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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书

2016-02-23 13:20:1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书篇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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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书篇一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加大能动司法力度 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11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图二)。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

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

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书篇二
《关于7.12宜昌交通事故的情况报告》

关于“7.12宜昌交通事故”的情况报告

(来源:湖北旅游网)

2008年7月12日,荆州天问旅行社组织长江大学江汉石油学院学员旅游团在宜昌市发生交通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旅游组团情况

中石油下属辽河油田采油厂17名员工(10男7女,以下简称“17名游客”)到达荆州长江大学进修前,委托荆州长江大学安排旅游相关事宜。荆州长江大学以“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名义与荆州市天问旅行社签署了旅游合同(合同号20080711),旅游内容“荆州博物馆、宜昌三峡大坝、湖南张家界8日7夜游”。

荆州市天问旅行社委托宜昌大三峡旅行社按协议价购买“三峡大坝”景区门票,并提供导游服务;委托荆州九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承担旅游全部行程的交通运输任务。

二、旅游行程情况

7月12日凌晨,17名游客乘火车到达武昌火车站,荆州市天问旅行社安排车辆将他们接往荆州市;3:00在“荆州人家”旅店下榻;9:00,换乘荆州九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车号鄂D-13806),驾驶员为荆州九州汽车旅游公

司司机姚勇,全陪导游为荆州市天问旅行社导游黄彬彬,到荆州博物馆游览;11:00从荆州出发前往宜昌,12:20到达宜昌。按照出团前荆州天问旅行社与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确认的旅游行程和相关约定,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委派导游刘牡丹(女)为地接,在宜昌东方杰作酒店门口接团。导游刘牡丹接团后,带领该团前往预定的放翁酒家用餐。用完餐后,导游刘牡丹带领该团17名游客和导游黄彬彬,继续乘坐鄂D-13806汽车前往三峡大坝参观。

三、事故经过

7月12日13:37分,该车途经宜昌黄柏河大桥时,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在桥头强行拦车,驾驶员姚勇为避让拦车人,将客车左转,撞毁大桥栏杆后冲入黄柏河。

四、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情况

1、受伤人员情况

王 艳,女,35岁,高升采油厂政工组综合管理主办,政工师,主要伤为颅底骨折。当时伤情较重,已治愈 裴 坤,男,45岁,支部书记,政工师,主要伤为脑外伤,已治愈

余 莺,女,32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主办,政工师,腰部骨折,已治愈

程黎黎,女,27岁,在宜昌市一医治疗,轻伤,已治愈

冷彩云,女,44岁,综合室主任,高工,胸、腰部骨折,吸入性肺炎。伤情较重,已治愈

王 琦,男,43岁,注汽工程队长,工程师,肩夹骨骨折,已治愈

崔光宇,男,29岁,门户管理主办,工程师,肺损伤,已治愈

李中汉,男,42岁,维护队技术员,工程师,轻伤,已治愈

岳永琴,女,43岁,信访、教育主办,政工师,肩夹骨骨折,已治愈

刘牡丹,女,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导游,脾脏挫裂 黄彬彬,女,23岁,荆州天问旅行社导游,软组织挫伤,已治愈

2、死亡人员情况

王力军,男,45岁,部长,政工师

柏丽涛,女,33岁,政工师

姜永茂,男,40岁,科研室主任,工程师

耿修库,男,44岁,工艺室主任,工程师

周雪历,男,43岁,工艺技术研究主办,工程师 张录军,男,42岁,综合管理主办,工程师 唐 丽,女,34岁,女工主任

陈 洪,男,31岁,工程师

姚 勇,男,荆州市九州汽车旅游公司司机

五、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昌市政府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副市长王宏强赶到现场指挥抢救,荆州市政府杨玉华副市长和市安监、交通、交警、旅游等部门的领导以及荆州九州汽车公司、天问旅行社的负责人也随后赶到现场,协助宜昌市做好搜救及善后工作。省旅游局副局长潘细汉连夜赶赴事故现场了解相关情况,与宜昌和荆州市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交换意见,并看望、安抚受伤游客。本次事故造成9人死亡11人受伤。截止7月15日6:30,遇难者遗体全部打捞上岸。

