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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2016解读

2016-11-30 12:18:1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新种子法2016解读(共9篇)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

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

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

如何读懂新种子法全十章
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二篇

如何读懂?律师带你研究新《种子法》全十章! 原创2015-11-08吴承泽

吴承泽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德法安邦律师团负责人兼首席律师

人们期待已久的粮食第一大法《种子法》修订,于2015年11月4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种子法》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规范。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1、突出新品种权的保护。第一条增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国家加强了植物新品种的权益保护。

2、发展现代种业。第一条增加了“发展现代种业”,表明国家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步伐。

3、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一条增加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表明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把加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了全新的战略高度。

4、扩大种子的范围。种子的范围增加了“花”,在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种子,…包括…花”。

5、方便种子推广生产种植。原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改为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取消县市制

定种业发展规划的权限,上升到了省级统一根据每一个省的实际进行制定,这条规定有利于种子在全国各地推广生产种植。

6、加强种子储备管理。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原来的第一章第七条“国家建立种子储备制度”改为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7、加强转基因品种的管理,转基因品种需信息公开,让民众享有知情权。本章第七条特别增加了关于转基因品种的安全管控条款,本条款由原来的第三章第十四条上升到总则中,同时增加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的规定,突出国家对转基因品种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根据本条新规定:1、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必须加强跟踪监管;2、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必须及时公告;3、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跟踪监管及公告信息的主体是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把负责监管、公告信息的部门以立法的形式上升至国家层面(当然省市县的农、林主管部门也必须对自己辖区范围的转基因植物品种进行跟踪监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1、对种质资源的管理增加了普查这项工作。在本法的第九条增加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普查、…。

2、加强对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管理。本项是新增加的内容。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主管部门批准”条款内容。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本章由原来的9条增加为12条,增加的内容比较多,对于促进种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1、国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并鼓励种子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产学研选育体系。增加了本法第十二条“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

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条款内容。

2、强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同时增加了“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条款内容。主要农作物实行审定制度,那么,能不能通过审定就成了关键,增加本条强调听取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审定办法,是促进审定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证良好的种子能较为顺利通过审定,转为经济效益。

3、加强审定档案管理,保证审定实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等可追溯。保证可追溯性是新增加的内容。

4、增加回避制度。增加了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

5、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取消了审批制,采用备案制。

原来的《种子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引种。

而新的《种子法》第十九条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1、不再受限于相邻的省份,只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就可以。2、并不需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只需要备案就可以。这一规定,打破了区域行政壁垒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适用的对象仅是:经过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及主要林木,其对象并不是非主要农作物。

6、对通过审定但出现严重缺陷,必须停止推广销售。实践中,有些种子虽然经过了审定,但却发生适应性等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情形,这是近年来种子推广中产生比较多的纠纷之一。对此,本次修订增加了第二十一条规定,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6、增加了品种登记制度。

①该制度在本法第二十二条中进行了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登记的对象条件:一是必须国家认定为非主要农作物;二是必须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也即是说,对于未列入目录中的非主要农作物,并不需要登记。注意的是:对于规定必须登记的品种,在推广前必须进行登记。

②明确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的原则。新《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由此可见,登记的原则主要是把种子的适应性及种植的安全性作为是否登记的考量因素。

③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的部门及应提交的材料。根据本法规定,受理登记的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有二: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保证可追溯。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特别注意的是:稳定性测试报告,关于这一点,按照目前的规定,新品种及在新的区域的试验周期长,新种子推广仍有较大难度。

7、对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并未强行禁止销售。新《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那么,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未经登记的,国家强行禁止的是不得发布、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但并未强行禁止销售。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对于新品种的保护,本次修订由原来第三章的第十二条改为第四章单列一章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进行大篇幅详细规定。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2、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及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列举了三种情形。

3、取得授权品种的所有人享有独占权。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本章将原来的第四章种子生产及第五章种子经营合并为一章。

1、将原来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实践中,应该是存在既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种子生产许可证三种情形。

2、增加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删除了禁止性规定。这是方便管理部门管理审查以及保护种子使用者的重要举措。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增加了: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3、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的情形作了改动。将原来的“可以不需要”修改为“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同时明确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增加了标签必须注明的事项。在第四十一条中作了规定。这是为了充分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种子适应性等问题引起的坑农害农的行为,这是规范种子销售的重要措施之一。标签应当载明的事项增加了:品种审定或者登

2015年新种子法全文正式出炉
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三篇

新种子法全文正式出炉 2015年11

【新种子法2016解读】

月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种子法修订案。新修改的种子法共十章94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种子法在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种企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都进行完善和规范,种业龙头企业均将充分受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
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扶持措施

【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

2016年种子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五篇

中国种子行业调查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

告(2016-2022年)

报告编号:159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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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种子行业调查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6-2022年)

报告编号: 1596176 ←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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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介绍

产业现状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也是最大的种子需求国之一,每年种子总用量约在

125亿公斤左右,其中商品化种子约50亿公斤,市场总规模超过500亿元,约占世界种

子市场总规模的20%。中国种子市场化时间不长,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发

展较快,种子企业规模和行业市场规模都得到快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集中度低、育种

研发能力弱、商品化比例低、法规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种子企业数量众多,但竞争

力不强,行业集中度仍然低。行业内拥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最多时有8700多

家,目前有所减少但仍有超过6000家,但最大的公司市场份额不到5%,行业前十名集

中度CR10不到20%,行业过于分散,集中度低。大多数公司经营规模小,没有市场竞

争力,拥有育繁推一体化实力的公司不到100家,绝大多数公司没有品种权,只是“代

繁”或者“经销”公司。行业内公司过多会导致市场混乱,抗风险能力弱,因此国家也

采取了相应的措施,2011年颁布的新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就大幅提

高了资本、人才方面的准入门槛,新政策也支持和鼓励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未来种子行

