、市纪委常委马荣同志的重要讲话,现将传达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贯彻会议精神

暨2011年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之后,我委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了委领导班子及各处室参加的会议,传达了会议有关精神,认真学习了《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主要精神传达提纲》;委领导班子共同研究讨论了“一卷两办法”:《哈尔滨市纪委、监察局关于案件移送审理工作办法》、《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质量评估检查办法》和违纪调查卷、违纪审理卷的模拟卷。委领导提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要建立有效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目标,全面履行案件审理工作职能 在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要全面履行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一是要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二是要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三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维

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四是案件审理工作中要不断治本抓源头。同时,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案件处理能力。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各环节,密切留意执纪的敏感性、违纪手段的隐蔽性、案件调查的复杂性。通过培训、调研等学习形式,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养坚持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政治素养和灵活处理案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更加注重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我委领导班子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要求:建立规范的案件调查审理归档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案件质量标准化、案件审理程序化、审理工作制度化、文书归档规格化。认真履行审核把关我们经手的各种违纪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把出发点和落脚点定位在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上。按照市纪委“一卷两办法”的具体规范,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委领导批准,及时将案件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归档留存,使案卷内容符合市纪委规范要求。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情况难点分析及对策研判
案件审理情况 第五篇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情况难点分析及对策研判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家庭的功能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民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是传统家庭观念的主流,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年轻化日趋明显,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和谐影响。文章将以笔者从当地案件审理实际出发,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特点和问题,以期探寻化解家庭矛盾和构建和谐婚姻的对策和途径。

[关键词]婚姻家庭;难点;对策

一、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特点及难点问题

总体来看,自2007年以来,婚姻家庭案审理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1.离婚案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均占最大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在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能判(调)和好的机率较小,离婚的占过半比例以上;3.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下降,当事人低年龄化趋势明显,“闪婚”、“闪离”不在少数;4.受当地风俗影响,婚姻登记制度在农村受到广泛轻视,由此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矛盾突出。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1.从案件数量分析,婚姻家庭案件中主要几类案件情况比例未显著变化,离婚案件仍高居婚姻家庭案件之首,分家析产、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案件增幅甚微,与城市居民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相比,农村居民返还彩礼纠纷则占有较大比例,凸显出婚姻登记制度在当地农村均遭受一定程度的忽视。按照当地传统风俗,订婚、结婚的细节环环相扣,但对于最主要的法定登记要件却往往不予优先考虑,产生矛盾时导致法律关系的定性有质的不同。通过与基层法院民事法官的交流了解到:一、虽然社会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得许多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通过妇联、乡镇、街道等社会调解机构得到了解决,但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数量未明显下降,离婚案件总数仍不断攀升,离婚当事人的主体年龄不断降低,目前70后已占离婚案件的半壁江山;二是目前一对夫妻基本上只有一个子女,离婚时夫妻双方以及双方家庭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日趋激烈,使得涉及子女抚养权、抚育费等纠纷呈上扬趋势;三是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元化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大,种类也愈来愈多,许多夫妻虽然通过自行协商、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了离婚问题,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日渐增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四是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夫或妻,并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法律文书,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即所谓的“假离婚”,通过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现此类情况有上升的势头,应当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2.从离婚原因上看,性格不合居多,隐性家庭暴力次之。“性格不合”成为多种离婚原因的托辞,既包含有双方所受的文化教育、成长经历、家庭环境、道德

2016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情况 第六篇

##第1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16年,我局继续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贯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税务稽查过程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不断推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进程。现将我局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大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16年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4件,审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门本年查结案件39件的10、2%,审理后发回复查补正案件2件,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2件。审理案件查补税款685、4万元,滞纳金88、2万元,罚款35、5万元。

今年审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行业中达到标准的案件,2户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1户为矿山开采企业,1户为服务业。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过审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掌握不够,税款计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掌握不够,运用税收政策有误差;取证资料、手续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数据计算不准确等。

二、重大案件审理基本做法

(一)保证相关人员会议审理的知情权。每次召开审理委员会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对稽查局主查、主审人员一并列席会议,对重大案件涉及基层征管因素的基层局主管领导也列席会议,通过参加会议掌握情况,形成会议审理结果。

