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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改

2016-11-23 11:40:2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集体林改(共8篇)集体林改确权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龙源期刊网 cn集体林改确权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金花 白占林 张喆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4年第04期摘要:针对双辽市集体林改确权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集体林改;发证过程;问题;对策中图分类...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集体林改》,供大家学习参考。

集体林改确权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林改 第一篇

龙源期刊网 .cn

集体林改确权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金花 白占林 张喆

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4年第04期

摘要:针对双辽市集体林改确权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集体林改;发证过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1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8-6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机遇和途径,是增强林业竞争能力的支撑和手段,也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举措和保障。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是深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关系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障林农依法享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责,是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和常态化工作。

1 集体林改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是农民对新证的认识不到位。虽然政府部门下发了前期手写林权证证本到规定日期一律作废的文件,但有些老百姓拿着八几年或九几年颁发的老式林权证不愿换新式林权证。

二是存在一定的历史遗留和权属争议等问题。这次发证涉及到个人、村、组、乡(镇)之间林地的权属界线问题,界线不清和存在一定的权属纠纷问题的,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妥善处理后方可确权发证,否则会引起上访事件和社会矛盾等不稳定因素。 三是需要足够的经费才能确保完成集体林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次发证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需要大笔的经费用于完成此项工作,没有足够的经费是无法按时保质完成这项工作的。

四是农户之间的林地转让频繁。有的农户换新林权证是为了下一步转让,林权证发放之后,几天又涉及到重新调查签字,为林权证更名,使得这项工作成了循环往复的一项复杂工作。

五是基层力量薄弱。近几年来,没有年轻力量充实到基层林业站中,导致现有的工作人员不能熟练使用现在的电脑系统化办公软件,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雇佣年轻人手的情况。但由于外部人员对林业业务不熟练,所以工作难度很大。

六是基层农户外出务工的比较多,给外业调查的求真求实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地块的四至或申请人签字不全,使得存档材料不完备,不能发放林权证。

集体林改的主要内容(做法)摘抄
集体林改 第二篇

集体林改的主要内容(做法)摘抄

一、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易操作、且利于林业发展的方式属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1、 自留山。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

2、 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承包期为70年。

二、 村委会和村小组制订村、组林改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取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实施。

三、 要求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二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

四、 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的原则,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案通过的票数必须通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集体林改
集体林改 第三篇

市林业局进村入户查林改

为更好的了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的服务林农,近日,市林业局先后深入到普集、刁镇等乡镇,实地查看了村林改档案,并与林改农户进行了交流,通过现场查看和交流等形式对林改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各乡镇要抓住上级对发展核桃产业进行补贴的有利政策和群众积极性高的有利时机,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通过3至5年努力,使我市真正成为核桃产业强市。二是要按照“因地适宜”、能栽尽栽的原则,科学规划,严格方案把关。栽植适合章丘当地气候和土质的“短平快”苗木,以尽快实现“山戴绿帽”的绿化景观。三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产业发展。严把造林质量关、苗木关、栽植关、浇水关,确保栽一棵活一棵,真正把林业产业打造成富民工程。四是充分利用核桃产业,进行树下养殖草鸡等立体养殖种植,增加农民收入。五是所种苗木要兼顾大众和特色,既要追求新奇特,又要符合大众需要。六是强化防火意识。清明节前后上坟、儿童上山玩耍特别是牛羊放牧等都会带来火灾隐患,可考虑采取打防火道、禁牧等形式积极预防森林火灾。七是要发展主导产业,而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承包大户可重点扩大核桃产业

发展,有重点的申报有机水果种植,重点栽植一两种附加值高、没有市场流通的新品种特色苗木。八是针对山体面积大,林果易出现被盗的现象,应强化安全意识,做好保果工作。九是用发展农业观光林和采摘节的方式增加收入。

集体林改的背景和内涵是什么
集体林改 第四篇

集体林改的背景和内涵是什么?