业的经营将逐渐趋向于规模化、集中化。

市场容量

据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中国种子行业调查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6-2022

年)显示,种子居于农业生产链条的最上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根据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中国耕地保有量人均不足1.4

亩,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粮食的增产增收,成为确保国家粮食供给安全的根本途径。

粮食生产离不开种子,种子行业处于整个农业产业链的起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

定了农作物产量和质量。作为农业大国,中国种子行业具有巨大、稳定的市场需求。中

【新种子法2016解读】

国种业市场潜在市场容量约为900亿元。从产品结构来看,水稻种子约占总体市场规模

的21%,玉米种子占33%,蔬菜种子占31%,棉花种子占8%,油菜种子占3%,瓜果

及其它种子占4%。

2014年,我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达到165785.65千公顷,中国作物种植面积基数庞

大,种子市场的总体需求规模较大;中国农业生产的主要成本集中在农药、化肥以及税

负方面,种子成本相对偏低。随着科教兴农日益迫切,出于降低农业生产综合成本的考

虑,农民对优质种子的需求明显上升;中国主要农作物种粮价比与商品化率与国际市场存

在很大差距,意味着中国种业具有巨大的潜力;同时,种业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国种

子市场巨大的潜力一直吸引着国际种业公司。随着种子市场的大门在逐渐开放,世界种

业巨头积极在中国种业“排兵布阵”。跨国种业公司的进入,一方面可以为中国带来先

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同时也给中国国内的种子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必将进一步促

进种子行业的优胜劣汰和行业整合的步伐。

市场格局

国内种子行业的竞争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较小。据

统计,全国现有持证经营企业6000多家,注册资本500万元-3000万元之间的企业300

0多家,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只有80多家。二是行业竞争较为激烈。种子产品的

重要特点之一是同一种类不同品牌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很强,为争夺市场资源,各大种

子企业都在全力拓展销售网络,种子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三是行业集中度正在提

高,具有强大研发优势、丰富运营经验和品牌知名度的种业企业将有机会抓住行业发展

的机遇,成为业内领先企业。随着种子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国内优秀的种子生产企业

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

前景预测

种子是农业生产特殊的、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行业位于整个农业

产业链的起点,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

生的基础型、战略性产业,当今世界各国都把加强种子科技研究,推动种子产业发展列

为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农户长期使用自留种(如小麦等作物)的种植习惯等因

素影响,目前中国良种商品化率还不到50%,其中杂交玉米、杂交水稻(主要是籼稻)、

棉花、油菜等品种较高,而常规水稻(主要是粳稻)、小麦、大豆、蔬菜等商品化率比

较低。国际上种子商品化率平均可达70%,发达国家更高达到90%以上。随着杂交种的

普及和推广,我国种子商品化率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未来随着我国良种政策的进一步

实施,种子科技含量和商品化率的提高,我国种子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面临挑战

企业育种研发能力不足,缺乏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

的育种研发都是由国家出资、科研单位育种,种子公司只负责销售,因此虽然市场化已

有十多年的时间,公司仍然缺乏自主研发的积极性,研发投入不足,大部分企业研发投

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都在5%以下,远低于国外10%的先进水平。而科研单位主导的育

种存在着研究与市场需求脱节、缺乏分工合作、研发成果产业转化率低等问题。

《中国种子行业调查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6-2022年)》在多年种子行业研

究结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种子行业市场的发展现状,通过资深研究团队对种子市场各

类资讯进行整理分析,并依托国家权威数据资源和长期市场监测的数据库,对种子行业

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中国种子行业调查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6-2022年)

可以帮助投资者准确把握种子行业的市场现状,为投资者进行投资作出种子行业前景预

判,挖掘种子行业投资价值,同时提出种子行业投资策略、营销策略等方面的建议。

正文目录

第一章 中国种子行业概述

1.1 种子行业定义及分类

1.1.1 种子概念及定义

1.1.2 种子分类

1.1.3 种子的储存

1.2 种子行业的背景分析

1.2.1 种子行业的发展历程

1.2.2 中国种子产业的行业特性

1.2.3 《种子法》实施对行业的影响

1.2.4 产业化政策引导行业前进

1.3 种子行业的特殊性

1.3.1 种业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

1.3.2 种子行业的高技术壁垒

1.3.3 种子市场需求的相对稳定性和依赖性

2016林木种苗执法行动实施方案2篇
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六篇

第1篇

为加强我县林木种苗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促进林木种苗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及《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态建设的基础,是森林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林农收入的重要资源。开展百日林木种苗专项执法行动,对于宣传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林农依法制种、依法兴种的意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新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进而有序推进森林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突出开展专项行动的重点

本次林木种苗专项执法行动,将以《种子法》、《省林木种子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为依据,以保证森林建设向纵深推进,建立规范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为目标,全面开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无证生产、经营种苗;二是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三是虚假林木种苗广告;四是盗用、仿冒授权品种。同时,将林木种苗档案建立、完善、管理作为本次执法行动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为保障此次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由副局长杨多新牵头组织,局森防站具体负责,局林政科、营林科、森林公安分局配合。

四、明确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百日林木种苗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和监督。同时,对查出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跟踪报道,督促整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要严格按照重点查处的内容和要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既要敢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三是加大专项执法行动的信息报送,我地将及时报送执法行动的相关信息。四是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登记及案件查处反馈制度。

