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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

2016-02-01 09:53:1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篇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的课题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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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篇一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的课题调研报告》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的课题调研报告

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委

(2004年12月)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区县委办局探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建设的情况,总结相关经验,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专门就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本市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一)基本情况

自中央在1997年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也在不断进行完善。近年来,本市一些单位积极探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新的报告形式和管理手段,应用信息技术设计开发计算机软件,在管理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在部分区县委办局得到应用,已经逐步开始进入推广阶段。

浦东新区于2002年起应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信息系统”。领导干部通过该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在线申报。自去年7月系统投人运行以来,已经有1咖多名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了网上申报,申报率超过95%。该系统还获得了2003年市信息化应用优秀项目提名奖。

奉贤区从2003年7月起使用“廉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转换组织部软件数据库、人工录入、数据扫描等手段,将500多名处级以上干部相关信息输入电脑,对包含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在内的廉政档案实现了信息化管理。 市公安局于2002年10月在金山分局试点运行“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系统”。该系统也包括了在线申报功能,目前已经完成了建库工作。金山分局共有300余名警(探)长以上领导干部输人了基本信息,网上报告重大事项信息600余条,信息管理员录入廉政信息1400余条。(浦东、奉贤、市公安局三个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的其他情况及特点参见附件)

此外,黄浦区也用软件系统对该区的廉政档案进行了信息化管理。

在其他的区县委办局中,很多单位也都对建设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有较强的兴趣,到浦东、奉贤去参观学习的也不在少数。在最近召开的一些座谈会上,很多区县委办局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反映,最好能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统一构建一套在线申报的系统平台,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

各单位在进行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各级领导十分关注这一创新举措的进展,并给予了充分的鼓励和肯定。中纪委、中组部、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以及兄

弟省市的领导都曾多次观看浦东新区信息系统的演示并给予积极评价,中纪委领导在观看演示后指出,该信息系统将重大事项报告这一比较难以落实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抓手。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罗世谦同志在考察后指出:该系统较好地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从实际出发,为工作所用,实际效果不错,体现了办实事,求实效的精神。公安部监察局副局长赵水芳同志在两次观看市公安局信息系统的演示后指出,要将之提升为公安部认可的一个系统,把“上海化”变成“全国化”。目前,市公安局还在积极争取将该系统列人公安部的“金盾工程”,在全国公安系统加以推广和应用;奉贤区的信息系统建设也得到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区委区府领导的大力支持。

(二)浦东新区等单位信息系统的类型和特点

从几个单位的情况来看,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系统是在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后端将报告信息电子化,再纳人数据库管理。奉贤区的“廉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以及黄浦区的廉政档案管理软件即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系统的特点是保持原来报告流程的前端不变,领导干部仍填写纸质报表,由管理部门在流程后端将信息输入电脑,应用电脑软件进行管理。这种系统的特点是硬件配置要求低,实现比较容易,安全性高,同时也可以提供强大的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但由于在此种模式下,实现数据电子化的同时还要保留原来的纸质申报表,管理部门需要进行大量数据的输入,因此工作量较大,同时由于此种系统未实现电脑联网,故相关的信息查询也需要到安装系统的特定电脑上进行,数据的利用尚未十分便利。

第二类系统是将原来的纸质报表申报过程转换为在线电子申报,实现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全程信息化。这种系统以网络为运行平台,数据库实时更新,同时通过网络进行查询、统计、汇总、分析。浦东新区、市公安局的信息系统即属于此种类型。这样的系统中,由于充分利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优势,不仅实现了无纸化的实时报告,报告效率大为提高,而且在数据利用上也更为便利,但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相对较差。

(三)信息系统优势分析

与传统的申报模式相比,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尤其是以网络为平台的系统)进行管理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申报即时化,内容规范化。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有事及时报告,无事年终报”,并在报告内容上做了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一部分领导干部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个要求。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领导干部报告不及时、报告内容不规范。这一方面是由于部分领导干部的报告意识不够强,忽视了及时报告,有的领导干部往往在拿到管理部门发放的重大事项报告表时才记起要进行报告;另一方面也有一些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方面的技术性原因,如在需要报告的几类重大事项中,用一张表格很难将各类事项的要素全部涵盖,但若对各类事项分别制发详细表格,又会导致表格过多过繁。具有在线申报功能的信息系统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一方面领导干部每次打开电脑,就可以在电脑桌

面上看到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图标,这对他们是个很好的提醒;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随时进行在线申报,申报流程变得更为便捷;同时由于申报系统中对各类申报表格进行分门别类,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对各项表格的内容都加以细化和规范,在申报者漏报关键内容时由系统进行自动提醒,要求填报完全。通过完善软件设计,还甚至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智能判断,对一些属于误报的内容进行提示。如在以万元为单位的房屋买卖金额项目中,若申报者误报成以元为单位,系统就自动可以进行提示。

