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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2016-11-21 12:27:0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共8篇)2016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策2016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策市生育保险新政本月1日起开始实行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可找定点医院搞掂生育保险的就医凭证,在首诊医院就能办理,怀孕12周开始就能享受生育保险提供的产检保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2016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第一篇

2016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市生育保险新政本月1日起开始实行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可找定点医院搞掂

生育保险的就医凭证,在首诊医院就能办理,怀孕12周开始就能享受生育保险提供的产检保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相关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待遇标准也有了新的变化。那10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相关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门槛降低 不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一是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二是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等人群也能享受

享受人员范围也有所扩大,新增以下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是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职工;

三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者。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就医确认 不用再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了

以往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生育保险卡)必须经过人社局审批,这往往需要耗费一周以上的时间。据介绍,自10月1日起,广州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统一前移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据悉,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可直接在其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申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由医院为参保人打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简称《确认回执》)并贴上参保人本人照片,同时盖上医院业务章。此《确认回执》为参保人生育就医的凭证,参保人无需再专程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注意: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就医确认办理,还是需要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另外,需变更生育保险选定医院的也需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怀孕满12周后即可办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产检由妊娠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原为妊娠后16周)。同时,更加明确和细化了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并确立了可由医疗学者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的机制,避免了生硬规定,既可满足"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2015广州生育保险待遇10月1日起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第二篇

2015广州生育保险待遇10月1日起“5变2”取消生育津贴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25日 来源:月亮岛教育 作者:编辑组 点击:467次

广州的生育保险待遇将由5项减少为2项。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看护工资改为单位承担,同时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但高消费生娃也可部分报销。

据了解,广州于1995年7月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2007年7月又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实现了“全民享有生育保障”。2010年7月,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目前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15万人。

【第一部分】扩范围、降门槛、增待遇

无痛分娩可部分报销

《办法》为具有经济能力的参保人享受更高的待遇开辟了通道。在基本生育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服务项目方式审核支付,且上不封顶。

参保人急诊、异地就医等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零星报销。 一处定点“医联体”都可就医享待遇

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的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为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

以往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就医凭证,改由参保人直接在医院办理就医确认续手续,因特殊事由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 参保未满1年,医疗费支付80%

《办法》降低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门槛条件。

据了解,广州市生育保险原政策规定凡职工累计缴费未满1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零星报销)。

但本次《办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比如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同时,可申领生育津贴。

违规就医医疗费补贴60%

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符合规定的外国(境)籍人员也能报销

《办法》扩大了生育保险保障人群范围。

比如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也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本市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客观原因在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失去用人单位依托的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可按规定继续享受。

产检起始时间提前四周

产前检查的起始时间提前了四周,即妊娠后12周(原为妊娠后16周);明确和细化了产前检查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对产前检查项目的选择、检查的次数,由医疗专家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部分】生育保险待遇“5变2”

取消生育津贴,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改由单位支付

《办法》调整了广州原生育津贴的项目内容,将按国家和省规定不属于生育津贴范围、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的工资,回归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办法》表示“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市人社部门表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因

此,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应由单位负责的奖励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的工资,仅是资金支出渠道的变化和调整,并没有减少产妇或男职工应享受的待遇。

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的分娩补助取消

《办法》取消了不属于生育保险法定待遇的项目。

市人社部门解释称,原设置的“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不属于生育保险法定的保障范围。国家和省生育保险“三个目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营养、保健等费用,因此予以调整取消。

广州生育保险新政明天实施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第三篇

广州生育保险新政明天实施,这些关键改动你必须知道!

2015-09-30咩事- 点击上方“咩事”,关注广州城中身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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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事发现,此次新政改动很多。首先,享受待遇的条件降低了:只要你的单位已为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你就可以不用受以前必须缴费满1年的限制,享受待遇了。

享受人员范围也扩大了。现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领着失业保险金的职工,都能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的待遇了。

下面这些关键改动,将影响你的钱袋子!