第2篇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规划,落实2016年度植树造林任务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造林绿化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今冬明春,我县计划安排绿化面积49600亩,完成道路绿化200公里,渠道绿化177公里,村庄居民点绿化200个,水库、塘坝绿化300口,新建和完善农田林网庇护面积10000亩,新育苗2000亩,义务植树170万株。

二、工作重点

以创建省级森林城市为目标,以实施国家和省、市林业重点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创新造林绿化体制、机制,着力做好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努力争创全省生态县,打造“天蓝、水清、景美”的绿色生态。

(一)国家和省、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

1.江淮分水岭岭脊地带森林长城工程。江淮分水岭岭脊地带在我县涉及等12个乡镇。

2.水库、水库水源地保护区造林工程。主要实施范围为我县干渠以南二级保护区,涉及等3镇(区)。

3.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重点在双墩镇实施风景林基地建设。

4.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

(二)渠道、水库、塘坝周边水源涵养林工程。对县内12口中型水库以及瓦东干渠陆域沿岸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合理规划,建设水源涵养林,减少水土流失,增强蓄水保水能力。

(三)绿色长廊绿化和提升工程。在双墩镇至下塘镇双向8车道两侧20米范围内规划建设高标准绿化景观带;在县城和乡镇政府城镇出入口、高速下道口及县内主干道路的两侧进行绿化升级工作;在提升完善合淮阜高速、外环高速现有绿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动员原有企业、大户或招引新企业将两侧产业林带全部扩建至200米范围。

(四)森林城(市)镇和森林村庄创建活动。结合美好乡村建设活动,认真做好示范村村庄绿化工作。以行政村为对象,以自然村为基础,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森林城市、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创建活动。2016年在确保完成省级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的同时,全县争创万亩乡镇1个、省级森林城镇3个、省级森林村庄15-20个。

(五)现代农业示范园园区绿化工程。结合龙门寺水库和杜集乡、朱巷镇等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做好园区内的绿化和苗木花卉种植,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的苗木花卉产业。

三、建设标准

(一)成片造林。每亩栽植密度大于74株以上,栽植株行距可采取4*2米或3*3米。水库上游二级水源保护区和江淮分水岭岭脊等市级重点工程造林主要树种苗木米径要达到5厘米以上,规模造林小班起始面积300亩,其他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亩。

(二)绿色长廊。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林带宽度30米以上,苗木规格米径12厘米以上。国道、省道每侧林带宽度20米以上,县道每侧林带宽度10米以上,乡道及“村村通”道路每侧林带1-2行。河流、大型渠道每侧2行以上,其它河、渠1行以上。栽植株距3米,苗木米径要达到5厘米以上。【新种子法2016解读】

(三)集镇及村庄绿化。按照标准做好主要道路、河、渠、街头空隙地绿化,成片造林面积不少于30亩,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所在集镇绿化覆盖率要达35%以上,美好乡村建设示范村村庄绿化覆盖率要达45%以上。村庄绿化当年人均植树10株以上;充分利用村庄四旁隙地大力营造“五林四园”(“五林”即:围村林、护路护堤林、庭院林、水口林、游憩林;“四园”即:小果园、小竹园、小桑园、小药园),环村林带、成片造林面积不少于20亩。

(四)农田林网。农田林网网格庇护面积控制在200亩以内,树种布局可采取乔灌结合的模式,林带栽植2行以上,栽植株距为3米。

(五)水库及当家塘绿化。水库、当家塘沿上游三面绿化,造林2行以上,每个中型以上水库造林小班面积50亩以上,中型以下水库造林小班面积30亩以下,新建当家塘埂栽植乔木2行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全县植树造林的指导、督查、验收和服务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县指导、乡(镇)负责、村(组)落实、企业和大户为主”的要求,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植树造林工作的规划设计、检查监督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村村通水泥路、高速公路连接线绿化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大中型渠道、水库等绿化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造林绿化工作的资金筹措、调度、监管和使用。各乡镇(区)要明确工作班子,精心谋划、周密安排,层层分解落实造林任务,积极推进造林绿化工作。

(三)创新工作机制。坚持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广泛吸引外地有实力的苗木花卉企业入驻建设林业产业园,把生产经营权落实到企业和大户,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规模林业和精品林业;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形成政府、企业、大户、农户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对造林投资企业或大户所造林木当年成活率、保存率达到85%以上的,县政府及时予以确权发证;对规模化造林的企业或大户,按照长政办〔2016〕8号文件规定,给予解决3%(最多不超过20亩)的附属设施用地;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简化审批手续,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满足各类造林绿化主体需求;对所有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申报贷款贴息。

(四)强化考核督查。县政府与各乡镇(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林业生产任务纳入各乡镇(区)和县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重点考核乡镇(区)当年新造成片林任务完成率、林木绿化率和活立木蓄积量三项指标。通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责任,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五)严格兑现奖惩。制定出台《县2016-2016年森林增长工程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等植树造林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植树造林的支持扶持力度。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1月底前)。成立领导组织,制订奖补政策、下发植树造林工作实施方案及造林任务,各乡镇(区)将建设任务层层分解到村组,造林地点规划设计到具体田头地块,并迅速开展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落实造林主体和用地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各乡镇(区)积极开展外出招商工作,确定造林企业和大户,签订用地协议及建设合同,开展土地流转前的土地丈量等造林前期准备工作。

(三)工程建设阶段(2016年3月底前)。2016年1月20日前,全面开展造林整地工作,并进入栽植阶段;2016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栽植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4月和9月)。2016年4月,开展春季造林实绩验收,做好工程验收小结,上报省、市主管部门核查;2016年9月,开展秋季验收,上报省、市确认,做好相关政策补助兑现工作。

