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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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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共6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28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来源: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年12月13日发行监管函[2013]328号各保荐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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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28号)
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第一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年12月13日

发行监管函[2013]328号

各保荐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现就预先披露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点要求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承诺函(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等。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1、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

2、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后,审核部门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3、遇其他需更新预先披露材料情形的,审核部门可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提交首发申请但尚未通过发审会的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应向审核部门提交财务资料在有效期内的预先披露材料并相应更新申请文件,其后方可履行后续审核程序。为及时披露财务信息,保障信息披露质量,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中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应不早于2013年12月31日。新申请首发企业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其诚信义务等事项,并在相关文件中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发申请文件应符合《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审企业及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获核准的企业,应在报送预先披露或会后事项材料时,一并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四、审核部门将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有序开展初审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中止审查、终止审查的规定。

1、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2、保荐机构应在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的同时报送发审会材料、招股说明书修改情况的书

面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提交的具体时间,并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3、审核部门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后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结束后,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

4、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根据审核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发审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

5、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6、中止审查项目申请恢复审查的,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书面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我会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出具恢复审查通知。恢复审查时,根据其中止审查前已进入的审核环节,排在恢复审查通知之日该审核环节全部企业之后,并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7、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预先披露材料和发审会材料,也不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审查的,将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终止审查。

五、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对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存在重大疑问的,将调阅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11]42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

××证券公司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预先披露文件的承诺函

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制作并报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预先披露文件的电子版。

2、本次预先披露的文件及其电子版标准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年××月××日报送)。

3、预先披露文件电子版以光盘(2份)形式制作,光盘表面附有以下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预先披露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预先披露文件

报送日期:××××年××月××日

保荐机构:××证券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4、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保证,发行人预先披露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的内容一致。

5、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保证,发行人预先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保证,发行人预先披露文件的内容及签署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不存在未经书面说明擅自修改的情形。

7、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保证,对于中国证监会历次已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本公司已做出回复且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并已对有关回复涉及的内容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8、如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代表人(签名):×××、×××

××证券公司(公章)

××××年××月××日

IPO法律法规汇总
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第二篇

IPO法律法规汇总

(截至2014年1月7日)

一、基本法律与部门规章

1. 《证券法》(主席令43号-2005年10月27日)

2. 《公司法》(主席令42号-2013年12月28日)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年5月19日)

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2008年3月5日公布)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1号)

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2013年12月2日)

二、审核流程有关规定

1.《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网站)

2.《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网站)

3.《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年5月10日)

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八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年4月16日)

5.《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3年12月16日)

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4年12月7日)

三、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1.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3]45号,2013年12月6日)

2.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

2013年12月6日)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

4.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发〔2013〕29号)(2013年12月修订)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

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废止)[拟上市公司]

- 1 -【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

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

7.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

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

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

会公告[2009]18号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

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

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

13.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

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

14.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

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

15.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

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

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

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

四、保荐业务有关规定

1.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2006年5月29日)

2.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2009年5月13日)

3.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号-2012年3月15日)

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2009年3月27日)

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证上[2012]383号-2012年11月23日)

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11月23日深证上〔2012〕384号)

7.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2013年12月)

8.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2013年12月)

五、承销业务有关规定

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2013年6月26日)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231号)

3. 《关于主承销商报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处2012

年9月7日中证协发[2012]179号)

4.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1年1月20日证监发行

字[2001]13号)

5.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9]14号) - 2 -

6.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3]455号)

7.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3]456号)

8.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主承销商版)》[2013-12-24]

9.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使用协议》[2013-12-30]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投资者使用协议》[2013-12-30]

11.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9月

2日)

六、股票上市有关规定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7月7日)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12月修订)》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4月20日)

4. 《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5月23日深

证会〔2012〕96号)

5. 《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7月

2日)

七、财务与会计信息的有关规定

1.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2012]14号-2012年5

月23日)

2.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2012年

12月28日)

3.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

业板发行监管部、会计部2013年1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13]17号)

4.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3日证监办发[2012]22号)

5.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3日证监

办发[2012]22号)

6.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3日证监办发[2012]22号)

7.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10月16日证监办发

[2012]89号)

8.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18日)

八、交易所发布的指引与指南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12月27日)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2013年12月27日)

3.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2013年1月28日)

九、新股发行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有关规定

1.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3号-2009年6月10日)

2.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6号-2010年10月11日) - 3 -

3.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2010年3月19日)