广西日报 2009-06-24

编者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虽然历经数次变革,但是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广大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集体林地没有成为农民所掌握的生产资料,集体林业更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载体。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颁发。《意见》深刻阐明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调整完善了政策措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事关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现代林业发展和现代文明建设,事关农村改革和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当前,这项改革已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自治区林业局负责人,解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于《八桂新农村》分期刊载,敬请读者关注。

记者:集体林改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我国集体林地面积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1%。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拥有全国90%左右的林地资源。山区人口占全国的56%,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市)有70%是山区县。山区又是贫困人口聚集的林区,全国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数次变革,在“分与统”、“放与收”的几经调整中,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始终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对林地和林木的产权问题,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集体林地也没有完全成为农民的生产资料,集体林业更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集体林区出现了集体林地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普遍性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改革是促进林业发展的根本途径,中央和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胡锦涛总书记于2006年初在福建考察时指出“林改意义确实重大”。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2月和4月分别就辽宁和江西考察农村工作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当年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具有同等的重要意义,国务院要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还作出了若干重要批示。回良玉副总理于2006年8月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经验总结和部署,之后还多次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并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2006年5月出席“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并作了《抓住机遇 着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讲话,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予了高度评价。国家林业局贾治邦局长上任伊始,就多次深入到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地开展调研和指导改革工作,并于2007年分别主持召开了东北华北片、西北片、南方片集体林权制度座谈会,分类指导、分区部署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央纪委、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研究室、银监会、国家档案局等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参与调研和出台政策,合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进。截至目前,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

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初步形成全面推进的良好势头。为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正确把握改革方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中央决定出台《意见》。

记者:集体林改的内涵是什么?

负责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效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依法实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逐步解决集体林权纠纷、林地流转等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完善制度建设和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权利。

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和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集体林权改革政策问答
集体林改 第五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

、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

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放活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

保障收

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

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

放活

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2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答: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方面,

主体改革的内容

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明晰产权,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

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权属明晰

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

3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

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

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

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4

、什么是林地?

答:包括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

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

、什么是集体林地?

答: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

包括镇、

村、

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的林地。

6

、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

?

新市场营销法则 助推企业成长电子商务营销 食品餐饮营销 建筑房产营销 消费品营销 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稳定山

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

、什么是自留山?

答:林业“三定”

【集体林改】

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

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宜林地,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林地。

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

7

、什么是自留山?【集体林改】

答:林业“三定”

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

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宜林地,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林地。

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

8

、什么是责任山?

答:林业“三定”以来,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其核心是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

【集体林改】

作为承包人承

包农民集体的林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称为责任山或称承包山。

9

、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

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 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

在本集体

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

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

自留

山所有权属集体,

使用权归个人,

实行的是

“生不补、

死不收”

长期无偿使用,

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允许继承的政策,

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

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 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农村林地家庭承包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其林地所

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

70

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

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10

、什么是林权?

答:森林、林地、林木的权属统称为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11

、什么是集体林权?【集体林改】

答:

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

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

使

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12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

(1)

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森林、

林木、

林地,【集体林改】

所有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

而不是该组织成员。

(3)

个人所有的林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个人不享有林地所有权,享 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13

、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答:

依法对森林、

林木、

林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林权

权利人。

14

、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

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15

、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

答:

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毎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 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16

、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

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林木,

由集体经济组织通

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17

、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

答:

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

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农民 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对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法律名词。

17

、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

答:

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

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农民 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对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法律名词。

18

、什么是林地流转?

答:

指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

以有偿或者无偿赠予、继承的方式,

由一

方转让到另一方的行为。

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016林业局承诺书
集体林改 第六篇

林业局承诺书

江苏省林业局开展“四位一体”评议政风行风创新行动“改进作风、优化服务”公开承诺书 【集体林改】

为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推进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和保障江苏“两个率先”建设,江苏省林业局特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郑重承诺:

一、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加强调查研究,改进会风文风,厉行节约。继续在全省林业系统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和公众承诺提供行政服务的内容、时限与标准,并公开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方式等。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人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办事群众和单位的咨询,积极做好服务对象的引导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各职能部门对服务对象提交的“请求合法、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审办事项,必须在规定和承诺的期限办理完毕。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的,应向申办人阐明情况,求得谅解,并在新确定的法定工作日内办结。

二、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

加强对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安、林木种苗、森林植物检疫等执法部门的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公正严明。强化执法监督,坚决查处和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中态度“生冷硬横”、“吃拿卡要”,以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发展环境。

