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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律师

2017-06-23 15:10:28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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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私募基金律师,希望对你有帮助。

  私募基金律师

  私募基金与律师实务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F)是指通过私募形式,获得较大规模投资资金,形成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以“专家理财”方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或操作风格,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VCF),即投资于创立初期的企业或者高科技企业;其二是增长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F),投资处于扩充阶段企业的未上市股权,一般不以控股为目标;其三是收购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资于成熟企业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权,意在获得成熟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以整合企业资源,提升价值。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基金,即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Finance)、夹层资本(Mezzanine Finance)、基本建设(Infras-tructure)、管理层收购或杠杆收购(MBO/LBO)、重组(Restructuring)和合伙制投资基金(PEIP)等。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在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多指后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募集,他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须披露交易细节。

  2、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较少涉及债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机构对呗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在投资工具上,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形式。

  3、投资于非上市企业,极少投资公开发行公司。

  4、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与风险投资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可达3至5年或更长。

  6、流动性较差,无供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市场。

  7、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兼并收购、管理层回购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目前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至5%。现在,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92年发起设立的“淄博基金”,是我国首只私募股权基金,当时类似的基金有几十个。由于监管不力,中国早期私募股权基金的诚信资源受到较大损害,国家被迫进行了关闭。近年来,外国私募股权基金以各种渠道进入国内进行投资的规模和数量达到了空前的地步。私募股权基金不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而且介入范围越来越广,如房地产、金融服务业、制造、医药、电信等行业。特别是2006年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新《公司法》、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法律障碍进一步扫除。当前以公众股权(上市公司)为顶层、以私募股权基金委第二层、以创业风险基金委第三层、以“天使投资”为底层的金字塔式股权市场正在形成,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已走迎来发展契机。

  律师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必要性

  近几年,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融资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导致巨额经济损失甚至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如下环节,进行顾问把关吗,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规避风险,是必不可少的。

  其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需要律师参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对于涉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其进入的法律依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审批、注册登记、资金募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

  其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或者募集资金,需要专业律师来帮助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其中涉及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合同或信托合同,权益分配合同等,亦需要专业律师提供帮助。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要律师帮助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草拟投资合同。

  其三,需要律师参与拟订公司内部权益的分配模式。

  其四,需要律师参与策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权衡各种退出模式的利弊、退出模式的选择、退出法律文件的起草都必须有专业律师的帮助。

  专业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实务

  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运作过程中提出的专业策划、评估和建议,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相当的增值服务价值。

  一、募集阶段的律师实务

  1、参与基金模式策划设计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

  如果采用公司制,律师需要事先审查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对于投资人门槛、注册资本额、投资管理人资格等实质性条件的规定。

  如果采用信托制,需审查是否符合《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的要求。

  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需审查是否符合当地法规、规章设置的投资门槛,以及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限制。

  2、参与基金模式策划设计

  律师可以协助私募基金发起人进行基金路演,制作、修改路演材料以及基金初步组建方式的投资意向书等,参与投资人与基金发起人的协商谈判,必要时可以帮助基金帅选和推荐专门的代销机构进行基金推广,草拟并修改代销协议。

  3、起草基金的核心法律文本

  根据基金确定的不同设立组织形式,律师帮助基金起草并确定私募股权基金最终的法律文本。比如《公司章程》、《内部治理规章制度》、《有限合伙协议》、《信托合同》和《委托投资顾问协议》等。

  4、协助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时还需要科学技术部的审批,在审批过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只需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5、基金份额的变更转让

  基金要引入新的投资人或将原有投资人的份额转让,会涉及其他的协议,该过程也将需要律师的协助。

  二、运作阶段的律师实务

  1、投资准备阶段

  投资人在投资准备阶段需要律师对法律上的可行性进行认可,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以及对投资模式的策划。

  2、投资过程阶段

  投资过程中律师提供的法律工作及法律文本包括:

  (1)起草意向书和保密协议

  在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初步达成投资意向后,律师将起草投资意向书。同时,律师应帮助合作各方拟定保密协议,确保谈判在安全的秘密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尽职调查结果与被投资企业所披露的情况一致,投资意向书的内容就成为最后收购协议中的核心条款。