2016年度合作协议
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七篇

年度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有计划的推广良种,规范市场运作行为,维护和协调合作双方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玉米杂交种子合作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预约销售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授权销售区域。

品种名称

包装规格

预约数量

定金数量

授权销售区域:

丰玉4号

4500粒/袋

丰玉4号

2kg/袋

浚单22

2kg/袋

丰玉4号

#url#袋

20年月日前缴纳定金:万元预付款:万元合计:万元

丰玉4号#url#袋包装种子,实行底价提货、统一价销售、无售后返利。

二、甲方确保乙方在本协议授权的区域,拥有河南省福旺种业有限公司约定玉米品种的种子销售权;并按协议做好种子发货、物流运输和市场维护、技术服务等事宜。

三、甲方保证供给乙方销售的种子质量,符合国家gb/f4404.1—2016标准。乙方在收货时要会同甲方封样备查,对种子的净度、水分、发芽率三项指标在15日内(纯度在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所供种子符合国家标准。

四、关于种子售后返利和结算问题。根据合作客户的定金、预付款数量、提货铺货时期、实际销售量、退货率和遵守公司区域、定价规则等因素,确定返利后的正常结算价格。在正常结算价格的基础上,分别核算各乙方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激励政策和补贴费用。

五、定金优惠:合作客户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数量缴纳定金,具体标准为每袋4.00元;在结算时按缴款具体日期,根据种子销售数量分类分段给予优惠,具体标准如下:

● 2016年玉米种子销售返款接转为定金的,优惠0.80元/袋。

● 在2016年11月1日前交纳定金的;优惠0.60元/袋。

● 在2016年12月1日前交纳定金的;优惠0.40元/袋。

● 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交纳定金的;优惠0.20元/袋。

本条款有效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签约未打定金的不保证供货和享有种子销售权,甲方可另行安排区域经销商。

六##、乙方所缴纳的款项扣除定金后的超出部分为玉米种子预付款,可全部抵充首批提货种款。并按缴款具体日期给予计息分红:

● 2016年玉米种子销售返款接转为预付款的,每10000元抵顶现金10400元;

● 2016年11月1日前,每缴纳10000元抵顶现金10300元;

● 2016年11月2日-11月30日前,每缴纳10000元抵顶现金10200元;

● 2016年12月1日- 12 月31日前,每缴纳10000元抵顶现金10100元。

●对新缴纳10000袋种子定金的客户,享受公司核心客户待遇和服务。对预付款50000元以上的部分,除执行以上条款外,另外赠送精美礼品若干。

七、提前铺货##:乙方在2016年3月1日前提货铺货的,甲方在结算时,根据种子实际销售数量给予优惠:

●在2016年1月1日前提货铺货的,结算时给予0.80元/袋的优惠

●在2016年2月10日前提货铺货的,结算时给予0.60元/袋的优惠。●在2016年3月1日前提货铺货的,结算时给予0.40元/袋的优惠。

八、物流政策:公司严格按协议做好种子发货和物流运输。合作客户在2016年2月10日前提货的,种子运费由公司全额补贴;2016年3月1日前提货的,种子运费由公司补贴50%;2016年3月1日后提货的种子运费公司不再补贴。

九、甲方给乙方配发广告光盘、招贴画、宣传单等促销物品,随首批提货到位;支持其实施门店促销、传媒广告、采发或制作宣传促销物品等活动。

2016-2016年度广告宣传费用采取定量补贴办法;根据种子销售数量分段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种子销售量2000袋以内部分,结算时给予0.40元/袋的补贴;

●种子销售量达到2001-5000袋部分,结算时给予0.60元/袋的补贴;

●种子销售量达到5001-10000袋部分,结算时给予1.00元/袋的补贴;

●种子销售量达到10001袋以上部分,结算时给予1.20元/袋的补贴。

十、乙方要在本协议约定的销售区域,遵照甲方书面通知的种子价格(批发价)提货销售;若出现跨区域窜货、低价倾销等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将扣罚乙方的售后返利,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十一、乙方承诺包销不退货的,可在抵扣各项返利优惠和补贴费用后,按结算底价付款提货。一次性提货的全额抵顶前期缴纳的定金和预付款,若分批提货的,其前期缴纳的定金,根据提货批次按比例抵顶。

十二、乙方可按照约定数量可分批次提货组织销售,若需调货的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退货数量原则上以最后一批提货量30%为限,退货费用乙方负担,退货地点和质量要求另行规定。

十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从乙方缴纳种子定金之日起生效,到2016年6月30日终止;同时,乙方下年度在本区域同等条件下,享有当年度合作品种和甲方后续新品种联合开发的优先续约权。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充条款,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新种子法2016解读】

地址: 地址:

电话 负责人:

二〇年月日

年度合作协议 [篇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现“两个率先”和加快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经苏州和宿迁两市政府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2016年挂钩合作协议如下:

一、 产业转移

1、

宿迁市主动策应苏州市挂钩合作工作,积极接受产业转移。苏州市进一步推动和引导苏州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到宿迁,特别是在开发区投资兴业。

2、

苏州市继续对口支持宿迁市工业园区建设,利用其经济结构调整、主导产业扩张和产业转移的契机,鼓励引导各地区和各类企业到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县(区)工业园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成片开发,并协助宿迁市招商引资。

3、

继续动员苏州企业到宿迁投资兴业,拓展市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组织苏州在结构调整、设备改造、扩大生产、产品配套等方面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民营企业赴宿迁实地考察,交流洽谈合作项目,促成企业及配套项目在宿迁市落户。