经宜昌市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车主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荆州市政府筹资近500万元协助宜昌市政府做好救治及善后处理有关工作。由于天问旅行社出团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为该旅游团每一位游客购买了神州游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公司拿出130万元对游客进行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此次事故,虽然不是旅行社责任事故,但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中,组团社天问旅行社和旅行社责任险荆州天安保险公司态度积极,也各拿出10万元,用于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善后处理比较顺利,遇难者家属及伤者家属均比较满意。

六、事故原因及教训

驾驶员车速过快,在路面复杂、遇到路人拦车这样的紧急情况时处置不当,造成特大交通事故。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导游事发时正为客人讲三峡大坝 22岁的刘牡丹是失事客车上的一名导游,宜昌人,供职于大三峡国旅。昨晚9时许,记者在宜昌市夷陵医院泌尿外科见到了刘牡丹。医生介绍,她的肾脏、脾胃等多处受伤,是否需要进行手术有待进一步观察。

刘介绍,昨日上午,她接到公司的指令,要求为荆州来的一个旅游团负责导游。当时,车上有17名客人,加上荆州来的一名导游和一名40多岁的司机,再加上她,一共有20人。

事发前,她站在客车的前方,手拿喇叭正给客人介绍三峡大坝的历史及旅游景点。突然,轰的一声,车子猛地一颤,接着车子就悬空了。还没明白是怎么回事,车子就掉下了黄柏河大桥,落在了桥边的河壁上,不到30秒钟,车子就滑入了河中。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书篇三
《交通事故报告》

喀什地区疏勒县"5·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时间:2006年5月21日17点55分左右(北京时间,下同).

二,事故地点:国道315线2999公里+900米处(喀什地区疏勒县洪巴什一桥). 三,事故单位: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县供销社运输公司).

四,伤亡人员及经济损失:事故造成15人死亡,18人受伤(伤亡人员名单见附件),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左右.

五,事故类别: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七,事故经过:

2006年5月21日17时30分,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肉孜麦麦提,驾驶新Q-11317号"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33人,其中2名小孩)从喀什客运站出发向英吉沙县行驶,车辆驶出喀什市客运站时实载乘客20人,另有副驾驶,售票员各1人,出站时司乘人员共计23人.车辆行驶途中先后又上乘客10名.17时55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15线的洪巴什一桥附近时,右前轮制动器抱死,车辆突然右偏,撞倒桥面右侧防护栏杆,冲出桥面,坠入高5.13米的桥下(水深1.7米),导致15人死亡,18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喀什地委,行署领导,疏勒县党委,人民政府及公安,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现场群众,附近企业,部队积极主动参与营救和救治.由于反应,行动迅速,组织得力,救治及时,18名被困群众得于生还,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新疆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县运输公司)1989年3月7日由英吉沙县工商局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吐拉克·艾麦提,注册资金127万元,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公司刻有"新疆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 "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1991年1月1日进行了跨行业承包,承包人为英吉沙县棉麻公司经理沙地克·托合提.1995年5月5日,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汽车运输公司有偿兼并给县供销社的通知》(英政发[1995]12号),将县运输公司有偿兼并给县供销社,成为县供销社下属的一个企业,县运输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县供销社承担.1999年3月供销社在原县运输公司的基础上注册成立英吉沙县供销社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供销运输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艾尼·沙地克,注册资金6万元,集体所有制,有客运车辆4辆.供销运输公司成立时未将县运输公司注销.2004年5月31日,县供销社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对县供销运输公司进行体制改革的报告》;2004年6月16日,英吉沙县工商局在《喀什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供销运输公司等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2004年7月27日,县供销社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对县运输公司改制方案的报告》.主要内容是,根据县运输公司状况,经供销社党委,理事会研究,同意对运输公司职工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解散.2004年8月4日,英吉沙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县运输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要求按照方案抓紧实施,确保改制及时进行和不留死角.2004年9月24日,英吉沙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下发了《关于对县运输公司改制有关事项决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县政府工作会议决定,由供销社运输公司提出申请,工商局协助,依法注销县供销运输公司的企业资格(见《关于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英政阅[2006]6号).

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至今没有到工商部门履行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过年检.公司土地已由县城建部门开发,用于安置职工,公司目前没有办公场所,但原挂靠于县运输公司的事故车辆没有变更挂靠单位,供销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公章仍由经理艾尼·沙地克保管,运输公司修理厂,修理厂财务专用章由会计方百香保管.

2004年9月9日,县供销社召开党政联席会,明确要求"抓好公章管理",盖章实行登记制度;"现挂靠的车要限期过户出去,否则出问题由个人承担责任" .在县供销社2000年7月《企业法人,公章财务章,业务章认领表》中,只有供销社运输公司公章,而没有县运输公司公章.

