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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请报告

2016-01-30 10:31:3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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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请报告篇一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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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请报告篇二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法规标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保部令第15号 【颁布时间】2011-6-29 【失效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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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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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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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请报告篇三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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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督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 〕 号)要求,连日来,由我局牵头,联合财政局、审计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等部门,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的单位共有 个,即市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目前,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 人,工伤保险参保 人,生育保险参保 人,失业保险参保 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人,参加失业保险 人,参加生育保险 人,参加工伤保险 人。医疗保险参保 人(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人,参保率为 %)。

今年上半年,共征缴社会保险费 万元(其中,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万元、工伤保险费 万元、生育保险费 万元、失业保险费 万元,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万元、工伤保险费 万元、生育保险费 万元、失业保险费 万元,征缴医疗保险费 万元),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 万元(其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金 万元、工伤保险金 万元、生育保险金 万元、失业保险金 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 万元、失业保险金 万元、生育保险金 万元、工伤保险金 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 万元)。

年,有 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低保、五保 人),参合率为农村常住人口的 . %。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万元,已有 人次住院就医,支付住院医疗费补助 万元,人均补助 元。

二、自查工作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我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 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上,主要领导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科长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同时,成立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根据《通知》要求,各经办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

作。

(二) 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各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没有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相互串用问题。在银行建立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各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挪用问题。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社保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经办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出现纰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建立层层报批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门间相互监督机制,征缴科与基金科每天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并建立了领取、收回签章负责制。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制定了计算机收缴管理制度、基金上缴制度、审核认定发放制度,银行进账单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三是建立基金及时上解制度。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收入及时上解到财政专户,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保证了账账相符。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经办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设举报箱,随时接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业经查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五是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各经办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实行随时检查和定期轮岗制度,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改。同时,分析查找在机制、制度、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严格监督。HttP://wWw.gwyOO.Com

(三) 强化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

为做好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我们不断加大基础工作,设立了征缴、审核、支付、监察、审计、财务、微机管理等科室,安排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时,通过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业务竞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经办能力,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专业化。

严把收入关,确保基金征缴应收尽收。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扩面工作。通过送法到企、政策宣传周、就业洽谈会、举办培训班、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发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及政策规定,使更多的人了解政策,从而提高劳动者和企业法人的参保意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增强基金保转自

个工作人员,与工资、评优挂钩,做到人人有指标,充分调动全员收缴的积极性。三是大力清欠,实现颗粒归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清欠小组,组成专门科室,抽调专门人员,深入欠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稽查,对少缴、漏缴的单位,敦促及时补缴。失业保险科定期对缴费单位进行稽查,核对企业参保人数,核实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加大清欠征缴力度,通过政策宣传、电话催缴等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医保中心建立基金欠缴备查账,每月月末由征缴科提供当月基金欠费明细,根据明细,及时催收,保证了基金足额征缴。各经办机构对欠费 个月单位由主任调度,欠费 个月由主管局长调度,欠费 个月的报局长亲自调度,有效地敦促了企业及时缴费,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严把支出关,确保基金合理使用。一是建立网络系统基础数据和信息台账,采取电脑操作业务,业务流程按 市基金监督规定执行,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信息化。各经办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严格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追款冲账业务手续,凡是重复缴费的,需提供缴费收据原件,由窗口审核打印,注明原因,助理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返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常年坚持报批制度,凡涉及新增参保人员的保险费征缴、合同制人员的保险费补缴、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出、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支出、个人账户的转移支出等方面,全部经由初审、复审后上报局里,审批后执行等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网络系统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又建立一套系统人工账台,记载参保、征缴、支付等各项内容,随时更新,以备查验。二是与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公安户籍管理等部门共同把关,每年做好两次离退休人员生存信息认定,杜绝养老金冒领,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三是做好待遇核准,认真做好失业职工的接收和档案审验认定,做好工龄认定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工作。四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督,重点是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杜绝不合理支出。五是严格失业救济金发放程序,对失业保险申领登记的失业职工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申请住院的失业职工实行定期走访制度。经自查,各项社会基金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没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没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发生,也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现象。

(四) 健全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督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督的有