(二)重大案件审理坚持把握好“四性”。一是程序的合法性。审理中对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证据的有效性。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三是依据的适用性。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四是数据的准确性。注重审核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对纳税人已缴税款通过征管软件逐笔核对,并利用EXCEL设计了带有自动计算功能的《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表》、《查补税款计算表》,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对稽查局和稽查人员的审理案件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造成稽查人员和稽查局审理后的案件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仍存在数据差错、取证资料不全等工作责任心造成的问题,也加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量。

(二)还存在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结案问题。由于重大案件查补税款金额较大,纳税人由于经营状况等因素,不能一次性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分期缴纳造成案件执行中不能及时结案。

(三)由于总局的重大案件审理办法经讨论后,正式稿一直未下达,2016年将参考区局重大案件审理规程,对我地区重大案件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重大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的考核机制,探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建议制度,使以查促管的作用得以延伸。

##第2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局对调查终结且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助于健全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规避税务稽查风险,提高税收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

一、我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自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来,我局始终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省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根据总局、省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于2016年7月1日,印发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哈地税发[2016]121号),确立并规范了审理标准及程序,组建并明确了审理机构及时限,建立并完善了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为核心的事中监督机制,在正确把握重大税收执法活动方向,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稽查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4月,根据新的税收征管体制及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特点,我局修订了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标准及程序、审理委员会的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等加以完善。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定,在政策适用、证据采集、案情审查、案件定性等方面严格把关,及时发现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隐患。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密切联系,为基层单位提供政策法规指导,提高了审理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由各级稽查部门查处并上报审理的案件得到了合法有效的处理,避免了行政复议撤销及行政诉讼败诉情况的发生。自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以来,我局仅发生一起针对原审案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最终以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宣告终止。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机构及人员方面,我局各级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法规(审理)、税政、征管(综合)、发票、计财(计统)、监察、稽查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在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和提取方式方面,对于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总局在审理办法中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省局又授权各市、地局自行制定。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局考虑全市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层次及税源结构不同,税收征管基础及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不同,税务稽查查处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也不同,如果将重大案件标准框定在统一尺度内,有可能存在适用的局限性,容易形成有的单位重大案件审理数量过多,有的单位没有案件审理的情形,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为此,我局只明确了市局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涉税金额标准为500万元,至于基层单位审理案件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必须达到上年结案数的10%。达不到10%的,次年应相应下调标准。

在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方面,我局各级审理委员会实行“双向延伸”的审理程序。“向前延伸”是指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委员会审议前进行的准备工作。首先是业务部门进行初审,之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复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提交审理委员会讨论。“向后延伸”是指审理委员会作出决策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执行并在下次审理会议上反馈执行情况,以保证审理委员会的权威性及审理决议的执行性。

在案审后作出决定的名义方面,我局采取由提请审理的稽查部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方式开展工作。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规避审理机关的执法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纳税人同稽查部门沟通反馈意见,妥善处理案件。

在审理案件的数量及结果方面,三年来,全市地税系统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571件,其中,维持初审意见456件,变更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56件,退回重新调查取证59件。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取得的实际效果方面,几年来,我局通过规范运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税务行政执法质量。2016年,全市地税系统共有339名干部因税收执法过错受到了责任追究,2016年为73人,2016年年初至今为27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而滥作为、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税收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一是完善了执法监督机制,发挥了事中监督功效。对于稽查部门报送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审理委员会认真审核,在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依据的实用性等方面严格把关。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少数稽查错误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纠正,避免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在对某运输公司收取拆迁补偿费涉税案件的审理中,通过查看拆迁协议,发现了还建办公楼的线索。审理部门要求稽查局实施补充稽查,确认了该笔业务的存在并补征了税款,避免了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又如,在对某投资公司涉税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稽查人员计算方法有误,造成税款多征。审理人员提出了正确的征税意见,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是逐步建立了案例机制,规范了税收执法程序。案例是抽象规定的载体。尤其在经济发展形势日趋复杂的今天,现有规定往往不能穷尽解释所有经济现象。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经过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便可成为以后类似问题的判例,有助于税务人员对相同或类似涉税事项的处理方式保持前后一致。通过审理重大税务案件,能够及时发现税收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从而避免了因程序有误而导致的执法行为无效。