英吉沙县拉瓦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拉瓦公司)于2003年1月8日成立,是"挂靠公司",注册资金21.2万元,2003年9月取得道路客运企业四级经营资质,现有管理人员7人,负责人为阿吉·斯迪克.共有挂靠车239辆,其中发往各乡的客车208辆,货车31辆,取得职业资格证87人.公司提供线路,对挂靠车辆每月收取40元至300元的管理费.

(二)车辆基本情况:

新Q-11317号"宇通"ZK6736DEEM1型大客车,系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挂靠),车辆登记日期:2002年7月15日,核载30人,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抵押车辆识别代码:LGFS87DEFX26005822,发动机号为128651.该车经营线路为英吉沙县苏盖提乡—喀什市.2004年10月,原车主英吉沙县苏盖提乡个体户司马义·斯迪克,以87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及线路牌一起卖给了肉孜麦麦提.肉孜买买提购买该车后,车辆年审时是通过每次付给供销运输公司会计方百香200元钱,方百香将修理厂公章或修理厂财务专用章的 "修理厂"或"修理厂财务专用章"等字遮盖后在年审表上加盖上假的运输公司公章,然后到车管所办理年审手续.2006年2月,肉孜麦麦提以660元的价格从废旧公司购买了2个8.50—16型轮胎,装于左后轮,其余车轮轮胎型号则为标准的8.25—16型,事故发生时车辆即处于此状态.

1,车辆检测情况:

2006年1月25日,该车在喀什新顺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进行了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在检验结果一,二轴制动不合格,侧滑不合格的情况下,检测单位在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单批准人意见栏内加盖了"检测合格"的条形印章.

2006年4月29日,该车在喀什市顺驰汽车修理厂进行了二级维护,发电机,起动机保养,更换了两前轮的刹车片,由质检员,组长买买提明·艾克拜尔修理,4月30日出厂,由厂长艾力瓦尔带到喀什地区检测站检测,评定检测性能为一级.

该车道路运输证(653123000326)最近一次审验记录为2005年9月8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发证日期为2002年7月.检验合格至2007年7月有效.

2,车辆营运情况:

新Q—11317号车最初营运线路为从英吉沙县苏盖提乡—喀什市,后由县运管站调整为英吉沙县艾古斯乡—喀什市.该车在2005年8月21日起就曾以英吉沙拉瓦公司名义从事旅客包车客运.

2006年2月28日,因客流量少,该车辆报停,报停期限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2006年4月30日,该车购买了5月份的公路规费, 5月1日开始营运.2006年4月29日,英吉沙县运管站站长乔义对英吉沙县拉瓦公司主要负责人阿吉·斯迪克讲:肉孜买买提的新Q--11317号车的审验时间快到了,你先给他开路单,5月份我就把这辆车挂靠到你公司去.阿吉·斯迪克同意了.4月30日,乔义又打电话给阿吉·斯迪克,阿吉·斯迪克便安排工作人员阿不都瓦依提·吐尼亚孜为该车开了行车路单,收取费用31元(台帐登记为10天,路单中显示为31天),另开了一份《客运车

辆派车单》.

5月21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开具安检单,结算单后,新Q—11317号车载客25人从英吉沙县客运站出发,于12时05分进疏勒县客运站进行登记.17时15分该车在喀什市客运站开具的电脑结算单上记载载客10人,但出站时实载乘客20人,负责清点乘客人数的客运站值班员候守华未按规定清点旅客人数.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肉孜麦麦提,男,维吾尔族, 1974年6月3日出生,家住英吉沙县城关乡阿克米其提5村4组25号,身份证号为653123197406030433 ,新Q-11317号宇通牌大客车驾驶人.

肉孜麦麦提没有参加过驾校培训.2000年10月10日,11月15日,11月25日分别参加了交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道路等考试,11月24日交费,补考合格后于 11月27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B,有效期限至2006年11月27日.档案记录显示,2005年1月10日,肉孜买买提因12分被扣完参加考试, 2005年10月18日申请补领驾驶证,10月19日核发A2驾驶证(准驾车型同原B证).

