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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6-01-16 12:19:0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 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机关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阳河乡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各级政府、部门重要会议精神。

2.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

3.主管领导关于本单位(本科室)、本行业(领域)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重要工作事项

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5.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6.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7.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

8.进京、到省、到市、乡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9.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四)外出学习考察、出差

10.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市级以上会议、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

11.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

12.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13.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14.机关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机关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辞职。

15.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6.政府机关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

17.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 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 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第十条 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党政办公室;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社保所;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财务室。上述各单位(办公室)接到抄送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对政府所属各单位申报的重大事项,党政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分管领导进行研究批复。一般的批复程序为:由党政办公室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政府领导,经全体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要做好政府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各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乡党委、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三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母子公司运作,落实出资者的权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向母公司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重大投资计划;

(三)公司增减资本,发行股本、债券;

(四)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公司资产、产权转让;

(六)为其它企业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

(七)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公司经理兼任其它单位负责人;

(十)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母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子公司在资产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母公司报告、备案。

(一)改变主营业务;

(二)租赁、承包本公司外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三)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以下的;

(四)内部重大结构调整、机构设置、人事任命、资产重组等;

(五)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实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书应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六条:发行股票、债券、对外投资、参股、租赁、承包等报告书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收到报告后,一般应于一周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答复的,应及时通告报告单位。

第八条: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企业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子公司报详细资料。

第九条:子公司报告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管理部应予以

保密。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子公司履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报告或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可以给予监督和警告;对报告虚假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管部门按权限提请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四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远安县人民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提高我院应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全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安全运行,构建和谐平安医院,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收集体伤害、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3人以上或有1例死亡)、及必须动员多个科室力量抢救伤病员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再逐级上报。

二、须上报的传染病,法定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属甲类管理的应2小时内,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由公共卫生科和医务科负责上报CDC、市卫生局。

三、重大手术、重要器官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术前报告医务科和分管此项工作的院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需紧急手术而病员家属和单位领导不在现场,要立即报告医务科,医务科无法解决的立即报告院领导。

五、发生事故差错和纠纷时,立即报告医务科、保卫科和分管院领导。

六、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贵重药品、剧毒麻药和成批药品变质时,第一时间报告设备科、药剂科、保卫科及院领导。

七、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立即向医务科、保卫科报告。

八、病人死亡需尸体解剖时,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九、发生重大失窃、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时,立即向保卫科、院领导汇报,保卫科向公安部门、消防局等部门汇报。

十、医院保障系统发生问题,如全院停电、停水等事件时,要立即向设备科、总务科、院领导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十一、重大事件报告可采取当面、电话和书面报告等多种形式,对危及医疗安全等重大事项,要用最快最直接的方式报告。

十二、其他涉及病人、医院员工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首先向各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十三、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院领导,不得推诿或隐瞒不报。

十四、不执行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医院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者,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医务科

2011年02月18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五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 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确保集团公司在

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 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

信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具体指: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

司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证

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

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六、 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⑻其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或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凡出现上述突发性事件,下属企业须于事发当日口头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并于事发2日内填报《集团下属企业突发事项快报》(见附件一),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

七、 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企业发生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业务;

⑵企业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的仲裁及诉讼事项;

⑶未纳入集团信贷计划或未得到集团授权的融资行为;

⑷企业未能清偿、金额达该企业净资产的10%以上的到期债务;

⑸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赠与、承包、租赁、特许权等合同的订立; ⑹企业内部出台重大福利政策(住房、购车等免息贷款或员工中长期培训等); ⑺其它需经集团批准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上述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下属企业须于事前向集团公司报送《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集团公司应在收到有关请示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属较为紧迫的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应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调研分析,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须另文上报。 八、其它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可能发生的、给企业经营带来金额达其净资产5%以上的各种潜在亏损风险;

⑵企业的其他股东方或重要客户有可能发生重大诉讼或面临倒闭等重大风险; ⑶其他股东方将持有的本企业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行为;

⑷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将会产生一定影响,涉及金额达该企业净资产总额5%以上的合同订立、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⑸非集装箱企业中,由于产品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利用率不足70%的情