三是提高了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提升了依法行政能力。由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使得稽查人员具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容易转换为依法行政的动力,促进稽查人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办案能力。据统计,2016年―2016年,全市地税系统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16件,没有1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运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我们感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在总体设计、操作程序、部门配合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问题

1、没有建立法律边缘问题的有效解决机制,不具有规范性。由于立法的原则性与客观经济环境及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地规范一切税收执法问题。即便是对同一税收政策,由于个体知识结构、理解能力的差异,意见也难以统一。对于向上级机关请示的法律边缘性问题,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答复。上述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审理风险,阻碍了审理工作有序开展。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建立起良好的解决问题机制,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

2、执法主体的确定加大了审理机关风险,不具有便民性。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对于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以我局为例,经市局审理的案件,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机关就是市地税局。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了税收执法主体前后不一,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的机关是市地税稽查局,而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机关是市地税局,影响了税务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纳税人如果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被告将是市局;如果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将是市局,复议受理机关是省局,影响了审理机关的公信度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从另一个层面讲,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为了保持审理的中立性,审理人员不能也没有时间深入企业实地查帐,使得案件审理具有局限性,加大了审理机关的执法风险,也不便于纳税人就近申请复议,导致行政复议效率低下,对税务案件的有效处理带来了不利。

3、税收执法权与监督职责相互交叉,违背立法初衷。法制部门属于执法监督部门,而税务案件审理既是事中监督的一种手段,也是税收执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是税务稽查四环节中的一环。将税收执法过程与法律救济、执法监督混在一起,不仅不符合执法监督的一般原则,而且也违背了《征管法》第十一条所明确的“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职责划分标准,有违立法初衷。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不够明确,不具有全面性。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审理委员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由哪些部门的人员组成没有细化,给基层审理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带来了一定难度。个别部门负责人因工作事务较多,不愿从事审理委员会工作,或即使担任了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于工作繁忙,在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时,往往不能全部到齐。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议的方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前三天,将案件材料发送至审理委员会成员。而案件材料只能对主要案情予以描述,无法详尽述及全部案情。上会时,审理委员会也只能针对稽查及审理意见进行审议,对于具体案情的把握,仍然要靠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有些审理委员会委员上会前不认真了解案件情况,仓促到会,很难吃透案情,使得审理委员会决定的正确性缺乏保障,容易造成失误。

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过短,不具有执行性。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从实际工作看,几乎所有案件的审理都是由法制部门完成的。法制部门在完成重大案件审理任务的同时,还要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复议及应诉等项工作,工作事项较多,而人员配备较少。如我系统县(市)局法规股只有两人,对口的市局处(室)却有七个,又面临着大量的日常工作,分身乏术,疲于应付,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理任务。从市局审理情况看,由于提报市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且涉及多个税种,需要相关税政部门分别进行初审。有些案件经过市局审理后,还需要提请单位补证,往往是补证―退回―再补证―再退回,同一案件往往反复审理数遍,工作量很大,出现了需要审理的案件与审理人员的数量不相匹配的局面,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内难以完成审理任务。

(二)操作层面的问题

1、书面审理的方式影响审理的准确性。我局审理案件全部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依据案卷资料作出合理判断。从以往工作经验看,卷内所附资料全部是为了支持稽查结论,而卷外资料及卷内未能体现的企业信息往往对于案件查处及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使得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局限性,影响了审理的准确性。

2、审理工作开展不均衡。从全市地税系统案件审理情况看,各单位案件审理数量极不均衡。年初至今,基层单位审理案件数量不足3件的有12个,审理数量不足5件的有2个,审理数量不足10件的有7个。审理数量最多的是市稽查局,已经审结了61件,仍有101个案件未能审理。审理数量最少的大多在县(市)局,有的县(市)局年初至今甚至一个案件也没审,出现了审理工作进展不均衡的局面。

3、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低。目前我局案件审理完全依靠手工操作,未能同税收征管及税务稽查系统相链接,既浪费了计算机网络资源,也不便于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及科学化,与税收信息化发展的水平不相称。

4、审理决定执行情况不好。从市稽查局审理案件执行情况看,20XX年以来市稽查局报送市局审结的案件23件,其中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只有5件,占审结案件的比例仅为21%。个别单位审理案件的执行率甚至为0、即便是已执行的税务案件,绝大多数也只是税款入库,而滞纳金、罚款未入库,说明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三)部门配合层面的问题