4.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0号-2012年4月28

日)

5. 《IPO审核中的部分程序性事项:关于补充预披露、中止审核后恢复审查、突击申报》(资料来源:2012年9月

第三期保代培训)

6.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13年12月)

十、其他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

起施行)

2.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2年11月5日法协字[2002]第115

号)

3. 《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6年5月29日发行监管函

[2006]37号)

4.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

基金会2009年6月19日财企[2009]94号)

5.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6.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月12日财税〔2012〕4号)

7. 《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2年

5月16日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

8. 《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科技部2012年11月15日)

9. 《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委证监会2013年8月20日国

资发产权〔2013〕202号

10. 《关于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保荐代表人资格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1

年7月21日发行监管函[2011]185号)

11. 《关于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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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股发行细则解读
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第三篇

一、网上市值配售

1、申购门槛

持有沪深单一市场市值1万元

上交所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 深交所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 市值为A股非限售普通股,并不包括优先股、B股、基金、债券或其他证券,非限售A 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股份市值合并计算

 沪深两市的市值不能合并计算,市值可以重复使用

同一天有多只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用已确定的市值参与多只新股的申购 例如:当天发行5只股票,平均价10元左右,只需买入约20万元市值股票对应申购即将上市的5只股票,每只2万股,合计10万股,需申购资金100万元。

 融资买入的股票市值可计入打新市值(可利用融资买入增加市值配售额度,利用股票质押获得打新资金)

方案一:利用融资买入增加市值配售额度

假设T 日为新股申购日,账户当前市值为0,以100 万资金参与深圳新股申购,该股票申购价格为5 元:

1)根据申购资金及申购价格计算,最大需求配售额度为20 万股;

若仅通过普通账户买入转化市值,可得配售额度仅10 万股,需通过信用账户融资买入放大市值,经计算需融资买入的市值为(20 万股-10万股)*10=100 万元

2)T-2 日:信用账户转入资金100 万元,先融资买入证券A,再普通买入证券A, 假设融资比例约1:1,买入后持仓累计约200 万元,获得配售额度约20 万股。

3)T-1 日:卖出信用账户所有持仓,并偿还融资负债

4)T 日:信用账户资金通过三方存管银行转至普通账户,参与新股申购。 方案二:利用股票质押获得打新资金

假设T 日为新股申购日,账户持有股票A 共8 万股,当前市值为100 万,股票质押率为5 折,新股申购价格为10 元:

1)根据申购资金及申购价格计算,可获得配售额度为10 万股;账户股票质押可获得融资资金50 万元,可认购新股数量为5 万股。故客户实际可认购新股数量为5 万股。

2)T-1 日: 将账户100 万市值的股份申报股票质押

3)T 日:融资资金50 万元到账,用于申报新股申购

4)T+4 日:除中签认购款项外,其余新股冻结资金返还,补足相应资金申请股票质押了结(注意股票质押不满28 天,利息按28 天计算)。

5)T+5 日:质押解除。

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 新股申购一经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市值以T-2日日终的市值来确定,T-1日可以卖出(“打新”前一天可卖出持有股票)

2、申购额度:可申购额度在当天重复使用、多账户打新受限

上交所规定,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且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而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能用于申购新股。深交所的规定是,一个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证券账户进行一次申购,其余申购将被系统自动撤销。深市信用证券账户可用于参与新股申购,以深市信用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应确保其信用证券账户具有一定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

3、本次市值配售与以往市值配售区别

 A股市值计算不同:新纳入中小板和创业板、融资融券、转融通担保、资管账户的股票市值(当年还没有这类账户和交易方式)

 申购款缴纳的时间不同:申购前需足额缴款VS申购前无需缴款,申购成功后才缴款

 沪深市值申购时分开计算:沪、深市值不合并计算VS合并计算

 沪深证券账户只能申购本市场新股VS两地证券账户可跨市场申购

新增部分:

 网下发行引入主承销商自助配售机制

 网下发行时需剔除10%的最高报价

 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IPO网下询价和申购,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二、网下配售

本次新股改革重要的一点是重新引入了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IPO网下询价和申购,新发行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1、 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总股本4亿以下,网下60%,4亿股以上网下70%,其中网下40%优先向基金和社保配售

2、 回拨机制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关于回拨:网上申购中签率在1%--2%之间的,网下向网上回拨20%,也就是网上发行60%(4亿股以上的网上50%);网上中签率在百分之零点几的,网下向网上回拨40%,也就是网上发行80%(4亿股以上的网上70%)。按照过去的规律,网上一般中小盘股的中签率在1%以下,这次新股发行价格应该相对较低,破发

几率基本极其微小,所以网上中签率应该更低,基本应该在百分之零点几左右,所以网下一般应该向网上回拨,网上最终的发行比例应该是60%--80%.