认真落实绿色江苏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努力为各项林业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严格干部职工教育、管理、监督,杜绝办事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的不良现象,严禁发生违反政策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不向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不接受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对违犯纪律的行为,将认真调查处理,绝不护短。积极推行微笑服务、上门服务、导向服务、延时服务及预约服务。“窗口”服务人员对上门办事人员坚持“零距离”指导、“零关系”办事、“零利益”服务。

四、加大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全面公开林业管理办事制度、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及办事结果,并通过江苏林业网站(#url#)及时、准确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与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程序、期限、承办部门、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职能调整变动情况;对外服务承诺、责任制度和实施情况;监督举报电话,投诉的途径和方法;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林业信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涉林行政审核审批事项,严格依法管理和稽查木竹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

五、加强信访工作,维护群众权益。

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坚持局领导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认真进行办理,对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理;无办理期限要求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按法定延长时限要求办理,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收到建议、意见性的信访事项,在30日内对其采纳、接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形象。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领导干部带头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从政制度,严格工作执行制度,重点加强对人、财、物等方面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健全内控机制,构建制度防线,杜绝以权谋私、以数谋私等不廉洁行为,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深化源头治腐工作,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把为群众办事、请群众监督、让群众满意变为自觉行为,树立“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林业行业形象。

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25-86275305。对违反本承诺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投诉人。

聊城市林业局公开服务承诺书

市林业局是负责全市林业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围绕中心,履职尽责,依法保护林木资源。认真履行林业主管部门职责,强化林木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严格审批各类采伐和征占林地活动。

二、依法行政,树立形象,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令行禁止,依法行政。严禁以罚代刑、以罚代批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不推不拖,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规范行为,公布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向社会公示林业行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事流程,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严格按照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办结。

四、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办负责制和违诺追究制。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事宜立即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规定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给予认真解答,并说明原因。对违反承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发生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责任人: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振国

监督举报电话:8271189

新乡市林业局服务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转变服务观念, 着力提高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市林业局特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加强窗口建设,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设立行政事项服务科,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归并、集中到行政事项服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授权林业局窗口为首席代表,并依据工作流程办理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的收件、审核、审批、出件,需要后方科室配合办理的事项,后方科室必须按窗口转办要求按时限办结,杜绝两头受理,确保窗口能办成事,快办事。

二、严格审批时限,提高行政事项办理效率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项办理工作效率,结合部门实际,我局在2016年办理12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2016年对其中的10项行政许可项目办理工作下方到了各县(市)、区,以便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1、使用(含临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窗口受理初审即办,行政事项服务科组织审核、现场调查7日,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批复后窗口2日内送达批复结果。

2、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批准审核。窗口受理初审即办,行政事项服务科组织审核、现场调查7日,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批复后窗口2日内送达批复结果。

三、优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1、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本局已对所有行政许可项目、服务项目的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申报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已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开,供办事人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首问负责制。对来我局机关及中心窗口办事、咨询的单位和个人按首问负责的要求,谁接待谁负责。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本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对群众需要办理事项,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告知办结时间;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验明和明确告知申办者,并进行详细指导和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也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服务,并尽可能告知办事受理单位。

四、加强行政监督,自觉接受投诉

为更好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明确由局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负责对全局行政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接受投诉。

投诉处理:对办事人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均即时受理,并在3天时间内予以答复。未署实名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新乡林业网上公开答复。

监督、投诉电话:0373-2852352

投诉接待部门:市林业局监察室(地址:新乡市华兰大道西路11号)

嫩江县林业局政风行风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转变干部思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现代林业”新形象,嫩江县林业局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下:

1、坚持政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和政府赋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公开林业行政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开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公开林业行政审批的事项;向当事人通报办事程序和结果。进一步增强林业行政工作透明度。

2、坚持依法行政,克服不正之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做到公正严明,文明执法,杜绝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不良现象。

3、坚持执政为民,做到廉洁奉公。树立公仆意识,坚决克服“吃拿卡要”现象。

4、巩固集体林改成果,促进绿色增长。

5、坚持文明服务,优质服务、规范服务,做到礼貌待人。接待好每一位服务对象,让客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6、坚持急事即办,确保高效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延时服务制”。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监督投诉电话:0456-7522178

林业局干部职工公开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廉政建设水平,优化林业发展环境,树立xx-x林业良好形象,xx-xx林业局干部职工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打游戏、上网聊天、炒股、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不得逛市场、商场办私事或办理工作之外事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来访者和办事群众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不得推萎责任,刁难办事群众。