  (2)尽职调查

  投资协议书签署完毕后,投资人委托律师对被投资企业的各种法律文件以及企业的运营及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对调查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解释和评估,尽可能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起草投资协议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即进入草拟投资协议阶段。投资协议包括《增值协议》、《转股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等,主要内容有:

  ①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选择要考虑:投资可变现、投资人利益的稳定回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等。可供投资人选择的金融工具有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债权等,律师应提出选择最有效金融工具的建议。

  ②股权安排

  投资人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股权中所占份额,关系到股东权益、融资结构以及股东间的相互制衡。股权安排与被投资企业的市盈率(PE)价值相关,通常采用的是Post-Value价值,即根据投资额与PE计算的被投资企业价值的比值计算投资人可取得的投资比例。

  ③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组成及投票权,高管人员的推荐,财务人员的派驻,以及未能达到预定业绩时治理结构的变更。此外,律师还可以设计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实现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控制。

  ④退出策略

  交易流程包括了审批、变更登记的流程、付款流程以及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的交接流程,交易流程是落实和执行整个投资计划的关键。

  3、投资协议签署及执行阶段

  谈判完成后,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各方完成投资协议的签署,以及向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的交接手续、人员派驻、材料交接、资产清点等。

  三、投资管理阶段的律师实务

  1、协助私募股权基金进一步完善被投资企业的治理结构

  如调整董事会席位,调整业绩考核激励机制或增加管理层持股计划,选聘新的高管人员,派驻财务管理人员等。

  2、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上市辅导

  根据不同证券市场的要求,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辅导,使被投资企业符合上市的要求。

  3、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如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

  四、退出阶段的律师实务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有:IPO、并购退出、管理层回购或清算退出。境外上市中的律师实务包括:

  1、上市方式选择

  2、公司架构重组

  上市前需按境外证券交易所及国内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的架构进行重整,以符合上市的各项要求。如:帮助制定改制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协助办理相关审批、变更手续、外汇登记或补登记手续。

  3、获取预选资格

  律师应帮助制作有关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取得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4、申报及审核

  律师应帮助企业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申报文件: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和发行计划,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发行上市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后,应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披露相关信息,接受投资者的质询,律师应提供相应法律意见。

  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中的作用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离不开律师的工作,可以说,专业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运作过程中提出的专业策划、评估和建议,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相当的增值服务价值。

  一、募集阶段的律师工作

  律师介入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设立,不仅可以帮助完善投资机构内部治理架构、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还可以通过提供专业意见和规范化文本,帮助私募股权基金顺利募集、规范设立。在募集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阶段律师的工作有:

  1、参与基金模式策划设计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三种形式各有利弊。

  如果采用公司制模式,律师需要事先审查是否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对于投资人门槛、注册资本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等实质性条件的规定;

  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模式,需审查是否符合当地的法规、规章设置的投资门槛,以及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限制;

  如果采用信托制模式,需审查是否符合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的要求。

  2、参与基金路演和投资谈判

  律师可以协助私募基金发起人进行基金路演,制作、修改路演材料以及基金初步组建方式和投资意向书等,参与投资人与基金发起人的协商谈判,同时可以帮助基金筛选和推荐专门的代销机构进行基金推广,草拟并修改代销协议。

  3、起草基金的核心法律文本

  根据基金确定的不同设立组织形式,律师帮助基金起草并确定私募股权基金最终的法律文本。比如 《公司章程》、 《内部治理规章制度》、 《有限合伙协议》、 《信托合同》和 《委托投资顾问协议》等。

  4、协助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时还需要科学技术部的审批,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尚未向外资开放,故只需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5、基金份额的变更、转让

  基金要引入新的投资人或将原有投资人的份额转让,会涉及其他的协议,该过程也将需要律师的协助。

  二、运作阶段的律师工作

  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要经过项目筛选、审查、评价和谈判阶段,律师参与投资决策不仅可以帮助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确保投资项目符合投资目的,并且能防范法律风险。

  1、投资准备阶段

  投资人在投资准备阶段需要律师对法律上的可行性进行认可,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以及对投资模式的策划。

  2、投资过程阶段

  整个投资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工作及法律文本包括:

