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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2020-04-13 15:04:41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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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知道请销假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吗?那就快来吧!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请销假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请销假制度

  为认真落实各级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人员管理,规范机关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运河区发改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请销假办法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区政府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告知本科室负责人,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均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实行先批后休。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未通知局办公室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位工作,并向批假领导报告,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各科室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局领导请事、病假按区委、政府规定报告批准。

  3、各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合理安排各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各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三、相关纪律

  1、工作人员未经事前审批或经审批未准假而休的,一律视作旷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未经同意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3、各科室负责人应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负责,不得隐瞒不报。

  4、对违反请销假制度和旷工的人员,发现1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现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一年内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责令停职检查或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请销假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员工的请假及销假管理控制。

  三、具体细则 1.公司各类人员请假

  ⑴公司职能人员请假,二级组织负责人可准假15天,15天以上由一级组织负责人批准。员工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备案,如请假30天以上,员工需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⑵公司后勤服务及一线生产人员请假,直接上级可准假3天,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二级组织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一级组织负责人批准。员工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备案,如请假30天以上,员工需持审批通过的请假单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⑶二级组织负责人请假,一级组织负责人可准假15天,15天以上由公司总裁审批,审批通过后,需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30天以上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⑷各单位一级组织负责人请假,需由公司总裁审批,审批通过后,需到所在单位考勤部门登记,30天以上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⑸实习、试用期未满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若遇特殊情况,可按员工请销假制度及流程办理请假手续,但假期超过10天者,试用期延长一个月。

  公司各类假别明细

  2.销假

  ⑴公司员工在休假结束上班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经审批后将销假单报所在单位考勤主管部门,销假审批人为请假最终审批人。普通员工、二级组织负责人假期超过30天的,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一级组织负责人假期超过30天的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⑵对于享受薪资待遇的假期,工资结算从请假之日起,至销假之日止。不履行销假手续的员工,不计发工资。因没有及时销假而未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3.其他规定

  ⑴单次请假超过30天者,每两次请假间隔必须在15天以上(产假、病假、经特批的其他事假除外);如间隔不在15天以上,公司有权延迟发放员工工资,待其正式上班1个月之后再行发放。

  ⑵公司员工请假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20天,超过120天者按新员工对待,工龄重新计算;符合公司规定的产假员工请假

  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者,原岗位不予保留,退回人力资源部待岗。产假工资按三个月计发(晚育妇女为四个月);工伤假员工请假期限不能超过1年,超过部分不计入工龄。

  ⑶公司员工在提出辞职申请的一个月之内,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需经其直接上级、二级组织负责人、一级组织负责人依次审批,同时员工辞职时限顺延,顺延时间等于请假期限。

  ⑷公司员工请假30天以上者(产假、工伤、病假除外),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工资延迟发放通知单,财务部暂停发放该员工未发工资,待其上班一个月之后再行统一发放。

  4.罚则

  公司员工未按本请销假制度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中高层管理人员旷工1天扣发当日工资,职能人员旷工1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30%,后勤服务与生产支持性人员、一线生产人员旷工1天扣发日岗位工资的200%。旷工达三天以上者,各单位应逐级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确认后予以除名。

  5.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本管理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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