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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6-01-31 10:50:1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工会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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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
《工会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工会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工会把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主要做法:

(一) 完善制度。一是明确报告主体:所有在职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一事一报。二是明确报告事项:确定了个人婚姻变化、出国(境)和受礼,个人收入、住宅搬迁、子女升学、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必须通报的内容。三是明确报告形式: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报告,报告人须填写睢宁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式四份。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后,一份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一份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备案,一份由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留存,一份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返还给报告人。四是明确报告时限:采用事前和事后报告相结合办法进行。事前报告在一周内提前报告,事后报告在半个月内作出报告。

(二)加强教育。在县总廉政工作会议上,对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教育督促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个人重大报告事项作为新任县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强化督查。工会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作为干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对领导干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平时县总纪委办公室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填写不完善、不清楚的退回重新填报。同时,县纪委同县委组织部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已对7个镇街和5个区直机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抽查,通报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二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烟国土资党发﹝2010﹞4号

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市局各分局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支部:

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见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新形势下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对领导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预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取得较好成效,但也存在执行制度不严格,报告不及时和不报告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了解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1、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2、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公(自)费出国学习、劳务输出、公费代培等情况;

3、本人接受、上交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服

务对象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情况;

5、本人及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婚丧事宜情况;

6、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或投资入股,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情况;

7、本人接受国际或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授予荣誉和奖励情况;

8、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9、本人工资外收入情况;

10、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11、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情况;

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三、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求

1、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本人一般应在事情发生后20日内填写《山东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能够在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之后必须及时报告,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2、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本级党组(党委)审核,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受理和上报,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对于需要答复的报告事项,受理机关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5、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以及群众对报告事项有反映的,经查明确有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6、各级党组(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必须认真抓好落实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主题词:领导干部 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 (转发)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17份)

山东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三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团发[201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村委会;镇直机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镇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中层以上干部,部门负责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二、报告内容

除中央和省规定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外,报告人需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事前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住房、建房的情况(含现住房情况,拟新购〈建〉的房屋住址、资金来源、装修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嫁等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含拟定时间、宴请规模、费用情况);

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开办经济实体,以及投资参股情况(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路线、费用支出);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的情况。

(二)事后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汽车、船舶的情况(含购车型号、价格、供应商、资金来源);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向本人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大额度借款情况(金额1万元以上,借款期限1个月以上的)或借用贵重物品的情况(含借款(物)时间、用途、约定的归还期限);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接受的亲友大额馈赠,以及大额财产继承情况(金额10万元以上);

4、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含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6、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

8、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

9、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方式及时限

领导干部须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统一格式的书面报告表,报镇纪委、组织办各一份。报告人报告

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事前报告事项应于事发前一周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应于事发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书面向镇纪委、镇组织办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工作要求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做到执政为民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1、要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民主评议、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扎实抓好本地、本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落实。

2、要强化督查。镇党委、政府、镇纪委、镇组织办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干部监督、干部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3、要严肃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团陂镇委员会

团陂镇人民政府

2011年4月30日

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四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办理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各级党委及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稿2)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 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五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结合近几年我院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

医院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业、工作变动情况。

8、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

9、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的,要一事一报,即时即报,特殊情况在事项发生后15日内及时书面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由党组织负责人(涉及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纪委干部管理室。

四、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报告的意识。当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及

时将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详实上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2、党支部要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经核实后及时上报。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上级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有事项发生的领导干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六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号:纪发[2006]1号

日期:2006年10年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

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________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_______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七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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