三、 打新业务流程

T-2 日 市值确认

T日 网上申购日

T+1 资金冻结,验资核算

T+2日 摇号抽签,中签清算

T+3日 公布中签结果,资金解冻

四、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1、有效申报

上海:

(1)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2)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其中,14:55至15:00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深圳: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2)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3)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3、 临时停牌

上海: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因前款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深圳:

(1)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2)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4、 新股上市初期重点监控的异常行为

【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1)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单日以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数量超

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比如1个亿流通盘的新股,上市当日买入超

过10万股就会被监控)

(2)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

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3)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

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4)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

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5)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6)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7)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4、监管措施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交易所除书面警告、暂停当日交易外,情节严重的将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权限。 对于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 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新股申购新规与技巧(2016年新规)
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第四篇

新股申购新规与技巧(2016年更新版)

前言:由于新股开盘价99%都高于申购价,而申购新股不需要任何交易成本,如果策略得当,每年收益可以超过10%, 因此,打新股几乎为没有风险的理财投资方式,那么如何申购新股呢?

2015年11月在股灾之后新股再度重启,伴随着新一轮发行制度的改革。2016新股新“玩法”有什么要点?此外,在密集新股的发行之下,若能找到申购新股最优申购策略,无疑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方便投资者顺利申购新股,我们集中收集了投资者有关网上申购业务的问题,进行解答,详解新股申购新规,敬请投资者关注。【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问:2015年11月在股灾之后重启IPO新股申购,,有哪些在2016年起执行的新规 ?

一是针对巨额打新资金取消现行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强调新股申购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券商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申购新股;

二是突出发行审核重点,调整发行监管方式,严格执行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将审慎监管条件改为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简化程序,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中小企业发行成本;

四是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

五是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

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承诺,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管办法。

证监会释疑为何取消资金申购称,现行制度造成巨资冻结,2015年6月初,25只新股冻结资金峰值5.69万亿元;如果取消,仅需缴纳414亿元。

同时为了约束投资者获得配售后不足额缴款,新规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中签后不缴款,6个月内不能参与打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新规从2016年开始执行,2015年12月发行的新股,还是按现行规定执行,需要缴款并冻结资金。

■问:什么是按市值申购?

答:按市值申购指的是投资者必须持有深圳市场或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同时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能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且不得超过持有市值对应的可申购额度。

■问:投资者网上申购新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网上发行申购实施办法》,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问:投资者持有市值是什么?市值配售包括的证券种类有哪些?是否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答:资者持有的市值指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T日为申购日,下同),包括本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包括优先股、B股、基金、

债券或其他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包括在申购市值范围内。

■问:网上申购数量受到哪些限制?

答: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不得超过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

■问:投资者如有多个证券账户,应如何申购新股?持有市值如何计算?

答:对于每只新股发行,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账户申购一次,如多次申购,仅第一笔申购有效。有多个账户的投资者,其持有市值将合并计算。

■问:同一天的股票市值可以重复使用吗?申购资金可以重复使用吗?

答:同一天的市值可以重复使用,比如说,当天有多只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用已确定的市值重复参与多只新股的申购。但申购资金不能重复使用。

■问:请问投资者只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且市值超过1万元,可以参与深圳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吗?

答:沪深两市的市值不能合并计算,申购深市新股只能用深圳市场的市值。

按市值申购的流程举例如下:

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定于T日在深交所进行网上申购,网上发行量分别为5000万股和2000万股,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分别为5万股和2万股,发行价格都为10元。

T-2日,按照新办法,只有投资者至少拥有1万元市值的股票,才能够获得对应额度新股申购的权利。申购日前两个交易日收市后,投资者张某持有深市非

限售A股股份在前20个交易日(包括当天)的每日平均市值为20.9万元,则张某能够获配41个申购单位,可申购新股41×500=20500股。这一可申购额度少于甲公司的5万股申购上限,超过了乙公司的2万股申购上限。因此,张某最多只能申购甲公司20500股,乙公司20000股,超过部分为无效申购。 T日,网上申购。根据市值申购,无须缴款。

