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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6-02-06 11:46:1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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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股司董办„2011‟162号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2011年8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第五次会议精神,现将修订后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随文印发,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在收到本制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送达本单位报告义务人(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

二、公司各单位、本部各部门应指定1名日常联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部门、职务、座机、手机、电子邮箱)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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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四、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钟杰,联系方式:028-8644418,w5555@vip.163.com。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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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或所属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 - 4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各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各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公司各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日常联系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日常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不设董事会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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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二
《卫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卫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邢台市卫生局“效能提升年”活动有关精神和我市政府《关于规范工作提高效能的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卫生局对重大事项预警反馈和快速处置能力,加大卫生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制度化,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增强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预见性,推进我市卫生事业稳步发展,依据市政府下发的《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对象: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事项亲自负责、亲自把关、亲自上报。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重大事项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及时高效、喜忧兼报、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工作。上级领导指示、交办的涉及卫生系统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向中央、省、邢台市及我市相关部门上报的重要数据资料,争取项目、资金和土地指标的请示及进展情况;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息、对外宣传稿件等;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程审批立项、设计变更等进展情况;年度工作目的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安排;年度工作阶段性的完

成情况;民事、行政等诉讼、应诉情况。

(二)重要的社会动态。涉及卫生系统的,通过群众反映、媒体报道等渠道得知的,关系社会稳定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上级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进行的调查、调研、检查;工作中取得的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涉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举措。

(三)重要会议和活动。需要局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到各单位进行的公务性活动等。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主要指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故;重大医疗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件;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

(五)重大媒体动向。包括市外重要媒体的采访、报道及网络舆情。

(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有关单位要提前与主管局长沟通,并及时向局长报告,有时间限制的,一定要提前报告,严禁事到临头才报告;对于重要的社会动态,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副局长,主管副局长把关后报告局长;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特别是一些苗头性问题,随时发现、随时报告。

(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要在10分钟内通过卫生

局办公室逐级上报办公室主任、主管局长和局长,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详细情况,要准确报告事件内容、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结果及相应处置办法;对正在发生的事件要分时段连续上报进展动态和结果,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误报、虚报;特别是关系卫生全局的重特大事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快速上报,紧急情况边处置边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三)各科室和各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要提前2天向主管局长报告,并及时向局长报告;临时性的重大活动,主管局长和各单位要即时报告;调动全局性的会议必须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同意后方可召开,各科室和单位不得擅自召开。

(四)各主管局长和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外会议、学习,外出考察、采购、招商等活动,组织职工集体外出活动等,要及时向局长报告,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局办公室、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七条 对重大事项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的,一经发现,第一次责令各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第二次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相关单位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三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x政法委员会

印发《关于加强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县委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准确掌握政法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内容 (一)重要工作 1.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情况。 2.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3.各单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改革、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重要新闻发布的情况。 4.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单位承担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等进展情况。 6.人大、政协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7.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8.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首都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9.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

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10.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本单位 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度情况;单位内部重点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情况; 重点督查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重要活动 11.县委、政府、政法委等领导考察或调研政法工作。 12.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活动。 13.拟县市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14.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15. 各单位组织的5人(含)以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单位人员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活动。 16.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四)重要会议 17.年度系统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18、各单位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19.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县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四)重大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报县

政法委办公室。 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常委书记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动态等)应在第一时间向政法委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电话: )。

三、报告时限 (一)重要工作的报告,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书记报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告。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向政法委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三)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县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 汇报。重大活动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至少提前10天 提出书面请示。 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 (四)重要会议的报告, 要至少提前1个月报 办公室。 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0天向 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部门工作业务会议要在会前7天 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 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四、报告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立即落实,不打折扣,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二)建立机制。 各单位 要建立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主管领导、主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三)严肃纪律。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五)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本意见由 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桂林市秀峰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区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领导,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政法工作的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保证全区政法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现根据中央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法工作实际,建立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报告的内容:

1、区政法各部门半年和全年度计划、总结以及主要工作安排、进展和完成情况;

2、区政法各部门拟做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

3、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4、区政法各部门需要区委政法委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

5、本部门接到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重要灾情报告等;

6、区政法各部门准备调整的副科以上干部人事变动情况;

7、本部门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

8、领导批转文件、材料、群众来信等事项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

1、属于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和紧急问题,各政法部门可直接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报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

2、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在受理报告3天内,提出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及时给有关政法部门答复;

3、各政法部门报告的问题,区委政法委明确需要报执行结果的,有关政法部门在办结后的一周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区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三、有关要求:

1、凡需要报告的事项一般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

2、重大、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3、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1、对应该报告而没有报告或应及时报告没有及时报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凡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办理,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并视情况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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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四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穴坊中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包括非中共党员)

二、报告内容

1、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录(聘)干、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2、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系统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国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4、凡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5、凡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新居等引起群众议论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家庭购车、购房等重大经济往来。

8、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学期在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报告答复方法

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凡重大事项向各党组织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上级领导后答复本人。

五、报告监督方法

1、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2、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4、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报告要求

1、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2、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4、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五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重大政治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邪教组织、“法轮功”人员滋事等;

2、重大刑事案件。杀人案、纵火爆炸案、盗窃案等;

3、重大责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疫情、集体中毒、交通事故;

5、本单位作出的有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决定、部署以及活动的开展情况;

6、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和处置情况;

7、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的情况; 

8、涉及政策、法律、法规不明确和必须请示的重大问题;

9、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专题报告;

10、其他上级要求报告的情况。

二、 报告的方式内容及处理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报告市局综治办及有关领导;

2、发现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人员伤亡救护的基本情况;

3、重大事项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4、报告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接到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并及时呈报所领导及上级综治办等。

三、纪律处分

对隐瞒重大事项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重大事项发生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本所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发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由本所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六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第二条 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向内部监督小组或内部监督委会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内部监督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系统组织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七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 一、若有烧伤、碰伤、突发病等,班主任应及时送往医院抢救,随时向学校安全负责办公室报告。

二、有食物中毒表现的,要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没,并告知乡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

三、有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建设、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者,要随时乡马合派出所报警,并告知乡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

四、校若发生火灾,应紧急拨打119,随时请示乡人民政府。

五、学校各部门若有重大的、意想不到的事故发生,决不能隐藏,及时告知并请示乡政府和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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