根据我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提请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委员会成员初审,再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形成最终审理意见。从协调情况看,我们感觉,部门配合不力,协调难度较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的问题。由于总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没有将初审作为案件审理的必经环节,纳入税政部门的应负职责,各部门在初审中普遍存在着抵触情绪,认为案件审理不属于份内工作,不容易出成绩,责任却十分重大,因而产生“躲”的思想,能躲即躲,能推即推。二是审理时限的问题。由于初审部门工作事务较多,审理积极性又不高,初审时限普遍较长。法制机构作为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与其他部门处于平行关系,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只能靠提醒、催促加快工作进度,效果不明显。三是协调认定的问题。要想很好地完成审理任务,最基本的是要查清违法事实,其次是要对号入座,正确适用税收政策。如果不缕清案件脉络,不注重细节的审查,极可能导致审理错误,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工作中,我们发现,个别案件经法规部门复审时,一旦提出对于初审意见的异议,往往会导致初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不满,协调难度较大。

三、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建议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一是尽快建立法律边缘问题的解决处理机制。加强税收立法的前瞻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对于下级机关的政策请示,建议尽快予以答复。二是确立案件查处单位为税收执法主体。对于审理完毕的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部门出具审理意见,由案件查处单位根据审理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并执行。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是案件查处单位,复议机关是主管税务局。这样做,一方面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另一方面也减小了审理机关的风险,有助于维护审理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良好社会形象。三是成立相对独立的审理机构。将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从一个税务机关内部稽查的四分离转向脱离原机关的审理环节外分离。通过内部监督外部化,为强化税务稽查的监督制约机制提供保证。四是规范审理委员会议事程序。明确审理委员会的组成,将税政、征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吸收到审理委员会中来。规范案件审议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及会前准备。明确审理委员会成员的责任。稽查部门必须对查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审理委员会对审理决定负责,审理委员会成员要对会议发言负责。五是延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可以采取延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的方式,减轻基层压力,也符合工作实际。也可以比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于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时限不作具体规定,避免相关规定形同虚设。六是引入信息化工作手段。制作并逐步推广应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业务流,将其同税务稽查业务流相结合,使得稽查选案、实施、稽查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稽查执行等各个环节有序衔接,规范税务稽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为,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及效率。七是建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底稿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将案件审理的关口前移到稽查环节。对于重大税务案件查处中遇到的问题,实施跟踪指导,以提高稽查及审理效能。八是提高审理案件的执行力。抓好对重大税务案件的执行跟踪工作,定期上报案件执行情况。充分应用《征管法》赋予的税收强制手段,加强与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九是提高认识,强化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及案例介绍,提高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配齐配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力量,加强对审理人员的税收政策及审理技能培训,通过案件会审、案例分析等方式,普遍提高审案能力。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部门的工作配合。以总局规章的形式,明确税政部门审理案件的职责。赋予法规部门平行监督的职权,使法规部门能够真正发挥税政综合管理职能。采取发放案件审理费等物质奖励方式,提高税政部门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规部门也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注意总结工作技巧,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和理解,以减小工作阻力,提高案件审理及综合协调效率。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功能定位及重大案件的范围标准。我们理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功能应当定位于税收执法监督方面。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以及同级税务机关内部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是纠正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也是规范税收执法活动的重要举措。从便利操作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不宜统一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标准,仍应采用相对比值的方法,保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率。

2015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介绍
案件审理情况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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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介绍

一、基本情况

近五年,我县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52件,经审理维持21件,退回稽查局9件,改变稽查局拟处理意见22件,维持率40%。审理委员会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定,在证据采集、案情审查、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格把关,坚持集体议案、依法审案、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实现二个兼顾,一是坚持依法办案,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上级的检查和时间的考验,二是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努力使其心服口服,自愿接受处理处罚,近十年来无一件听证、复议、诉讼案件。