效性,我们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一是严格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绝不出现套取或挪用现象。实行“钱账分离、管用分开”的管理办法,做到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账,确保基金封闭运行。二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每月 日前将上月报表报局养老保险科,接受监督检查。三是市审计局、财政局加强日常监管,并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务必要把老百姓的“保命钱”管好、用好。四是监察局对社保基金使用实行通报制

度,市人大和市政协也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三、存在问题

尽管我们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工作环节仍有不足之处。如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有未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当期欠

缴现象发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建设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业务需要等。

四、下步打算

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工作的关键,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自查与整改工作的基础,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查情况,下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 落实协议,催缴欠费

具体情况问事保。

(二) 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经办机构都成立稽查科,并派专人深入企业,定期、不定期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参保单位是否有漏缴漏报现象发生,做到应收尽收。对当期欠费或拒不缴费单位,劳动保障局采取行政、法律、舆论措施,强制催缴,减少社会保险费当期欠费现象的发生。

(三)安装财务软件,提高经办能力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计算机系统超期服役和基金安全得不到保证的实际,已向市政府上报《关于更新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计算机系统的论证报告》和资金请示,建议新建一套性能稳定、安全、高效、随需而变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主服务器采用IBM X Series Quotation X 的配置,软件采用 华信软件开发公司设计开发的软件,以实现与 市 “金保工程”网络系统链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础工作,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执行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基金安全运行的有效途径,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自查报告

根据长人社函【2011】20号《关于落实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近

日,我中心对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我中心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根据《通知》要求,我中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我中心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社保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是建立基金及时上解制度。我中心社保基金收入及时上解到财政专户,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保证了账账相符。

三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经办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设举报箱,随时接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业经查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四是建立定期自查制度。我中心定期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实行随时检查和定期轮岗制度,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改。同时,分析查找在机制、制度、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三)健全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督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督的有

效性,我们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们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工作环节仍有不足之处。如老农保领取保费程序较繁琐;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建设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业务需要等。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请报告篇四
《社会保障时政》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科学论证,优化设计,确定工程类型、技术方案和供水规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全面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加强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衔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

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范围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中央财政为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使中央和省级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0元。现行政策中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满55周岁,由于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和特殊工种人员可以享有提前退休的待遇,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满50周岁,特殊工种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积极推动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一、《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这里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是指甘肃电力、兰州铁路局、长庆油田、玉门油田、甘肃农垦、白龙江林业局等。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是指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指导其工伤保险工作,并开展工伤认定等相关业务二、用人单位超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1年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但从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是指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定、工伤职工医疗期确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定、工伤职工康复评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等。

四、《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工伤职工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当符合伤病情形和就医需要。

五、《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以票据为准,“5%”、“8%”是最高支付额。

六、《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其中“省内”、“省外”以用人单位驻地的行政区域区分。

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是指由统筹地区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补助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纳入甘肃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统筹地区按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5%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当年调剂金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利息并入调剂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可会同省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统筹地区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调剂金上解到甘肃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应首先启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仍不足支付时,可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第七条 统筹地区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

(二)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任务;

(三)按规定建立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并管理运行正常;

(四)启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后基金仍不足支付;

(五)其他需要基金调剂的情况。

第八条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年基金征缴和支付情况;

(二)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情况;

(三)基金出现缺口的原因;

(四)申请调剂金的数额;

(五)申请调剂金的用途。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统筹地区申请调剂金的报告后,通过审核申请条件确定调剂意见。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调剂金拨付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统筹地区对下拨的工伤保险调剂金要严格管理、

合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在年终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调剂金使用情况。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通报工伤保险调剂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电力、铁路、农垦和长庆油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城镇居民医保提高到年人均280元在资金筹集方面,增加的40元,依据人社部和财政部规定,国家补助80%,即32元;省财政补助20%,即8元。

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目标,今年我省将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3平方米以下10万户;补贴标准为人均6.5元/平方米·月;计划补贴总额3.25亿元。

一、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红军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900元;抗战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8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700元。