T+2日,公布中签率、中签号

T+3日,如中签,按中签多少缴款。

注意:以上T+N日为交易日,遇周六、周日顺延

打新技巧

三锦囊助你淘金新股【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对于投资者而言,申购新股并不是申购了就一定可以买到,因此如何提高打新的成功率十分关键。而即便中签之后,在什么时候卖票也十分关键。因此,掌握一定的打新技巧,对于提高新股投资的收益很有帮助。

锦囊一做好准备重点出击

很多投资者打新股很盲目,打新完全当做买彩票,但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分析师指出,投资者可从[中财网新股在线]的新股申购一栏了解近期新股发行的详细信息。如发行日期、申购代码、网上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价、申购上限、市盈率以及该股所属的行业。对同期发行的新股充分了解和比较后,就可以制订打新策略。

锦囊二不赶热闹中签率更高

当出现两只以上新股同时上网发行时,应优先考虑冷门股,人少的地方中签的机会可能更高些。此外,投资者可集中资金出击一只新股如果同时发行3只新股,就应该选准一只全仓进行申购,以提高中签率。选择合理下单时间。最好选择中间时间段来申购,如选择上午10∶00-11∶00和下午1∶30-2∶30之间下单。这期间还有排队等候的时间。

锦囊三看准时机卖个好价钱

上市首日暴涨暴跌,是此前新股备受市场诟病的主要原因。新规中,沪深交易所均要求,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上下20%,否则视为无效申报。另据上交所规定,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

为了平抑新股首日价格,上交所还规定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将停牌30分钟,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将停牌至当日的14∶55。因此,对于一些质地较好的股票,机构当日抢到足够筹码的可能性降低,上市后几个交易日的走势可能成为观察有无机构大举介入的时机。因此,对于中了签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应该改变以往那种中签后上市第一天就抛出的习惯,对于质地和走势较好的新股,可多观察几天寻机出手。

新股转让的相关规定
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第五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

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第九条(以上两条)的规定。

 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

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

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6〕5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

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中减持预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

前述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总数合并计算。

【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六、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股东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联睿智”)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君联睿智持股情况

君联睿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有公司12,928,9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君联睿智所持股份已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解禁6,464,470股,并于2015年9月2日解除限售。2015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股东君联睿智发来的《股份计划减持的告知函》,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6,464,470股,计划减持期间为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4月1

日,君联睿智于2015年11月减持3,013,852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君联睿智持股公司股份9,915,089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450,618股,首发前限售股6,464,471 股。2016年4月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截止2016年4月13日,君联睿智持股公司股份19,830,178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6,901,236股,首发前限售股12,928,942股。2016年6月公司按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君联睿智持有的首发前限售股12,928,942股解禁办理,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16-85号],于2016年7月6日办理完成并上市流通。截止本公告日,君联睿智持有公司股份19,830,178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君联睿智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公司股东君联睿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未履行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君联睿智承诺:

1、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50%,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股票数量的50%,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股票数量的100%。

该等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君联睿智对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截止目前,君联睿智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股票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名称: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3、减持期间: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

4、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上述期限内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5,618,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

6、减持暂停:如果减持期间所持公司股份价格每股价格低于发行价的50%,则暂停减持,直到每股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50%恢复减持

四、其他相关说明

2015新股发行制度
新股发行,预披露,规定 第六篇

第1篇:2015年新股发行制度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的新规被视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迈向注册制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未来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包括审核理念、融资方式、发行节奏、发行价格及方式、约束机制等方面都更加市场化,是继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又一资本市场重大基础性制度的完善。

轮IPO暂停时间已超过了一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动向时刻牵动着市场的神经,投资者翘首期盼新的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影响A股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整体来看,本次《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并有希望解决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的多项历史难题。

首先,遏制新股发行的“三高”问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金额长期困扰A股市场,企业乐于到资本市场融资高价圈钱,抑制了A股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本次《意见》强化了新股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等”,从制度上确保定价的“公开性”。整个发行定价过程将受到社会监督,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参与报价的机构也将更为自身的报价行为负责。

同时,《意见》中还规定了“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这条规定将促使投资者在报价时更多从企业的合理价值出发,挤出发行市场泡沫,有利于未来上市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针对被市场所诟病的企业上市后频繁业绩变脸问题,新规中强调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以及惩罚力度。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从审核制迈向注册制,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角色发生了改变,从单向监管向市场化转变,监管层的职能不再是单纯的事前审核批准,而是更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本次《意见》中规定“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注册制下,加大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责任。