二、具体做法

(一)宣传财税法制、营造法治环境、树立法治意识,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打基础。近几年来,我局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财税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财税法治环境,如与县普法办联合推出“喜庆十七大,税法送下乡”大型普法宣传活动,在《xx法制》上和县普法办合作刊登税法宣传专刊,与县直机关工委、县体育局等单位联合举办“地税杯”青少年“与奥运同行”趣味体育活动,在城区主要道路设置大型税法宣传广告牌等。系统内部不断加强学习培训,强化法制教育,树立法治意识。多次邀请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司法局领导来我局上法律课,法规科长多次结合我局财税工作给全局干部职工介绍财税法治思想。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颁布后,及时向全局干部介绍文件主要内容及财税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在去年全县大力抓收入的背景下,给全局干作了《挖潜增收与防范执法风险》专题讲座,给稽查人员讲解重大税务案件中遇到的政策疑难问题,帮助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水平,等等。经过几年不断努力,财税法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法治环境不断改善,干部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为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比如,召开案审会时,成员们对案件定性处理比较慎重,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执法检查会不会存在问题等,另一方面又经常思考当事人是否会不服处理处罚决定,发生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会不会败诉,等等。经过几年的不断努力,财税普法工作也得到了上级的认可,今年被评为xx市政府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连续二年获省局依法行政先进集体,“四五”普法被评为xx市政府先进集体,“五五”间连续五年获县普法先进集体。

(二)领导重视、案审委成员支持理解是做好案审工作的有力保证。县局领导十分重视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近十年来换过三任局长,都十分重视依法办案,平时案审办向局长、分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并征询意见时,领导总是要求案审办依法提出审理意见提交案审会审议,在召开案审会时,局长也从不给案件定调,划圈,总是先由稽查局和案审办介绍案件情况,再由案审委成员充分讨论,最后局长综合各方意见作出结论,由案审委成员表决通过,依法审案、集体议案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案审工作也离不开案审委成员的配合和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审办积极与相关部门、科室进行协调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各业务科室的作用,比如,税收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征询税征科意见,核定征收方面的问题征询征管科意见,有关移送问题同检察院、公安局商讨,等等,并在召开会议前与每位案审委成员特别是稽查局领导通气,说明案件审理思路,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为案审委顺利召开创造条件。虽然绝大都数案件都能一致通过,但是也有个别案件案审会议上争论激烈,难以定案,需要多次提交案审会议讨论。如南洋公司案件,由于稽查局调查取证不够充分,案审委成员对违法事实认定存在不同意见,调查取证、事实认定等工作超出了案审办的职责范围,案审办无法进行协调,最后案审委决定退回稽查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提请案审委讨论。由此可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沟通协调十分重要。

(三)就事论事、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审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努力做到就事论事、依法审案,广泛征求稽查人员、案审委成员意见。案审委成员一般比较多,例如我局就有14名成员,在征询意见过程中有时可能会有不同观点,作为案审办主任要做到认真听取各方的不同意见,并对照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进行分析,提出自已的思路,同各成员进行沟通协调,努力说服对方与自已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成员间因意见不合、各执已见,导致案件争论不休。因此案审办主任心里要能藏得住话,尽量不要透露案审成员特别是副主任的意见很重要,力求就事论事,避免个人情绪。

(四)多渠道、多环节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依据案卷资料作出合理判断。从以往工作经验看,卷内所附资料通常都是正面支持稽查结论的,而否定稽查结论的证据、信息往往在案卷中难以找到踪迹。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提出很多在稽查案卷中没有反映的情况,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因此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掌握案卷之外的信息对于案件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局利用ISO9000作业指导书修订的机会,修改行政处罚作业指导书,要求在调查环节和审理环节实行两次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无异议的也要制作无异议的陈述申辩笔录。重大税务案件到案审办后,经初步审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约谈当事人,告知查处情况及拟处理意见,提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结合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案审办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如初步认为异议成立或案审办认为需变更稽查局拟处理意见的,案审办先同稽查人员进行沟通讨论,然后再征求案审委成员意见后,提交案审委审理。古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稽查人员和案审委成员意见很重要。