4、

进一步加强两市外经合作交流,组织苏州外资、三资企业到宿迁考察访问,推荐苏州开发区内需生产扩张的企业到宿迁,把宿迁作为其产品生产配套的基地。

5、

苏州市政府举办的经贸洽谈、商品交易、展览展销等活动,优先安排宿迁市参加,并减免有关费用。

二、劳务合作

苏州市继续帮助宿迁市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把开展劳务合作作为两市产业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互补的重要项目来抓,继续提供技能培训和用工支持。

1、

在苏州、宿迁两市南北劳务合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做好劳务合作规划、组织、协调工作。苏州市定期到宿迁地区举办大型劳动力招聘专场,全年苏州有组织地接纳来自宿迁的劳务人员达到35000人。

2、

继续实行厂校合作、校校合作订单式培训和定向招生,对口培训和转移输出宿迁劳动力。

3、

苏州支持宿迁加强职教园区建设。苏州市及所辖市、区,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对口挂钩帮扶的宿迁市和所辖县(区)职教园区建立职业培训学校。宿迁对苏州方面的投资办学,实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4、

为有效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便于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苏州市为宿迁籍务工人员在苏集中管理等提供方便。

三、农产品供求合作

1、

苏州及有挂钩帮扶任务的市、区分别在各自范围内建立宿迁农产品的批发市场。

2、

苏州市继续加强对宿迁市粮油产品的收购工作,支持宿迁市的农业发展。

3、

苏州市在宿迁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继续把宿迁市作为粮油、蔬菜、畜禽、水产、花卉等农副产品生产供应基地。

四、科技教育与卫生

1、

加强苏州与宿迁两市的科技合作交流,苏州市科技局继续对宿迁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技术上的支持。由两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帮助宿迁论证科技项目。

2、

苏州市继续支持宿迁市的教育事业发展。2016年苏州市政府出资100万元,用于宿迁市市区中、小学教育设施建设,具体项目由两市挂钩合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商定。

3、

继续做好两市职业学校的结对帮扶工作。采取联合办学的方式,苏州市职业教育部门在宿迁市招收部分学生,对招收的经济困难学生在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毕业学生优先推荐就业。

4、

苏州市卫生局为宿迁市代培进修若干名骨干医师(一年期)。

五、两市交流

1、

年内两市党政代表团组织互访一次。

2、

继续推进两市干部互派交流,帮助宿迁搞好基层干部培训工作,2016年继续给予往年的优惠政策,具体由两市组织部商定。

3、

两市挂钩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根据协议原则制定细则并落实到相关部门,推动各项合作的开展。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后生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长签名)(市长签名)

2016年度乡镇工作计划8篇
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八篇

第1篇:乡镇人大工作计划

2016年,人大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全国、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保增长,促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基调”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加强代表队伍建设,提高代表整体素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提升人大工作实效,全力推进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人大在促进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认真领会精神,积极建言献策。领会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刻理解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紧紧扣住发展的主线,把握好和谐发展的关键,以突出维护群众利益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发展,稳定和谐”的工作指导思想,在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矿山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广泛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参谋,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2、着力推进社会和谐,围绕发展社会事业,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农村民主管理等方面,开展人大的监督和协助工作,帮助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和谐因素,推动相关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着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委意图;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民主法治,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

二、加强主席团自身建设,提高操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1、坚持党委领导核心。在党委领导下,主动融入发展大局,积极服务经济发展中心,把党委赶超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年内向党委汇报人大工作不少于4次。

2、加强主席团成员的自身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主席团成员坚持做到每季度集中学习1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人大业务知识等,并作好讨论学习记录。

3、加强主席团日常工作。主席团日常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开展规范有序,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齐全,人大主席、副主席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把主要精力从事人大工作,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半年有工作小结,年终有工作总结。

4、依法开好人大主席团会议。坚持人大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并有会议通知、材料、内容、记录。人大各项制度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修订并要上墙,办公室设施齐全,环境卫生整洁。

5、认真搞好人大信息等宣传报道工作。人大主席团要积极加强宣传报道,年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用人大方面的稿件3篇。

6、人大主席团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依法开好人大会议

1、认真做好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会议的时间及有关筹备工作情况。会议材料规范,并印发参会代表和列席人员。

2、会议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保证代表有足够时间对人大、政府、财政和计划报告进行审议。认真收集、梳理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3、会议期间的选举程序规范合法,选举确保成功。

四、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认真做好闭会期间的代表选举和补选工作。严格做到程序规范合法,确保选举不发生非正常情况。

2、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健全并落实代表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年内举办人大培训班1次以上,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集中学法用法2次以上,主席团撰写上报3篇以上代表先进典型材料,及时发放代表学习资料,做到学习有记录、培训印发材料。

3、积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小组作用。建立新的一届代表小组并编印代表小组名册,主席团建立联系负责代表小组工作制度,年内召开代表小组长会议4次以上。

4、坚持并完善主席团成员联系走访代表制度。定期向代表通报主席团工作,邀请代表列席主席团有关会议,组织代表搞好执法检查等,充分发挥代表参政履职作用。对在走访中收集到的代表建议及时形成书面综合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五、加大人大监督,推进政府工作

1、加强对财政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预算法》、《监督法》的规定,督促本级政府严格编制和执行预算,规范财政开支。随时掌握了解本级财政的运行情况。

2、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本级政府工作报告实施情况和资金投入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深入进行调查,认真组织审议,依法作出决议、决定,行使决定权,并形成书面决议。

3、认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和五保供养、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四项工作汇报,对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督促政府及其部门抓好办理落实。