男方看护假、女方计生假仍照放,

改由单位给钱

新规:新规中,男方看护假、女方计生假仍然照放,但工资待遇改由用人单位发放,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此外,原设置的“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则被取消。

解释:广州市人社局表示,因为《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与国家和省里的规定不一致,根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才做出了这样的调整。

“大家担心的假期,肯定还是有的,只是享受假期期间的待遇发放渠道有了改变。”市人社局生育保险处负责人说,广东省规定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只是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改由单位给钱。“仅仅是资金支出渠道的变化调整,并没有减少产妇或男职工应享受的待遇。”

参保未满一年也可以报销了!

新规: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由于产程是接近10个月的过程,只要其继续参保,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再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解释:广州原来的规定是,凡累计缴费未满1年以上、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零星报销)。

新政之后,这道门槛被打破。比方你生孩子时候参保才十个月,只要你继续缴保险费,那么就能在孩子两个月时候,申请报销之前的生产费用了!这个报销额度按照同等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的80%报销,假设所选的三甲医院,定额结算标准为8000元,就能报销8000×80%=6400元的生育费用。

而且,参保未满一年的参保人,也可申领生育津贴。

没办卡同样能报销

新规: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定额结算标准的60%。

解释: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却在产检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卡。在你生完孩子后,还是可以报销定额结算标准的60%,这在以前可是一分钱都没有的!

无痛分娩也有望报销了

新规:在基本生育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解释:此前由于无痛分娩等新技术一直未纳入医保报销目录,而基金、医院结算时又有限额,使得许多定点医院不太乐意向参保产妇提供额外服务,以免费用超额。新政则鼓励定点医院为参保人享受更高的生育医疗待遇开辟通道。

不过目前,无痛分娩中的绝大多数费用需自费,与镇痛无关的目录内项目方可报销。市人社局表示,今后将视广州生育基金的结余程度,逐步将无痛分娩等技术纳入报销。

取消B超检查次数限制

新规:产前检查的起始时间提前了四周,即妊娠后12周(原为妊娠后16周),并更明确、细化产前检查的常规项目、备选项目。产前检查项目的选择、检查的次数,由医疗专家根据产科医疗常规与产妇实际情况确定。

解释:原来的政策里,B超检查次数有明确限制,但现在没有了。而且从你怀孕3个月的产检开始,就有生育保险可报销的项目了,以前要到怀孕4个月时才会出现。

在医院就能办好产检卡,再也不用回单位跑了!

新规:参保人可在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解释:以前,是要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去办就医凭证,10月1日起你直接在医院就能办理,方便多了。

一处定点,多处可享待遇

新规: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为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

解释:比如妇儿医疗中心,参保人可选择去珠江新城总院区,也可选择去人民路妇婴医院院区产检、生娃,一样报销。

新政Q&A

Q:产假待遇改由单位给钱,单位不发怎么办?

A: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不发,计生、劳监会执法。如企业仍不发放,将进行劳动仲裁,“个人告单位,单位须自证清白、参保者个人是占主动地位的。”如果仲裁过后,职工仍旧无法取得相应津贴,可通过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市人社局强调,目前,除广州以外,全国、全省各地都是由用人单位计发职工的计生奖励假期工资待遇,极少发生违法不支付的现象。“相信广州的用人单位更具守法意识,职工更具维权意识。全国不存在的问题,广州也不会成为社会问题。”

Q:目前广州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是上月企业工资性支出的0.85%,而国务院规定要下降至0.5%,广州会下调吗?

A:市人社局回应,目前广州市生育保险基金节余率仅能承受5个月左右的生育保险待遇发放,而国务院规定的下调至0.5%以下地区,需保证基金节余率能保证9个月以上发放。因此,广州暂时没有下调费率的空间。

Q:10月1日前已办理手续并享受了待遇,可预产期却在10月1日之后,这类人按新规还是旧规报销呢?