  (1)起草意向书和保密协议

  在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初步达成投资意向后,律师将帮助起草投资意向书。同时,律师可以帮助合作各方拟定保密协议,以确保谈判在比较安全和秘密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尽职调查结果与被投资企业所披露的情况基本一致,投资意向书的内容就成为最后收购协议中的核心条款。

  (2)尽职调查

  投资协议书签署完毕后,投资人委托律师对被投资企业的各种法律文件以及企业的运营及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律尽职审查。对调查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揭示和评估,尽可能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起草投资协议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即进入草拟投资协议阶段。投资协议可能的形式包括 《增资协议》、 《转股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等,其主要内容有:

  a、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选择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投资的变现、投资人利益的稳定回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等。可供投资人选择的常见金融工具有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债权等,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选择最有效的金融工具。

  b、股权安排

  投资人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股权中所占份额,关系到股东权益、融资结构以及股东间的相互制衡。股权安排与被投资企业的市盈率 (PE)价值相关,通常采用的是Post-Value价值,也即根据投资额与PE计算的被投资企业价值的比值计算投资人可取得的投资比例。

  c、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组成及投票权,高管人员的推荐,财务人员的派驻,以及未能达到预定业绩时治理结构的变更。此外,律师还可以设计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实现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控制。

  d、退出策略

  投资人关注最大程度地收回投资,律师可以帮助事先设计适合的退出策略和渠道。

  e、交易流程

  交易流程包括了审批、变更登记的流程、付款流程以及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的交接流程,交易流程是落实和执行整个投资计划的关键。

  3、投资协议签署及执行阶段

  谈判完成后,律师将协助当事人各方完成投资协议的签署,以及向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包括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的交接手续、人员派驻、材料交接、资产清点等。

  三、投资管理阶段的律师工作

  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后,律师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管理,主要体现在:

  1、协助私募股权基金进一步完善被投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比如调整董事会席位,调整业绩考核激励机制或增加管理层持股计划,选聘新的高管人员,派驻财务管理人员等;

  2、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上市辅导

  根据不同证券市场的要求,对被投资企业进一步整理,以使被投资企业符合上市的各项规范性要求。

  3、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例如对外投资、资产重组提供法律建议等。

  四、退出阶段的律师工作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有多种渠道和途径, IPO、并购退出、管理层回购或清算退出。以境外上市为例,律师的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1、上市方式选择

  律师了解各种上市方式的优缺点,可以帮助企业选择更为适合的上市方式,帮助企业获取最大收益。

  2、公司架构重组

  上市前需按境外证券交易所及国内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的架构进行重整,以符合上市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律师可以帮助制定改制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并协助办理相关审批、变更手续、外汇登记或补登记手续。

  3、获取预选资格

  律师可以帮助制作有关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取得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4、申报及审核

  拟上市企业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申报的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和发行计划,律师可以帮助拟定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书。

  5、发行上市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后,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披露有关信息,接受投资者的质询,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万腾律师发挥双重职能

  从张华利律师处得知:自2014年2月7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工作正式开展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是在私募基金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正式因为行业的发展速度之快,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金融界的极大关注。

  具体分析下该公告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第二部分: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第四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基金

  其中关于第三部分,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对于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 2016年2月5日后申请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

  (2) 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但尚未办结的;

  (3) 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但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此种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视具体情形,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能被基金业协会要求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该公告对于法律意见书做出了很明确的解释,对于为什么要将法律意见书列为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对于金融行业企业来说,法律及意见书,不仅能增强客户的公信力度,而且还帮金融行业更规范;对于律师行业而言,私募法律意见书为他们打开了一扇新的业务领域;而对于基金协会作为法律意见书的倡导及要求部门,其意旨在通过律师这道关卡和门槛,“清理”一些“僵尸”私募,也同时对亟待规范的私募进行一些必要的规范,同时,借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以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适当“分担”其不堪重负的监管能力与责任。

  目前国内获得中国基金协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并不多,其中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法律意见书是全国最早获基协审核备案通过的三家法律服务机构之一。该机构的基金团队,已为超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公司设立、备案、投研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且能为金融行业公司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基金公司管理人资格及产品顺利通过协会备案。

  法律意见书不仅要对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并且出具该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承担重大的法律责任;所以金融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在选择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请选择具有需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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