三、在林业行政审批办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不得吃、拿、卡、要,不得优亲厚友,讲人情关系。

四、在林政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徇私情,谋私利,不得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规违纪行为;

五、不得参与木材、野生动植物经营活动;不得与林主、加工经营户相互勾结,为其提供林业执法情报,不得掩护、协助非法采伐、非法运输、非法经营行为;

六、在林业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检查验收中,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坑害群众利益。

2016全乡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方案
集体林改 第七篇

为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林业发展,加快现代化林业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森林条例》、《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全县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以突出抓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为重点,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各类林权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为建设山水、幸福麟潭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调解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凡出现的山林权属纠纷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成功的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特别是要调处以下四类案件:影响城乡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案件;矛盾已经激化的案件;久拖未决的案件;涉及面广,易发生群体事件的重大纠纷案件。

(二)坚持依法处理、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积极履行职责,稳妥调处,做到依法调处、合情合理、证据充分、处理有据。

(三)坚持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

(四)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山林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不得审批采伐,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林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处置一批久拖不决的山林权属纠纷积案。4月底前,通过排查摸底,建立完善我乡林权纠纷台账,制定调处方案,落实包案调处责任,全面开展林权纠纷集中大调处;在6月底前完成2起全乡重点林权纠纷案的调处;8月底基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积极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维护林区秩序稳定,促进林业持续发展。

四、调处程序

(一)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先急后缓。集中力量解决本辖区范围内较易解决或矛盾已经激化、急需调处的纠纷,再逐步解决调处难度大、案情复杂的纠纷。

(二)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化解争议。要深入山林权属争议发生地,做好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广泛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理解遵守争议调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林权纠纷调处。

(三)依法有序裁决争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争议,村调处小组和乡调处委员会要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将争议的起因、历史和现状,争议地点、四至、面积等基本情况,附上相关图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对乡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时间内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20日乡政府召开会议对全乡山林纠纷大调处进行全面部署。4月10日前成立乡两级调处委员会,抽调人员到位,对全乡开展纠纷大调处的调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印发林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二)摸调并举。4月20日前,各村对辖区内的山林纠纷再次进行调查摸底,摸底情况表(附件)于4月22日前报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委员会。

(三)攻坚调处。从4月底起,乡调处委员会和村调处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有序进行调处,8月底基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

1.成立乡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为了加强领导,按照县里要求,4月10日前,抽调相应的人员成立乡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2.成立村级调处小组。由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在当地有一定威望且对山林历史比较熟悉的老同志组成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小组。各村调处小组人员名单于4月18日前报乡调委会。

(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4月20日前乡政府制定本辖区集中开展林权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

(三)全面排查,落实责任。一是要落实排查责任,由乡村两级和挂点驻村干部负责对辖区内林权纠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二是落实调处责任,对乡内所有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县、乡、村三级受理调处机制,乡(镇)与乡(镇)之间山林纠纷由挂点县领导和乡党委副书记负责,林业部门协调配合;村与村之间山林纠纷由乡分管领导负责;村组与村组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驻村班子成员负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村内纠纷不出村,乡纠纷不出乡。

(四)分级负责,分类调处。一是各村管辖区内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各村依法调解处理。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乡(镇)政府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对不服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县法制办依法调处;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政府将调查材料及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县山纠办审核。若调查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准确、处理结果恰当的,由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若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错误的,退回所调处的乡政府重新调查。二是各乡管辖区内,因山林流转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乡政府负责调处。调解无效的,依据调查的事实,按照林改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书面意见,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三是乡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等权属纠纷,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山纠办依法调处。县山纠办调解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四是村、组集体或个人对林改中由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登记的内容有疑问的,由持证人所在地的乡政府负责调查核实。核实无误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持证人;确实有误的,按照申办林权证的程序逐级向县林改办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并连同调查材料及调查报告一并报送,由县林改办进行审核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严格考核,注重实效

1.从2016年4月开始,各村山林纠纷小组在每月的7日、17日、27日以书面形式向乡调处委员会报告本村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由乡调委会汇总后,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全乡的工作推进情况。

2.乡调处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全乡的调处工作检查,对措施到位、调处及时、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各村调处工作落实情况将列入村年度综合考评。