A:10月1日前已按原政策享受的待遇不退不补,之后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全部按新规定实施。例如,B超等检查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予以报销;假期的津贴、工资的发放渠道变更。

2015年广州最新生育保险法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第四篇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同)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统称“三个目录”)的规定。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第十一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或其亲属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或超规定范围的诊疗费用及服务设施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计发生育津贴:

(一)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二)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支付此类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保险新政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第五篇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职工生育保险新政启动实施

一、生育实行刷卡就医

以前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是由个人先行垫付费用,后由经办机构予以定额报销。新政策实施后,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或者引流产或者实施节育措施的,应当持本人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除急诊和抢救危重病人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实现实时结报 在二级及以下医院实报实销

新政实施后,参保人员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除外)将直接在就医医院报销,并且按照就医医院等级不同实行不同的报销比例:在市区二级及二级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在市区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

三、生育津贴范围有所扩大 男职工护理假也可享生育津贴

新政进一步细化了妊娠终止的时间分段,并相应增加了计发生育津贴的天数,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同时今后参保人员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分别为: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7天;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另外,新政实施后,对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也可享受护理假10天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护理假津贴。

参保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政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四、异地生育需先备案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

工作或居住在异地的参保职工,应在异地选择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作为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携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报销,标准如下:

1、职工生育的,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4000元。

2、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按医院等级实行不同的报销定额,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为:妊娠2个月以下流产手术的600元;妊娠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手术的1000元;妊娠满3个月(含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手术的20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

产手术的3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3、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失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标准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标准的50%支付。

五、产前检查费用报销额提高

新政策实施后,对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1000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支付。

六、2014年10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即可享受新政

由于《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在去年10月1日之后至今年我市生育保险新政施行前这段时间,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者引流产或者实施节育措施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其生育医疗费将可按照新的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报销,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生育待遇支付手续。

2016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第六篇

市生育保险新政本月1日起开始实行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可找定点医院搞掂

生育保险的就医凭证,在首诊医院就能办理,怀孕12周开始就能享受生育保险提供的产检保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相关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待遇标准也有了新的变化。那10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相关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门槛降低 不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一是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二是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等人群也能享受

享受人员范围也有所扩大,新增以下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是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职工;

三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者。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就医确认 不用再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了

以往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生育保险卡)必须经过人社局审批,这往往需要耗费一周以上的时间。据介绍,自10月1日起,广州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统一前移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据悉,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可直接在其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申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由医院为参保人打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简称《确认回执》)并贴上参保人本人照片,同时盖上医院业务章。此《确认回执》为参保人生育就医的凭证,参保人无需再专程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注意: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就医确认办理,还是需要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另外,需变更生育保险选定医院的也需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怀孕满12周后即可办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产检由妊娠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原为妊娠后16周)。同时,更加明确和细化了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并确立了可由医疗学者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的机制,避免了生硬规定,既可满足“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2016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第七篇

(一)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6〕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

生育津贴按以下假期支付: (1)分娩或流产假期

分娩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天,宫内节育器取出术1天,皮下埋植剂放置术3天,皮下埋植剂取出术3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016潼关县职工生育保险介绍
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 第八篇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费率为:财政全额供养的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4%征缴;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生育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其基本费率为0.8%。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连续三年的收支比为基准进行费率考核调整,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50%以下的,费率由0.8%下调至0.4%;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150%以上的,费率由0.8%上调至1.2%,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缴费费率统一下调5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待遇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待遇与第一胎相同。

待遇申报程序

(一)参保女职工妊娠后,由单位经办人持生育职工身份证、准生证、妊娠诊断证明、单位参保证明、两张一寸照片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发放《生育保险卡》。

(二)参保女职工持本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流产或引产。

(三)生育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办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卡、生育保险单位证明、职工生育保险费申报表、结算单据原件、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病历首页、费用明细清单、生育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有独生子女证,携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细则》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待遇审核期限,逾期办理的;

(五)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

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定期结算。其中顺产标准为:三级医院(市级公立)2200元;二级医院(县属公立)1800元;乡镇及其他卫生院1400元。剖宫产标准为: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000元;乡镇卫生院3200元。

2. 产前检查费:定额5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怀孕未满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500元;怀孕四个月(不含四个月)以上流产的800元;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计划内生育的,给参保职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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