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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户口迁移,福建

2016-12-22 11:22:3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规范户口迁移,福建(共8篇)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 总 则„„„„„„„„„„„„„„„„„5第二章 立户分户„„„„„„„„„„„„„„„„„6第三章 户口登记„„„„„„„„„„„„„„„„„10第一节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10第二节 国(境)外出生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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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规范户口迁移,福建 第一篇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5

第二章 立户分户„„„„„„„„„„„„„„„„„6

第三章 户口登记„„„„„„„„„„„„„„„„„10

第一节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10

第二节 国(境)外出生户口登记„„„„„„„„„„14

第三节 养子女户口登记„„„„„„„„„„„„„„16

第四节回国定居落户登记„„„„„„„„„„„„„18

第五节 恢复户口登记„„„„„„„„„„„„„„„20

第四章 户口注销„„„„„„„„„„„„„„„„„23

第一节 入伍户口注销„„„„„„„„„„„„„„„24

第二节 出国(境)户口注销„„„„„„„„„„„„24

第三节 死亡户口注销„„„„„„„„„„„„„„„25

第四节其他情形户口注销„„„„„„„„„„„„„27

第五章 户口迁移„„„„„„„„„„„„„„„„„29

第一节 一般迁移„„„„„„„„„„„„„„„„„29

第二节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31

第三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34

第四节就业人员户口迁移„„„„„„„„„„„„„38

第五节其他情形户口迁移„„„„„„„„„„„„„40

第六章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41

第一节 姓名„„„„„„„„„„„„„„„„„„„41

第二节 性别„„„„„„„„„„„„„„„„„„„45

第三节 出生日期„„„„„„„„„„„„„„„„„45

第四节 民族„„„„„„„„„„„„„„„„„„„46

第五节 户主„„„„„„„„„„„„„„„„„„„47

第六节 其他项目„„„„„„„„„„„„„„„„„48

第七章 户籍资料查询„„„„„„„„„„„„„„„50

第八章 户口证件管理„„„„„„„„„„„„„„„52

第一节 户籍证明„„„„„„„„„„„„„„„„„52

第二节 常住人口登记表„„„„„„„„„„„„„„53

第三节 居民户口簿„„„„„„„„„„„„„„„„54

第四节 户口迁移证件„„„„„„„„„„„„„„„56

第九章户口调查„„„„„„„„„„„„„„„„„58

第十章专用章管理„„„„„„„„„„„„„„„„59

第十一章户籍档案管理„„„„„„„„„„„„„„„60

第十二章 办理程序与时限„„„„„„„„„„„„„„61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63

第十四章 附则„„„„„„„„„„„„„„„„„„„64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户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户口管理包括立户分户、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在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第五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集体户户主除外)携带《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本人内页“常住人口登记卡”,下同)、《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本人或者户主不能亲自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户内成员或直系亲属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请。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负责本辖区户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户口管理工作的民警(含边防派出所现役干部)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十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

第十一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规范户口迁移,福建】

(三)土地使用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

【规范户口迁移,福建】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用于登记本辖区暂时无处落户人员户口,由户籍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新住户可以申请在该住址上另立一户。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其移至该公安派出所确定的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户。

第十四条 公民由于离婚、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造成暂时无处迁移落户的,可以提交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产权转移证明材料,申请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

登记在公共地址上的户口,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

第十五条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第十六条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达到当地县级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一定人数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三)本单位编办核定的编制数或者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可以办理随军家属落户。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提交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八条 具有招生资格并向外省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校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十九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因企业倒闭或者兼并,单位、大中专院校整合或者撤销等变动,已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撤销。撤销前,应当告知该单位,并冻结办理户内成员除户口注销、迁出以外的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

公民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登记在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户口应当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址。 第三章 户口登记

第一节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弃婴,都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规范户口迁移,福建】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离婚证》;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六条 年满6周岁未满14周岁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接生医院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亲子司法鉴定书,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公民年满14周岁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安派出所按照漏登漏报补录户口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因母亲不详不符合签发条件,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随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会商后核准办理:

(一)亲子司法鉴定书;

(二)经申报人签字确认的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学籍证明等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材料;

(三)申报人签字确认公民母亲不详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范围内,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申请在其中一方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所生子女随家庭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随其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也可以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应当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规范户口迁移,福建 第二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闽政〔2015〕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市落户条件

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厦门市要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放开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标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责任单位: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一、二两点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

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调整积分落户分值比重或者放宽落户条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就业居住地落户。

三、进一步提高人口管理水平

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统计局、法制办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推动建设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土地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

五、统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

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就业服务,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做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户口迁移,福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

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

七、抓紧落实政策措施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2015年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其他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本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于2015年6月30日前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和发改委、人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公安厅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法制办等部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官方版】福建公安厅户政-购建房户口迁入申请
规范户口迁移,福建 第三篇

购建房户口迁入申请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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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户口迁移,福建 第四篇

福州市户口迁移管理政策又刷新,3月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并实行的《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文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福州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

据了解,户口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有九项:

1.已在榕就业或有意向来榕就业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历(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留学生,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落户手续,其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指18岁以下,含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高中在校学生)可以随迁;

2.已在榕落实接收单位的35周岁以下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以申请在榕落户;

3.自2001年11月23日起,凡在福州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改房),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

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4.凡在县(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改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民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该城镇住房所在地;

5.凡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或企业经营骨干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加1个常住户口;

6.年上交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驻榕代表处、办事处可按年度为其在职员工申请办理1个常住户口,每增加25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加1个常住户口;

7.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妇(婚龄满三年)互相投靠,户口可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须投靠子女的,户口可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8.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知青,申请回榕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含该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9.就读于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

单位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符合上列第5、6、8项准入条件的人员和第2项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申请落户福州市区,还须在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公安机关凭各项职能部门核发的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由福州市政府统一印制,不受额度限制。

同时福州还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另外,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原村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意见》出台后,此前有关户口迁移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与该《意见》不一致的,依照该《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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