20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改 第八篇

第1篇: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森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第2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大家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成为了农民期盼的焦点,成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切入点,同时也成为了林业发展的新起点。今天应论坛组委会邀请,由我给各位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分10个方面作个介绍。先介绍第一个问题。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主要包括两层涵义:

一是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也就是依法实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

二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也就是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完善制度建设和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权利。

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这四句话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或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林地是农村宝贵的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集体林地面积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60、1%。长期以来,集体林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集体林地生产率低下,有几组数字可以反映出来:

第一组数字,根据2015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8亿亩耕地平均每亩产出686元,而43亿亩林地资源平均每亩产出只有22元,当然林业立地条件与耕地无法相比,林业立地条件较差,而且林业还具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能单纯地简单地比。但无论怎么说差距还是很大的;

第二组数字,全国平均森林蓄积量为85立方米/公顷,世界平均森林蓄积量为180立方米/公顷,德国、法国等林业发达的国家最高达200—300立方米/公顷,而我们25亿亩集体林地只有50立方米/公顷。也就是说,集体林地的平均森林蓄积量只有全国平均森林蓄积量的一半多一点,山上没东西。而大家多知道,集体林区大多分布在水、气、热等立地条件较为优越的南方,象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这么低的蓄积量,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们原来集体林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合理,农民不珍惜

林业用地,不愿意去经营林业。而我们的国情是人多地少,8亿农民对经营的林地热情不高,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因此,不改革集体林业没有出路,可以说是大改革大发展,小改革小发展,不改革没发展,改革是唯一出路。

第三组数字,全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拥有全国90%以上的森林资源,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中有70%是山区县,全国目前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可以说在山区、林区,“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就是“三林”问题(林业、林区、林农)。所以,搞好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改善山区生产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集体林业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营主体不落实,始终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林地和林木的产权问题,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经营机制不灵活,现行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能适应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老百姓有一句顺口溜,我山不能我种、我种不能我砍,我砍不能我得,就集中反映了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问题。

中央十分关注林业的改革和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明确了农村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真心拥护。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指出“林改意义确实很重大”。温家宝总理在江西考察时提出“在山区、林区,林权制度改革与农村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我和国务院的同志下决心要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深入林区调研考察并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和批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分别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中组部、中宣部、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参与调研和出台政策,合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引领改革,把握方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15年6月8日,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

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是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大森林、大荒山和矿山归国家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竹林、果园等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统一分配,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零星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

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6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所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的经济林和用材林,由社员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

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实行政社合一管理体制。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开展确定山林权属工作,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动乱,再次将社员的少量零星树木全面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山林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四是改革开放时期,林业“三定”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资源林政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作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福建、江西、辽宁等省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

纵观集体林权制度变革的历程,集体和林农对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益,在“分与统”、“放与收”中几经调整,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思想观念的长期束缚,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理想化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自身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之间的差距,始终是林业发展迈不过去的一道坎。南方集体林区“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根源在于,林农还未真正成为产权意义上的经营主体。所以说,此次改革不是把集体山林“一分了之、一卖了之”,更不能将改革目的曲解为私有化。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全面落实“四权”的综合性改革。要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特别是对林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要给予林农相对完整的物权。从而有效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实践证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必须付诸行动的当务之急。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长期以来,林业发展的制度设计滞后,特别是林地经营制度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的需求。因此,中央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制度建设问题。《意见》从战略的高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科学定位,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妥善处理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明确提出了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重点突出了以农民得实惠为根本要求,依法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依法保障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制度建设是基础,政策措施是保证,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意见》提出“五个坚持五个确保”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对历次改革实践的深刻总结、高度概括、内涵丰富,全面把握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要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改革涉及到相关利益群体,需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既要维护集体利益,又要做到“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得“大头”,同时要坚持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把生态受保护作为改革的底线,维护生态安全。

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是改革决策和实施主体,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实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特别是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切实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权。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科学谋划,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特色、更加适应发展要求。

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五大基本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性与农业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更高,改革的保障手段更加有力,改革的具体措施更切合实际,改革的效果更加明显突出。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具体操作上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

一是农民对改革的认识有个过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让农民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充分体现农民决策改革的真实意愿。

二是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不能急于求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很具体的工作,且大量工作都在实地勘界、登记和发证,需要有充足的时间,才能确保任务完成和改革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多,不能草率处理。这次改革是在数次改革基础上的深化,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做到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留隐患。