4、组织代表对我新农村建设、防汛、村级公路建设等情况进行视察,对我小城建设规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等情况进行调研,对《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条例》和《林木种子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督条例》在我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加强做好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创新信访工作方式,建立领导排班接待日制度,加大交办、转办、督办工作力度,增强信访工作实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2篇:乡镇工会工作计划

2016年,人大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镇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全国、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保增长,促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基调”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加强代表队伍建设,提高代表整体素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提升人大工作实效,全力推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人大在促进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认真领会精神,积极建言献策。领会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刻理解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紧紧扣住发展的主线,把握好和谐发展的关键,以突出维护群众利益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发展,稳定和谐”的工作指导思想,在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矿山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广泛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参谋,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2、着力推进社会和谐,围绕发展社会事业,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农村民主管理等方面,开展人大的监督和协助工作,帮助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和谐因素,推动相关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着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委意图;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民主法治,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

二、加强主席团自身建设,提高操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1、坚持党委领导核心。在镇党委领导下,主动融入发展大局,积极服务经济发展中心,把镇党委赶超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年内向镇党委汇报人大工作不少于4次。

2、加强主席团成员的自身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主席团成员坚持做到每季度集中学习1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人大业务知识等,并作好讨论学习记录。

3、加强主席团日常工作。主席团日常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开展规范有序,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齐全,人大主席、副主席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把主要精力从事镇人大工作,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半年有工作小结,年终有工作总结。

4、依法开好人大主席团会议。坚持人大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并有会议通知、材料、内容、记录。人大各项制度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修订并要上墙,办公室设施齐全,环境卫生整洁。

5、认真搞好人大信息等宣传报道工作。镇人大主席团要积极加强宣传报道,年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用人大方面的稿件3篇。

6、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依法开好镇人大会议

1、认真做好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会议的时间及有关筹备工作情况。会议材料规范,并印发参会代表和列席人员。

2、会议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保证代表有足够时间对人大、政府、财政和计划报告进行审议。认真收集、梳理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3、会议期间的选举程序规范合法,选举确保成功。

四、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认真做好闭会期间的代表选举和补选工作。严格做到程序规范合法,确保选举不发生非正常情况。

2、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健全并落实代表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年内举办人大培训班1次以上,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集中学法用法2次以上,主席团撰写上报3篇以上镇代表先进典型材料,及时发放代表学习资料,做到学习有记录、培训印发材料。

3、积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小组作用。建立新的一届镇代表小组并编印代表小组名册,主席团建立联系负责代表小组工作制度,年内召开代表小组长会议4次以上。

4、坚持并完善主席团成员联系走访代表制度。定期向代表通报主席团工作,邀请代表列席主席团有关会议,组织代表搞好执法检查等,充分发挥代表参政履职作用。对在走访中收集到的代表建议及时形成书面综合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五、加大人大监督,推进政府工作

1、加强对财政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预算法》、《监督法》的规定,督促本级政府严格编制和执行预算,规范财政开支。随时掌握了解本级财政的运行情况。

2、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本级政府工作报告实施情况和资金投入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深入进行调查,认真组织审议,依法作出决议、决定,行使决定权,并形成书面决议。

3、认真听取和审议镇政府关于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和五保供养、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四项工作汇报,对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督促政府及其部门抓好办理落实。

4、组织代表对我镇新农村建设、防汛、村级公路建设等情况进行视察,对我镇小城镇建设规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等情况进行调研,对《种子法》、《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湖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以及《湖南省劳动保障监督条例》在我镇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加强做好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创新信访工作方式,建立领导排班接待日制度,加大交办、转办、督办工作力度,增强信访工作实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3篇:乡镇文化体育站工作计划

2016年文化站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为了搞好2016年文化工作特制订以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上级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体育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为目标,扎实做好文化、体育工作,为全镇的“五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力争跨入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乡镇先进行列。

三、工作任务

1、全力配合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抓好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2、积极完成上级文化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各种组织活动。

3、用活用足省文化三大项活动资金,使农村群真心享受文化生活的实惠。

4、每逢节假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5、送电影下乡每村委安排6场。

6、结合“三八”妇女节,3月4日,将参加“三八”女子跳绳比赛,3月8日组织15个妇女参加市体育局和妇联联合举办的活动。

7、上级文化执法部门对全镇文化节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

8、配合镇里搞好文化艺术活动。

9、进行“十八大”精神宣讲活动及文化三下乡文艺汇演,同时还将有送图书、送电影下乡活动;

四、工作措施

1、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搞好自身建设。

2、积极参加上级文化部门举办的各种业务知识培训,不断地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3、对照工任务和目标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开展工作。

第4篇:乡镇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心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为此,我镇特制定2016年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使未成年人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二、工作的具体实施

1、领导重视。由镇党委委员任组长,各镇直居委会、村“两委”的全体成员任成员,对工作的全面实施,给予大力支持和紧密配合,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2、举办未成年人家长培训班,学习宣传党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做到活动有记录、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3、全面贯彻九年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四率”要达到110%。如发现辍学,村“两委”立即进行劝学,并查明原因就地解决。

4、学习宣传落实“两纲”,紧密配合妇代会的工作,妇代会要设维权站合投诉电话,以实际行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5、家庭、学校、社会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共同抓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思想道德,严禁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结伙滋事、辱骂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务、赌博、吸毒、淫乱、卖淫。严禁未成年人阅读、观看、收听宣传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读物合音像制品,严禁未成年人进入成人歌舞厅和网吧。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人人有责。