(五)注重细节、做细做实审理工作。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稽查人员有时由于个人情绪或者政策理解偏差,可能会作出错误结论,并在取证过程中注重搜集支持其结论的有关证据、法律依据,而忽视或有意不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光听稽查人员介绍、看稽查报告和稽查取证单,对关键问题必须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必要时同有关税务分局或业务科室印证核实。例如,中创投资公司案件,该案稽查报告认为当事人采取不建帐、隐瞒收入手段故意逃避缴纳税款,且不配合稽查工作,稽查人员通过外围取证,最终查明违法事实,建议补缴税款800多万,加收滞纳金、罚款600多万。由于案情重大,稽查局长要求案审办提前介入,在移交案审委前,稽查人员、稽查股长、分管稽查局稽查副局长多次到案审办介绍案件情况,并征求意见,根据稽查报告及稽查人员介绍,该案属于典型的逃避缴纳税款(偷税)案件,案审办完全同意稽查报告意见。稽查局长还是不放心,在签发重大税务案件提请书前,把整个案卷交到案审办,请案审办再帮忙把关。案审办收到案卷后,逐页仔细翻阅案卷,在附列资料中发现了一份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稽查报告中所谓的“隐瞒收入”均在该报表上已经足额申报,申报表中相应的成本费用也进行了申报,应纳税款已全额纳税,报表上盖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章,受理日期比稽查日期早一年多,因此并不构成“隐瞒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会计的询问笔录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证实,该企业一直有建帐,实行查帐征收,由于企业搬迁,帐册失落,无法提供,因此也不能构成“不建帐”。最后,该案退回稽查人员重新处理。

(六)逐步建立案例机制,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普通税务案件。通过几年来对重大税务案件的认真审理、严格把关,案审委树立了较高的权威,在个案查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经常请案审办提前介入,征询案审办意见。稽查过程遇到具有普遍性的疑难案件,经常以个案形式提交案审委审理,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决议,由稽查局内部进行学习传达,今后类似问题参照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政策疑难问题,经案审委审理形成决议后,也同样处理。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相同或类似涉税案件的处理方式保持前后一致,避免因相同问题不同处理而导致显失公正。

三、业务探讨

(一)关于案审委组成人员。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审理委员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规定得比较原则。上次在省局培训时项正国处长指出,案审委成员应由局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不包括稽查局副局长及中层。目前我局部门负责人变动较大,重新确定案审委成员时是否包括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稽查局副局长及中层,希望市局能给出指导性意见。

(二)审理工作应提高信息化程度。目前我局召开审理会议时完全依靠手工操作,介绍案情、列举证据、援引法律依据等都依据审理意见书及审理人员的介绍,这样既加大了案审办的风险和责任,也不利于案审委成员充分了解案情,对案件审理不利。建议引入信息化工作手段,在案审会议室配备投影仪、计算机系统,开通税务内网,以利于案审委成员通过投影系统了解案件情况、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及效率。

(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应作适当调整。由于去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就导致今后大量案件不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原先案审委审理的案件大都是涉及移送的案件,新《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重大税务案件明显减少,以xx为例,去年只有4件,今年至今只有1件案件。有必要重新研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四)实现稽查审理外分离,解决法规工作任务不断加重与人手严重不足的矛盾。随着国家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法规部门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但是人手却严重不足。是否可以考虑,将税务稽查审理由内分离转向外分离,稽查局案审科长兼法规科副科长或案审办副主任,由法规部门统一负责财政、地税局案件的审理工作。据了解,公安、工商、国税、绍兴地税等许多部门都由法制机构负责全部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法规科和稽查局案审股的人才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加强财税案件的审理和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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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止审理申请书
案件审理情况 第八篇

第1篇:中止案件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第三人):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中止审理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

申请理由:【案件审理情况】

一、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属尚待法院确认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1106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将其所占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64%的股权转让给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始终未履行支付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等,双方发生纠纷,并由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合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日受理[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4号]并已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没有就该案下达一审法律文书。因此,除泰安公司所持有的36%的股权外,华信公司的所余64%的股权的合法持有者究竟是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待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相应地,在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中,适格之被告究竟是XX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属不确定状态。

二、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尚有多起重大诉讼有待法院判决

1、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款纠纷,该案涉案标的多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已由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受理[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并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未下达一审法律文书。

2、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省国立投资(控股)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解除“XX第一广场”项目转让合同纠纷,该案涉案标的1。2亿元人民币,已由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诸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受理[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并已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尚未下达一审法律文书。