肉孜麦麦提另有假的机动车驾驶证2个.英吉沙县萨汗乡7村村民莫拉木·达吾提有一个A证,2000年8月12日因私藏枪支服刑5年,2005年8月11日释放.服刑期间其驾驶证每年均经过审验,2003年,2005年还以驾驶证丢失的名义两次补办过驾驶证.肉孜麦麦提在莫拉木·达吾提服刑期间找其弟弟买买提艾力·达吾提将其哥哥的驾驶证要来,换上自己的照片,制成假的A证(正证),以假A证驾驶大客车.用复印手段制成假A证复印件从喀什地区运管总站办理了从业资格证(非大客).2005年8月,莫拉木·达吾提出狱后,找肉孜买买提要回了驾驶证.2005年10月4日,肉孜麦麦提将身份证复印件,2张照片,250元钱交给驾驶英吉沙—乌市班车的驾驶员艾尔肯帮助办理假的A1A2证(准驾大客车)和大客车从业资格证.10月10日艾尔肯将假的A1A2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大客)各1个交给了肉孜买买提,事故发生时肉孜买买提即持用假的A1A2驾驶证,大客从业资格证驾驶肇事车辆.沿途交警,客运站在查验证照时都没有发现其使用的驾驶证,资格证为假证.

由于喀什地区有中介机构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审验业务,在驾驶证换证,补证,审验中,驾驶员可以不与办证人员见面,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年审驾驶证并两次办理补证,被他人利用提供了机会.

肉孜麦麦提用合成的假的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其2000年1月至4月参加汽车驾驶员B型小客车培训结业.经在喀什天南驾校培训(操作技能免考)合格,于2003年2月23日取得从业资格证(非大客),有效期至09年2月23日,2003年2月23日审验,审验合格至2005年2月.

八,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15线2999公里+900米处洪巴什一桥桥面上,桥上路面为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道路有黄色单实线控制,速度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桥长74.25米,宽7.1米,桥距水面高度5.13 米,水深1.7米.新Q--11317号大客车撞倒洪巴什一桥护栏,坠入伽师河后呈左侧翻状态.

九,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新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和喀什地区疏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新Q-11317号肇事驾驶人(车主)肉孜·麦麦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21条(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

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42条(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在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肇事车辆落户时,县运输公司已没有管理机构,英吉沙县供销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长期以来处于待破产状态,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及时做好企业破产终结工作,对挂靠县运输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失管;会计方百香,伪造,加盖县运输公司印章,为肇事车辆以县运输公司名义进行年审.拉瓦公司负责人在违规安排给非本公司车辆出具《行车路单》,《客运车辆派车单》时,没有按照地区运管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单证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喀地运字[2005]62号)要求安排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安全检查.英吉沙县客运站,喀什市客运站对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认真检查,未发现,纠正驾驶员使用假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大型客车从事营运.

2,车辆检测机构有关人员无视法律,违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手段不适应需要,安全监管不到位.

英吉沙县运管站未根据本地实际,管理,引导,规范实际已不存在的原运输企业车辆车主的经营行为,越权调整县(市)间客运班线,直接干预拉瓦公司经营活动,指使拉瓦公司给非本企业车辆开具"路单",又不提出相应安全要求,导致该车出车前没有进行例行保养和安全检查;有关公安,交通部门及客运站在检查时没有发现驾驶员使用假证的交通违法行为;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没有落实公安部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进行检查的规定,没有发现,纠正经过辖区主要道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在对原国有企业改制及企业破产工作中没有及时做好终结工作,造成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另外,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建立信息查询网络系统或信息查询网络系统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不能识别假的证件,公安,交通部门有关车辆,驾驶证信息缺乏交流,对交通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正.

十,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或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1,肉孜麦麦提,新Q—11317号车驾驶人,购买并持用假的A1A2证驾驶大客车,超速行驶,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超载,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方百香,英吉沙县供销运输公司会计,县运输公司修理厂公章,修理厂财务专用章保管人.伪造,加盖县运输公司公章,为肇事车辆办理年审手续提供方便,造成的后果严重.建议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肉孜麦麦提,购买并持用假的A1A2驾驶证,大客车从业资格证驾驶大客车,后果严重.建议喀什地区公安局对制假一案立案调查,限期破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安监局.

4,喀什新顺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论;喀什地区检测站有出具假机动车检测报告重大嫌疑,涉嫌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直接责任.建议自治区公安厅组织专案组立案并案调查,限期破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追究行政责任人员8人.