同时,新规要求“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并设有较为严格的惩处力度,此举也是旨在加强对于拟上市企业的社会监督,使得投资者、机构等可预留较多的时间提前调研、反馈,以减少企业、承销商业绩造假的发生,体现了市场的“公正性”。

其三,抑制股东高价减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体现出市场“公平性”。

从以往的运作逻辑来看,粉饰业绩的目的是确保高发行价格,而高发行价格下,则便于股东可以高价减持套现,而随之的业绩变脸,则使得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市场陷入负能量循环。

在本次《意见》中,管理层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这使得发行人、承销商在粉饰业绩、推高发行价格的动力减弱,从制度上来解决中小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所处的劣势地位,解决原来企业和承销商潜在的暗箱操作可能,使得发行价格向合理价值回归。

第2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

过会即给批文,发行人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意见》规定,发行人过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即核准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时间窗口,核准文件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未来新股发行节奏有望由市场自主调节,从而实现一级和二级市场的供需平衡。

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意见》规定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进一步提前了招股说明书的预披露时点,以尽可能地给予社会各界足够多地时间发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防患于未然。

《意见》还增加了对于承销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违约成本和惩罚力度。规定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IPO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探索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这为优先股的推出预留了政策空间。

证监会审核期限缩短为三个月《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这条是此次意见稿非常重要的提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监会三个月内审核期限是非常紧张的,这就使得证监会只有时间进行合规性审查,比如材料是否有缺,条件是否符合等。没有时间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判断企业未来盈利趋势等。

进一步推进存量发行《意见》指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破发与减持挂钩,这一规定的初衷可能更多的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其实造成新股破发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发行市盈率过高,还有二级市场的走势波动等因素,所以我们认为这条规定略显严苛。另外,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当市场价低于发行价,而公司价值未能在二级市场得以体现时,其减持的意愿本身也是较低的。

另外,《意见》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约束惩罚力度,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意见》特别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明确潜在“利空”预期,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对未来股价进行相应的预判。

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新规下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另外,这次改革对新股定价取消了

“25%规则”限制,此次意见稿仅对于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申购前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须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并细化了必要的提示内容。这一变化给之前因行业划分等原因导致个别新股发行市盈率被严重压制的现象不复存在。

扩大询价对象主体这部分内容《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重新做了修订,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网下发行股票筹资总额超过200亿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意见》减少了报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给予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参与机会,另外,结合10%的剔除报价,由于有效投资者家数比较有限,所以每家可以拿到的股份数量较多,而且报高了价格就会被剔除,这样报价必然会往低报,这可以部分解决发行价过高的问题。

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审慎确定发行价格。信息披露遵循八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有利于建立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长效博弈机制,使得主承销商在发行时需要同时关注前端发行人与后端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缓解了过去定价时主承销商较多偏向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并有利于最终的合理定价。

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意见》调整了网下配售的初始比例,增加了网下投资者的配售量。即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由于目前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大,所以网下配售的比例也在相应的增加。

改进网上配售方式——不完全的市值配售机制网上配售方式的规定,《意见》跟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大的改动,采取不完全的市值配售机制。除了按照持有非限售股票市值进行比例配售外,还会考虑申购资金量,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值配售,不会引发过度抛售。而且在该机制下,预计能比较有效的抑制炒新行为。

网下配售向公募和社保基金倾斜,比例≥40%《意见》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配售。监管层认为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背后代表的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而且公募基金和社保作为相对理性的报价群体,监管层提高其配售比例,也可能是出于对抑制发行“三高”现象会有所帮助的考虑。

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征求意见稿规定为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征求意见稿规定为30%)。所以新规下回拨机制的启动不再取决于网上网下的相对中签率,而取决于网上中签率的高低,给予了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参与机会。

强化新股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配售结果中列表公示。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这条规定比征求意见稿时更为严厉,但估计未来每个承销报告都会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所以虽然看起来很严厉,但是操作性不强。

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约束“炒新”目前的新股首日停牌机制以首日开盘价和换手率为基准。虽然停牌时间和停牌次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炒新行为,但以开盘价为基准的监管方式很难从根本上抑制首日的爆炒行为。如果

将目前的规则应用到以发行价为停牌基准的话,首日收益率或许会大幅降低。

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配售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规范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信息披露的深化信息披露的八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三条红线不能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第3篇: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1)一级市场风险不体现