三、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依法应予中止审理

鉴于在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生效法律文书下达前,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的适格之被告尚不确定,其审理显然难以进行;鉴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多起重大民事诉讼尚未审结,以至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难以确定,该公司的清算工作无从开始,因而也就不存在解散该公司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审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予中止诉讼的规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郑重申请中止(2015)厦民初字第143号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的审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情况】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

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附:

1、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2、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3、XX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4、、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与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6、XX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7、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8、XX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第2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新区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某花诉被告某一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某一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和补发的结婚证。以及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均有异议。

本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涉及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结婚证是否合法等本案的重大问题,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结婚证及情况说明的合法予否应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本案应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确须待行政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关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婚姻法》第8条等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郑州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花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3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出生年月及住址详见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中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王某某随后以民政局为被告、申请人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裁定中止审理直至行政案件结束后恢复审理。

二、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太国用(2015)第003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但王某某对该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拒绝质证,现申请人及代理人均因“纪委办案、无法核实”而无法获取该土地使用证的档案材料,王某某拥有并拒不提供该土地使用证的原件,申请人及代理人均认为从保护王某某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审理与判决做到不枉不纵、节约司法资源、判决结果于法有据及达到案结事了的终极司法目标(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第4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与西安市乙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西安市乙公司诉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所涉1996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由于在合同签订主体、拆迁房产权属、被拆迁人资质等方面存在争议。西安市丙公司已向贵院另案起诉,请求确认1996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无效,而贵院已立案受理。

由于本案西安市乙公司与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案某某诉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该相关另一案,案由缘于同一合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第5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人):谢某,汉族,1965年02月02日出生,西安市艺术学校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2015)年碑民三初字第……号刘某某诉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刘某某诉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由贵院受理,目前处于审理之中。刘某某以其支付了谢某租房押金10000元、租金27000元为由,诉求谢某返还押金和多付房屋租金,本案争议焦点是谢某是否收取过刘某某的押金和租金。对于该争议,也是贵院受理的谢某诉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贵院经审理做出了(2015)碑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支付了谢某押金和租金。谢某不服该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该院受理,该案现处于审理之中。由于本案必须以该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可能出现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的后果。为了司法的统一性,申请人谢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郑重申请中止对(2015)年碑民三初字第……号刘某某诉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审理。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审理情况 第九篇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点。作为纪检

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和动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并完善领导包案、挂帐督办、领导下访、电话约访、信访工作百分考核、党风廉政信息发布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层党政组织与群众互动、互信机制, 随时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机机制。结合《信访条例》、中纪委实施《信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重要线索和疑难信访问题集体评估与研究制度、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问责任制、实名举报制度、双向承诺制、保密制、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信访季度分析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二是积极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访举报办事程序要按照:受理→登记→送阅→领导批示→转办、交办、自办→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上报领导审批→结案( 了结) →立卷归档等程序办理,并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在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公开,切实增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力度。因为信访举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过关门集中学习、走出去考察学习和在工作中实践学习,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干部的素质培养,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素质建设,努力提高其具备五种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信息,及时发现违纪案件线索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纪律,查办信访案件的能力;提高调动各方面力量,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把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秉公执纪,做到每件信访有记录凭据、有拟办意见、有领导批阅、有办理结果、有档案储存,减少处理信访举报的随意性,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二)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案件审理情况】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

【案件审理情况】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三)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二是明确了协助调查流程。《规程》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可以要求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须出具《协助调查函》,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三是规范了复杂案件处理情形。当保险举报投诉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处室职责范围的、情况特殊的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向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稽查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组成专项案件调查工作组进行查办,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案件调查,并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

结案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报告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处理建议及相关依据。

二是理顺了结案程序。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结束后5日内,案件调查部门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做出是否应补充调查证据以及是否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且证据充足的,应及时填写《稽查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表》,移交到内蒙古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但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证据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补充调查证据,待补证完成后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到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不再重复提交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稽查委员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将稽查委员会的书面意见附在案件调查报告后统一移交到法制处归档。

三是明确了司法移送程序。在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四是明确了延时处理规定。原则上,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法制处应自受理案件经分管领导批示后3日内转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自接收案件后在限定日期内将案件核查结果或处理进程告知法制处,由法制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应说明缘由,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在《规程》发布的同时,内蒙古保监局还绘制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流程图》,直观形象地标明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程序,为提高监管部门信访案件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奠定了制度基础,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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