6、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如发现此事及时上报妇代会。也可以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7、积极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为他们创造条件。如:问题活动、读书活动、各类知识演讲活动、学雷锋活动。利用“两假”组织活动。

8、积极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潜移默化地为子女作表率,对孩子要做到因势利导,循循善诱。使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把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妇代会可以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重要条件。

9、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未成年人的教育,不许歧视、侮辱、讥讽、主动热情地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5篇:乡镇政协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激励和引导政协委员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积极履职服务大局,龙潭镇政协紧紧围绕县政协关于深入开展“强素质、树形象、立新功”的活动要求,坚持民主和团结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中做出新贡献,努力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现将活动计划制定如下:

一、抓好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委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和使命。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学习《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及有关业务知识。积极做好理论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加强学习型政协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协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县、镇党委统一部署,落实各项学习制度,至少一个季度组织委员活动一次。

二、履行三项职能,积极服务发展

1、走进基层,维稳促和。要充分发挥政协的优势,切实做好团结各界、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工作。认真听取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信仰人士的意见,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协助镇党委和政府协调关系,化解阻力,形成合力,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镇党委、镇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上来。

2、尊重事实,提高民主监督水平。围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镇党委、镇政府决策的落实情况,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科学发展情况,继续运用会议、视察、建议案等形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要积极探索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进一步丰富民主监督内容,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完善民主监督程序,促进民主监督成果转化。

3、全面调查、深入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提案。要围绕镇党委的中心工作,选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视察。一是在平时工作中,要求委员立足自身工作特点,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本行业、本单位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组织委员对全镇重点工程等工作进行调查视察,视察全年不少于两次。使委员对全镇工作情况有一个细致的了解,及时写出有份量、有价值的视察报告,并认真抓好跟踪问效,每个委员至少提交两份有质量的提案。

4、调动委员工作热情,积极建言献策。走访政协委员是密切与政协委员关系的一种好形式,一年至少要有两次,通过走访及时了解政协委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激发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热情。同时,在政协委员中广泛开展联系专业户、帮扶困难户活动,争取每位政协委员都有一个帮扶对象,察民情、听民意,积极为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

三、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履职水平

1、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再立新功。强化责任管理,加强机关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建设“学习型、调研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的要求,坚持一月一堂课制度,确立为基层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努力形成团结、奋发、进取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再创辉煌。

2、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组织委员开展调查、视察、座谈等经常性活动,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充实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健全活动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使用。

3、加强与上级政协和镇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切实加强与县政协的联系,努力使活动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提高活动效果。按要求准时上报有关材料,每次开展活动及时上报文字材料,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第6篇:乡镇办公室学习计划

为切实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理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特制定2016年度学习计划。

一、学习对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二、学习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县党代会、人代会精神及国际国内外热点时事。

(二)专业知识学习。重点学习文秘业务知识、兄弟镇办公室工作管理的先进经验;学习机关后勤管理的先进做法及机关形象建设的先进模式;学习农业、工业、金融、财经、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政务督查等专业知识。

(三)法律法规学习。重点学习公务员法、“六五”普法规定的学习内容、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廉洁从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学习形式

(一)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办公室统一安排集中学习时间,其余时间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由各人自学,也可以由各科室自行组织学习。

(二)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根据学习的需要,办公室适时请进来或走出去学习先进地区的新经验、新做法、新知识,深化学习内容,提高学习质量,拓展学习领域,开阔干部视野。

(三)业务学习与岗位练兵相结合。注重学以致用,结合读书活动,围绕提升工作人员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练兵,模拟演练活动,增强学习效果。

四、集中学习安排

五、学习要求

(一)严肃纪律。全体干部职工要有较强的学习意识,按时参加办公室的集中学习,不准无故缺席,不准迟到早退。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做好考勤记录。

(二)严格要求。学习必须做到三有,即有学习资料,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年终,办公室组织优秀学习心得评选活动。

(三)强化考评。对读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没有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提出批评,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第7篇:乡镇减负工作计划

为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州、县关于减负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排吾乡的社会稳定,长久治安,特制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落实好减负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建全减负工作班子,继续完善减负办公室软件建设,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并上,明确乡党委书记为全乡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牵头,乡减负办具体负责,各村支部书记、站所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做到分工明确,任务到人,常抓不懈,监管到位(此项工作3月份前完成)。

二、加大减负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减负惠农政策,着力提高农民群众对政策的认识度,着力提高基层干部执行政策的水平和能力。坚决做到:一是农民负担卡入率100%;二是各种涉农收费必须公示。(此次工作4月份前完成)

三、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坚决按中央及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抓落实,做到一是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二是严格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的环节;三是严把次项目实施质量;四是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管理。(此项目工作5月份前完成)。

四、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当前强化农惠农政策包括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油茶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生猪良种补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与补杀补助,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奖扶,农村劳动培训,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安居工程等,要确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和挪用(此项工作12月份前完成)

五、加大减负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全年实行减负监督检查工作2次,其中半年一次、年终一次,主要检查村级组织是否有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三乱现象的发生,各单位站所有无向村级组织及群众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三乱”现象发生,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如发现违规现象,将上报乡党委政府纪检机关给予严格查处。

第八篇: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作计划

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将在县妇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妇女儿童需求,不断完善和丰富工作体系和内容,努力做到“思想道德建设有新举措、主体教育活动有新发展、服务妇女儿童有新突破、活动阵地建设有新提高”,充分发挥好公益性校外教育场所和妇女活动阵地的作用,为建设幸福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努力做到思想道德建设有新举措,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工作体系。

1、以培养和谐意识为重点,加强少年儿童理想信念教育。在全乡少年儿童中积极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使他们深刻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努力构筑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思想基础。