况;

⑹企业待料停工天数或因主要设备事故导致的停工天数达5天以上;

⑺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政策变动(税务、外汇、海关、劳动人事政策等)或企业政策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由此而导致的对企业经营的正面或负面影响;

⑻已列入地方政府财政、税收等支持的项目,每一项目涉及获取优惠金额达人民币20

万元以上;

⑼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取得权威机构认证的项目或个人;

⑽企业组织架构的重大变动及重大人事任免(总经理助理级以上):

⑾在新产品开发、新材料运用以及技术、工艺等方面的重大突破或革新; ⑿开发并申报成功的专利、工业产权等项目;

⒀其他重要事件。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上述内容属于仅须知会集团公司的事项,下属企业须于次月5日前按附表二《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月报》的有关要求填报。如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须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下属企业再另文详报。

(四)有关要求

九、 如出现本表未列明的、可能对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下属企

业责任人须根据事项性质予以上报。

十、 集团公司有必要在事项进程中进行跟踪了解的事项,可指派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处理,下属企业有责任提交事件进展、分析和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十一、 直接受表部门:凡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下属企业须直接报送集团公司

企业管理部,并根据事项性质抄报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十二、 须报经下属企业董事会的重大事项,下属企业须知会集团公司管理部后方可报

送。

十三、 重大事项报告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若情况紧急或事态较为严重,必须于

事件发生当日直接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作口头汇报。同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向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补交书面报告。

十四、 下属企业提交的《突发事项快报》、《重大事项汇总简表》,如需附有相关说明

性或附注性资料,下属企业应及时、全面地予以提供。

十五、 下属企业责任人应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隐匿事件的真相和

全貌。

(五)罚 则

十六、 若出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由集团公司管理部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责任人予以

处罚或处分,情节严重者集团公司将对企业责任人进行撤职处理。

十七、 作为集团委派的重要干部,企业财务经理有责任督促企业总经理按照本制度要

求报送有关重大事项,若企业总经理对有关重大事项按住不报或隐匿有关事实,企业财务经理在知情并催促总经理无效后,有责任单独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汇报,否则,一旦出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财务经理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六)附则

十八、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十九、 本制度自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为半年。

编制:

签发:

日期:

集团下属企业突发事项快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六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屏发„2010‟5号

中共屏边县委 屏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重大事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屏单位:

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坚持依法就县委、政府工作中的各类重大部署、决策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报告,对推进依法治县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县党委、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水平,推进我县民主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

—1—

务,对人民负责”,现就进一步完善县、乡党委、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履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职责,既是做好自身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义务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所在;既有利于自身更好地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也有利于密切党委、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争取更多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县、乡两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行政,忠诚履职,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制政府。

(一)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能使党委、政府工作更符合法律法规。作为地方党委、政府,一方面在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下行使发展县域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益。因此,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能使党委、政府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有序开展,这既有助于提高政府领导科学发展的决策和执行能力,也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县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加快法治政府和法制社会建设步伐。

(二)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是党

—2—

委、政府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对各项重大决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既充分体现了我县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也是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积极寻求人民支持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生的重大事项,既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鼓舞与鞭策,理解与信任。

(三)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有利于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当前,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这不能仅靠自身的努力,必须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才能使各项建设有序推进。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既能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的职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又对县委、县政府重大政策的出台和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起到宣传解释作用,使工作全面有效推进。

二、落实责任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是对人民负责、取得人民支持

的重要渠道,县委、县政府组成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党委、政府是落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3—

(一)要把任务落实到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必要时积

极邀请县人大代表参与实施重大事项调研,并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对党委、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这一工作,认真准备重大事项的报告材料及有关附件和参阅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二)要正确把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特别是要

把一些关系重大的事项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或委室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要不断探索、完善、提升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

和措施,认真研究办理重大事项工作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以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中共屏边苗族自治县委员会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0年2月26日

主题词:人大工作 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 决定 中共屏边县委办公室 2010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110份)