四是各地差异较大,不宜强求一个进度。改革是手段,发展才是目的,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社情、民情、林情决定了需要时间来研究探索改革模式,通过改革解决好发展问题。同时,从国外林权制度改革实践来看,确立产权也是经历漫长的过程。

因此,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渐进的工作方法,切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用行政命令限期完成,要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同时又要积极引导,加快推进改革,稳妥推进改革。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既有时间上的总体要求,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符合农村改革客观实际。

在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围绕“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全面落实,需要进一步深化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涵丰富,其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六大制度建设。

(一)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林地和林木的改革,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农村集体林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是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推动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里需要明确:林地承包期为70年,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对在中央《意见》下发前已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统一管理,民主决定经营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中央《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对于保留多少是“少量”,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改革地区的做法是一般控制在10%以内,当然,能不保留的,尽量不要保留。

三是实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所谓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初始产权。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

所谓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是集体林木所有权随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是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与耕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不同点,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实行“树随地走”的政策,确保改革后农户能继续经营。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数次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许多集体林权已经确定了经营主体,包括集体划定的自留山、集体确定的责任山、集体流转的经营山、集体划拨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区、以及集体林地林木被占用等情况,需要区别对待、认真梳理,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后,落实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中央《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分类处理办法:

一是“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也就是按林业“三定”政策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和经营。一些地方改革中把责任山转为自留山或者补划自留山,这种做法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自留山在林权抵押、林权流转时还会遇到法律障碍,权利受到限制。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自留山是不能作为抵押的。

二是“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这里“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流转(承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也包括集体确定的农户责任山。这次改革前集体流转的林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流转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等问题。中央《意见》提出的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的政策,通过完善合同可以处理好的,宜采取完善合同、继续经营的办法;对违反法律规定,大多数成员要求解除合同的,要依法纠正。按林业“三定”政策确定的责任山,属于均等方式分配的,可以确立林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提出了集体林地、林木的权属关系要在这次改革中依法确立。在此基础上,逐步解决好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四是“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提出了妥善处理林权争议的方法,明确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不得随意确定经营主体和发放《林权证》,必须先解决纠纷,后落实经营主体,防止强行占用林地林木,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影响林区稳定的局面。

(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权。

林权实地勘界、登记工作量非常大,也是把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历次林权制度改革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留下了有证无山、有山无证、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许多隐患,给林区生产经营稳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派出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改革第一线,现场指导农民进行勘界确权,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确保林权权利人、林地与林权证记载相符,权源资料准确完整,避免发生林权纠纷。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规定,进行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通过登记公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以对抗第三人,防止自己利益受到侵害。

(三)林业分类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公益林。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

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种、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经营方向可以自主决定。

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商品林经营涉及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现阶段主要有两个观点。物权保障的观点认为,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后,公益林可以依法限制采伐利用,商品林要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处置权,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同时,农民在改革后保护自有财产的意识普遍增强,不会发生大面积的森林采伐;资源保护的观点认为,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必然造成森林过量采伐,危及生态安全,目前取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森林法》规定,取消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涉及法律问题。综合两个方面观点,中央《意见》提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于如何解决好林木采伐自主权,也就是说如何落实处置权,这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等。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是林业建设中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当前,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需要从政策上进行适当调整,弥补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在不降低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允许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允许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同时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不破坏生态功能,也就是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区,其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而受到破坏。二是依法,也就是经营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益林也就是《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采伐受到严格限制。中央《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中央《意见》规定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规定是一致的,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公益林采伐利用政策。

(四)权益保障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农户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可以进行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是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三是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无论是否承包到户,特别强调补偿资金要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五)公共财政支持集体林业发展制度

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按照1元/亩的标准,全国安排25、48亿元林改工作经费补助,以支持各地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六是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

(六)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

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二是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扶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特别是重点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是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

五是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八、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可以用三句话、十二个字来概括:叫形势大好、形势喜人、形势逼人。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现在全国已经完成明晰产权面积8、78亿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34、5%。

第二,目前我们全国有23个省以省政府或者是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

第三,目前全国有29个省成立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机构。

第四,目前全国有12个省在全省全面推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这12个省按先后顺序是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有望近期在全省推开的省有:陕西、吉林、湖南、海南等省。