2、组织参加少年儿童生态道德教育实践系列活动。儿童生态道德教育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倡导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也是改进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力出发点与主要内容之一。充分发挥校外教育的优势与平台作用,以生态道德教育为出发点和载体,构建一个校外教育、学校与家庭三位一体协共合作的儿童生态道德全民教育体系,开展生态道德教育研究与实践活动。

3、深入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具有我乡特色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促进少年儿童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和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

二、努力做到主体教育活动有新发展,不断完善多样化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体系。

1、继续开展“讲文明、讲礼仪”少年儿童风采展示大赛。通过歌舞表演、情景剧、音乐剧等不同的文艺形式,表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文化新风尚。

2、组织开展全乡妇女儿童乒乓球比赛。

3、积极参与“双有”主题教育活动网站建设和全国校外主题教育活动理论研讨会。

4、组织开展“庆‘六一’、小手拉大手”师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

5、组织开展英语口语大赛。

6、组织开展少年儿童体育舞蹈比赛。

7、继续开展好青少年讲故事大赛。

三、努力做到服务妇女儿童有新突破,不断完善多渠道的妇女儿童事务参与体系。

1、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好妇女儿童体育中心功能,倡导绿色健身、时尚健身、科技健身,让亿万学生走进阳光体育,真正成为提高全乡妇女儿童体质的“加油站”。

2、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她们自信、自立、自强;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心理疗伤和咨询帮助;为单亲家庭、特困家庭提供心理咨询和帮助。;邀请专家学者开展公益讲座,提供公益心理咨询援助热线服务。

3、搞好妇女培训学校工作,努力提高妇女的竞争能力和创业本领。充分发挥妇女活动阵地的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广大妇女开展职业生涯导航服务。开办妇女职业导航讲座咨询,加强与劳动等部门沟通,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做好妇女职业信息服务、咨询规划、岗位介绍、职业培训等工作,增强妇女在县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4、以养成良好习惯、提高科学素质、发展兴趣爱好、培养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为出发点,不断丰富校外教育培训活动项目,积极探索推进少年儿童素质教育。

四、努力做到活动阵地建设有新提高,不断完善多样化的服务设施功能体系。

围绕建设、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不断加大活动中心的建设力度和规范程度。积极争取资金,不断加强活动中心的建设,充分吸纳社会资源,争取各方支持,针对妇女儿童的具体需求,开发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健全服务体系,不断增强活动中心的服务能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活动中心服务妇女儿童的具体途径和工作体系。

在2016年的工作实践中,活动中心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贴近和服务广大妇女儿童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管理,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使广大妇女儿童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愉悦身心,推动我乡妇女儿童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2016乡镇农资经营人员培训方案
新种子法2016解读 第九篇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各农资网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法制意识,规范从业行为,确保市场农资产品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县农林局有关会议及文件的要求,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决定从近日起深入乡镇分期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农资从业人员举办农资经营人员培训班。现制订培训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强化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增强全县农资经营人员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提高农资经销人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从源头上杜绝假劣农资,避免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增强观念,齐抓共管,营造氛围,标本兼治,达到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目的。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培训,学习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提升农资经营户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提高农资经营人员的政治业务法律素质,增强学法守法意识、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意识,端正与更新经营理念,更好地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资资料,保障我县农业生产安全秩序,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培训对象

因培训项目的要求,本次培训原则上只对如下农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实行全部免费。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的人员,其包括县种子协会会员、全县农业、林业和供销系统、农资生产企业、农资连锁企业及其代销网点人员。

2、年龄在18到60周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已取得市级以上培训机构颁发的农业职业技能证书。

四、培训方式及时间

1、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聘请农科院、科技学院的教授、市委党校的高级法学讲师、县农技推广中心、县植保站的农业专家等对农资经营人员集中培训教育,地点在镇培训中心。

2、培训时间。

五、培训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围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知识进行解读。

二是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是学习农资市场管理制度、农资“经营台账”制度、种子留样备查制度、农资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登记的具体内容。

四是种子、农药、肥料法律法规及其基础知识。

五是国家最近有关农资管理方面的新政策和新规定;

六是种子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等知识;

七是农资生产经营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典型农资案例讲解;

八是主要农作物栽培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农业技术;并且进行农资经营户分类指导、座谈研讨。

六、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培训的质量和效果,镇上成立了由镇长同志任组长、分管副镇长同志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将此次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对农村干部的年度考核,把是否积极组织、是否带头参加教育培训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支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这次培训,强化组织领导。支部书记是培训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精心组织好培训工作。统一部署、合理安排,确保参训人员和培训时间,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2、严格培训制度。培训期间实行签到制,所有的参训人员必须按时报到,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准迟到早退。培训工作中,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对参训人员的签到情况、学习纪律、思想表现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同时,对培训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入档保存。坚持学员自我管理为主的原则,从学员中选拔一名班干部,负责培训的期间的学员学习生活安全管理。

3、加强培训考核。各农资企业、经营网点要高度重视,做好一线生产、经营人员的参训工作,人数较多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带队。培训的最后一天将组织参训人员考试和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将免费给予办理农资经营人员上岗证等。考试采用开卷考试形式,重在考核学员的学习态度与学习纪律情况,对课程的学习及接受程度,通过各种措施提高培训质量。

4、营造教育氛围。充分利用县乡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大对农资经营人员素质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注意总结培训经验,注意发现和培育一些好的典型,及时加以推广和宣传。对依法经营、成效明显的乡镇和单位,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营造开展农资经营教育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积极参与到培训活动中来,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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