二、已故离休干部供养的父母、子女、兄妹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400元。

三、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已破产、关闭、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省政府2013年5月10日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一类区745元/月、二类区695元/月、三类区645元/月、四类区605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894元/月、二类区834元/月、三类区774元/月、四类区726元/月。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从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监测企业岗位流失率=监测企业就业减少人数/监测企业就业总人数

2、确定就业和失业指标。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率(或调查失业率)、城镇新增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长期失业者(失业时间持续6个月)比例、登记失业人员增幅、新增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数据、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数据(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数)、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等。另外,试点中注意跟踪观察当地宏观经济指标和失业保险基金可支撑月数、失业保险发放率,并将其作为综合分析判断失业状况和预测失业变化趋势的重要参考指标。

研究确定预警等级。根据失业预警指标的不同数值,参考失业问题可能造成影响程度,全省将失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黄色)、二级预警(橙色)和一级预警(红色)三个等级。其中:

三级预警(黄色)为监测企业岗位流失率略有上升,部分就业、失业指标和宏观经济指标出现异常。 二级预警(橙色)为监测企业岗位流失率上升,部分就业、失业指标和和宏观经济指标明显走低。 一级预警(红色)为监测企业岗位流失率明显上升,部分就业、失业指标和宏观经济指标持续走低。 、宏观经济指标(4个):全省国内生产总值(GDP)、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货物进出口总额、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CPi)、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从 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将按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一类区894元/ 月、二类区834元/月、三类区774元/月、四类区726元/月。 调整后的标准人均增资达134.5元/月。作为一类地区的兰州市五区每月从745元调高至894元。这是我省从2010年起连续第4年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新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预计将惠及约4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类区相挂钩,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一类区745元/月、二类区695元/月、三类区645元/月、四类区605元/月,分别为当时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6%、74%、72%、70%;2012年全省为2.7万多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2.2亿元。今年4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占其的62.08%、60.96%、59.72%、59.31%,其中三、四类区低于相关规定中的“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的规定。

5月10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平均提高20%。 调整后的标准,分别占最低工资标准的74.58%、73.15%、71.66%、71.17%;平均发放标准为807元/月,高于全国失业保险金平均发放标准的717元/月,位列全国第10位。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请报告篇五
《社会保险基金》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8]9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等10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纠风办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卫生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个部门制定并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部方案”)。根据“十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95%以上。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月—10月)

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9部门参加的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实施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4月)

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008年10月—2008年12月)。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一是基金收入方面的问题,包括地方财政欠拨社保基金、少征和欠征社保基金、基金抵偿资产未及时变现等问题。二是基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问题:包括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未按规定支出或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自查完成后,及时上报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确保情况真实。

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2009年1月—2009年3月)。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各地还要认真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州组织复查(2009年4月)。各地要在经办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州组织复查,

复查面达到100%。认真查找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自查自纠成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使社保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经办管理流程合理、规范、科学、高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7月)

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抽查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对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12月)

2009年8月底前,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完成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治理总结工作。要客观评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15日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自查自纠阶段和总结阶段需填报的自查表和汇总表,将通过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另行下发到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于2009年10月前向省政府和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提交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要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到各地开展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市州开展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省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

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财政厅:对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及管理、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等情况进行自查,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 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统一部署,加强调度。在推动此次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工作步调一致。为全面掌握各市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2008年9月起至2009年8月底止,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月底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当月的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通过编发简报的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此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和查处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积极自查自纠、彻底进行整改、不断强化监管。特别是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对于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针对基金违纪违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请报告篇六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第一章 社会保障基金概述

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

是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而预先设立的要求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

是一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社会共同责任为本位,由国家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中分解出的消费性社会后备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点:

强制性与法律规范性、互济性与基本保障性、积累性与保值增值性、社会性(基金保障对象的社会性、基金筹资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基金管理社会化)、公益性或非营利性(基金给付的权责、非对称性、基金的偿还性)、监督性

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

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促进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文明,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基金的分类:

按用途/功能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

按来源分类: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个人工资)、社会福利基金

按运行分类:积累性和非积累性基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概念:

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开展的基金筹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和过程。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目标与基本原则:

目标:安全高效的保值增值

原则: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即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征收和支出适当分离;实行预算管理,应根据社会保障的目标编制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与中、长期收支预算;严格监督,杜绝漏洞,是维护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性的要求,也是追求基金效率性的需要。