—4—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七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10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各方报告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股东大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一般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帮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25%以上的关联交易。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和每年编制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前检查核实相关单位的关联交易发生、履行等情况,特别是要关注与大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事项。

(七)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董事会基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且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6、发生重大灾害、设备、安全事故等事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出现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八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x政法委员会

印发《关于加强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县委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准确掌握政法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内容 (一)重要工作 1.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情况。 2.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3.各单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改革、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重要新闻发布的情况。 4.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单位承担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等进展情况。 6.人大、政协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7.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8.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首都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9.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

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10.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本单位 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度情况;单位内部重点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情况; 重点督查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重要活动 11.县委、政府、政法委等领导考察或调研政法工作。 12.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活动。 13.拟县市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14.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15. 各单位组织的5人(含)以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单位人员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活动。 16.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四)重要会议 17.年度系统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18、各单位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19.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县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四)重大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报县

政法委办公室。 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常委书记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动态等)应在第一时间向政法委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电话: )。

三、报告时限 (一)重要工作的报告,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书记报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告。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向政法委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三)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县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 汇报。重大活动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至少提前10天 提出书面请示。 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 (四)重要会议的报告, 要至少提前1个月报 办公室。 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0天向 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部门工作业务会议要在会前7天 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 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四、报告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立即落实,不打折扣,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二)建立机制。 各单位 要建立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主管领导、主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三)严肃纪律。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五)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本意见由 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桂林市秀峰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区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领导,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政法工作的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保证全区政法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现根据中央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法工作实际,建立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报告的内容:

1、区政法各部门半年和全年度计划、总结以及主要工作安排、进展和完成情况;

2、区政法各部门拟做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

3、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4、区政法各部门需要区委政法委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

5、本部门接到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重要灾情报告等;

6、区政法各部门准备调整的副科以上干部人事变动情况;

7、本部门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

8、领导批转文件、材料、群众来信等事项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

1、属于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和紧急问题,各政法部门可直接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报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

2、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在受理报告3天内,提出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及时给有关政法部门答复;

3、各政法部门报告的问题,区委政法委明确需要报执行结果的,有关政法部门在办结后的一周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区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三、有关要求:

1、凡需要报告的事项一般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

2、重大、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3、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1、对应该报告而没有报告或应及时报告没有及时报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凡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办理,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并视情况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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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九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有效防控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与效益,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对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集团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及时、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集团的安全、生产、环保、稳定、经营、改革、发展以及对集团形象等方面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条 重大事项具体内容:

集团以及集团各子(分)公司发生(出现)或可能发生(出现)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

(二)集团各子(分)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他方提供财务资助、融资或融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标的事项;

(三)出现下列使集团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本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本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本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13.其他可能给本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的情况。

(四)安全、环保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事故,按照集团安全管理规定及时上报;

(五)各子(分)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异动;

(六)影响集团声誉或危害程度较大的重大投诉;

(七)本公司发生的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以及各种非法集会、示威、上访、游行、躁动和张贴大小字报等各种影响本公司或社会稳定的苗头及行为;

(八)重大外事活动;

(九)各子(分)公司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形式、时限和格式

第六条 报告程序

重大事项按照急缓程度,分为紧急、一般两种类型。

紧急类的重大事项可直接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然后再履行相应报告手续;一般类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先履行有关报告手续,再呈报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七条 报送形式

重大事项报送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对紧急类重大事项,要以最快的方式在第一时间报告,然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一般类重大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

第八条 报送时限

对紧急类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发半小时内迅速报告集团;对于一般类重大事项,可由各子(分)公司自行掌控报告时间。

第九条 报送格式

紧急类重大事项,属于负面的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属于正面的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主要内容及工作成效。

一般类重大事项,要报告清楚时间、事件有关各方、事件核心描述、事件经过、拟采取措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需要报请集团审批的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外,要按照集团有关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等,按照正常程序呈报审批。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管理职责的集团人员和部门;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如因未及时提供情况或提供情况存在失实等问题,影响集团声誉,使集团受到损失的,应视情

况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四条 涉及本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对本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有损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集团将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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