1,黄利东,英吉沙县副县长,分管工交,公安局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县交通运

输企业,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李豫国,2005年12月30日担任英吉沙县交通局局长.作为县交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县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混乱及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艾尼·沙迪克,英吉沙县供销社副主任,英吉沙供销运输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英吉沙县运输公司公章持有人.在公司已经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未按县领导和供销社决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未按英吉沙县工商局2004年6月16日公告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继续留存供销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公章,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所保管的县运输公司修理厂,修理厂财务专用公章,用遮盖法加盖出县运输公司公章给原挂靠车辆进行年审提供了机会,对挂靠驾驶员,车辆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乔义,英吉沙县运管站站长.越权变更客运班线,要求拉瓦公司违规开具路单,对英吉沙县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李庆云,英吉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在县交警大队对辖区驾驶员宣传教育及驾驶员,客运车辆监督检查不到位等方面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努尔买买提,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在大队长参加交警总队培训期间临时负责大队全盘工作.对辖区行驶客运车辆管理不到位,对辖区主要国道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杨相顺,喀什地区运管总站副总站长,2004年9月起主持总站工作.在运管总站对英吉沙等县级运管站管理不到位,对喀什地区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在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及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孙丽梅,喀什地区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作为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在车管所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监管不到位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经济处罚和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阿吉·斯迪克,英吉沙县拉瓦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安排为该车开具公路客运路单,《客运车辆派车单》时,违反了喀什地区运管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单日证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喀地运字[2005]62号)要求,没有安排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10万元经济处罚. 2,建议英吉沙县客运站,喀什市喀运站,拉瓦公司分别对安检员克里木·麦米提明,对出站口值班员侯守华,客运路单签发人阿不都瓦依提·吐尼亚孜等有关责任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喀什地区客运企业近年来多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表明喀什地区对公路客运行业管理不到位,建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红黄牌预警通报制度规定对喀什地区行署予以红牌预警通报. 十一,整改措施与建议

1,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对假证,假照的识别水平;加大交通安全管理科技投入,公安部门建立完善的车辆,驾驶员数据及违法信息传递,查询网络系统;交通部门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信息系统,并按照交通部的要求组织运输企业在客运(县乡道路除外),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品)和民爆品运输车辆上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的GPS,建立自治区,地(州,市)级监控平台;公安,交通部门加强车辆,驾驶员信息交流,及时发现,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书篇四
《交通事故报告表格》

备注: 1.

本报告第一、第二页要求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完成并且反馈给全国作业部,第三页在48小时内反馈给全国作业部和法律部。 2.

本页信息需要当事司机填写的栏目是: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发生事故时车辆工作状态、司机信息、道路情况,其他信息由服务中心作业经理填写。 3.

天气情况、道路情况需要在相应的栏目中打:“√”

1

当事司机签字: 作业经理签字:

2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书篇五
《彭泽县城交通事故的情况汇报》

彭泽县城交通事故的情况汇报

市运管局、稽查支队:

我县6月4日在县城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我分局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

2014年6月4日13时40分,彭泽县一辆车牌号为赣G97286的东风本田私家车,在县城百家福超市至武装部路段行驶时,撞上右侧道路的行人及学生,造成十名行人及学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十人中,除一人轻伤外,其余九人均为轻微伤。其中有一名老人和三名学生已康复出院。经查,该车属非营运性的私家车,此事故,交警部门已结案处理。

二、事故原因

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事故原因为:

1、因车辆超速行驶。

2、车辆过桥洞时由明处到暗处,产生瞬间的不明。

3、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操作不当。

三、专项整治

我分局获知此事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会议,决议派朱德才副局长跟踪负责此事进展,同时对我县辖区客运市场、各汽车修理厂、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不合格的修理厂、驾驶员培训学校等要进行限期整改。

1、我分局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坚持常态化的机制,并将全县分为三个片区,责任落实到人。执法人员经常不分白天、晚上都上路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车辆,以及出租车拒载、乱收费等现象。上季度我局牵头联合县交警大队、县物价局、县文明办公室根据(九彭道运管字)[2014]10号文件精神,对城区客运市场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的安全、稳定、有序。

2、一是我分局结合城区创建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再次牵头银丰公交公司全面开展公交车、的士车综合整治行动,不断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意识。二是对我县各运输企业,特别是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三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净化客运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运输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彭泽运管分局

