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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

2017-11-03 15:23:59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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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供大家参考选择。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发放机构、享受条件等方面,具体如下:

  1、两者概念不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由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发放给休产假职工的工资。

  2、两者发放主体不同。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有用人单位支付给生育职员。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员。

  3、两项享受条件不同。享受生育津贴前提条件就是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且部分城市规定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没有达到缴费年限,仍需发放产假工资。

  4、两者范围不同。在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地区,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候,由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能同时领取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吗?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但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包含产假基本工资。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所以生育职员不能同时领取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如何补足?

  依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的标准,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由此,可能会存在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与职工月工资存在差异的情况。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因此,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由此可知,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职工月工资)时,相对较好操作,用人单位直接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员工即可。但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职工月工资)时,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时,可能会因计算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差异。

  因生育津贴是按照产假天数计发的,所以在计算过程中须先将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折算成日标准,然后再乘以天数。但生育津贴是以30天为标准计算日标准;而对于月工资而言,通常是以21.75天(计薪天数)为标准来计算日工资。那么对于职工月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究竟应该以21.75天为标准还是以30天为标准进行计算呢?根据标准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计算方式:

  【计算方法一】

  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21.75×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此计算方式的意义在于,以产假期间作为一个整体,保证员工在整个产假期间得到的待遇不低于员工相同期间正常工作情况下得到的收入。因此,以员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总收入减去已经领取的生育津贴,即为差额部分。

  【计算方法二】

  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即,职工月工资÷30×产假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此计算方式的意义在于,保证员工产假期间的每一天都获得差额的补足。因此,先计算出差额部分,然后把差额部分按照产假天数,对产假期间的每一天进行补足。

  笔者认为,计算方法一更合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因此,员工产假期间应得的工资应视为员工在产假期间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所得的工资,则该段期间包括计薪日和非计薪日,而不应当视为员工提供与产假相同天数的劳动所得的工资。因此,应将产假期间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差额补足,而不应当对产假期间的非计薪天数进行差额补足。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生育津贴是不是就是产假工资?

  办事说明: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这里所说的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生育津贴是不是就是产假工资?

  有人会问,生育津贴是不是就是产假工资?

  “不是。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都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生育津贴并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当然,职工也不可以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温馨提醒

  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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