理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特点:(P28)社会政策目的性、法律监控性、综合性和边缘性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途径:

财政集中型基金管理途径、多元分散型基金管理途径、专门机构型基金管理途径

国际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要类型:

部分基金制;以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为代表的中央公积金集中管理模式;以智利为先导,在一些拉美国家和东欧国家实施的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私营化管理的基金模式。

国际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新特点: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呈多元化发展趋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监管问题备受重视;放松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项目的限制;重视社会保障基金同金融市场的互动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问题:

1.虽然国家不再统揽一切社会保障经费的筹措,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

2.由于企业负担过重,又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

3.由于争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体情况征收统筹基金,导致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未能充分体现;

4.基金负责多家筹集,管理体制不畅,基金筹集欠规范;

5.道德风险;6.地区差异;7.部门协调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方式:

收支两条线:主要是指基金的征集与支出业务分别由两个相同的职能部门负责运作,通过两个不同的业务渠道实施,其关键在于建立两种能使基金的征集与支付相互制约的运作机制。

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缺乏管理中的制约机制,难以避免各种违纪问题的发生;

2.不利于彻底改变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中的差额拨付结算方式,不利于解决社会保障待遇支付中的拖欠问题;

3.只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分别开来才能及时准确的反映基金实际收入和指出情况,有利于开展基金的预算决算管理,为我国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决算制度打下基础。

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有两种,即国家债券投资和银行存款

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流程:

缴费管理、存储管理、支付管理→投保登记与申报缴费核定、费用征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费用记录处理、基金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缴费管理工作环节、流程及问题:

工作环节:1.受理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2.受理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并对其审核;3.接受并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4.稽查(定期/不定期)

流程:1.受保人的确认和登记造册;2.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3.缴费数据核定(人事部门基本单位、缴费工资和基数财务数)4.社会保险费的征集;5.费用记录处理和保管环节

问题:1.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管理体制不顺;2.法制不健全,保费征缴缺乏规范完善的监管体系;3.缴费基数审核漏洞多

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管理:

1.档案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信息;参保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社会保险业务台账)2.数据库管理;3.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建立缴费结算时间和内容;个人账户对账单)

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内涵:

在一定的组织和资源条件制约下,国家和社会保障机构为维护社会保障制度收支平衡而对资金有价证券物资及相关服务和设施的筹措过程。主要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原则:

1.必须实现社会目标、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兼容;2.必须实现中长期和短期目标的兼容;3.必须明确界定政府、单位和个人之见的责任边界

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筹资规模的因素:(简答、论述)

1.隐性债务,养老保险空账,转制成本,转制指之前国有企业职工没有缴个人账户不用缴形成空账;

2.人口老龄化(规模大、比例高、增长快);

3.基金征缴率(100%保险覆盖面,征缴率应达到95%才能保证收支平衡);

4.保障水平及道德风险(地方部门很难保证避免资金挪用,需要负责人道德素质高)

缴费率=(平均保险津贴/平均工资)×(受益人数/参保人数)=工资替代率﹣赡养率(取决因素)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及各自概念:

现收现付模式:其筹资原则是近期横向收付平衡;特点:社会共济性强,费率调整灵活,易于操作; 优点:受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小;缺点:难以应付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运行机理:短期的收支平衡(基本特点);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长期相对稳定的人口年龄结构 完全积累模式:其筹资原则是远期纵向收付平衡;特点: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缴费率; 优点: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不存在支付危机;缺点:容易受到物价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影响

部分积累模式:是一种兼容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筹资模式。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方式,保证当前开支需要,另一部分采取积累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求的增长。该模式在维持现收现付模式的基础上,引进个人账户基金制,既保持了社会保障统筹互济功能,又具备个人账户的激励和监督机制,集中体现了前两种筹资模式的优点。

特点:相对较为稳定;优点:筹资对象易于接受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支付需要;缺点:确定收费率以及基金的储备额度相对较难;运行机理:1.对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兼容度高;2.能够解决社会保险覆盖面过窄问题;3.能够解决转轨期间历史遗留问题。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约束条件:

