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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户口养老

2016-12-28 09:26:4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山东省农村户口养老(共6篇)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现将《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民政厅 东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2日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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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户口养老 第一篇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2日

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为保障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确保按时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养老床位建设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是指各级政府依法批准用于集中供养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居家式、会员制、产权式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建设用地不属于此范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将养老床位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养老床位建设任务,将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确保保障。

第五条 各级下达的用于养老服务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原则上,每所新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控制在50亩以内。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确保用于省政府下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审查养老服务项目举办者的信用等级、资金实力,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介绍信。

第七条 养老服务项目举办者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征地有关手续。

第八条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以土地划拨方式供地。

第九条 每半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将省政府下达的养老服务床位建设任务保障情况,养老服务项目的机构名称、详细地址、用地情况、设计床位数、用地批准时间等,逐级报省民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第十条 各级民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情况及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以兴建集中供养性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套取用地指标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用作他途的,加倍扣减所在地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户口养老 第二篇

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展,统一规范我省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建设由省、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系统的使用方为省、市、县级新农保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等环节均应纳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 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升级和更新

第四条 省级负责新农侏信息系统的整体设计、技术规范的制定、全省应用系统的开发、系统的升级和维护、向市级回传业务数据、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省市间网络的运行维护。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网络连通、汇接,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承担本行政区划内的业务和技术管理以及对县区的业务和技术指导职能。

第五条 需接入省级系统办理新农保业务的单位,应逐级向上提出系统接入申请,按照规定要求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基本情况和接入需求,由省级统一审核、备案。获得核准、备案后,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终端设备和网络设备清单进行采购。

第六条 申请接入的单位采购设备及软件齐全并验收合格后,应逐级向上提出联合调试申请,上报需接入设备的具体参数,由省级备案并统一安排联调测试时间。联调测试通过后,方可接入省级集中的生产系统正式使用。

第七条 需回传业务数据的市,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向省级报告,并详细说明市级接收数据设备的配置参数。【山东省农村户口养老】

第八条 新农保省级集中信息系统的核心设备更新参考年限为六年。

第三章 系统的使用

第九条 初次启动新农保业务并且没有建设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县(市、区),应直接使用省级平台进行日常业务办理,启动前需要整理相关乡镇、集体和参保人员信息(数据格式详见技术规范)并通过系统相关功能将数据导入系统。

第十条 对于已经建设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县(市、区),需要将已有的参保人员信息、缴费和发放信息导入到省级新农保信息系统(数据格式详见技术规范)。【山东省农村户口养老】

第十一条 对于新增加的业务需求,各市级单位应在汇总分析各县(市、区)业务需求后,上报至省厅农村保险处,由省厅农村保险处汇总研究全省业务需求后,提取符合全省政策要求并具有共性的需求,转交厅信息中心共同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机具采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时,应注意与参保人员本人核实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市应采用与公安机关实时联网的方式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使用活体指纹采集仪采集指纹数据时,应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支付养老金指纹身份认证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数量,采集完整并同步进行校验,以保证指纹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四章培训

第十四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终端用户上岗前需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熟悉新农保信息系统、指纹采集系统、二代身份证阅读机具、电子档案系统等软硬件的使用。

第十五条 省级负责市、县(市、区)级终端用户的培训工作, 乡镇(街道、社区)终端用户的培训由地市级负责组织。

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当系统终端用户遇到异常情况无法正常使用系统时,应首先在本地按照先硬件后软件、先网络后系统的/顷序逐步查找并排除故障。在确认本地不存在故障点后再向上一级网络节点报告,提交详细的故障发生时间、现象和排查结果。

第十七条 在收到下级节点故障报告后,应首先评估下级节点故障排查工作的合理性,如发现不妥之处,应指导下级节点重新排查。如无不妥,则应将本节点以及下级节点视为终端用户,在下级节点协助下共同排查故障原因。如无结果,应继续向上级节点报告故障,直至最终排除故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山东省农村户口养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山东省农村户口养老 第三篇

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

【山东省农村户口养老】

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三章 许可权限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委托机关必须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三)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

(四)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机构建设前,申请人应根据机构举办性质到有关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申请人要求政府提供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享受优惠政策的,许可机关在审查其信用等级、资金实力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可向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介绍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

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2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五章 许可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

第十八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

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山东省农村户口养老 第四篇

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由政府组织、引导和实施的的制度安排,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92年1月,民政部总结试点经验,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至1998年发展到鼎盛时期,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山东模式”、“苏南模式”和“广东模式”。在短暂的发展高潮后,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政策选择的时机以及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在1999年被国务院“叫停”。随之,出现了大面积退保现象,部分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陷入停滞,而山东省却继续探索。2009年9月1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开始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本文通过分析山东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整体情况、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入的研究,依据山东省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提出适合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的具体措施,为试点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照。【关键词】:山东省新型对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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