第五,在配套改革方面进展得也比较好,福建省在配套改革中建立了两大机构,一个是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一个是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省叫总队,市叫支队,县叫大队,省、市、县三级都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江西建立了林业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专门扶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像油桐、油茶、毛竹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等,江西每年拿出2000万鼓励农民参加森林火灾的保险和森林病虫害的保险,凡是农民自愿参加保险的,政府承担的保费不低于30%,农民承担的保费不高于70%,另外加快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目前已经建成50个,同时规范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

第六,中央将择期召开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七,各部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包括中宣部、中组部、中纪委、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

九、关于改革的标准

关于改革的标准或者说指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上层建设、意识形态上的事情,要提改革的标准不太准确,不像数理化的东西有个标准,但在实际上、客观上是有需要的,尤其是明晰产权基础改革这部分,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你说完成了,总要衡量一下吧,成立机构、开了多少会、宣传培训、改革方案、是不是投票了、农民有没有表决、程序中有没有公示、档案是否建立等等这些都是衡量的标准。但是,仅仅靠这些指标来衡量明晰产权还显得不够,还应该有数量化的指标,只有这样作了,才能确保明晰产权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理解有三大重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哪三个重要指标可以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成效呢?

第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家庭)承包率。在承包率中要考虑三个不同的层次来定具体的数字,比如说山区、林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比如说丘陵、一般的地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对一般以农业为主的地方,对林业依赖性相对差的地方,可以考虑定在百分之四、五十以上,要考虑不同区域把指标定得更加科学完整一些。承包率是最主要、最根本的指标,这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

第二个重要指标叫准确率。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方面含义就是指宗地是否准确、四至范围是否准确,第二个方面含义就是面积是否准确,林地有斜坡的面积,有水平的面积,差别很大,我们在“三定”时搞的五花八门,下步我们要搞深化改革,林权证要升值的,林权证相当于财产一样,可以去抵押的,现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正在研究这件事情,抵押贷款这块有好几个省都搞出具体办法来了,像福建、江西、云南、贵州、湖北,都已经拿出了具体办法,要进行林权的抵押贷款,就要求面积、蓄积等都要准确。

第三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发证率。改革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看林权证发了多少,因此发证多少是衡量我们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的一个重要指标。

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相关指标也比较重要,一个是纠纷的调处率;一个是档案方面,叫建档率;再一个是群众的满意度,抽查就行。下步要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就用这些指标来衡量,用三大主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实行评分制。对成立机构、建立领导小组、领导是否重视、开了几次会、搞了多少宣传培训等等都是改革的过程,最重要的是这六个指标。

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积极稳步推进,但各地进展还很不平衡,主要是由于一些地区特别是领导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仍然存在“三怕”思想:一怕山林分户经营,资源管理跟不上,引起乱砍滥伐;二怕改革成本高,地方财力跟不上,导致基层组织运转困难;三怕历史遗留问题多,引发矛盾纠纷,影响林区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党委政府重视,高度认识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等改革先行省有一个普遍经验:就是各级党委政府都能站在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亲自调查、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解决实际问题,高位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周密组织部署,建立工作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重要生产资料再分配、内部利益再调整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在改革谋划上,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深入调研、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出台推进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改革范围、基本原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把握林改的工作方法和方向。在推动机制上,需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确保林改工作健康稳步开展。在工作方法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开、先易后难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成立工作机构,强化部门协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战场在山区,落实林权需要实地勘界,核准林地四至和林木资产,需要逐乡、逐村、逐户确权登记、建立档案核实,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非常大,改革成本非常高。因此,党委、政府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和组建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和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安排专项的工作经费,保障改革顺利开展。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收、统计、档案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

(四)坚持依法办事,尊重农民意愿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宜家庭承包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要依法采取其它方式承包,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同时,农民是改革的主体,改革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当家作主,改什么、怎么改、何时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决定,民主决策改革方案,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自主决定山林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五)做好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件创造性的工作,需要舆论先行,业务培训跟上,解决改革中认识和操作问题。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改革政策。通过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参与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改革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落实的做法,层层抓好培训工作,使参与改革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吃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掌握改革的方式方法,提高应对改革复杂情况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改革质量符合要求。