2014年6月25日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书篇六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兰海高速都南路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3月11日5时35分,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川R28217的大客车搭载53人从四川南充开往深圳龙岗,途径广西南宁境内兰海高速公路都南路段1955㎞﹢200m处时发生侧翻,当场造成车上乘员4人死亡,39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7〕79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兰海高速公路都南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并实地赴四川南充南部县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车辆、驾驶人及道路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运集团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人民南路4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1300000009647(1-1),法定代表人:王希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班车客运,班车客运(超长),

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普通货物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省字510000000060号)有效期至2014年5月2日。

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分公司)为南运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东风路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321000009609(1-1),负责人柴俊跃,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班车客运(超长)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省字510000000060-16号)有效期至2014年8月30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川R28217号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川R28217号大客车)车型为金旅牌XML6127J13,发动机号:1608H02188,车辆识别代码:LL3BCDL88A02522,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人数:53人,车辆所有人:南部分公司。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11月04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11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川交运管南字00359966号),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有效期至2011年5月2日。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川客运班许字19462号),班线起讫站名为南部汽车客运站至龙岗汽车站,主要途经地为:国道212(南部-南充)、南充绕城高速、G75(南充-重庆-遵义-贵阳)、G60(贵阳-凯里-怀化-邵阳-湘潭)、G4(湘潭-郴州-广州)、G15(广州-龙岗)。南部分公司川R28217号大客车配备有三名驾驶员,分别为冯中洋、李林和邱勇(川R28217号大客车车主之

一)。

2011年春运期间因南方大范围出现冰冻、雨雪天气,京珠高速车流量大,湖南和广东高速公路交警要求车辆分流进入广州。川东北地区发往广东境内的客运车辆均改道从广西进入广东省,此次短时间临时变更途径地,南部分公司未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冯中洋,男,33岁,南部分公司川R28217号大客车驾驶员,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双峰乡曹家窝村7组16号,身份证号码:512922197802128315,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号:5113210010008001856,有效期至2014年9月22日。

(四)道路基本状况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广西南宁境内兰海高速公路都南路段上行线(G75)1955㎞﹢200m处,现场全长12144㎝。该路段从都安往南宁方向为下坡,右弯,坡度为3,弯道半径为7060㎝。道路为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上下行线之间以金属隔离栏作为物理分隔,隔离栏内有树木。单向两股车道,从左至右分别宽370㎝、380㎝,行车道右侧有应急车道,宽346㎝,应急车道右侧为排水沟,宽58㎝,排水沟右侧为山体。该路段限速80㎞/h。当天天气为小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1年3月10日11时,由冯中洋驾驶员川R28217号大客车载客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部汽车客运站开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汽

车站,随车驾驶员还有李林和邱勇。川R28217号大客车驶出南部汽车客运站后,邱勇就擅自下车离岗。3月10日16时37分川R28217号大客车进入集团公司设在贵州松坎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进行车辆检查,车辆停留时间为40分钟,出站时改由驾驶员李林驾驶。3月11日0时10分川R28217号大客车进入集团公司设在广西六寨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进行车辆检查,车辆停留时间为35分钟,出站时改由驾驶员冯中洋驾驶。3月11日5时40分左右,当冯中洋驾驶川R28217号大客车在广西境内沿兰海高速公路由都安往南宁方向行驶至1955㎞+200m处时,因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车速过快,遇情况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右侧撞击道路右侧山坡,之后车辆失控侧翻于右侧道路,造成车上乘员李中全、陈琼玉、李柏桦、白先琴4人当场死亡,周青梅、卢行、童正杰等39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领导及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检测检验及鉴定情况

(一)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南宁狮山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对川R28217号大客车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该车转向系、行驶系、电源及照明主要性能、车身及附件主要性能均合格;制动系不合格。

(二)事故车辆的车速检验情况

由南部分公司提供的GPS监控记录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前,川

R28217号大客车速度为96㎞/h。

(三)驾驶人静脉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情况

经南宁市金盾道路司法鉴定所对川R28217号大客车驾驶员冯中洋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冯中洋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 4.0mg/100ml。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李中全,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新场垭村9组,身份证号:512921195301137517,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2、陈琼玉,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新场垭村9组,身份证号:512921195608127524,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躯干部损伤而死亡。

3、李柏桦,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女坟村4组27号,身份证号:511321199008240325,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4、白先琴,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金城乡麒麟村4组25号,身份证号:512930197108127208 ,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5、事故造成周青梅、李小梅等39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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