(2)数据电子化,统计高效化。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证领导干部及时向组织报告自己的重大事项,更重要的是组织上可以有效地掌握相关信息,并加以分析利用。在传统的报告模式中,由于对报告资料采用的是传统的档案管理手段,因此查询、统计都需要手工实现,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往往数据还不尽准确,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的利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由于报告信息都转换成了电子数据,借助计算机的强大功能,管理部门可以方便地对数据进行深度利用,信息的查询、统计乃至复杂的数据分析都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如调取某个对象的所有申报记录,统计某个特定时间段内集中申报了哪些热点事项,分析不同部门的于部在申报项目上的定量差异等等。通过对这些特定内容的分析,不仅有助于管理部门清晰地掌握情况,而且还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浦东新区就根据对某部门干部购车情况的数据分析,发现该部门出现了集中购买二手车的现象,而且价格都较为低廉,存在一定的利用职权影响的嫌疑。相关管理部门据此及时重申了有关纪律,并对购买二手车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这一苗子性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随着数据库的不断充实,信息系统在这方面的优势还将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3)资源共享化,信息透明化。信息系统的另一个优势是为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在单机版信息系统中,可以将数据库备份到光盘等存储媒介亡,在相关部门和领导间实现数据共享。在网络版信息系统中,数据共享则更为方便,尤其是以网络为平台的信息系统,可以供用户在任何一台网内计算机上进行动态查询。只要进行一定的权限设定,不同的管理单位以及不同的处室都可以根据权限对信息库实现共享,还可以供相关领导随时加以相应查询。从而大大提高信息的共享效率。另外,在此基础上,网络版系统也可以将领导于部的部分重大事项信息通过网络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从而提高信息的透明程度,进一步增加对报告信息的监督。

此外在信息的存储上,利用计算机的存储技术,可以很方便地将大量的信息数据保存到光盘等存储工具上。这一方面大大降低了信息存储的成本,一方面也实现了信息的永久性存储。

二、对本市建设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的建议

(一)运用信息技术,实现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信息化

在政务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实现高效规范的电子政务,是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全面信息化的切人点,也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重

要举措。上海在这方面有着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好的硬件基础,有条件也有必要在合适的工作领域内作一些开创性的探索。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涉及数据量大、统计查询较频繁,应用信息技术可以有着显著的成效。从浦东等单位的实践情况来看,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很好地发挥了规范报告内容,提高了管理效率的作用,是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手段创新的有效途径。我们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借助不断完善的公务网架构,开发一套跨部门管理和应用的网上申报和信息报送系统,以实现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

(二)立足实际,分层次推进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建设

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在建设和应用两个方面都应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思路,由易到难,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

在软件开发方面:

一是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先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现有软件基础上进行功能扩展,添加重大事项报告功能模块,初步建立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库。 二是着眼未来的工作需求,设计开发功能更为强大完善的网络版软件,基于公务网,具备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管理等功能。

在软件应用方面:

在区县委办层面,对于网络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管理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应用网络版信息系统,以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网络的优势,提高管理的成效;对于一些条件相对落后,管理对象较少的单位,可以先采用单机版的软件,同样可以对报告数据实现信息化管理。

在市一级层面,可以先在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构建软件试运行平台,开展软件试运行,并选择几个单位进行对市管干部的申报试点,逐步积累经验,待技术成熟后在全市内推开。

在系统开发和应用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信息安全保障问题,特别是对于基于网络的软件,在安全性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必要组织专门的专家力量对开展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建设专门进行安全性研究和评估,以确保信息安全。

(三)加强领导,建立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的协调机构和管理机制

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对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为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是建议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来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可由市纪委分管一室和办公厅的委领导,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室和信息中心的部领导,以及市纪委一室、办公厅技术处、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信息中心的负责人组成,下设

办公室;二是有必要就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推广进行单独立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攻关,要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开发经费,预计初期启动资金约为30万元,其中包括软件开发费用10万元,硬件设备购置费用10万元,运行维护费用10万元;三是要制定好信息系统开发和应用规划,将系统建设和应用思路具体化、详细化;四是要尽快出台一个指导性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从而使信息系统成为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发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用的一大推动因素;五是要将信息系统的建设纳入全市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

(四)以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廉洁自律和于部监督综合信息系统

在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的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扩展,建设有更广内涵和更大成效的信息系统,如廉洁自律和干部监督综合信息系统。

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是两项同根同源的工作,有着很强的共通性和互补性,加强两者间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对提高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大有裨益。可以在建设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通过扩展系统功能,逐步建立起全市性的廉洁自律和干部监督综合信息系统,系统中数据库内纳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访信息、述职述廉、谈话记录、经济责任审计等各类信息,同时进一步优化软件,强化功能特别是统计查询、分析综合等功能。这既可以给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提供一个很好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渠道,同时也可以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一个规范科学的辅助决策平台,从而使之成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手段。

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篇二
《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

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条件、状况和依法纳税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各级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报告,由总局党组负责受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人事司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审查并

签署意见(特殊情况除外),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当地规定呈报的同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部门收到报告后,七天之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所在局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自觉、如实、及时地按照本实施意见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人事司负责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领导干部要将落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情况,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执行本实施意见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补充办法。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篇三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9年09月19日21:07 新华网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31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篇四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办理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各级党委及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稿2)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 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篇五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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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重大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重大事项的规定

国务院办!"##$年"月%"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公厅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第二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制定本规定)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

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

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

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

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

也可事前请示&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

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第四条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

党组%及相应机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

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央组织部负责解释!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

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篇六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号:纪发[2006]1号

日期:2006年10年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

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________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_______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系统干部重大报告事项篇七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附件3: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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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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