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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购新政策

2017-03-15 15:22:11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多地限购政策的接连出台,对于稳定住房市场、防范住房炒作等都有了较为明显管制,也代表了目前全国楼市调控政策继续收紧的大趋势。以下是 ...

  多地限购政策的接连出台,对于稳定住房市场、防范住房炒作等都有了较为明显管制,也代表了目前全国楼市调控政策继续收紧的大趋势。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郑州限购新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郑州限购新政策

  10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郑州市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明确,居民家庭所购住房位于限购政策规定的限购区域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此轮限贷政策出台前,这一比例是20%。这意味着,购买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子,首付款多拿20万元。

  通知还明确,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此前,这一比例是30%。对于购房者中的刚需族,通知明确,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首套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房,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李恒教授认为,要让房地产市场回归其社会属性,房价能够真正反映社会需求和收入水平,形成健康的良性市场,一要减少盲目需求和投机需求,紧缩银根,避免货币金融资产贬值预期带来的向房地产的盲目投资;二是扩大土地有效供给,减轻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削减高地价作为高房价“硬核”的助推效应。

  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

  郑州市房管局《通知》指出,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的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自2016年10月2日起,对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二、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已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特指新建商品房)或网签合同确认(特指存量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三、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范围。

  四、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

  五、限购期间,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结(离)婚证,如实申报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填写《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料审验义务,通过查询系统查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并由企业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对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将购房居民家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结(离)婚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与《申请表》一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住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不动产登记时提交。对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网签住房合同。

  七、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资料审核,在办理住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不动产登记时,要对《申请表》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并通过查询公安和民政部门系统,对购房人户籍家庭、婚姻状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八、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但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约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联机备案合同、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办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的,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属于屡犯的,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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