1.人口年龄结构变动趋势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2.设立储备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3.用作储备的积累资金有无投资机会及其收益率的高低;4.保持相对稳定保险费率的必要性,以及企业和受保人的承受力;5.筹资模式的经济增长效应;6.制度“转制成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支付管理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基础支出)、转移支出(跨地区、对象、部门的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级经办机构补助下级)、上解上级支出(下级给上级经办机构缴纳的资金)

支付流程:

1.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⑴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时,社会保险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和该参保人员参保时间、缴费数额等为其核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经享受保险待遇的人员待遇水平予以调整式的审核

2.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⑴填制社会保险待遇花名册,确定待遇支付方式;⑵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款通知单,办理支付手续及登记;⑶协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及有关单位间的业务关系;⑷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监督

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支出水平总体偏低;社会保险覆盖面小;社会保险水平结构性不合理;社会保险资金匮乏;社会保险支出受政府的临时性政策制约;社会保险支付环节的行为缺乏规范。

“五个不平衡”(是指统筹地区之间不平衡、新老退休人员间不平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饿间不平衡、特殊人员与一般人员间不平衡、企业统筹外项目不平衡);“八类特殊群体”(是指离休干部、建国或1953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工资制度改革前企业人员、省级以上劳模、国企科技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六类困难人员”

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内涵与外延:

内涵:是指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监督部门利害关系者以及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过程及结果实行监察和督导,使其遵守国家有关法则和政策要求的过程。 外延:日常管理、保值增值、风险防范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体系,防止滥用权力;2.完善政府管理社会保障项目的产生和质量的需要 (评判机制);3.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基金监督的直接目标);4.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5.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需要;6.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实现。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独立、公正、谨慎、科学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系统结构及组织机制:

系统结构:常规程序和紧急程序(检查、追查、处置)

内部监督(财务、审计、监督活动),事前事中预防;外部监督(行政审计、社会监督),事后事中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子系统:

1.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子系统(“人大”监督政府日常活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2.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为监督主体的行政监督子系统;3.审计监督子系统(不同行政、监督、独立于监管机构主客体之外,避免行政监督的约束);4社会监督子系统(泛社会性——广泛的社会基础,约束力甚至大于前三个,最突出特点是形式灵活,如舆论监督、工会监督、用人单位监督、劳动者监督等)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系统的基本特征:综合性、连续性、层次性、独立性、权威性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按周期性可分为定期监管和不定期监管,按内容可分为全面监管和专项监管,一般每年至少一次。现场监督的检查报告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主要内容,通常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检查小组对这些问题的看法;第二部分是全面地分析被检查单位基金管理运营的状况,详细列举各种财政数据,并对有关数据作出分析和评价;第三部分属于保密部分,仅供监管机构内部掌握,其内容包括检查组队被检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素质的评价,以及检查组认为应采取的措施。

非现场监督及程序: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程序:资料的收集审查;计算整理;分析质询(书面);报告处理;信息反馈 我国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人大”监督的力度有待加强(规范各级政府的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制度);2.政府主管部门内部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自我循环监督和相关部门的交互监督;3.社会监督需进一步完善;4.监督的法制保障有待加强(应尽快以立法形式,具体明确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基金经办机构的行政监督权,监督的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法制建设重点是政府和“人大”的监督法制)

第六章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投资风险:

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投资决策失、投资组合选择不当)及客观原因(工商业的周期变化、利率波动、政府政策变化等)造成的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含义: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使社会保险基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预期收益的基金运营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主要原则:安全至上、服务经济、依托市场、强化监管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必要性:1.基金保值增值的迫切要求(保值即通过一定的资金运营方式,保持基金总的购买力不下降,增值即在保值的基础上,使其购买力增加)2.通货膨胀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一方面通货膨胀将造成基金本身的贬值,由于通货膨胀社会保险基金经过长期的积累后其实际购买力下降;另一方面,通货膨胀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增加,要抵消通货膨胀的上述影响而又不增加基金来源的负担,唯一办法就是对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使其保值增值。3.人口老龄化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一方面,人口老龄化进程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请报告篇七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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