“打新族”没有风险,发行人没有风险,承销人没有风险,所有的市场风险全部集中在二级市场上,一、二级市场上的风险不对称。核准制下政府通过控制发行节奏和规模调控市场供求关系,事实上消除了发行失败风险;企业和承销人只有发与不发的决策权,没有发行价格的控制权,市场不好时即使愿意承受高资金成本发行股票融资也不可能。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一、二级市场上价差的存在是一种合理现象。发行者、保荐机构为了保证发行成功,通常会将发行价格定得略低于二级市场的预测价格。但这种价差是否出现取决于对未来二级市场价格预测的准确性,因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市场上资金分布的不均匀,导致新股筹码过分集中,二级市场上新股交易价格完全被操控,导致“打新”几乎没有风险。

2)资金优先,机会不等

现行发行制度在分派网上、网下申购比例后,有资格投资者分别在网上、网下两个平台上开展股票申购。由于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之间资本实力的巨大差距,导致了事实上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机会不均。看似公开的抽签方式由于资本规模差异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公,资本实力雄厚者获得了更多的申购中签机会。散户中签机会十分渺茫。缺少对申购上限的限制规定,现行发行制度对新股的分配是给予资本平等权,而不是给予投资者个体平等权。

第4篇:改革新股发行制度

目前新股发行机制出了一些问题,关键是要尽快改变,而不是停止发新股,否则股票市场存在就没有意义了,但如何改革?管理层的步伐和内容一直缓慢而缺乏创新,故造成了目前市场各项问题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站在这个角度分析,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制度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很多,管理层也不应采取拖的战术,让新股发行制度成为少数人暴富的温床!

目前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

一:新股高价发行,这其中制约机制不够,投行希望高价发行,以获得高额提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希望高价发行,以获得更高的融资,但制约这种高价发行只有一些询价机构的报价,如果这其中有帮忙资金,不排除高价股的诞生,如果再有资金恶炒,场内的中小投资者很容易出现严重亏损,这方面海普瑞等已经给所有人上了一课。

建议大幅增加询价机构数量,原则上谁报高价,就把认购的股份给予其认购的上限。决不能出现报完高价不认购的混乱局面出现。同时改变投行按价格百分比提成的盈利模式,而是按照发行规模固定范围提取。

二:所有解禁股在新股全部发行后立即流通,设计个三年流通毫无意义,由于这个机制的存在,部分大股东勾结一些炒作资金,利用三年的禁售期将股价炒到高位,然后高位出货,对于证券市场构成长远危害,既然三年后可以卖,为什么不能立即,卖,本来这项规定是为了减少对股价的冲击,实际上是适得其反,加剧了股票短期供不应求的局面,反而变成了制造高价新股的温床!

三:既然发行价市场化了,核准制也要变为市场化,够资格的就上,不存在发审委这个机构,区区几十个人,凭什么决定企业是否上市?这其中难免会滋生腐败,暗箱操作,不是一些造假公司已经堂而皇之登陆创业板,中小板了吗?所有企业都可以递交上市申请,然后根据给股东的真金白银的回报高低排队,回报高的先上市,回报低的继续排队,已经上市的,回报低的,业绩亏损的,迅速退市,这样优胜劣汰,才会使绩优股,高分红股票大行其道,投资者才敢于中长期持有,如此A股市场咋能不出现长期牛市呢?

四:在发行股权安排上,流通股股东用的是真金白银,大股东用的是固定资产,在发行比例上,应该大股东的股份采取折价计算,而现在的情况是大股东用几千万的资产换来50-80%的股份,流通股股东用几亿元换来10-30%的股份,只要能上市,大股东立即身价倍增,这种不公平的机制是中小股东亏损的重要原因,也是企业打破头要上市的核心要素,既可以跻身亿万富豪俱乐部,又可以借到一笔永远不用支付的无息贷款,还可以高价卖出解禁,低价买回渔利,好事全让大股东占了,管理层发审委成了财神爷,对应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就成了龟孙子,投资者变成了制度的牺牲品,那个傻子没完没了的把钱会送给这个吃人的市场?

新股要发,既要优中选优,还要考虑市场承受力,涸泽而渔不是好办法,融资世界第一,涨幅倒数世界第三,本身说明市场新股泛滥,这方面管理层应该尊重客观规律,让管理层自己放弃部分自己手中的审批新股发行的权利,问题的难度很大,所以指望问题能快速解决,笔者不抱太大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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