(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及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综合改革,需要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所突破,创建新型产权关系下的适应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六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林木、林地流转制度;三是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四是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五是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制度;六是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制度。通过制度的调整完善和改革创新,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效机制。林业主管部门也要适应改革新形势,尽快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的职能,为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第3篇: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今年9月召开的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强调,要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这一重要指示,既是中央对林业改革的最新要求,又为深入推进林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刻把握内在精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林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动员全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为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增进人类福祉作出新贡献。

一、改革是林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承担着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历史重任,也承担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使命。大力发展林业,加强生态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事关建设生态文明。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开展工程造林和规模治理,森林资源逐年增加,生态状况不断改善,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需求和木材需求的持续增长,我国森林资源不足、质量不高、生态产品和林产品短缺的问题依然日益突出。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3,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造林良种使用率仅为51%,与林业发达国家的80%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我国具有发展林业的良好条件,全国有45、57亿亩林业用地,还有8亿亩可治理的沙地和近6亿亩湿地,三者合计是耕地面积的3倍多。18亿亩耕地解决了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而近60亿亩的林地、可利用沙地和湿地却没有解决我国的木材等林产品供给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林业体制机制不活,林业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全社会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不竭动力,是破除阻碍林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的必由之路,是挖掘林业自身潜力的根本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解决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激发林业发展的活力,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形成推动林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改革,2015年6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随后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摆上了战略位置,坚持五级书记抓林改;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支持林改;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宣传培训,全力服务林改;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衷心拥护、积极参与林改,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平稳、顺利、扎实推进,取得了重大成效。

截至2015年8月,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集体林地确权面积已达到25、24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2、23%;发证面积达到21、70亿亩,占确权林地面积的85、95%,全国已有8222、25万农户获得了林权证。同时,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扩大、标准提高,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抚育补贴、林机具补贴等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相继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健康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总数已达10万多个,县级以上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达到近1000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综合效益日益明显。改革前,一些地区免费送树苗上门也没人种,改革后,农民主动花钱买树苗造林,各地造林面积大幅度增加。福建省连续5年造林突破200万亩,为改革前年均造林的2倍。重庆市2015年造林798万亩,超过前10年的总和。山西省近5年森林面积由1700万亩增加到3400万亩,人均森林面积由0、5亩增加到1亩。农民精心抚育经营森林,把树当菜种,把山当田耕,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等林业特色产业,森林质量明显提升,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林地产出率显著提高。全国林地直接产出率由2015年的84元/亩提高到2015年的260元/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辽宁省本溪市农民大力发展林下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形成了山上种树、林中放蜂、林下种参、参里养蛙的立体经营模式,全市出现10万元户1、6万户、百万元户3000多户、千万元户120户、亿元户3户,走出了一条不离乡、能就业,不砍树、能致富的发展之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2001年农民人均收入只有2216元,2015年仅红枣收入一项就超过3万元,增长了10多倍。

实践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极大地解放了27亿亩集体林地的生产力,取得了“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双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深化了我们对林业改革规律的认识,为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当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应当把改革重点由调整人与地、人与林的关系转移到调整所有者与所有者、所有者与政府的关系上来,进一步创新机制,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抓住发展林下经济和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两个关键,搞好技术、资金、市场三项服务,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更大的综合效益。当前要抓好以下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林权管理,保障农民权益。牢牢把握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关键,稳定林地家庭承包关系,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林权动态登记、档案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林权纠纷调解仲裁等制度,大力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规范林木和林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以森林资源为资本与龙头企业合作经营,盘活森林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加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创新政策机制,全面放活经营。健全完善林业公共财政制度,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完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补贴政策,以及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扶持政策。健全完善农民经营林业的自我发展机制,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健全森林保险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大规模流向林业,不断增强林业发展的活力。

三是加快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都要转变职能,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重点加强技术服务、市场服务和信息服务,为林农发展林业提供技术支撑、方便条件。要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良种培育、丰产栽培、森林经营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示范服务,带动周边林农科学经营森林。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让农民在森林经营中获得应有的利益,进一步激发农民经营培育森林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好林地承包到户后一家一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落实财政支持、税费优惠和金融扶持政策,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为农村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

四是发展林下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林下经济是实现农民增收、林业增效的突破口。各地要立足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大力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产业,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林农牧复合经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农民就业增收拓展新的空间。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的作用,推广“公司+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经营模式,提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林下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市场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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